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迎
摘 要:合同法和侵权法都保护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合同法和侵权法的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两项法律有所重合。法律的重合会令民法的相关法则出现混乱,对我国的法律规范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合同法和侵权法应该保持一种分工协作的方式,即合同法能适当的对侵权法进行补充,并且侵权法在适当的时候能对合同法进行补充。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分工协作能让我国的民法更加规范,法律更加清晰等。本文主要讨论了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中的分工协作,并对相关的法律内容进行研究分析,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侵权法;固有利益;分工协作
在保护公民的固有利益中,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但是在真正实施时,就会暴露出一些弊端。因为保护公民固有利益是侵权法中的主要规定,这样一来两项法律就基本上重合,为解决法律问题带来了不少不必要的麻烦。造成这种状况是因为我国的合同法并不成熟,目前的合同法主要是照搬德国合同法中的一些内容。因为每个国家的性质不同,特色不同等,所以外国的法律在我国不一定完全适用。所以这种照搬法律的现象给我国的立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造成了我国民法立法中的矛盾出现。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需要我国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实际法律现状来制定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条例,让合同法和侵权法能相互协作,优势互补。
1 依据法律环境进行法律界定
在我国,普遍认为的固有利益指的是公民自身或者公民自身的财产所拥有的利益。而且在债法所保护的利益中,我国主要认为债法保护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但是在保护义务中,我国也承认保护义务的概念。这里的保护义务主要指的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物权等等义务。所以我国通常将保护义务和说明,协助,通知等义务进行并列理解,但是在德国,普遍把说明,协助,通知等划分到保护义务的概念之下。这就是我国与德国在保护义务方面划分的不同。同样对于保护固有利益也是一样,我国保护固有利益和德国的保护固有利益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是因为国家的法律环境不同,国情不同等诸多因素造成的。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中的相关法律并不能照搬德国的法律内容。
在我国,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信赖利益这三种利益属于并列的利益,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主要由合同法保护。对于固有利益来说,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晰,合同法和侵权法都有相关的法律条例对其进行规定。这正是我国法律中容易有争议之处,不同的学者对固定利益保护的法律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应该按照德国的合同法进行法律的管理,认为固有利益可以完全归为合同法来进行保护,保护固有利益可以说是保护公民的固有义务,属于合同法的管理范畴。但是部分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我国的保护义务和德国的保护义务在概念上有所差距,并不能按照德国的合同法来规定固定利益的保护问题。因为我国的法律环境和德国的法律环境不同,所以各种义务和利益的界定范围也存在相应的差异。所以在划定固定利益保护的范围时,需要结合本国国情和本国的法律大环境来进行法律制度的设定。
2 我国合同法目前存在的问题
德国的合同法和侵权法中都涉及了对公民固有利益的保护,但是相对于德国的法律大环境来说,这种“重合”并不冲突。因为在德国的侵权法中,在保护固有利益的相关法律中,出现了一些“纰漏”,导致侵权法并没有完全的对固有利益进行保护。基于此种状况,德国在成立合同法时加入了保护固有利益的相关法律内容,让固有利益的保护更加完善,更加能对公民的固有利益进行全方面的保护。也就是说,德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法律大环境进行法律保护的划分,具有较强的实际性。
但是我国的法律大环境与德国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在合同法和侵权法对固有利益的保护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侵权法中对利益和权力的保护采取“一刀切”的政策。这就表明,在侵权法中,对公民各利益的保护都有所涉及。当然固有利益也包括在所以利益之中,自然侵权法中包括了保护公民固有利益的相关内容。我国的合同法是照搬的德国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在我国的合同法中,自然也涉及到了对固有利益的保护。但是德国的法律中有对受害人的保护进行了加强,但是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涉及。总得来说我国的合同法对比德国的合同法来说并不完善。
3 合同法和侵权法分工协作建议
1.合同法和侵权法独立存在
由目前的我国的法律大环境来看,我国在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界定中,应该坚持合同法的侵权法两项法律保持独立。在20世纪左右,有相关学者提出要把合同法进行取缔,将其归为权益法之中,但是经过大量的研究讨论发现,这种方式并不科学。上文中提到,公民的大多数义务的保护都与合同法有关,虽然合同法与侵权法重合的部分太多,但是公民绝大多数的义务还是需要合同法来进行保护的。所以在法律结构上来看,合同法和侵权法始终要保持一种独立的关系。不管是那个法律归到另一个法律命下,都会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完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由此看来,我国的侵权法与合同法应该同时存在,并且相互独立,并不能因为二者之间存在大面积相同而做出不理智,不科学的合并取缔决定。
2.尽量减少合同法和侵权法的重合之处
经过研究讨论可以发展,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保护义务和侵权法中的一般义务的维护没有区别,所以相关人士就提出将保护义务归到侵权法的法律范畴之中。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侵权法要进行一定的法律完善,对一些保护义务中模糊的概念要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能保证侵权法有更加权威的法律来对义务的保护进行法律条例的制定。
在我国合同法和侵权法避免重合的分析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合同法和侵权法来进行界定和明确的划分。在不同的案件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使用侵权法或者合同法。在对案件进行分析时,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法律的使用。并且在使用法律时也要尊重受害者的意见选择相关的法律。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时,要尽量增强对受害人的救济,保证受害者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益。比如在对违约案件的判决中,有一项是对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不管是我国最高法院还是专业的业界人士都不同意精神赔偿的请求。不管被侵害者选择哪一种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固有利益,都无法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这样会让迷惑被侵害者,让被侵害者对两个法律产生更大的疑惑。这时合同法和权益法中的重合部分就显得没有意义,也就缺乏了实际应用性。所以在对合同法和侵权法进行界定时,需要相关的人士尽可能的划分出二者之间的界限,避免出现因大面积重合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3.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分工协作
合同法和侵权法的法律地位都十分重要,哪一种法律都必不可少。所以在这种大背景下,需要让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协作,互相补充。比如被侵害者的固有利益遭到了损害,这时主要运用侵权法来对被侵害者进行法律保护。在侵权法保护不到位之处再由合同法进行补充,从最大程度上对被侵害者的利益进行全方位的保護。这种分工协作能充分发挥两种法律各自的优势,让两种法律发挥其最大的法律效用。
4 总结
在保护公民固有利益时,合同法和侵权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种法律都时保护固有利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关于合同法和侵权法中固有利益保护的分工协作还需要更加专业的人士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根据经验提出更加合理的建议。相信未来我国的相关法律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之下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5(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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