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合肥农村地区土地改革述论

2018-01-02 04:03吴吴健
关键词:肥东县富农合肥

吴吴健

(安徽大学 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195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的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1]合肥作为新解放区,在《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之下从1950年秋天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合肥在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集中于合肥的农村地区包括合肥郊区以及合肥下辖的肥东、肥西两个县[2]74,这“一郊二县”构成了合肥土地改革的主体。

一、土改前合肥农村地区的社会生产关系

土改之前,合肥农村地区一直保留着封建土地私有制,地主凭借占有的大量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靠收取地租,剥削农民为生,是农村中的统治阶级”[3]。占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贫雇农是劳动力的主要承担者,在生产关系中处于被剥削的地位。下面就从土地占有、租佃、雇佣和借贷四个方面来分析土改前合肥农村地区的社会生产关系。

(一)土地占有关系

依据土改之前的统计,合肥地区的“一郊二县”“共有145.8万人,耕地388.6万亩,其中地主阶级人口约占总人口的3.9%却霸占了总耕地面积的33.8%,贫雇农人口约占总人口的49.7%但只占有17.2%的耕地”[4]。其中合肥郊区是历史上封建势力集中的地区,李鸿章、段祺瑞等大地主、大官僚均曾在此占有大量土地。土改前合肥郊区共有8个乡,55个自然村,人口共计47 000余人,土地77 000亩。郊区地主阶级的人口不到总人口的2%但是却占有49.7%的土地,贫雇农人口占总人口数的46%却仅占有14%的土地[2]996。肥东县在土改前共设有13个区,1 004个行政村,总人口为767 154人,总耕地面积203余万亩;地主占全县总人口的3.08%,占有土地却多达25.13%,人均21.7亩;贫雇农占全县人口的51.3%,仅占有土地21.3%,人均1.09亩;地主阶级人均占有土地数量是贫雇农的19.91倍[5]111。土改前肥西县有64万余人,耕地177余万亩,只占人口总数5%的地主占有土地超过45%,人均占有土地超过9.7亩;贫雇农占总人口的37.5%却仅占有23%的土地,人均占有土地不到0.5亩[6]。

当时的合肥农村地区不仅土地占有制度严重不合理,而且地主占有的土地大多连接成片且土质肥沃,水利条件也较好。广大贫雇农的土地不仅零星分散,而且大多贫瘠荒杂。这使得合肥地区的农民大多贫困,农村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二)租佃关系

由于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占有制度,广大无地或少地农民只得租佃地主土地耕种,向佃户收取地租也成为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当时的合肥农村地区地租主要分为死租和活租两种。“死租按照预定的租额丰歉不变;活租先定租率,收获前主佃双方登田估产,依据租率计算租额;也有少数地区使用在收获时当场核产分成的办法。”[7]地租率一般为产量的40%至60%,少数地区可以达到80%。另外种子、农具、耕牛、肥料等生产要素均由佃户负担,佃户的实际收入仅有收获量的30%左右。据1950年初统计,仅肥东一县“全县农民每年要交给地主的租谷就多达1 950万公斤左右”[8]。由于负担过重加上连年兵灾,解放前夕“肥东县永安乡张小郢村20多户佃农有12户被迫外出讨饭逃荒”[5]111。

佃农不仅地租负担沉重,地主阶级还勾结地痞流氓对因贫困交不上地租的佃户用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当时的肥西县流传着一首歌谣:“秋季里来秋风凉,大家小户割稻忙。地主派下狗腿子,催租要粮赛阎王。”[9]52

(三)雇佣关系

当时合肥农村的地主还以低工资雇佣农民种地,进一步剥削农民。雇工分为长年工(俗称长工)、季节工、短工等。长工有壮工和牧童之分,“工钱以米计,壮工一年为米300至400公斤,牧童则仅为50公斤,有些年龄小的牧童甚至只给伙食不给工资。”[5]112他们生活清苦,劳动繁重,除了田间作业之外还要承担部分地主的家务,如砍柴、养牲口等,稍有不慎还要遭到地主斥责甚至毒打。季节工、短工均在农忙时节雇佣,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日酬大米3公斤左右。有人将当时地主的生活形容为“风不吹,日不晒。坐在家里玩纸牌,好吃好喝好穿戴,受苦受累佃户挨。”[9]50

(四)借贷关系

合肥农村的地主还常趁农民为难之机,向农民放高利贷。解放前夕因国统区经济崩溃,货币形同废纸,故多贷放粮食,春借秋还或冬借夏还。利息一般是一石加五斗,超过一年利息加倍。“另外一些无良地主还利用不同粮食的季节差价,采取不断折价转换的方法加重剥削”[5]112。如夏季贷麦,到秋季米贱麦贵,地主就强令按照秋季的麦价折算成米还贷;冬春贷米,到了夏季麦贱米贵,则强令按照夏季的米价折算成麦还贷。欠款的农民如果不能及时还贷则利转为本,本又生利,越滚越多。农民形容这样的高利贷为“春天放了驴打滚(高利贷),秋天连人一口吞”[9]50。肥东县护城乡农民司宏高“1947年春天借了地主5石米,到3年后的1950年连本带利居然要还20石”[8]。

二、合肥农村地区土改的具体过程

1949年1月合肥解放,“一郊二县”迅速成立了各级人民政权。合肥地区不合理的土地占有制度成为经济恢复发展的最大阻碍。在中共中央华东局和中共皖北区委员会的领导下,1950年秋天合肥地区的土地改革正式拉开序幕。

(一)发动和组织群众

1950年秋天,合肥市和肥东、肥西二县先后成立了土地改革委员会,具体领导合肥地区的土改工作。随后土改委员会派出工作队进驻各乡各村,依照“团结贫农、雇农、中农及农村中的一切反封建积极分子”[10]的原则帮助各乡村组织起了农民协会、妇女会等组织,具体负责各地的土改工作。

首先,土地改革不仅是单纯的农村经济制度的变革,也是激烈的阶级斗争,地主阶级不会心甘情愿交出手中的土地,加上解放之初各地土匪、特务等反动势力强大,他们往往和地主阶级勾结起来,千方百计阻挠和破坏土地改革。肥西县岗集镇在土改开始后不久就发生了不法地主罗开法枪杀负责土改的村妇女主任史世云的恶性事件,其他地区也发生了多起不法地主伙同反革命分子火烧土改积极分子房屋,殴打甚至杀害农会干部的恶性案件[11]。面对地主阶级和反革命分子的猖狂进攻,各地土改委员会将土地改革与镇压反革命运动结合起来,“对于继续抵抗人民政府的土匪首领,窝藏与勾结土匪的豪绅地主,加以严厉处罚,处以长期徒刑或者死刑。”[12]他们在各地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各县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积极配合下,对于恶霸地主和反革命分子进行摸底排查,统一行动进行逮捕关押。据统计,在土地改革期间,仅肥东县就“逮捕恶霸地主340人,反革命分子2 063人,处决了其中罪大恶极者708人,判处徒刑者688人,管制1 314人;收缴长短枪支342支,子弹4 699发。”[13]经过一段时间的“剿匪反霸”斗争,合肥广大农村地区社会秩序焕然一新,解除了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为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创造了安定的社会环境。

其次,为了进一步发动群众,各土改工作对进驻乡村之后和基层干部一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他们每到一地便开展访贫问苦,通过座谈会、村民会、贫雇农代表会等向广大农民讲建国一年以来的大好形势,讲党中央关于土改的具体政策,讲进行土改的具体方法,逐步提高了广大贫雇农的阶级觉悟[7]4。另外还召集地主分子召开“谈话会”,宣布政府的政策法令,敦促其在土改过程中要规规矩矩、老老实实,不许转移任何财产。

最后,层层召开斗争大会,请苦大仇深的贫雇农忆苦诉苦,算剥削账,挖穷根。广大农民在控诉恶霸地主的过程中认清了农村剥削制度的本质——要摆脱贫穷就要摧毁整个封建制度,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土改之前,合肥农村地区一直保留着封建土地私有制,地主凭借占有的大量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靠收取地租,剥削农民为生,是农村中的统治阶级”[14]。占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贫雇农是劳动力的主要承担者,在生产关系中处于被剥削的地位。下面就从土地占有、租佃、雇佣和借贷四个方面来分析土改前合肥农村地区的社会生产关系。

(二)土地占有关系

依据土改之前的统计,合肥地区的“一郊二县”“共有145.8万人,耕地388.6万亩,其中地主阶级人口约占总人口的3.9%却霸占了总耕地面积的33.8%,贫雇农人口约占总人口的49.7%但只占有17.2%的耕地”[15]。其中合肥郊区是历史上封建势力集中的地区,李鸿章、段祺瑞等大地主、大官僚均曾在此占有大量土地。

(三)划分阶级成分

划分农村阶级成分是土改工作的关键,也是这一时期土改工作的难点。合肥各县区组织土改工作队统一学习政务院1950年8月20日公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16],对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的具体标准和划分方法有了明确的认识。合肥市委结合自身的情况,决定“地主成分由乡统一划定,富农、小土地出租和工商业者以村为单位,采取自划成分,群众评议的办法划定。农民阶级中的贫农、雇农、中农以行政小组为单位,采取自报成分,互相评议的办法划定。”[17]阶级成分初步划定之后,由乡土改委员会审核,报区批准之后,张榜公布。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划分结果的公平公正,各县区一律允许被划者申辩,特别在划分地主和富农两种成分时,结合农民诉苦,在出现争议时进行面对面的说理斗争。

合肥农村地区的阶级成分划分历经两个多月基本完成,据统计“一郊二县”共划分出“地主(包括其他成分兼地主)10 536户,富农(包括半地主式富农)9 350户,小土地出租5 627户,中农119 573户,贫农170 047户,雇农23 839户,其他成分6 000多户。”[7]5通过阶级成分的划分,分清了合肥农村中的阶级阵线,有利于农民阶级建立统一战线,孤立和打击地主阶级的势力。

(四)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及其他财产

在阶级成分划分完成之后,“一郊二县”的土改机关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开始“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以及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等五大财产。”[1]同时对于富农、小土地出租者的多余土地进行征收,但是为了贯彻“团结中农,中立富农”的政策,对于富农、富裕中农自耕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一律予以保护。在没收、征收的过程之中还结合“反隐瞒、反分散、反破坏”的斗争,对地主阶级进行说服教育,严惩隐匿、转移财产的不法地主。在土改工作队和村干部的耐心工作下,不少地主理解了党的政策,由对抗土改转为积极配合土改,“肥西县联合乡板桥村的地主孙明甫在工作队的宣传教育下,主动交出了藏匿的地契房契和转移出去的50多石稻子。”[18]据统计,合肥地区的“一郊二县”在土改期间“共没收和征收土地1 652 305亩,房屋198 306间,耕畜3 864头,大型农具53 227件,粮食474.3万余斤。”[19]

对于没收、征收来的“五大财产”,合肥市各县区政府除留少量作为公用之外,都统一且公平合理地无偿分配给了无地、少地或缺乏其他生产生活资料的贫困农民。在分配的过程中,市委市政府广泛在合肥农村地区开展了团结互让的教育,提出了“争之不足,让之有余,互让互敬,分配公平”的口号,并且多次召开各级农民大会,解决各种思想问题[15]。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对地主分子也采取给出路的政策,均按照当地标准分给一份等量的生产、生活资料,并由农会监督他们从事劳动生产,使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7]38。

(五)复查纠偏结束土改

合肥属于新解放区,领导和参加土改工作的大多数人员缺乏经验,群众思想觉悟也普遍较低,加之为了不影响秋收和春播土改工作集中于1950年的冬季开展,时间紧迫。所以合肥农村地区的土改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错划阶级成分。据肥东县1951年土改结束时的统计,“肥东县在土改工作中阶级成分划高者有408户,划低者有779户,漏划成分者278户。”[7]19这种错划阶级成分的情况在肥西县则更为严重,“全县半地主式富农划为地主有104户,富农划为地主有245户,中农划为地主有299户,中农划为富农有512户,小土地出租者划为地主有67户。地主划为富农有221户,地主划为中农有78户,富农划为中农有136户,地主划为小土地出租者35户。其他漏划阶级成分者71户。”[7]28

第二,一些基层组织、干部队伍不纯,有的甚至包庇纵容敌人,压制打击干部群众。肥西县岗集区程店乡的基层干部中,地主成分的有9人,富农成分的有5人,伪保长、土匪等有89人;中兴乡的16个乡干部中,有1人是伪保长,4个农会主任是伪兵痞子[20]。

第三,有些地区地主反攻倒算,进行复辟活动。肥西县中心乡王祠村的地主汪某,土改后强行向农民要回了耕地、农具、家具等,并且威胁政府说:“叫三个孙子好好读书,将来好报仇。”[18]群众对此非常不满,发牢骚说:“土改没改头,土地好分,地主的气难受。”有的被新提拔上来的地方干部由于害怕地主报复,要求跟工作队走。在一些地主阶级势力根深蒂固的乡、村甚至还存在“假土改”的现象,即土改流于形式,地主的土地虽然被分了,但是群众不敢去耕种,地主的房子被分了,群众也不敢去居住[17]49。

为了解决土改中遗留的各种问题,彻底完成土改的任务,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合肥市委依据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结束土改工作及争取1951年全部完成土改的指示》,1951年下半年在“一郊二县”分期分批开展了复查纠偏结束土改的工作。首先针对各地区的错划阶级成分问题,合肥市委敦促各县、区党委集中力量开展复查工作,务必将各阶级中错划者尽快甄别平反,漏划者及时补划。同时对于因错划阶级而损失土地财物者,一律将原物退还农民。例如肥东县在复查纠偏工作中“共退还中农被错误没收、征收的土地2 979.9亩,粮食66 117公斤,房屋392间,耕畜1 105头,农具758件。”[21]其次对于基层干部成分不纯、包庇地主恶霸的违法行为,各地地方政府联合各地区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还发动群众组织公审大会对地主阶级及其保护伞进行正面的回击。据统计仅肥西县人民法院在土改期间就“累计开庭221次,参加公审大会的群众多达68万余人次,控诉包括不法地主,土匪恶霸在内的犯罪分子7 828人。”[18]第四,针对有些地区地主阶级反攻倒算,甚至出现“假土改”的问题,各区向这些地区派出特别工作队,进一步发动群众,狠狠打击了不法地主的嚣张气焰。例如肥东县委对店埠区大成乡的“假土改”问题进行了严肃的处理,逮捕了一批反攻倒算的不法地主,将这些地主隐瞒的黑田一一查出来分配给贫雇农。据统计,“肥东县在土改复查工作中又没收地主土地856.7亩,征收土地4 091.36亩,房屋1 010间,农具7 525件,耕畜97头,粮食11 929公斤。”[19]

到1951年年底,全市的复查纠偏工作基本结束,全市及各县的乡、村分别召开庆祝大会,总结土改工作,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烧毁旧的田契房契,颁发土地证书。当地主交出地契当众焚烧时,农民们高兴地说“这下子将封建的根子烧掉了”[7]27。至此,合肥农村地区的土地改革工作正式结束。

三、合肥农村地区土改的意义

建国初期合肥农村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不仅仅是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也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第一,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就明确提出的土改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合肥农村地区经过一年多的土地改革运动,基本实现了这一目标。据统计,土改之后“一郊二县”的地主人均占有土地2.2亩,富农人均3.8亩,贫农人均2.5亩,雇农人均2.5亩[17]50。合肥郊区在土改期间共没收和征收地主、小土地出租者、富农土地40 745亩,全区30 400名贫雇农共分得土地38 488亩,人均分得土地1亩2分[22]。肥东县土改之后全县地主23 653人,占有土地49 568亩,平均每人占有2.1亩;半地主式富农、富农、小土地出租者共33 511人,占有土地137 931亩,平均每人占有4.1亩;雇农24 473人,分得土地52 820亩,平均每人分得土地2.16亩;贫农308 164人,分得土地367 748亩,平均每人分得土地1.19亩;全县贫雇农累计占有土地852 931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1.9%,平均每人占有2.16亩[19]。肥西县经过土改,地主阶级人均占有土地由土改前的9.709亩下降至2.206亩;富农由原先人均4.16亩下降为3.39亩;而贫农人均占有土地由土改前的0.76亩上升为2.17亩;雇农由原先的0.304亩上升为2.66亩[18]。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土改之后合肥农村地区原本不合理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基本被消灭,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第二,彻底摧毁了合肥农村地区的封建地主阶级势力,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土改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一些不法地主不甘心失去土地,他们造谣惑众、腐蚀干部、转移财产,甚至残杀基层干部和百姓。《土地改革法》对于如何处理这些不法地主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且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者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1]对此,合肥市各县区采取将土改工作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相结合,坚决打击地主阶级的猖狂进攻。据统计,仅合肥郊区在土改期间就逮捕恶霸13人,不法地主7人,土匪11人,特务11人,反动会道门头目1人,其中12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20]。整个合肥市土改期间共逮捕不法分子3 918人,其中判处死刑884人,有期徒刑1 243人,依法管制1 791人[15]。经过对不法分子的严厉镇压,合肥农村地区的封建地主阶级势力基本被肃清,社会更加安定团结,为经济的全面恢复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培养了大批积极分子,发展壮大了农村基层党团组织。在土改中涌现出一大批积极分子,他们成为各地区农民协会的骨干力量,负责团结和组织广大贫雇农,共同与地主阶级作斗争。以合肥郊区为例,在土改中“全区共培养积极分子344人,提拔为村级干部有304人,加入农会、妇女会的群众占郊区总人数的45%”[20]。积极分子中的一批先进分子,在基层党组织的培养下,经过斗争的考验,被吸收入党团内,壮大了农村基层党团组织的力量。据肥西县1951年底统计,在土改中全县乡镇共建立团支部261个、党支部171个,发展共青团员3 650人、共产党员1 587人[18]。他们斗争性强,工作热情肯干,朝气蓬勃,充分发挥了党的助手和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作用,成为党在农村工作的一支生力军。

第四,解放和发展了合肥农村地区的社会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通过土地改革分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大大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合肥农村每亩耕地的粮食产量从1949年的97公斤提高到1952年的120公斤,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也从1949年的707.9万亩增加至1952年的792.1万亩[23]。其中肥西县粮食产量由1949年的15.177万吨增至1952年的23.229 5万吨,平均亩产也由1949年的128.5公斤增至177公斤,增产50%以上[18]。肥东县1949年水稻平均亩产270斤,1951年增产至320斤,1952年增产至400斤,张小郢村原本在外逃荒的12户农民在土改后都回到家乡落户生产[2]996。

四、余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肥农村地区的土改过程中少数地方干部对政策领会不清,工作简单粗暴,也造成了一些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例如肥东县八斗镇在土改开始之初,将地主的土地、房屋、粮食全部没收,地主没有粮食吃,没有地方住,甚至有地主因此被饿死、冻死,阶级矛盾发生激化[24]。但是在上级组织的及时干预下,这些错误行为及时得到纠正,保证了土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合肥农村的土改工作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50年代合肥市工业起步提供巨大的支持,也为合肥后来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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