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货平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2017-12-25 20:22焦蕾邹杨
时代经贸 2017年27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焦蕾+邹杨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迅猛,但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缺失等原因,使该行业的发展逐渐背离了P2P网络借贷最初的目标,衍生出很多各不相同的经营模式。随着其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法律风险也在不断累积,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在风险控制的思路下,建议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适当的监管,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加强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等方面对其法律风险加以规制。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当前P2P行业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已然成为中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但与此同时也日益暴露出平台及其法律环境等方面的缺陷。中国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的七大风险,从此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因此,风控将是P2P网络借贷行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也是平台生存的前提。本文着重分析了P2P网络借贷行业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国内发展现状

P2P的产生并非历史偶然,而是社会条件和市场趋势使然。我国2007年至2008年年底的紧缩政策助推了民间借贷的繁荣,催生了第一批P2P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上调了存款准备金比率12次,银行间市场利率飙升,P2P再度掀起发展高潮。货币政策紧缩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通货膨胀持续引发了个人资产的保值问题,加之网络技术条件的成熟和海外P2P发展势猛,我国的P2P业务在市场的强烈需求下应运而生。

P2P的发展给我国金融市场带了利好因素。首先,银行业的信贷服务匮乏导致民间借贷在地下盛行,P2P的行业化和规模化能够有效抑制高利贷发展,推动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其次,相较于传统的银行借贷,国内P2P具有贷款门槛低、覆盖面广、涉及金额小、期限较短、交易方式便捷、支付速成等多重优势。另外,P2P的线上运营模式完成了信息的有效分享,其借助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性,极大降低了信息的交易成本。

但与此同时,以信息数据为基础的网络服务模式和自动化的信贷管理系统,也对授信业务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监管理念的变革以及风控手段的创新。

P2P在我国虽景象繁荣,风险也日益显露。2011年7月,自称“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哈哈贷宣布因资金问题关闭。同年10月,成立3年之久的“天使计划”忽然不能登录、网站负责人踪迹全无,超过600万元的资金无法追回。此外,淘金贷上线5天就跑路,众贷网运营28天就倒閉。

据统计,2011年到2012年有16家P2P公司关闭;2013年有76家平台出现问题;而截至2014年9月,问题平台数量已经达到110家,主要原因还是运营不善和涉嫌诈骗。虽然与传统银行相比,P2P在我国的业务总量仍是微乎其微,但是规模扩张极为迅速。

据测算,网贷平台数量每年的增速达到4.31倍,贷款余额每年的增速达到5倍,对市场的影响不容小觑,且对于整个民间借贷行业来说也是意味深长。令人担忧的是,目前我国P2P市场仍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对行业的成长和发展极为不利,所以有必要针对P2P的管理和规范进行专门探索。

二、P2P网络平台存在的问题

目前开办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准入门槛较低,且大多是以投资咨询公司或网络技术类电子商务公司的名义申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属于民间借贷中介。

因此,目前P2P网络平台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管辖范围之外,没有相关部门对其借款的去向进行监管。而且酝酿已久的放贷人条例也迟迟未能出台,这使得其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和引导,容易滋生和面临各种风险。再加上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中的变异,所以,P2P网络借贷虽然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带来了便利,但也致使这一行业蕴藏了比较高的法律风险。其法律风险主要有:

1.借款人随时违约的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人往往是不被正规的金融机构接纳的客户,甚至可能是正规的金融机构筛选后的“次级客户”,大多数贷款又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性贷款,再加上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往往需要提供比银行更高的利率。这种先天性的不足带来源头性的风险,更容易引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违约风险。国外的实践也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我国有的平台的违约率达5%以上,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大大提高。

2.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难以判断真假及难以查证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互联网金融,它摈弃了商业银行这一传统的吸存放贷媒介,通过建立一个网络平台以实现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自行配对,当借贷双方达成协议后,网络平台通常会自动生成电子借贷合同,表明双方借贷成立。

同时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也是在互联网条件下完成签订,所以具有成本低、方便快捷的优势。但这些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特别是电子数据可能因操作不当而被删除或者被人为地篡改,影响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此造成这些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难以判断真假及难以查证的法律风险。

3.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

P2P网络平台为了确认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除姓名、年龄、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外,可能还要提供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

通过客户上传的上述资料,平台掌握了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这也就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现实中个人资料被P2P网络平台泄露、被非法利用的事件时有发生。此外,由于平台没有做好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或者网站的保密技术出现纰漏或者被破解,也极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及被利用。endprint

4.当事人披露虚假信息的风险

如前所述,P2P网络平台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但在我国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此种信息因难以查证而极易造假。

另一方面,即使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材料,还可能存在遗漏和片面性,不能全面地反映借款人的真实情况,给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提供错误的依据。此外,P2P网络平台也可能制造、披露虚假的信息以引诱投资者,提高平台的交易量。如果其中所提供的身份证等资料也存在造假,出借人还将面临诉讼无门的风险。

5.中间账户缺乏监管的风险

近年来P2P借贷平台金融诈骗和跑路现象频发,其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其中承担着资金周转与监管的作用,资金往往沉淀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或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关联的中间账户中,归P2P网络借贷平台支配。这种缺乏外部监管的中间账户,存在着资金被挪动甚至携款跑路的风险,近年此类案例可谓层出不穷。可见,因中间账户缺乏监管,资金安全监管空白带来的风险不容小觑。

6.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无效担保的风险

目前国内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对出资人的本金提供了“本金保障”的担保,但P2P网贷平台本质上是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而担保机构在我国是需要行业许可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行业许可而提供担保服务,这首先有超出经营范围之嫌。其次,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

而实践中具有担保实质的P2P网贷平台的自有资产往往只有百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但平台的贷款余额却可能达到上千万元,往往超过10倍杠杆率的要求,有担保无效的风险。再次,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成立关联的担保公司为自己的平台担保,这与自行担保在本质上毫无二致。

7.一些P2P产品使平台面临流动性的风险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日益风靡的主要诱因在于投资者能够获得较高的利率,其中有不少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构成高利贷。高利贷极易引发新贷还旧贷,两者并存更是致使流动性风险剧增,而行业的关联性可能会牵连多家P2P网络贷款平台,加剧行业风险。

此外,拆标产品都存在着资金和期限的错配,错配有益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达到借贷双方成交最大化的效果,但期限错配的产品意味着,期限到期后必须有新的投资者来承接这一投资,比如一年期的产品拆成2个六月份的产品,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必须找到新的投资者,如果找不到,可能就只能由P 2P网络借贷平台承接,用自己的资金向投资者清偿。如果平台资金不足,可能就会发生资金链断裂的流动性风险,这也是许多平台跑路的原因之一。

8.一些变异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虽然是借款人通過平台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从理论上来说具有集资性质,但由于传统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借款人与出借人往往是一对一达成交易,出借人的人数有限,该融资不具有公众性,也就不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

但是,一些变异的P2P网络借贷产品,如上述的拆标模式、债权合同转让模式、自融等模式的产品,由于网络平台在资金匹配之前即归集资金,以期限错配的形式形成资金池,达成一对多的交易等,这些行为同时符合非法集资界定中的两个最为关键的因素:集资性和社会公众性,借款人有构成非法集资的风险。同时按照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加大了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9.P2P网络借贷平台被利用于洗钱的风险

洗钱是指为了掩盖某些犯罪收入的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此加以了规定。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缺乏客户身份的识别手段,对借款的审核和追踪的力度不够,缺乏履行交易的保存记录,缺乏明确可疑交易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加上网络平台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隐蔽性、交易的即时性等,都给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空间,存在着极大的洗钱风险。

三、我国P2P网货平台的风险防范对策

P2P网贷平台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和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来源于平台的风控不严以及法律政策的空白。因此加强平台自身的风控、完善政府的监管、引导行业自律监管便成为了防范风险的最好手段。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构建对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的法律框架:

(一)平台自身的风险防范

1.加强贷前审核

P2P网贷平台虽然不参与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但是作为一个信息中介,也应当对平台上的借款项目进行一定的审核,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审核的内容包括借款项目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信用记录、贷款偿还的可行性、资金用途和救济可能性等。

其中,针对贷款人的审查重点应该落在其资金的来源上,要求其说明资金来源,判断是否不法人员通过网络借贷的途径处理灰色收入;而针对借款人,应对资金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资料证明:对借贷合同的审查中应该注意约定的利率是否在法律要求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下,还款期限约定是否合理,如果约定时间过长,则无法还款的可能性会提高。

另外,还应完善P2P网贷平台的信用评级。平台在管理中,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借贷合同进行风险评级,综合评定后判断此存在的风险并进行说明,为借贷双方提供参考,进行风险提示。

目前各P2P网贷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和各种类的资信证明,还要求视频认证等,但是这些信息的证明力不足,因此可以采取与第三方信息共享的方式来增加其证明力[冯丽媛.论我国P2P网络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及立法保护.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2011],比如,身份证认证可以与全国统一的公安部系统联网(现在有些平台也的确做到了这点),学历认证可以与教育部系统联网,产权房屋证明可以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合作,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等。endprint

2.对借款规模的限制

P2P网贷平台本身的资金规模毕竟有限,自身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的担保能力也是有限的,可以说,P2P网贷平台促成的借贷交易规模越大,借款方潜在的违约数额也越高,所面临的风险也越大。从理论上讲,需要考虑在一定比例借款方同时违约的情况下,贷款平台还能够以其风险准备金或者其他承诺的保障资金偿还投资者。因此,可以设计一种固定比例交易禁止规则,即当借款额度达到出借总额一定比例时,借款行为即被禁止,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合同不得成立警示标志,从而控制交易风险。

另外,也要设立每个借款者的最高借款额度。P2P平台应定位于小额信贷,如果出现较高的借贷金额,一旦发生借款人或者平台违约事件,贷款人将因此承受巨大损失为此。因此,要为用户设立最高借款额度,比如现在拍拍贷的普通借款标设计的额度就是3000元到50万元。P2P网贷平台也可以以不同的信用评级为基础,每一信用等级设定不同的借款额度,信用等级越高,借款额度越高,反之亦然。

3.建立资金托管制度

虽然P2P网贷平台只是借贷资金流动的中介,但是由于借贷资金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流转时存在时间差,会形成平台大量资金沉淀。为防止平台私自挪用借贷资金,P2P网贷平台应和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合作,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一个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与平台自身的自有资金账户分离开来。

贷款人将资金通过网银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打入这个托管账户,托管机构会对此账户内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限制借款人、贷款人和平台对于该笔资金的提现或者划账,以保障金融安全。

现在也有许多平台做到了这一点,比如拍拍贷就和工商银行合作,人人贷和招商银行合作,实现资金托管。但是有些平台虽然声称有资金的托管,却没有公示银行出具的资金托管报告,因此对其真实性我们仍可存疑。

4.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既是为了弥补平台自身的坏账损失,也是为了保障贷款人的合法利益。

平台的风险准备金主要来源于平台对每笔借款计提的一定比例的金额,并且独立于平台的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一旦借款逾期,平台将会用风险准备金来偿还贷款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同时平台获得补偿部分的债权追索权,得以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这是P2P网贷平台为贷款人提供的一种保障资金安全的方式,现在很多P2P网贷平台已经采取了这种方式,但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覆盖率以及管理和使用方法,行业自律协会或者监管机构以后应当做出具体规定。

5.加强信息披露

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很多平台都承诺有资金托管等保障措施,却没有提供真实的材料供用户审查,使用户难以了解平台的运营模式、风控情况,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因此需要强制平台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注册资本以及变动情况、资金托管报告、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高管人员的组成和变动等。另外,平台也需履行向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6.增强保密意识

P2P网贷平台应该按规定妥善保管用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借贷业务信息等,依法保守用户的商業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平台可以进行科技创新,完善网站设备,提升网站防范黑客进攻的能力,防止信息泄露。

(二)行业自律监管

在各行各业中行业协会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网络借贷平台中也是如此。行业自律监管可以降低监管部门的成本,同时能够更加有效的约束管理,制定的行业规则也更适合行业的现状,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行业自律监管事实上已经走到了法律监管的前面。2013年8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正式发布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2014年11月又发布了《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以促进P2P行业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各地的P2P网贷平台行业协会也纷纷建立起来,对P2P网贷进行自律监管。行业的自律监管首先是要建立行业内的信息共享平台,尤其是征信信息共享、用户黑名单公示机制等等。

其次是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督促成员按年度提交经营报告和风险指标数据,便于监测。然后是要与政府监管形成良性的互动与配合。最后还要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对于违法自律规则的成员给予一定的处罚阵晓红.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唯有如此,才能将行业自律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作用。

四、结语

创新的背后总有风险的影子。对于金融创新,同样如此。P2P网络借贷作为现代互联网技术和民间小额信贷飞速发展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个人融资难、信贷难的难题,也活跃了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但是,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特色化发展使其脱离了原来信息中介的轨道,增加了更多风险因素,极易侵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会影响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格局。如果我们希望将新生的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借其打破现在的金融垄断,那么监管层就必须有所行动,从法律上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和严格监管,加上行业的自律和平台自身的风险控制,让它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扬长避短,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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