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处理“部分装运”

2017-12-23 21:35刘莉薇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7期
关键词:国际商会装运受益人

文/刘莉薇 编辑/韩英彤

谨慎处理“部分装运”

文/刘莉薇 编辑/韩英彤

在成套机械设备的进口贸易中,开证行及申请人应特别注意对于部分装运的规定。应通过完善信用证条款、选用更恰当的信用证类型等方式,来避免收到不合理“部分装运”的货物。

在采用信用证结算的国际贸易中,涉及部分装运的货物一般是易分装的散货,例如大宗商品、生产原材料等;或者是由可计量的包装单位打包装运的产成品,例如各类纺织品、玩具等。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可能会允许部分装运,即批量购置生产周期较长的定制化产品,如大型机械设备。

在中国,机械及运输设备一直是对外贸易中主要的进口产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2005—2015年的十年间,平均每年机械设备进口金额高达5.17万亿元美元,占我国进口商品总额的39.7%。对于国内进口商而言,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是否应当允许部分装运呢?如果允许,又将会面临怎样的风险?

案例背景

在国际商会 TA834案例中,某银行向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提交了这样一个案例:

开证行开出内容如下的信用证:

货物:XYZ起重机及全部必要配件(XYZ CRANES WITH ALL NECESSARY ACCESSORIES)

数量:8台(8 UNITS)

单价:EUR 1000000.00

总金额:EUR 8000000.00

允许部分装运(P R A T I A L SHIPMENTS ARE ALLOWED)

受益人交单时,提交全部规定单据,其中发票显示部分装运,具体内容如下:

货物:XYZ起重机及全部必要配件(XYZ CRANES WITH ALL NECESSARY ACCESSORIES)

数量:4台的95%(95% OF 4 UNITS)

单价:EUR 1000000.00

总金额:EUR 3800000.00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发票显示4台部分装运而非完整4台,不可接受”为由拒付。开证行认为,装运少于一台机械设备将导致单价改变;此外,一台设备部分装运很有可能使得申请人无法投入正常使用。

然而,指定银行并不同意开证行观点。其认为“95% of 4 Units”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单价被改变,发票显示的总金额即为“单价×4×95%”;此外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就意味着任何形式的部分装运都可以发生,所以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

就上述情况而言,开证行所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又可否因此而拒付呢?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开证行与指定银行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点。

争议点一:单价是否改变?

开证行认为,“95% of 4 Units”的表述将导致单价改变;指定银行则否认此种观点。究竟一台设备部分装运是否等于受益人单方面修改单价呢?

一方面,ISBP745对于单价的规定只限于“发票必须显示单价(如信用证中有规定)”,并没有再进行具体阐释。如果只是单纯参照ISBP字面含义,受益人提交发票显示的单价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因此开证行观点从这个层面上看不成立。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其他商品贸易的情形,特别是散装货物。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信用证规定铁矿沙每吨30美金,共计购买8吨,那么在允许部分装运的情况下,受益人发运3.8吨(95% of 4 ton)很显然只会影响发票金额而并不会导致单价的改变,每吨铁矿砂依然是30美金。由此笔者认为,开证行所谓“装运少于一台机械设备将导致单价改变”的理由有悖常识,不能成立。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同样认为,即使信用证未表明单价可以按百分比应用,当发运货物少于一个单元时索款金额随之降低也是符合逻辑的,这并不等于单价被改变。

虽然根据上述分析单价没有改变,但是此案例中发票金额的计算仍存在一个疑点,即数量的确定。受益人出具的发票显示装运“95% of 4 Units”,但是复杂的起重机设备不可能像拼图一样通过简单计数就可明确什么是总量的95%。然而,信用证对此未进行明确规定,所以申请人只能接受受益人的这一表达方式,亦或根据合同寻求信用证之外的法律帮助。

争议点二:计量单位是否合理?

虽然开证行没有具体提出相关问题,但是其对单价的异议可以进一步引申至计量单位是否合理,毕竟单价是针对货物的最小单元而设定的价格。信用证中对于起重机所采用的计价单位为unit,那么unit可否认为是一个不可拆分的最小计量单元呢?在UCP600中对于数量的表示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有包装,此时可以表达为“packing units”,即最小包装的件数;二是货物无包装且以自身为单位时,即为“individual item”,此时计量单位取决于具体货物。但是,若从语言和用词的角度分析,unit的英文释义为某一个完整的事物(A single, complete thing)。因而可以说在国际贸易中普遍认为unit为最小的不可拆分单元,尤其是在特定商品如机械设备的贸易中。如本案中,对于起重机的计量单位信用证采用的是8 units,而每个unit根据46A货物描述应当是XYZ起重机及全部必要配件,所以就货物的完整性而言,unit是不可拆分的。然而,遗憾的是,无论是UCP600还是ISBP745都未涉及此方面的内容,因此若开证行欲以此为理由进行拒付,很难找到相关规则作为依据。

争议点三:设备可否正常使用?

开证行在拒付理由中还提到一点,即发运少于一套起重机会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使用。站在申请人的立场上,如果部分装运恰好未能运输关键零部件,开证行担心的情形确实很有可能发生。虽然为客户“排忧解难”是银行应有的责任,但是开证行不可忘记在信用证项下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根据UCP600第5条的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很显然,这一规定并未赋予银行确保机械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的责任与义务。因而,这一点同样不能成为开证行进行拒付的合理理由。

争议点四:允许部分装运是否意味着任何形式的部分装运均可接受?

指定银行驳斥开证行拒付时提到,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就意味着任何形式的部分装运都可以发生。这一争议可以说是此案例的核心问题。一般部分装运引起的纷争多集中于部分装运的判定或者由于部分装运引起的金额短支等。然而,本案例中指定银行所谓的任何形式的部分装运与通常讨论的并不相同,而是对一个完整整体的分装。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其回复中肯定了指定银行的观点,认为信用证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提出禁止一套完整设备被拆分并部分装运;因此,在信用证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允许部分装运不仅是8台起重机可以分别装运,而且每台起重机及其必要配件也可以拆分进行部分装运。国际商会还强调,申请人应当对此次部分装运造成的后果负“全责”。

可以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对此案例的评论秉持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然而,此种态度很有可能在未来导致更为频繁的贸易纷争。假设一极端情况,申请人购买1000个茶杯(包括杯子和杯盖),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如果受益人发运500个杯子但无杯盖,那么申请人是否也必须接受呢?很显然,从实务贸易的角度,这种做法绝对是不合理的;但是根据国际商会对上述案例的回复,开证行则不能据此提出拒付,进而,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也不得不接受这500个没有杯子盖的杯子,并且还要按时付款。

案例启示

国际商会对于TA834的结论,应引起开证行及申请人的特别注意。在允许部分装运的情况下,应采取更为谨慎的做法,以避免收到此类“不合理”部分装运的货物,而又不能在信用证框架下进行拒付的风险。对于开证行而言,应在开证时识别此类情况,向申请人提示其中的风险,并在信用证中加入明确条款,允许部分装运,但是禁止对一套完整的设备及全部必要配件进行拆分装运。

如果客户依然担心单据与实际不符,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还可采用可循环信用证附带A、B条款的方式,在不影响进出口贸易双方对于装运特定需求的情况下,可在信用证中禁止部分装运。将一套整装设备单价设定为可循环信用证的金额,进而消除单价变动的争议,并且避免多次开证的繁琐操作。而A、B条款又可以保证在每台设备投入运转后,申请人再将尾款支付给受益人。

开证行还需注意,除允许或禁止部分装运外,未来将会有第三种可选项。根据SWIFT组织2016年2月发布的最新7开头类电文的相关规定,MT700中43P栏位——PARTICAL SHIPMENT下的选项,除了原有的ALLOWED和NOT ALLOWED,还新增了CONDITONAL,即有条件地允许部分装运。具体的条件规定要在MT700其他地方予以体现。新规则将于2018年11月正式生效。届时,开证行和申请人可以规定有条件的允许部分装运,以避免上述案例中的风险。

对于受益人和指定银行来说,即使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也不应该打“擦边球”,随意安排发货。如果遇到信用证中包含类似要求“必须完整发运整套设备”的条款时,更要谨慎制单,按照规定发运货物,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造成延迟收款。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单证业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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