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莉,汪飞燕,韦 静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113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只有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才真正反映一个国家的文明进步程度。中国是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妇女地位的不断提升、女性更加深入地参与现代社会分工、国家女性相关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是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实现美丽中国的重要标志之一。
所谓“女职工劳动保护”,指的是由于女性生理的特殊性,在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劳动和日常工作中,需要对女性进行全方位的、系统性的保护。[1]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女性生育权利保护、女性政治权利保护、女性工作权益保护、女性经济财产权益保护、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等。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女职工进行全方位劳动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女性参与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入,女职工职业生涯不断发展对劳动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女性地位的不断提升要求社会更加平等地对待女性参与各项社会工作的权益、保护女性应有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我国已经逐渐出台并不断完善各种相关制度,以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地位不受侵害。具体包括 《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
女职工是企事业单位中非常重要的劳动力量之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承载者,更是人类传承的孕育者。女职工的幸福与否,权益是否得到相应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和谐稳定、企事业单位能否健康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如何。如果国家和社会未能为女职工这一群体建立起完善的保障制度和保障手段,将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的进程和美好国家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在日益提高。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某些企事业单位无端歧视等原因,女职工在职场中面临的问题依然严峻。具体包括:与男性职工之间同工不同酬、休假制度得不到保障、职业生涯发展不如男性职工、怀孕与生育权益得不到保障、职场歧视依然存在等等。而对于女性来说,她们不仅同男性一样承担了社会劳动,而且还担负着人类繁衍的重任。如果女性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将会严重影响女性身心健康,加重女性的职业负担和压力。
女性的生理特征在先天上就与男性有很大的区别,具体包括:女性在体能、体力上远弱于男性,因此在重体力劳动工作中,女性显然不如男性能够胜任;女性生殖器官具有特殊构造,不宜长久承受腹部压力过重的工作,这样会引起女性子宫脱位、月经不调、卵巢功能损害等严重后果。
此外,女性职工在工作中还享有“四期”保护,具体包括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在这四个特殊期间,女性由于生理上产生极大的变化等原因,无法承担和从事正常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特殊的照顾并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
女性职工不仅在身体构造上异于男性职工,而且承担着社会工作与家庭繁衍的双重角色任务。人类社会由古至今,女性都承担着繁衍下一代的重要责任。而女性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身体构造会产生极大的变化,国家与社会、企事业单位有义务、有责任对女性职工的繁衍角色提供全方位的保障。除此之外,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科技文明的不断发展,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中来,甚至有些工作以女性员工居多。因此女性比男性承担了更多的身体上、心理上、工作上的压力。如果企事业单位没有意识到保护女性职工是自身重大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者将影响到企业的形象,影响社会文明的向前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文明的不断进步,虽然全社会已经普遍意识到女性的重要地位,而女性职工的社会地位也日渐提高,但是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女性职工面临的问题依然多而严峻。根据调查显示,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在“五险一金”以及休假时间和比例方面,都低于同级别的男性职工;而女性职工在入职、岗位选择、晋升机会方面,仍然不及男性的选择范围大与机会多。性别歧视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具体包括:第一,女性长久以来受到的教育投入将产生巨大的浪费。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相当多的女性受到了越来越高的教育,然而,社会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将导致女性受过的高等教育产生严重的浪费;甚至会导致女性潜意识里“学得好不如嫁得好”、“高学历不如高颜值”等观念再度萌发,影响到女性的个人发展;第二,长期的性别歧视将导致社会、家庭结构和发展的严重失衡。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这种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将导致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减少对女孩的教育支出,久而久之必然严重影响社会发展进程和文明进步的脚步。
因此,要实现女性员工的真正社会地位的提升,保护女性职工的工作与生活尊严,促进社会文明不断向前发展,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实施女职工劳动保障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和保障妇女权益。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等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女性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项政策不断变化,女性职工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依然很多,而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完善空间。例如,2015年国家开始推行“全面二孩”政策,随着全面开放女性生育二胎,将会导致由于相当一部分女性生育二胎,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岗位选择的过程中,歧视、压迫女性;[2]为了不违反国家政策,甚至产生了有的企业表面上不辞退怀孕女员工,实际将其调离合适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逼迫其自主辞职的现象。这样一来,势必使越来越多的职业女性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着更多的压力。因此,国家应当出台或完善相应的制度 (例如生育补贴办法等),做到在新的大环境下,切实保障女性的切身利益,这也是保障女性繁衍下一代、优生优育、利国利民的做法。
目前在很多企事业单位中,尤其在三四线城市以及乡村县城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女职工的工作环境依然恶劣。具体体现在:第一,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需要,单纯追求高效率、高速度、高强度,随意增加女性职工的工作量,延长女性工作时间,影响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第二,某些用工企业工作环境恶劣,粉尘多、污染重、噪音大、气温高,为了提高企业效益,在不适合的岗位上使用女性职工,或者不顾女性职工“四期”的生理特殊性,使女性员工的身心健康遭到损害;第三,某些企业单位在用人方面不规范,与女性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存在合同陷阱,或者在女性“四期”期间,想方设法钻法律与合同的漏洞,解除女性职工的劳动关系,让女性职工权益遭受损失;第四,有些高新技术企业,在扩大生产时,采用了新机器和新设备,却缺少必要的培训和风险防范措施,对女职工的工作安全性产生潜在威胁;第五,相当多的企事业单位女性保障设施和措施配备不全。具体包括专业哺乳房间没有配备、对女职工的体检项目设置存在缺项,等等。
虽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经济不断进步,妇女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上千年的封建思想的禁锢,现代社会女性的自我解放意识、自我认知、法律意识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具体体现在:第一,女性潜意识里自认为自己比男人低,能力不如男性强,自甘低人一等。当企业领导对女性员工实施带有歧视性的行为时,中国女性千百年来的“逆来顺受”思想有时候会让女性丧失反抗的意愿;第二,女性职工在工作场地设置、安全设施配备方面,没有自主意识,认为那是企业领导的事,与自己无关,当企业没有配备相应安全设施时,采取“鸵鸟政策”,认为反正危险事故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为了自己的利益明哲保身而不去争取;第三,部分女性职工文化水平、综合素质较低,没有意识到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对女性身体健康的意义和影响,缺乏自我防范意识,更不会对企业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自身利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更是妇女权益的保障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工会对于女性职工的保障工作并未完全做到位,具体体现在:第一,工会职责未能完全履行。工会是保障企业员工权益最重要的组织,但是相当多的企业工会并未真正做到这一点;很多企业工会平时仅仅做到了办晚会、发福利、组织旅游等,工会的维护职能未能真正行使。第二,部分企业工会领导干部,水平不够,影响了工会职能的行使。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将一些临近离退休的员工安排在工会领导岗位上,学历层次不够,服务意识不强,认为自身就是一个企业辅助部门,更没有为女员工提供各种保护条件的主动意识,缺乏为女性职工提供保障的想法和主动性。第三,在企业内部,尤其是工会内部,鲜有为女职工专门设置的专业岗位,无论是在专业性上还是在了解女性角度,都无法真正站在女职工的角度保障其利益,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效能的真正发挥。[3]
加强女性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促进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精神文明不断进步的有效方法。针对上述女性职工劳动保护的原因、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继续完善现有的女性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时代不断向前发展,女性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修改和完善各种法律、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紧迫。例如,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随着国家“二胎政策”全面放开,女性职工生育方面的相关保护规定,也可以做适当的调整。比如二胎与头胎时间间隔短的,二胎的产假可以相应延长,等等。(2)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已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切实执行到位。相当多的法律法规中,都制定了有关女性劳动保护的相关条例。但是在现实中,相当多的企业钻法律的空当,或者根本不当回事,严重侵害女性权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然而在现实中,有的企业在招聘时,明确表示“男性优先”、“不招女性”。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此种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保障女性就业和工作中的合法权益。[4]
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要从企事业单位自身抓起。根据现行各种规章制度中对女性职工的保障要求,各个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承担起企业内部设施设备建设的工作,保障女职工切身利益。具体包括:(1)企业要切实落实《劳动法》中对于女性职工的“四期”保护规定,科学、合理的安排好本企业内部女性员工在“四期”期间的工作,减少“四期”期间女性职工的加班、夜班工作,促进女性身心健康发展;(2)企业出台相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利益。具体包括:规范劳动合同中关于女性职工的工作内容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对于女性职工生育保险方面的政策;保障女性职工在日常工作中的晋升通道,提高女员工的话语权;增加领导层中女性的比例;等等。(3)企业积极为女性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比如,增设专门的哺乳室,哺乳室内提供专业冰箱、盥洗室、更衣处等设施,[5]为女性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让女性职工感到温暖,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只有切实提高女性职工自身的综合素质,让女性从内在根本开始强大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对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女性的综合学历、文化素养、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升。新时期下的女性普遍具备了自我学习、自我提升的能力,为女性实施自我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在女性具备自我学习能力的基础上,企业组织相关培训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企业工会可以组织女职工进行女性劳动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让女性职工切实感受到劳动保护的重要性,了解劳动保护的专业知识,掌握女性劳动保护的必要手段,使女性职工真正学会用《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此外,工会组织还可以请专业人员定期对女性职工进行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的培训,让女性职工在技术技能上与时俱进,让女性职工有自己的一技之长,不被企业所淘汰,从根本上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利益。[6]
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工会职能真正落到实处,不应将工会工作限制于办晚会、办舞会、举办联谊活动、发发工会礼品等方面。对于工会中的工作人员,应当设置专人专职,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而不应当从企业内部调取各个部门临近离退休的员工担任。除此之外,还要定期对工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相关培训,具体包括《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并且要求工会领导必须掌握其相关内容,并举行定期考核;切实加强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
国家和企业应当从制度、劳动合同、加强培训等各个方面为女性职工提供利益保障,促进女性职工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