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下的先秦时期婚礼中僭越行为研究

2018-01-02 02:22王洪荣
文化学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仪礼礼俗礼制

王 君 王洪荣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运城 044000)

【文史论苑】

制度变迁下的先秦时期婚礼中僭越行为研究

王 君 王洪荣

(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运城 044000)

纵观近千百年来中国的婚礼形式,走过先秦之仪礼、经历过盛唐之华美、崇尚过大明之庄典、感受过满清之仪仗……从古至今,婚礼礼制与婚俗经历了简化、增加、融合等过程,或重视盛大隆重的婚礼规模,或增添喜庆热烈的婚礼氛围,或沉溺于奢靡与攀比的婚礼风气等,但即便在先秦时期苛刻的等级制度下,婚礼仪式中也出现了跨越制度的行为。本文通过对文献进行整理和思考,从婚礼礼制和婚俗的角度研究先秦时期婚礼中的僭越行为,以及在制度变迁下先秦时期婚礼中僭越行为产生的原因,以为今后研究先秦婚礼形态和婚礼行为提供思路。

先秦时期;婚礼礼制;僭越行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严苛的等级制度下,婚礼中出现了许多礼制的行为约束,如“同姓不婚”“士庶不婚”“政权定婚姻”“门当户对观”等,即便如此,在先秦婚礼中还是出现一些僭越行为。不论是被特殊对待,还是民间默许,只要是在等级的制度和礼俗上是跨越界限,即使是被特殊对待或默许,我们也都把它认为是“僭越行为”,在此对“僭越行为”进行一个范围上的界定。婚礼中的僭越行为有的是偶发性的个体行为,有的是士庶群体间皆有发生的僭越的行为,因为偶发性的个体行为具有多重的干扰因素,所以其不在本文研究的范畴内。

士族阶层的“士昏礼”,是依照礼法制度进行仪礼,在士阶层中推广施行;民间婚礼行为一方面效仿学习“士昏礼”,一方面是地方民俗的传承,在民间统一形成“世俗婚礼”即“婚俗”,所以婚礼“礼制”和“婚俗”是有相承、相似的关联。从礼制和婚俗中找寻婚礼僭越行为,以《仪礼》《礼记》《诗经》等文献典籍为理论依据,通过梳理关系,可以与之为证。

《仪礼·士昏礼》和《礼记·昏义》这两部典籍的篇章是关于士婚礼规范的最早记载,是研究先秦婚礼“礼制”中僭越行为的重要佐证文献。《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收录了西周至春秋时期的诗歌300多首,包含农事、征役、婚恋、祭祀等方面的记载,涉及爱情、婚姻的诗歌有75篇之多,这些诗歌大部分收录在十五国国风之中,所反映的婚俗主要集中于周代,尤其是西周和春秋时期。[1]《诗经·国风》有助于了解当时的民间婚礼行为,是研究先秦“婚俗”中僭越行为的重要佐证文献。

一、先秦时期婚礼中僭越行为

(一)婚前纳采礼中的僭越行为

西周时期周公制礼,整理了“昏礼”的规范“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聘娶婚必须的六个步骤,其过程中的提亲礼、相见礼、告期礼等必不可少的就是礼物,“大雁”是必备礼品之一。在《仪礼·士昏礼》开篇记载:“昏礼下达,纳采,用雁。”男家先遣使者向女家提亲,行纳采礼;大雁为候鸟,南北迁徙,顺乎阴阳往来,合乎男女阴阳融合,视为婚礼必备礼物。

周代赠予礼物是按照等级严格划分,时时、处处、事事都讲究尊卑等级。在初次拜见尊长称“贽见”,根据拜见者等级不同,“贽礼”也不同。《周礼·春官》记载:“孤执皮帛,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庶人执鹜,工商执鸡。”贽见时,诸侯王送兽皮丝帛,公卿送羊,大夫送大雁,士送野鸡,庶民送野鸭,手工业者和商人送鸡。

先秦时期“士阶层”按聘娶婚“以雁为礼”来规范,那么本为“大夫执雁,士执雉”却成为“士执雁”,超越身份等级提高礼物的规格,是一种僭越行为。

(二)正婚迎亲礼中车辇的僭越行为

《仪礼·士昏礼》记载:“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迎娶当日,随从皆身穿玄端服,新婿乘坐墨车,并有两辆随从的车子,随从手执灯烛在车前照明。“墨车”是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周制中,是大夫所乘。《周礼·春官·巾车》记载:“大夫乘墨车”,大夫是古代官名,西周天子下有卿、大夫、士三级。周公制礼,设有公、卿、大夫、士等官,战国以前“士”均排在“大夫”之后。

“士昏礼”中,本为“大夫乘墨车”却成了“士乘墨车”,新婿乘墨车迎娶新妇,超越等级规范,乘坐“大夫”级别的车辇,是一种僭越行为。

二、先秦婚礼中僭越行为原因的分析

(一)严苛礼俗文化压迫下的对抗

诗经《国风·齐风·南山》记载:“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怎样种麻?一定要按照节气的规律耕耘田亩。怎样娶妻?一定要遵从父母的安排。

诗经《国风·豳风·伐柯》记载:“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怎么砍伐树枝?没有斧子砍不成。怎么迎娶妻子?没有媒人不能成婚。

以上反映出先秦时期,在民间也是以聘娶婚为主要的婚礼形态。受到婚俗文化的规定和要求,只有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可以订立婚约,无需参考“新妇新婿”的任何意愿。在这样的情况下,婚礼中出现僭越行为,是表达出对严苛礼俗压迫下的反抗。

(二)婚礼在仪礼中的重要地位

《礼记·昏义》记载:“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在众礼当中,冠礼是礼的开始,婚礼是礼的根本,丧礼、祭礼最为隆重,朝礼、聘礼最能体现尊敬,乡射礼、乡饮酒礼最能体现和睦,这就是礼的基本情况。

《礼记·昏义》记载:“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正因为男女有别,所以才会有夫倡妇随的夫妇关系;正因为有夫倡妇随的夫妇关系,所以才会有父子相亲;正因为有父子相亲,所以君臣才能各正其位。所以说,婚礼是各种礼的根本。[2]

可以看出在先秦时期,“昏礼”具有厚重的意义,是汉民族最重要的四礼“冠昏丧祭”之一,同时又是“礼之根本”,是庄严郑重的仪式。面对这样的地位和重要性,这也是婚礼中出现僭越行为并能够被允许的原因之一。

(三)社会制度现状及思想争鸣的状态

先秦商周两朝时期,中国政治处于封建制度时期,名为周天子一统,实为分封治国,诸侯割据政权。各诸侯国不但拥有自己的属地和封地,还拥有自己的军队和文字,加上思想争鸣、文化冲突,甚至在特殊时篡位自立,不受周天子的约束。

先秦春秋战国时期,文化思想处于“百家争鸣”状态,先后出现“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等不同的思想,“儒家”的思想未被推崇,婚礼礼制无法统一标准,因而先秦时期婚礼中自然出现僭越的行为。

三、结语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较早确立的社会规范体系,最初由西周周公整理,以一套“礼俗制度”规范下来。“礼俗制度”和“法令制度”都是用来规定士庶的行为,都属于社会规范的体系,但其运行机制不同,礼俗是在道德层面进行约束,法制是以制度形式强制控制。[3]婚礼是一种礼俗的约束行为,这种约束不具备强制性,因此当事者对礼俗约束进行反抗时,就会出现婚礼的僭越行为。

先秦时期国之大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婚礼”是嘉礼之一,是和合人际关系、沟通联络感情的重要礼仪。婚礼又称“礼之根本”,汉民族四礼“冠昏丧祭”之一。正是因为婚礼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因而出现了跨越等级的婚礼行为却被特殊的对待和默许。

士庶遵循礼俗基于社会的形势和制度,社会动乱时期则礼崩乐坏,社会康宁时期则知法守礼。先秦时期分封治国、诸侯纷争、制度变迁,礼制得不到一致的推行,礼仪得不到一致的规范,难免婚礼中出现的僭越行为。

[1]步蕾英.《诗经》所反映的周代婚俗文化[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6-90.

[2]张静.《仪礼·士昏礼》中的婚礼及婚姻制度述论[J].兰台世界,2014,(3):156-157.

[3]杨逸.“复礼”抑或“从俗”:论宋代家礼中的婚礼[J].民俗研究,2016,(2):51-58,159.

K233

A

1673-7725(2017)12-0221-03

2017-09-22

王君(1985-),男,山西长治人,助教,主要从事学科教学,民政教育、民俗婚俗研究。

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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