张淑红
[摘 要]监狱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我国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属于社会上层建筑部分。在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引领下,我国的狱政管理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我国的狱政管理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我国要在科学发展观的人本管理思想创新指导下,不断开拓和创新狱政管理思路,完善我国狱政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模式,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推动和谐社会的全面建构。
[关键词]监狱;狱政管理;制度;缺陷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24.121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24-0-02
0 引 言
监狱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战略下,我国的狱政管理解决了诸多难点问题,获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例如,监狱内部管理日趋稳定、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不断提升、狱警司法执行不断规范等。然而,尽管如此,我国的狱政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在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本思想的形势下,我国要树立依法治监、科学治监、和谐治监的狱政管理理念,更好地保障罪犯的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 中国狱政管理制度现状
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现行的狱政管理制度获得了很多成就,如狱政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和细化、罪犯生活管理更加科学、罪犯改造工作不断创新、罪犯教育改造效果明显。我国在罪犯心理矫治教育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刑罚执行工作也趋于规范化,狱政刑罚执行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当前的狱政管理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1 狱政管理职能定位不够明确
在我国狱政管理工作中,狱政管理职能定位不够明确,原有的“监企合一”模式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突显出重生产、轻改造的狱政管理弊端。这种狱政管理职能模糊化、多元化的现象,难以实现对罪犯的惩罚与威慑作用,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净化社会环境、降低重新犯罪率方面的效果也不理想。
1.2 狱政管理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
我国现有的狱政管理法律体系相对分散,缺乏统一性,大多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使狱政管理的法律体系丧失了衔接性和有效性,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容易出现断章取义、执法不严的问题。同时,狱政管理法律体系还存在法条简单、操作性较弱、法律规定存有空白等问题,这就极大地降低了狱政管理制度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制约了狱政刑罚执行的效能发挥。
1.3 狱政管理的权力配置有失科学性
在我国的狱政管理制度中,执行主体显露出过于分散、多元化的状态。例如,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财产没收;公安机关执行拘役、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在一年之下的刑罚;司法局负责社区的矫正工作;监狱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由此可见,狱政管理的权力配置具有明显的多元化状态,阻碍了监狱管理权的有效行使,降低了监狱管理成本和刑事执行资源的利用率。
1.4 内部结构不合理
内部结构不合理表现为“监企合一”的狱政管理模式具有很多弊端,导致难以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能力,应对监狱突发事件的能力也不强,难以及时、有效应对监狱内出现的暴狱、脱逃、袭警、聚众斗殴等突发性事件。
1.5 监狱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
在中国狱政管理制度中,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监督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工作人员存在思想不到位的现象,导致监狱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大多表现为事后监督。同时,监狱与社会的交流较少,导致监狱民警受到的监督较为薄弱。
2 中国狱政管理制度改革与完善探索
2.1 促进我国狱政管理制度的法治化建设
我国在狱政管理制度的改革进程中,要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以公正执法、权利保障、依法治监为根本要义,将其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体措施主要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完善监狱立法。立法部门要修订我国的监狱法,将监狱法中相对概括、粗略的部分具体化和清晰化,全面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不一致的规定,变更监狱管理中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和追捕问题,对监狱经费的保障进行立法。同时,立法部门要制定配套的法律,使监狱管理法定化和细致化,明确监狱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利,使刑罚执行的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并对罪犯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明确和完善。
(2)设置统一的刑事执行机构。我国要建构统一化、专门化的刑事执行机构,以追求行刑一体化和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为要旨,成立刑事执行局,统一负责全国的刑事执行工作,并设立监禁刑、非监禁刑、涉外刑等分支机构,取消看守所、拘役所的刑罚执行权,防止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同时,我国要转移人民法院承担的刑罚执行任务,将死刑立即执行和财产刑转移给专门的刑事执行机关。此外,我国要收归非监禁刑,由司法行政部门内部组织专门的非监禁刑执行机构,使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更加人性化。
(3)完善并强化监督机制。我国要完善检察机关的内设监督机构,扩大监督权力,强化监督力度,针对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现象,加以改进和完善,以确保刑罚执行权的依法、规范行使。
2.2 整合资源,促进狱政管理的社会化
我國狱政管理要转变“监狱化”的封闭性状态,应当整合管理资源,促进狱政管理的社会化,使之更加科学化、人性化,并与社会的发展规律和人性特点相符合。
(1)引入矫正技术。我国在完善我国狱政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将现代行刑理念与矫正技术相融合,完善分级管理模式,引入个性化的矫正技术和方法,使刑事司法体系衔接更加紧密。我国可以通过引入和发展矫正项目的方式,如成人强化监督缓刑、瘾犯控制特别项、女犯项目、性罪犯强化监督缓刑项目等,并有效运用电子监控方法,实现社区矫正的全天候、高效率监督。
(2)完善罪犯出监教育。出监教育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而言是一个查漏补缺、巩固和提升的机会,要使罪犯洗心革面,培养社会人的正常思维习惯,以全新的面貌积极进入到社会之中。同时,我国还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帮教活动,采用志愿者帮教、团队帮教、改造典型帮教、法律援助、医疗援助和就业服务援助等形式,培养罪犯的一技之长。此外,我国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为刑释人员创造包容、开放、融合的社会良好环境,加强对刑释人员的立法保护,避免其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3)完善罪犯职业教育培训。我国可以实施立体化、分层化的弹性教学方法,对罪犯开展灵活的职业技术教育。首先,我国要根据罪犯的学历高低、知识基础、兴趣爱好等,确定针对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并将教学时间和内容调控化和灵活化,可以化整为零。其次,我国要根据不同监狱的劳教特点,开展短期、夜间、日间、长期等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课程,围绕罪犯刑释的就业需求,合理建构课程结构,使罪犯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可塑之才。最后,我国还要完善和开展罪犯的心理辅导教育,针对暴力型犯罪、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二次犯罪、心理犯罪不断增多的问题,要通过有效的心理测量,循序渐进地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激励教育,通过榜样的力量缓解罪犯的焦虑、颓废的心态,使其完成自我救赎和自我激励。
2.3 改进和完善狱政管理方式,促进其科学化发展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狱政管理制度,我国要对罪犯的服刑全过程进行设计和管理,传递出罪犯矫正过程中的人文、和善及宽容精神。同时,我国可以建构扁平式的组织结构,建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及工作队伍,实现监狱执法的数字化建设和网络化建设。
2.4 提升监狱民警素质,促进职业化发展
我国在提升监狱民警素质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要提高监狱民警的素质,推行监狱民警职业准入制度,可以通过公务员考试培训符合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需求的大学生。其次,我国还可以选择有志于从警的社会青年和退伍军人,对其进行培训使之能够胜任狱政管理工作。再次,我国要完善民警培训机制,使之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积极探索监管改造罪犯的新方法和创新手段,并引入新的教育矫正技术,建立高素质的狱政管理民警队伍。最后,我国还要强化民警的职业道德素质,利用民警自身的威信和人格力量对罪犯产生震慑作用,使德性成为监狱民警管理的新向度。
3 结 语
我国的狱政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探索,获得了很多成就,但在狱政管理中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我国要完善狱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本思想的前提下,提升狱政管理的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以推动我国狱政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人本化。
主要參考文献
[1]陈惜珍.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狱政管理[J].法制与社会,2017(9).
[2]张娇,张红霞.由“躲猫猫”想到的有关狱政管理[J].法制与社会,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