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意见》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范围。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意见》要求,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共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同时,创新激励约束机制。
《意见》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快制定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功能的土地、产业、投资等配套政策。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立法,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发挥资金合力。
点 评
《意见》突出体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遵循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改革思路,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目的是加快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意见》强调要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意见》提出,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包括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定期评价和考核、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红线意识的树立和社会民意的支持将成为生态保护的有力保障。商业银行需加大生态保护领域的关注力度,加快资产配置和业务布局,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创新商业模式,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支撑“美丽中国”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