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冰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当前国家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对外务工人员权益法律保障正在急迫的提上法治进程。一带一路的建成意味着我国劳务派遣规模的将要面临空前增速扩容的局面,那么其中必然涉及到对外务工人员工伤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将在本章中以对外务工人员工伤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对外务工;工伤;法律保护
1 我国对外劳务关系和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外劳务人员主要分为两种,即对外中介劳务人员和对外劳务派遣人员。
中介劳务人员是指与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这种服务合同并非劳务合同,因此其与外国企业之间并未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其与外国企业是否会达成劳动关系需根据派遣地相关法律进行确定[1]。而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其在国内企业中已形成劳动关系,而其工作地点是域外地区,即其以国内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域外企业中进行劳动,本质上是一种双重的劳动关系[2]。而现今我国目前所面对的对外务工人员工伤的法律问题指的是具备双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问题,由于其具备双重劳动关系,因此在实际的工伤问题解决过程中会便会产生派出地和劳动地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正义分歧。
2 对外务工人员工伤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伤的认定差异
鉴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导致对外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结果的差别。比如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校内突发疾病死亡和伤残军人工作时旧伤复发均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比较,只有我国将上述两种情况视为工伤。也就是说上述情形在域外务工时并不会被认定为工伤,这种工伤认定上的差别导致我国对外务工人员寻求该救济的途径受阻。
此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还规定了如果我国对外务工人员在域外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则不能再享受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如果在域外的工伤认定中未被认定为工伤,则无法在我国境内再进行工伤认定[3]。当上述两种由于工伤认定差异以及保险赔偿导致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情况发生后,导致对外劳务人员在面临上述工伤时都无法在国内得到有效法律救济。
(二)工伤待遇差异
各国法律对工伤待遇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存在差异的,这就使具备双重劳动关系的对外劳务人员在不同情况下得到补偿是不同的。例如我国和日本在工伤待遇上就有很大差别,十级工伤的伤残补助,日本是按照302天期限中的平均日工资进行计算,且一次性支付;而我国是以7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进行计算,这就使对外劳务人员在不同的计算方式下得到的补助金额产生差异。
此外,工伤待遇的差别还体现在待遇形式上,这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赔偿理念不同导致的,并且不同国家和地区工伤康复制度也不相同。最终,由于工伤待遇不同带来的选择有三种,第一种就是国内外待遇相同,第二种就是国内优于国外,第三种就是国外优于国内。但是在事实工伤赔付案例中,第一种情况是很难发生的,第三种情况是最具期待的,第二种情况则是争议最大且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务工人员很不利的,导致对外务工的工伤认定很难在国内完成。
(三)工伤申报程序差异
当工伤认定后且工伤待遇确定后则涉及到了法律适用问题。鉴于对外劳务必然会受到冲突规范的约束,因此工伤的程序处理问题就成了关键之所在。
程序上,我国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进行申报,但是有些时候治疗的紧急性要高于程序处理的优先性,当劳务人员无法在一年内进行工伤申报,则需面临时效过期的风险。倘若劳动者直接于劳务地就医,而工伤申报则需要回国申报,在医院间往返费时费力,便错过了寻求法律救济的最佳时效。
3 一带一路下我国对外劳务人员工伤法律保障建议
(一)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特别是第44条,该条规定是我国处理涉外工伤保险问题的根本依据。但因其存在明显的瑕疵,造成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局限性。[4]很多劳务人员未能通过工伤保险解决域外工伤问题,甚至由于该条规定导致国内救济的时效过期,最终只能自己承担工伤损失。
一带一路概念下我国将有更多的劳动者出境务工,为了更加切实有效地保障对外劳动者的权益,更好地解决域外工伤保险问题,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法》应当被修改,以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来保障国内工伤保险关系的存续。这样有利于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立起更加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险关系,从而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5]。
同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建立起與之相适应的制度:(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降低国内工伤待遇与主要的劳务派遣区域之间的差异;建立起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待遇的保险制度,对外彰显我国重视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对内刺激更多的劳动者参与到一带一路的建设中来。(2)调整工伤申报的时限规定。我国工伤申报时限是工伤发生后一年,当工作地点扩大到域外后,这个时间规定明显存在不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将这个时限规定改为劳务人员回国后一年,更适应一带一路下社会和人文的发展需要。(3)完善工伤登记制度。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对外劳务人员进行登记和统一管理,定期查询其状态,当工伤发生后及时进行登记,并代其申报。
(二)强化企业劳工保护意识
对外劳务人员是双重劳动关系,其在国内也具有相应的劳动关系,因此应该将国内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伤责任转化到国际化领域[6]。强调对外劳动者与派出地之间的劳动关系,规定国内相应企业的工伤赔偿责任,以强化企业对劳工的保护意识,使其积极规避域外劳务的法律保护风险和法律适用问题,积极承担补偿责任和工伤赔偿责任,切实保证对外劳务人员在国内能够享有工伤待遇。
(三)加大国际合作力度
一带一路下,国内劳动关系进一步扩大和国际接轨,会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对外劳务,即到域外做工,故加强国际合作是更好地解决对外劳务中的工伤问题的必经之路。当前,首要的是要加强国家之间的交流,尤其是与劳务交流较多的国家进行协商,建立起双边或多边的以劳动者权益为核心的保障体系,在劳动关系问题、工伤处理问题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形成相应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双方在劳动立法中互相借鉴、共同移植或转化使用,最终建立起在国际劳工大会主持下的多国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工伤待遇标准与统一的工伤处理程序,使每一个对外劳务人员无论在他国还是在本国都能够享受到国民待遇,都能够有效规避工伤风险。
参考文献
[1]袁媛,李孝忠.哈尔滨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调查分析报告[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 (5) :185-187
[2]张丽,刘洁.“一带一路”下对外劳务人员境外工伤法律问题初论[J].科研.2016 (7) :333
[3]王璐.新型城镇化中进城务工人员劳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5
[4]刘佳.工会调解员:单位不给申报工伤员工可自己申请[J].工会博览.2017 (9)
[5]李乾.德阳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5
[6]蒋俊亮.上海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三险缴费”模式研究——以青浦地区为例[D].上海师范大学.201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