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背景下P2P网络借贷模式的风险与防控研究
——以e租宝为例

2018-01-01 01:40段文忠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资金

段文忠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贸易系,安徽 芜湖 241002 )

P2P网络借贷因其门槛低、手续简单、操作方便等特点,成为个人和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主要选择,为我国金融创新增添了活力。但同时P2P借贷也存在资金寄存、洗钱、网络传销等诸多风险。文章以e租宝为例, 互联网金融创新背景下P2P网络借贷模式的风险与防控。

1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体现

互联网金融不仅为网上购物提供了方便,还改变了线下消费和支付方式,甚至影响传统银行业务,推动了金融业的变革,互联网金融迎来了发展窗口期。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助于倒逼金融管制逐步取消,推动构建一个更为高效、更加鼓励创新的市场[1]。目前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移动支付体现出多样化

随着技术升级换代,移动支付手段不断创新,除了密码转账支付外,扫描支付、声波支付、进场支付等方式让付款变得更加便捷,人脸识别技术也已经被应用到支付宝中。移动支付让“小额、多次、快捷”的交易成为现实,促进了知识付费和共享经济的发展。

1.2 互联网金融平台遍地开花

金融行业一直是政府严密监管的行业,因为银行借贷的资质比较严苛,流程比较繁琐,让民间借贷在夹缝中找到了生存空间,但因其并不具备合法性,所以很难茁壮成长。而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平台的出现,给了其发展良机,摇身一变,众多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1.3 虚拟货币的ICO模式在争议中前进

近年来,比特币的疯狂上涨引发了网民对虚拟货币的投资热潮,ICO概念的提出,激活了金融天才们的思路,ICO投资泡沫已经愈演愈烈,对投资者的保护不足,央行已经发布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ICO融资活动,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

2 P2P网络借贷模式和风险分析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一种点对点的网络借贷平台。P2P借贷模式兴起于欧美,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并被广泛复制[2]。随着互联网金融政策的松动,借助“互联网+”的大潮,P2P网络借贷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2.1 P2P网络借贷模式的特点

第一,门槛低,简单快捷。P2P平台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要宽松的多,对于临时性资金周转、过桥资金等情况,比较适合P2P平台,而且网络操作简单快捷,避免了繁琐流程。金额也较低,甚至可以一元起投,有效地汇聚了社会闲散资金。

第二,信息透明,自主选择。P2P只提供一个平台,平台会公布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用途、信用等级等信息,出借人自主选择,进行信用甄别,随时关注资金的流向以及产生的价值。

第三,监管有限,预防风险。P2P作为金融创新,政府在运营细节上的监管还达不到,存在着一定的运营风险,如借款人恶意贷款、高利贷违法行为,甚至是平台方的监守自盗等等。

2.2 P2P网络借贷隐藏风险

一是资金寄存风险。P2P平台是第三方平台,一方面通过网络吸纳资金,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网络发放贷款,平台运营商主要起到监管作用,而资金其实都是网民寄存到平台的,谁来对平台资质进行审核,如何监管P2P平台的资金流向,一旦平台运营商出现问题,资金将出现寄存风险。

二是洗钱、高利贷等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尚没有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以及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 这为不法分子创造了洗钱条件[3]。相比于银行的借贷业务,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于用户的注册审核比较简单,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一些不良资金提供了洗钱渠道。在第三方金融平台,借贷双方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利,这种情况下,最终实际的借贷利率可能会超出法律所规定的界限,存在高利贷风险。

三是坏账率高、风控能力弱。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方中介要承担对借贷双方资质的审核,但很多平台盲目开展业务,过度精简流程,贷款发放给很多不良借贷人,导致坏账率要比银行机构高很多。此外,虽然现在平台多增加了担保、融资租赁、保理等风险控制,但效果并不明显,风控能力整体偏弱。

3 从“e租宝案”来看P2P网络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定

e租宝作为近些年P2P网络借贷行业涉及面最广、影响力最大的事件,有极强的示范性和警示意义。分清非法集资与合法P2P平台的区别,找出二者的社会界定,有助于促进P2P行业健康发展。2016年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从法律上明确了P2P网贷合法经营的范围。

3.1 P2P网贷平台的经营实质是信息中介

网络借贷指的是通过P2P平台,实现个体与个体的直接借贷,这里的个体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而P2P平台只是充当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既不干预双方的自由洽谈,也不承担双方的借贷风险。平台主要负责审核借贷双方的准入资格,确认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提供包括信息筛选、在线发布、借贷撮合、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办法》规定P2P网贷公司禁止利用平台为自己直接或间接募集资金,而在e租宝案件中,平台运营商募集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流入了其母公司钰诚集团,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是否从事超越“信息中介”这一经营实质的范围,是判断P2P网贷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

3.2 不是信用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借贷双方本着借贷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资源从事借贷活动,P2P平台只承担真实、及时披露信息的责任,不得为出借人提供风险担保。而部分P2P平台,为了吸引客户,盲目推出诸多增信业务,包括为出借人提供偿付的风险备用金,寻求第三方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分摊风险,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利用政府、名人或上市企业做信用背书。要明确P2P平台的法律界定,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不得为平台项目提供信用担保。

3.3 P2P网贷定位在小微企业和个人资金需求

社会对小额金融借贷有着强烈的需求,这是P2P网络借贷成立的大背景,门槛低、操作简单,避免银行的繁琐手续,有效解决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但P2P投资人的增多,一些大额项目、基金项目也开始在平台上出现,这既违背了初衷,也增加了平台的风险。《办法》中明确了P2P网贷以小额为主,自然人和法人在单个平台的借贷限额分别是20万和100万,在多个平台的借贷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和500万,还固定了融资项目的募集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小额分散”“短期”应该是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方向。

3.4 P2P网贷要严守政策法律的底线

金融行业一直是国家重点监控领域,直到今年,对金融创新的政策支持才有所松动,但金融业影响国计民生,每一个创新都要严守政策的底线,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对于P2P网贷平台,要注意用户信息的保护,重视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要选择合适的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接受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P2P平台禁止线下经营、线下宣传,禁止设立资金池,禁止发售或代理各类金融理财产品,不允许和其它机构进行捆绑销售、混合代理,警惕股票投资、期货交易、股权众筹等形式的融资项目。

4 创新背景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风险防范建议

在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大背景下,使得P2P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违法平台都披着合法的外衣,而且互联网的裂变效应,也间接促使了违法平台快速做大做强,造成极大影响。如何防范,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4.1 金融投资回报要基于实体经济发展

P2P金融的运作模式和传统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相比,二者没有性质上的差别[4]。金融投资并不直接创造社会价值,财富和实体经济的结合才能提升社会水平。在P2P平台选择融资项目时,不要轻信高收益率的许诺,而要看项目本身是否具备发展前景,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法人实际运营情况要做理性判断,特别一些披着高科技外衣的、过于超前的项目,一定要谨慎选择,尽量选择自己所熟悉的行业或项目,选择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业,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4.2 警惕庞氏骗局,防范传销诈骗

P2P网贷平台上的投资人收益应来自于融资项目的红利,而在集资诈骗平台,投资人的收益则来自于新加入者的资金注入,用新用户来养老用户,而这就是一场终破灭的庞氏骗局,投资人要高度警惕那些像无底洞一样的融资项目,很可能是纯资本游戏,犹如网络传销式的金融诈骗,拆东墙补西墙,一环套一环,最终只能让后来者买单。

4.3 提升金融常识,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余额宝的出现,把人们一直被银行固定利率所压制的理财热情给释放出来,互联网让金融业一下进入了“全民投资”时代,每个人都在寻找高回报的项目,社会的闲散资金得到了充分利用。但在高涨的热情背后,其实是民众对金融常识的极度缺乏,缺少风险防控意识,在高额利率面前丧失了理性。政府和金融机构应该加大宣传,特别是对农村和中老年投资者,使其明白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和风险,选择正规的平台进行理财。

4.4 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创新的脚步

P2P网贷平台机构主体的资格审核问题;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明确问题,这些都给政府提出了新的命题,但目前来看,金融政策的制定要远落后于金融创新,监管机构还需要提升敏锐度,对于新问题要及时发现、迅速解决,并尽快出台指导意见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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