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卫东 编辑/谢松燕
强化对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监管
文/郑卫东 编辑/谢松燕
对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监测和管理,是核查、督促境内机构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重要方式,也是防范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重要手段。目前,在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信贷监测和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企业信贷报告为主动性报告。报告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如果未按规定进行义务报告,外汇局可将其降为B类企业;主动性报告是指企业根据是否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来自主决定是否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对主动性报告,企业的自主性更强。
采用贸易信贷余额比率管理。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的企业,监测系统会自动将其纳入重点监测库。对纳入重点监测库的企业,或一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贸易信贷发生额大于10%的企业,外汇局可以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现场核查不能清楚说明原因的,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实施贸易信贷报告时限管理。企业发生的预收/预付货款超过出口/进口日期30天(不含)或延收/延付货款超过出口/进口日期90天(不含)的,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自主向外汇局报告。未在30天内报告的,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降为B类企业。
企业自主报告率低、数据质量差。一是缺乏政策约束力。由于企业是否进行报告不会影响其正常的贸易收支业务,因此,企业对贸易信贷报告工作不重视,许多中小贸易公司甚至没有专职负责贸易信贷工作的岗位和人员。二是企业人员变动快,工作衔接不到位,政策法规学习不够,对贸易信贷报告相关条款不熟悉,不能准确把握报告的内容。三是贸易信贷报告系统的维护不到位或报关单电子信息传输不及时。许多企业反映,在使用服务平台时,不能正常登录或登录后无报关单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无法及时报告或错过报告时间。
贸易信贷报告管理手段有限。在核销制度改革之前,企业通过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才能产生可收汇或可付汇额度,并作为银行为企业办理收/结汇或售/付汇的依据,因此,企业非常重视贸易信贷报告;制度改革后,企业贸易信贷与贸易收付汇管理脱离,除B、C类企业外,银行对大部分A类企业的贸易收支予以便利化,企业是否进行了贸易信贷报告基本不会影响企业的贸易收支行为,导致许多企业不重视贸易信贷报告。此外,虽然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将未按规定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的企业降为B类管理,但对具体情况没有详细说明,针对性不强。
贸易信贷报告内容设计不合理。现行贸易信贷政策对预收/预付货款相对应的出口或进口预计时间跨度、延收/延付相对应的收汇或付汇预计时间跨度,以及报告的金额等没有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可自行根据合同或实际经营情况在实际发生进出口或收付汇30天内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进行贸易信贷报告。这可能导致异常资金借贸易信贷渠道形成跨境流动的风险,产生大量的隐性债权/债务,不利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易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较大冲击。
银行对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不重视。目前,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的监管主要在事后,银行成为防范异常资金流动风险发生的第一道防线,担负着依据“展业三原则”履行代位监管的职责,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际中,银行并没有参与到企业贸易信贷的管理中去。由于没有企业贸易信贷的数据,对于在多家银行均有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银行无法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仅凭企业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表面审核,很难判断资金的性质。再加上银行对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不够重视,其代位监管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合理设置贸易信贷风险预警指标。一是建立收/付汇率或贸易信贷余额率指标。可将出口收汇率或出口付汇率的正常阈值范围设定在50%—150%,将贸易信贷余额率的正常阈值范围设定在0—25%。二是对贸易信贷报告中预计的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以365天(含)作为最长时限。三是调整企业报告次数,以2次为最高限。对超过指标值的,企业必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外汇局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此外,将企业自主的报告期限放宽,由30天调整为45天,减少因报关单数据传输延误或网络问题导致企业在进出口或收付汇后30天之内不能及时做贸易信贷报告的影响,为企业做好贸易信贷报告提供便利,减轻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做贸易信贷报告要准备各种相关证明材料的工作成本,提升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率。
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一是加强应用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保证企业能够随时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二是增加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的提示预警及禁止功能。针对收付汇率和贸易信贷余额率超出正常阈值范围、贸易信贷期限超过365天(含)或调整报告次数超过2次的,增加系统登录后的自动预警和禁止操作的功能,并提示不能报告的原因。三是增加企业对贸易信贷报告修改和删除的明细查询。现有监测系统虽然可以对企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修改和删除的次数进行统计,但却无法查看其明细。因此,应增设此项查询功能,以方便外汇局甄别企业的资金运作是否违规。
将银行纳入到企业贸易信贷日常管理工作中。由于银行人员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并且又与客户企业经常接触,外汇局可每月定期通过网间互联向银行发送企业的贸易信贷余额信息,让银行及时掌握企业的贸易信贷的报告情况,并通过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督促和辅导客户企业及时开展贸易信贷登记,提高企业贸易信贷登记数据的质量。这样做,也可以为银行在依据“展业三原则”对企业的贸易背景进行真实性审核时,提供重要的参考数据。对于从中发现的存在货物流与资金流背离且没有按要求进行贸易信贷登记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的企业,银行可以要求其必须先完成登记,再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细化违规处罚细则。鉴于现行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贸易信贷违规处罚较为抽象,针对性不强,应进一步细化针对贸易信贷报告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明确违规程度的处罚标准。对严重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直接降为B、C类企业,同时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出现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等轻微程序性违规行为且不适合直接列为B、C类的企业,可根据其违规程度实施其他处罚。如规定一定金额罚款,进行行政处罚;或对企业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或贸易融资业务的贸易信贷数据质量进行考核,并将企业贸易信贷数据质量高低作为银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建立内部的协调联动机制。在外汇局内部各业务岗位之间建立贸易信贷协调联动机制,并可尝试将贸易信贷调查数据与货物贸易非现场、现场核查制度进行有机结合,充分利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的资金流和货物流数据,以及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中的企业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其他银行融资和差额等数据,对样本企业进行全面分析,以提高监测效率。在贸易信贷调查系统企业端增加源自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调查期末总量核查指标,包括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资金货物比、贸易信贷余额和贸易信贷余额比率,进出口收/付汇率等,以方便数据的核对与校验。此外,系统还可以根据贸易信贷调查的各种数据的内在关联性,自动校验上述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平衡,以此强化对贸易信贷抽样企业的管理和制约,提高企业填报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