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契约文书词语训释十二则

2018-01-01 10:49卢庆全
安康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名下文书契约

卢庆全

(大连大学 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贵州契约文书基本上是有清一代的文献,距今时代并不久远,所用词语大多沿袭至今,理解起来没有太大的困难。然而词汇具有紧随时代变化的特点,其中一些词语今天不再使用,对今人来说,它们还是陌生的,使我们有了时代距离感,理解起来还是有些难度。因此,对其中的这部分疑难词需要训释。训释它们,不仅有益于训诂学、词汇学的研究与词典的编纂,同时也有利于贵州契约文书在史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文献学、民俗学等方面的的进一步研究。试举十二例如下:

【拣盖】修理;维修。

(1)《黄帝元年石焕奎立佃约字》:“立佃约字人石焕奎,今佃到堂兄石润三、石润和、侄玉书名下房屋三间,后园在内。现在房屋上漏,原日议定焕奎愿出银拣盖,任其居住伍年,伍年以外,每年焕奎愿出净银叁两以作佃价,不得短少分厘。其有二三年之内若作众事,焕奎虽拣盖亦愿搬出居住,不得异议。恐口无凭,立字为据。”[1]339

“拣”有“选择;挑选”之意。《逸周书·酆保》:“十败……五,比党不拣。”孔晁注:“不拣,不知所择也。”[2]

根据文意,现在房屋上面有漏洞,损坏了,焕奎愿意拿出银两来“拣盖”。可见这里的“拣盖”实即“修理;维修”之义。而这种“维修”应当是“选择性”的,即挑选房屋有漏洞损坏了的地方加以“维修”,修补好漏洞之处,以便于更好地居住。

【借日】订立借契日子。

(1)《光绪二十六年邹庆堂邹庆元立出承手借字》:“情因邹庆荣亡故,无钱用费。亲手借到骆礼春名下铜钱五千文整。借日二家面议利息加二分五行利。照月扣算,不得短少分文。其钱不拘远近相还。如倘一年利息不清,愿将自己邹庆荣房栏屋后头园子一全幅作抵。”[3]294

(2)《光绪二十二年邹庆辉弟兄二人立出借字》:“今手借到兄邹庆堂名下铜钱三千文正(整)①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假借字、讹字在原字后面用“()”注出本字或正字。下同。。借日二家面议利息每年每月每千干恁谷花一斗六升行利。不得短少。”[3]300

(3)《光绪二十八年邹树明立出借字》:“经手借到余福泰名下铜钱三千文整。借日二家面议利息每每月每千加二五行利。照月扣算,不得短少。其钱不拘远近相还。如倘不楚,将自己屋宅下水田作抵。”[3]309

例 (1)(2)(3)均是借契,据文意可知,所谓“借日”即“订立借契的日子”。

【转日】订立转当契约的日子。

(1)《光绪二十三年徐永潼弟兄二人立出转当约》:“将自己得当邹德高之业,地名林树塆山土水田一全股,出转与周伯伦耕栽耕种。转日三家面议转价铜钱二十九千文正(整)。即日入手现交,徐姓亲领明白。”[3]280

(2)《民国二十一年李光换立出转当文约》:“愿将自己得当陈玉松母子之业,地名众家沟山土二股共三幅,凭中出转当与堂侄元华名下耕种。三家面议转当铜钱五十千文整。转日入手现交,本人亲领明白,并未下欠分文。自转之后,界畔依本人原界耕管。年限不定,本人依期退取,钱到业回。”[3]421

“将自己已当得的产业转手当与别人”,是为“转当”。为实现转当目的而订立的契约称为“转当约”。据文意可知,所谓“转日”即“订立转当契约的日子”。

【加日】为了增加当价而订立加当契约的日子。

(1)《民国二十七年李国超立出加当文约》:“愿将自己受分之业,地名易新庙水田,全股山土在内。凭中出加当与邹道洪名下耕管。三家面议原当加当共计一千二百元正(整)。加日入手现交,本人亲领明白,并未下欠分文。”[3]457

(2)《民国十年邹庆堂立出过粮加当文约》:“凭中载粮一分,加当与王兴高名下耕管。加日三家面议价值铜钱七十三千文足。即凭在中出主清(亲)领明白,无得下欠。”[3]398

(3)《□□①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缺字处用“□”号表示,缺几个字便用几个“□”。下同。年李国超立出加当文约》:“情因无钱支用,愿将自己受分之地名交坝水田全股,□在内。凭中出加当与邹道洪名下耕栽。□家面议原当一千二百元,加当八百元,共计二千元正(整)。加日入手现交,本人亲领明白,并未下欠分文。”[3]462

(4)《民国三十二年李光彩立出加当文约》:“亲因无钱支用,愿将自己耕食之业,地名重家沟水田一股,凭中出加当与邹道洪名下耕栽。三家面议原当加当共二千六百元正(整)。加日入手现交,本人亲领明白,并未下欠分文。”[3]464

透过例(1)—(4),我们可以看到产业当出之后,还可以在原当价的基础上增加当价。为了增加当价而重新订立的契约,称为“加当文约”;“为了增加当价而订立加当契约的日子”即为“加日”。

【存日】在世,活着的时候。

(1)《光绪九年王第品父子立出合约文字》:“因上年先祖王朝玉存日所借邹裘格谷花铜钱,现有借约载明,其账未还。经官究治,以凭地方理,自知情虚,将事完息。”[3]234

(2)《计开二房邹庆荣分受之业地粮单》:“唐姓出售之业地名青冈台陈氏场水田一全段,条粮一钱三分六厘。粮在唐文彩户内。邹庆荣存日出卖骆礼瑚。”[3]490

(3)《计开二房邹庆荣分受之业地粮单》:“王姓出售之业地名青冈台水田一全段,条粮二分四厘。粮在王友贡户内。邹庆荣存日出卖骆礼瑚。”[3]490

“存”即“存活,活着”,所谓“存日”即“在世,活着的时候”。

【骗害】欺骗损害。

在贵州契约文书中有“骗害”一词,例如:

(1)《乾隆五十九年汪朝有立卖水田文契》:“原日三面议定田价纹玖各半银壹拾叁两伍钱。朝有亲手领明应用。自卖之后,不得另行找补,房族人等亦不得妄生异言。如有此情,系朝有一面承当,自任骗害之咎。”[1]102

(2)《咸丰十一年汪郑氏同子汪兴学立卖明科田文契》:“原日三面议定价值足色纹银伍拾叁两叁钱整。堂侄子母即日当席亲手领明应用,并未短欠分厘,亦无货物准拆(折)。自卖之后,任随伯母子孙永远管业,堂侄不得前来找补、争论异言。如有此情,将纸赴公理论,堂侄自[任]②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据上下文文意补出的脱字外加[]号。下同。骗害之咎。”[1]26

(3)《乾隆肆年汪尔重立卖明房地基文契》:“乾隆肆年五月二十四日,汪尔重因房地地价不符,请人理讲公处,后补银贰两伍钱整。尔重凭中亲手领回。日后不得异言。如有异言,将纸赴官,自认骗害之罪。”[1]228

(4)《嘉庆四年汪朝有立永无后患字约》:“立永无后患字约人汪朝有,为因祖遗山林□□□□自己名下九呈(成)银伍两整,亲手领明。日后凡田产地业房□屋□□树木各管各业。朝有不得借端图骗,朝理亦不得借端滋事。倘有此情,将字赴公,自认骗害之罪。”[1]396

据文意可知,“骗害”当即“欺骗损害”。故“自任骗害之咎”与“自认骗害之罪”,皆可解作“自愿承担欺骗损害他人所造成的法律罪责”。

【代书人】代为书写契文的人。“代书人”或简作“代书”。

(1)《乾隆三十二年姜应保卖田契》:“立断卖田约人堂兄姜应保。今因家下要银费用,自己请中将到分下祖遗之田一大坵,土名坐落文斗,今凭中出卖与本房堂兄弟姜周魁名下承买耕种为业。……代书人姜周隆银贰分。”[4]10

(2)《道光三十年汪廷槛立杜卖明科田文契》:“立杜卖明科田文契人汪廷槛。为因乏用,将祖父遗留分受(授)分内自己名下科田乙(壹)块,坐落地名坟底下,……出卖与族侄汪起云名下为业。……代书人:石寿春。”[1]18

“书”指“书写契文”,“代书人”指“代为书写契文的人”。“代书人”或简作“代书”。

(3)《乾隆十六年姜凤章卖山契》:“立卖山人上寨六房姜凤章。为因手中空乏,自己问到富宇名下将山出卖,地名过河口故口,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一两三钱正。……代书姜得中银五分。”[4]4

(4)《光绪七年桂有兴立卖明阴阳陆地文契》:“立卖明阴阳陆地文契人桂有兴。……今将本己□□□□□共叁厢,坐落地名糖梨树路下边,……亲请凭中上门,出卖与田治兴名下为业。树木茶叶在内。……代书:胡润生。”[1]148

【授笔】代为书写契约的人。

(1)《民国三十年胡银昌同子仲奎立卖陆地文契》:“立卖陆地文契人胡银昌。……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壹股,坐落地名老柴山,……请凭中上门出卖与胡张氏名下。……凭中:许西章、胡治昌、田治臣、胡雷氏。授笔:胡治安。”[1]186

“授笔”文中指称人。“授笔”之“授”通“受”,即“接受”,“笔”指“书写”。据文意“授笔”实即“接受书写契文任务的人”。可见“授笔”实同于“代笔人”,亦即“代为书写契约的人”。

【请代笔】在契约交易中受邀代为书写契文的人。“请代笔”或简作“请笔”,亦或称为“请代书”“请书”。

(1)《宣统二年蒋秀茂立契卖田》:“三面言定价钱肆拾贰仟零捌百捌十文正(整)。钱即日领亲(清),锱铢无欠。……凭中:罗再银、杨□星、吴□见。请代笔:蒋汉铭。”[5]103

(2)《民国十三年杨先立断卖水田文契》:“三面议定卖价钱铜元壹佰肆拾封霖(零)捌百文正(整)。其钱比日亲手领足,分文未欠。……凭契中人:周忠祥、陈世全、陈邦兴。请代笔:杨序元。”[5]104

(3)《同治九年龙道合叔侄三人立卖田契》:“当日言定价钱十二千文正(整)。自卖之后,不得异言。……凭中:龙景明、龙德宁、龙玉坤、张玉忠。请笔:龙广誉。”[6]

(4)《民国二十四年(公元一九三五年)龙后芳、龙后芹立卖杉山字》:“当日凭中议定价一百千零七千文整,其钱亲手领足应用,不另收书。……凭中:杨胜元。请笔:吴三恩。”[7]

(5)《道光十柒年全福生佃契》:“今因自己佃到文斗寨姜廷贵、起实,载口、姜绍吕弟兄叔侄等众之山,地名番故得,……限至三年成林。……立此佃字为据。请代书:舒正望。”[4]335

(6)《光绪二十年杨丙午、杨丙酉兄弟二人立卖墦地契》:“当日三面言定卖价钱肆仟捌佰八十文整。其钱即日凭中领足,并不下少分文。……立卖字人:杨丙午、杨丙酉。凭族中:杨爱权、陈启元。请书:卢斗南。”[5]95

在契约交易中受邀代为书写契文的人,称为“请代笔”,如例(1)(2);“请代笔”或简作“请笔”,如例(3)(4);亦或称为“请代书”,如例(5);又或称为“请书”,如例(6)。

【度用】使用。

贵州契约文书中见有“度用”一词,例如:

(1)《嘉庆二十年高门龙氏母子卖田契》:“为因要银度用,无出,自愿将到父亲先年得买龙香矮地名鸿休田壹坵,出卖与下文斗寨姜映辉承买为业。凭中议定价银三十两零五钱,亲手领回应用。”[4]140

(2)《嘉庆十八年姜生兰立卖山场杉木约》:“为因家中无银度用,无处得出。自愿山场一块,土名眼强,此山分为十二股半,……生兰名下一股出卖与堂弟姜宗玉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言定价银一两〇五分,亲手收回任用。”[8]A-97

(3)《道光二年姜本望、姜本清卖山场杉木契》:“为因家中要银度用,无处得出,自愿将祖遗之山一块,坐落地名乌宜。……请中出卖与姜维新先生名下。三面议定价银一十九两一钱。其银亲手领回应用。”[9]

(4)《道光七年姜昌后弟兄立断卖田并山树字》:“为因要银度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地名皆屡之田一坵,……又将到左边之山并荒坪地木,俱卖。……二处界至分明。请中卖与姜绍韬名下承买。当日议定价银十一两六钱,亲手领回应用。”[8]A-97

要解释“度用”,且先了解一下“用度”一词。“用度”有“使用”之意,在贵州契约文书多见,例如:

(5)《嘉庆九年龙香岩父子卖山契》:“为因家中无银用度,无出,自愿将到地名南晚山场一块,……出卖与陈老长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价银十两三钱正,亲手领回应用。”[4]75

(6)《乾隆六十年姜福生弟兄二人立断卖田约》:“今因要银用度,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地名南坞田贰坵,出卖与文堵(斗)下寨姜映辉名下承买为业。当面凭中言定价银十九两整,亲手领回应用。”[4]55

(7)《道光十六年龙文顺父子断卖油山字》:“为因家下要银用度,无处得出,自己愿将到白堵山杉木山场,……今将出卖与上房姜绍熊、绍齐,钟太三人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四两正,亲手领回任用。”[4]329

将4例“度用”与“用度”进行比对,可知“度用”当与“用度”意同,亦可释作“使用”。“度用”与“用度”这两个词的构词语素相同、语素序位互逆并且词义相同,实为同义逆序词。

【远永】永远。

贵州契约文书中有“远永”一词,例如:

(1)《乾隆四十二年朱老连卖木并山契》:“今恐有(无)凭,立此卖杉木并地土子孙远永管业存照。”[4]24

(2)《乾隆四十七年姜廷周立断卖杉山并地约》:“恐后无凭,立断约远永存照。”[10]

(3)《乾隆四十九年姜廷周兄弟二人立断卖山杉约》:“恐后无凭,立此断约远永存照。”[8]A-27

(4)《嘉庆二年姜文甫卖田契》:“恐后无凭,立此断卖远永存照。”[4]57

(5)《嘉庆十三年姜廷干卖田契》:“今恐无凭,立断卖田子孙远永存照。”[4]92

贵州契约文书行文中,比“远永”更为常见的是“永远”,例如:

(6)《乾隆二年程国珍同子朝圣立卖明水田文契》:“恐后无凭,立此卖契与汪处永远存照。”[1]2

(7)《乾隆十七年姜老井立卖杉山约》:“今恐无凭,立此卖字永远存照。”[8]A-2

比对5例“远永”与2例“永远”,可以判定“远永”实同于“永远”。“远永”与“永远”这两个词的构词语素相同、语素序位互逆并且词义相同,实为同义逆序词。

【远远】永远。

(1)《道光十五年姜昌远兄弟卖木契》:“今恐无凭,立此断卖汕山杉木远远存照。”[4]319

(2)《道光二十一年姜文炫立卖山场杉木约》:“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远远发达为据。”[8]A-194

对比上文2例“永远”与5例“远永”,可以断定“远远”其义当与“永远”相同。

[1]孙兆霞.吉昌契约文书汇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孙晁注.逸周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51.

[3]汪文学.道真契约文书汇编[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

[4]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6]张新民.天柱文书:第2册[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167.

[7]张新民.天柱文书:第1册[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G/2.

[8]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第1卷[M].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1.

[9]陈金全,梁聪.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家藏契约文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64.

[10]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第2卷[M].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2: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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