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凌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 辽阳 111000)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汽车悄然兴起。共享汽车既优化了资源配置,又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共享汽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更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交通安全与责任分担问题。对于共享汽车相关的交通事故损害,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尚处于模糊状态。本文仅就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共享汽车司机时,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共享汽车虽为新兴代步工具,但对其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与普通交通事故并无差别,同样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事故双方的责任进行区分,再根据双方的事故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但共享汽车毕竟不同于私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对象与普通交通事故也有一定差别。共享汽车作为挂靠在汽车运营公司名下的营运类汽车,由汽车运营公司通过手机APP进行线上管理。承租人通过下载共享汽车APP、注册账号登录APP、进行驾照验证、交纳押金、发现附近可用共享汽车、预约实现等六个流程[1],实现对共享汽车的租用。因此,在共享汽车的承租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到以下四个法律关系主体:承租人(司机);保险公司;所有人;共享汽车APP的管理公司即共享汽车平台。
通常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司机即车辆所有人。但在共享汽车的运营模式中,不仅驾驭者和所有者是分离的,而且多出一个责任主体,即共享汽车管理公司。共享汽车所有人和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所有人与管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那么就不必区分,直接将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列为索赔对象即可;其二,所有人与管理公司分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这时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受害者和管理公司的合同关系;二是受害者和共享汽车所有人的侵权关系(所有人有过错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直接列共享汽车的管理公司为索赔对象;当共享汽车所有人交付管理公司的共享汽车有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或所有人存在其它过错时,受害者也可追究所有人的侵权责任,同时也可选择追究管理公司的违约责任。
确定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索赔对象还需考虑另外一种情形,即共享汽车使用人并非共享汽车注册账号的拥有者。此种情形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共享汽车使用人无疑为第一责任人。如果共享汽车注册账号的拥有者存在过错或者不当的行为,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可以免责。
综上所述,对于司机负全责的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保险公司、司机(承租人)、共享汽车管理公司、共享汽车账号的出借者等。某些情况下共享汽车所有人也难逃其咎(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一般的机动车一样,共享汽车管理公司即共享汽车管理平台同样要为每一辆共享汽车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共享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首要赔付责任。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不足部分再依据商业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不足,余额应由共享汽车的承租人和管理公司等其它责任主体承担。如果保险公司以承租人并未承担保险费用为由拒绝赔付,则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共享汽车司机肇事后逃逸,或者存在无证驾驶、醉驾、酒驾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承租了共享汽车,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承租人司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承租人在通过APP下订单过程中,共享汽车管理平台会提示承租人是否购买10元钱的“不计免赔”。如果承租人购买了“不计免赔”,则管理平台会自动承担1 5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如果损失额度超过1 500元,超出额度可由承租人与管理平台协商通过保险予以赔偿。但是,如果承租人没有购买“不计免赔”,则需要自行承担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额度的全部赔偿责任[2]。
1.审查不严要担责
对共享汽车平台的责任判定取决于平台是否尽到了对租车人相关信息的审查义务。用户在共享汽车平台上注册一般需要提交驾驶证、身份证、照片等身份认证信息,平台担负着审查义务。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拥有驾驶证,驾驶证是否有效,驾驶证持有人与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同一人等。同时,平台还要负责审查实际租车人使用的账号和手机号码与注册者的信息是否一致。如果这些环节的审查义务都得到了有效实施,就可认定共享汽车平台没有过错。即使实际租车人通过其他注册人的手机号码及账号扫码租车,鉴于共享汽车平台系统不具备此类识别功能,也能够认定平台没有过错。然而,与传统的汽车租赁审查方式相比,共享汽车平台对承租人的身份审查没有“当面核实”这一环节,从而可能埋下“失察”隐患。2017年6月1日由交通部、住建部共同制定《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共享汽车经营者应具备用户身份查验所需设备,对用户提供的证件进行查验。可见,如在上述审查环节把关不严,就可以认定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需承担相关事故责任[3]。
2.管理不严要担责
从共享汽车的使用流程来看,共享汽车管理公司即共享汽车平台应该属于共享汽车的“机动车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如果因共享汽车本身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导致交通事故,那么管理平台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有鉴于此,共享汽车管理平台应充分关注共享汽车的质量和安全状态,及时对共享汽车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否则,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损害,共享平台就要担责。
另外,与共享单车不同,共享汽车一旦出现车辆损坏、刹车失灵等安全问题,后果可能会十分严重。一些共享汽车平台为了规避事故责任,往往都在与承租人的协议中附加“免责条款”,如“概不就汽车做出任何保证”“如果会员在驾驶过程中确定汽车可能出现问题,应停止使用并联系客服”等[4]。笔者认为,汽车自身的结构和功能远超自行车,承租人一般不具备对车况做出准确判断的专业知识;另外,类似的免责条款单方面规避了共享平台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根据此“免责条款”脱责。因此,共享汽车平台作为经营者,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车辆是其基本义务。如果因共享汽车自身问题引起交通事故,不论是源于共享汽车相关产品的质量缺陷还是人为毁损因素,平台都应担责。如果共享汽车的安全问题系人为损毁所致,共享平台应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向相关侵权人追责。
3.未尽提示义务要担责
共享汽车管理公司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化对客户道路安全驾驶和交通事故处理常识的宣传与引导。共享汽车管理公司应在APP首页上做出必要的安全警示和说明,提醒用户注意行车安全。如果共享汽车管理公司在上述环节方面存在漏洞,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出现交通事故时则可能要面对被追责的风险。
4.保险不足要担责
共享汽车经营方为降低运营成本,往往尽量压低保障额度,从而可能会出现保险赔偿额度低于应予以赔偿的损害额度,并由此产生超过保险赔偿的损失额度由哪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例如,在一起共享汽车与奔驰汽车交通事故中,共享汽车一方只购买5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和2 000元的交强险[5]。按照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分别为11万元和5万元。对于可能超出保险赔偿的损害额度,共享汽车平台认为应由肇事司机承担。事实上,共享汽车运营方明知共享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可能将给第三方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因此其购买低额度保险的作法明显存在转移风险的主观故意。作为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共享汽车管理公司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共享汽车公司和肇事司机共同承担。
一些共享汽车注册用户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淡漠,出于朋友情面或亲情关系等因素,将自己的共享汽车注册账号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实际使用人驾驶的共享汽车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危害情况,账号出借者可能会陷入被追责的困境。
首先,账号出借者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共享汽车平台通常会在注册协议中设立注册人不得出借账号等责任条款,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借注册账号属于明显的的违约行为。其次,账号出借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账户出借者可能面临为刑事犯罪提供工具的指控,并可能作为刑事犯罪的共犯承担相关刑事责任。第三,账号出借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非注册者本人驾驶租借的共享汽车如发生交通事故、违章等情况,保险公司不会理赔,所发生的赔偿费用应由租借者承担。如果账号出借者在驾照审查等环节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实际注册者明知借用人没有驾照还出借账号,即认定其有过错。如果出借者认真核实了借用者的驾照信息并对其有效性进行了确认,就可以认定出借者没有明显过错。但在与共享汽车平台的用户协议中如果规定账号不允许外借的情况下,即便注册者没有明显过错,也要按照用户协议中的相应合同条款承担相关违约责任[6]。
在现实生活中,受法规与政策滞后、管理能力与手段不足等问题的制约,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仍面临诸多障碍,共享汽车经营者和租用者仍要面对风险控制难题,因此,有必要对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划分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理论梳理。
我国当前涉及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主要法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并没有考虑共享汽车这一新生事物,因此对其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职能也不明晰。基于此,交通部、住建部近期共同制定《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同样不具备法律法规效率。由于有关共享汽车发展与管理的立法滞后,导致交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在处理与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相关的案件过程中往往无法可依。
在共享汽车的相关利益方中,共享汽车用户处于相对弱势方。首先,用户对出借账号的潜在风险无有效防控手段,特别是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账号出借方不仅要面对经济赔偿问题,可能还要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其次,共享汽车用户面对巨额赔付风险无预防手段。共享汽车投保额度有限,可能不能覆盖较严重交通事故的赔付范围,超出部分可能会用户一方承担。第三,用户无法预知共享汽车的技术性能状况。共享汽车技术性能维护是经营企业的责任,但用户无法获取所租用共享汽车技术性能状态的第一手信息,如果用户租用的共享汽车存在技术性能隐患,可能会对用户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威胁。
在共享汽车的相关利益方中,经营企业显然处于相对强势地位,但仍然面临难以有效回避的运营风险。第一,用户身份有效性核实面临不确定性。目前,共享汽车运营平台对用户身份信息核实流程存在诸多漏洞,无法识别借用账号租用共享汽车的行为。第二,无过程监控手段。对于共享汽车运营途中驾驶员“调包”现象,经营企业及运营平台普遍无监控及预防手段,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如果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共享汽车运营企业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取保险理赔的问题,也可能要面对复杂的法律责任纠纷。
相对于共享汽车这一新事物,交通管理部门的能力与制度建设并没有与时俱进,明显滞后于新时期的社会生活实践需求。目前,共享汽车经营企业与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共享汽车经营企业无法及时掌握注册用户驾驶资格变动情况、过去交通违章情况,在用户身份验证环节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交通管理部门也不了解共享汽车企业运营需求,没有主动适应代步交通方式的新变化,在服务和管理方面没有适时跟进。
共享汽车作为新兴的交通模式,既方便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也能够有效缓解交通压力。但是,共享汽车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不利于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相关方责任分配,为促进共享汽车有序发展、安全运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目前,我国共享汽车行业政策标准因地而异,尚未形成统一性的管理法规,存在明显法律滞后问题。为促进共享汽车发展实现“有法可依”,应适时研究制定共享汽车立法的顶层设计,加快制定保障共享汽车有序发展、安全运营的法律法规,对共享汽车经营企业、运营平台、共享汽车用户、保障公司、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切实解决共享汽车运营管理存在的法律缺位、法律冲突等问题。
共享汽车经营方应当配备用户身份查验的相关设施设备,对用户身份信息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查验,确保有关信息准确无误。对于个人用户,应严格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及驾驶证原件,并对两者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对于机关、事业和企业用户,应查验法人资格证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果信息查验结果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应拒绝提供共享汽车租赁服务。共享汽车经营方不仅要在用户申请用车时进行有效的身份信息查验,而且行车过程中也可采用人脸识别、车载摄像、指纹识别等技术装备,对实际使用人进行实时身份确认,确保共享汽车实际使用人与账号注册者身份一致。
共享汽车经营方应切实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定,不断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加强共享汽车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管理,建立健全汽车技术性能、安全性能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对共享汽车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共享汽车技术性能的稳定性安全可靠。同时,加强对营运共享汽车的日常巡检,建立救援、维修等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处理技术故障和安全隐患。
适应共享汽车的发展需求,针对共享汽车业态特征和风险状态,加快探索共享汽车经营方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式,联合推进保险产品创新,提高共享汽车用户和经营方的抗风险能力。在现有常规保险产品基础上,大幅度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度。同时,开发针对共享汽车用户的保险产品,进一步降低共享汽车用户的事故风险[7]。
共享汽车平台应尽提醒义务,在APP的首页做出明确的文字说明,让注册用户了解账户外借的潜在风险。在注册账号租赁共享汽车审核阶段,共享汽车平台应发送相关信息通知账户注册者,对外借账号的风险进行再提示。共享汽车注册用户应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协议约定,保管好自己的用户账号,确保账号不外借、相关信息不外泄。
针对共享汽车管理的新需求,加快推进共享汽车经营方与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共享,确保共享汽车经营方及时掌握注册用户驾驶资格变动情况、过去交通违章情况,为共享汽车经营方审核用户租车资格提供实时信息。交通管理部门应强化服务意识,适时研究制定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相关规划;共享汽车经营方应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做好配套网络建设等相关基础工作。
总而言之,我国共享汽车租赁制度的构建已初具雏形,但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也有待认真考量。要想实现预期目的,必须进一步完善共享汽车租赁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管理租赁市场,从而推动共享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