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薛春风 陈莉 编辑/王莉
个人外汇业务合规管窥
文/薛春风 陈莉 编辑/王莉
银行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也应按照宏观审慎监管原则,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以及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存在诸多难点。本文对银行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银行的合规经营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2017年3月8日,交行某私人银行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的方式,用其储蓄账户人民币资金购买了外汇5万美元,款项划入其个人储蓄账户,结售汇申报用途为购买非投资类保险。次日,客户来交行柜台要求将该款项以其个人名义汇往香港某非同名个人账户,涉外收支申报用途依然为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交行在审核了其相关身份证件以后,觉得该笔汇款若是用于在境外旅行购买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等非投资性保险,金额较大不合常理。于是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询问客户购买非投资类保险的具体种类,收款人与其关系以及资金的使用方向,或提供相关的单据予以佐证。客户则坚持声称,外汇局并未强制要求年度总额以内购付汇必须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交行及时将款项汇出,否则将向上级部门投诉。经交行再三解释与劝导,客户才勉强同意款项留存储蓄账户,不予汇出。同日,交行按照客户意愿,将款项汇出至其在境内他行开立的同名储蓄账户。
该案例中,客户提出异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个人年度总额以内购付汇是否无须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是个人汇款至境外购买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规定。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个人年度总额以内购付汇并非一概不必提供交易单证;个人汇款至境外购买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规定,也要看具体购买的险种而定。原因基于以下两点。
境内个人购付汇性质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需要交易单证
首先,境内个人经常项目经营性支出限额内购付汇是否提供相关交易单证,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时,还必须遵从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2012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颁布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对交易主体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该指引要求,境内机构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该规定并未涉及金额的大小。因此,即使是在限额以下的购/付汇,商业也仍须区分购/付汇人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即个体工商户,还是一般个人,并对个体工商户,尤其是B、C类经营者的购付汇业务单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真实性审查。
2013年7月18日,外汇局颁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因此,对于个人限额以内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商业银行虽然可以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确保交易性质的真实。
其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非经营性支出,在限额内购付汇无需提供相关交易单证。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但对于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银行应指导个人完整、准确地申报相关信息。
最后,境内个人资本项目支出在限额内的购/付汇业务,按照资本项目相关规定办理。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境内个人投资者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投资B股购汇、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财产转移、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可凭相关单证办理购/付汇;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所需外汇,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而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投资保险、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或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我国还没有开放。
“展业三原则”的职责要求商业银行必要时应当审核单证
以“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为内容的展业三原则,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控制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指导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多次直接在其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强调金融机构必须遵循“展业三原则”,向适当的客户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同时,该原则也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核心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处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支持文件的完整性、商业逻辑的合理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案例中的客户在银行购汇用于支付境外保险费,如果是用于购买诸如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违反了中国的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而如果是用于购买在外旅行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等经常项目下的境外保险,则现行外管规定并无限制。而案例中汇出资金申报虽用于购买经常项目下的保险,但其金额较大,不合常理,因此,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其提供相关佐证合情合理,并未超出外汇指定银行的职责范畴。
以上为一起银行主动拦截个人违反外汇管理政策向境外汇出汇款的案例。该案例凸显出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以及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存在的诸多难点,应引起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思考与关注。
一是个人客户申报随意性大,银行难辨真伪。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由于考虑到境内居民境外留学和旅游等经常项目用汇的需求,提出只要按规定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申报,便可申请在便利化额度内按需购汇,不必提供交易凭证。由此,一些境内居民个人通过提供虚假的申报信息,将本属于资本项下须经外汇局审批或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资金汇往境外,甚至为规避限额管理,采用分拆购付汇的方式将大额外汇资金汇往境外,以逃避外汇管制。
二是限额内购付汇金额较小,银行审核成本相对较高。个人购付汇业务相对于一些商业银行的整体国际业务而言,因金额较小,综合收益不高,往往被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员工所忽视,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隐患:由于单笔限额内的购付汇审核单据的时间与审核进出口企业的大额购付汇并无明显差异,因而商业银行对此并不积极,无形之中削弱了银行对外汇业务风险的内部控制力。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在不断变化的宏观经济环境中,监管当局以及商业银行应该秉承宏观审慎的外汇管理原则,分析操作难点,明确监管的操作标准和要求,依法合规地办理个人业务。具体到银行,就是要严守展业三原则的底线,落实风险控制责任。
展业三原则在宏观层面赋予了银行在开展外汇业务时的更大的自主审查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银行外汇业务的运行效率,同时也节省了监督管理资源,契合我国外汇管理和改革的现实需要,也符合国家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但是,部分银行在具体操作时往往以此为借口,规避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不能将真实性审核要求贯穿于业务操作的各个具体环节。对此,商业银行有必要加大执行“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的力度,认真评估自身的业务能力,把握好风险承担的度,在进一步发展业务的同时,提高风险的判断和驾驭能力。本文对个人外汇业务中的“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分别提出如下建议:
了解个人客户
应加强个人客户的身份审核,审慎办理人民币资金来源非本人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项下的购汇业务。应确保客户持有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亲赴柜面办理个人业务。直系亲属之间的外汇划转,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明;个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购付汇业务,并对其有效身份证件与本人比对以后进行联网身份证件核查。对于事后核查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监管部门报告。
了解个人客户的业务
要正确区分个人购/付汇业务性质。应按照年度限额内外,有效甄别经常项目经营性货物贸易项下或服务贸易项下,抑或是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的不同用途。对于出境留学,应按规定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申报;如果超过便利化额度,应提供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以及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方可以购汇。对于出境旅游,可以在便利化额度内按需购汇。应要求个人客户,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客户,当年及之后两年拒绝其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应重点关注异常、可疑、分拆交易,特别是对于客户身份存疑、交易背景存疑的高频交易和业务。
对个人客户业务尽职审查
银行应当按照外汇局的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并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客户办理外币存取款、汇出汇款业务时,应查询当日是否已超过外汇局规定的限额。具体可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查询其是否超年度总额,检索其是否被列入“关注名单”。应要求购汇人(代理人)确保购汇资金用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不涉及各类违规事项,知晓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在区分购/付汇交易性质的基础上,对于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收支以及资本项目项下的收支,必要时必须提供相关单据予以佐证,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对于购汇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不予办理;对于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个人,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商业银行应不断完善个人外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明确业务人员权限,规范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录入、凭证审核、异常情况报备等日常业务操作。应按规定审核、留存业务凭证,保证业务凭证的完整性。
综上所述,对于年度限额内的个人购付汇业务,商业银行同样必须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业务进行有效甄别,向适当的客户办理适当的个人业务,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发现存有疑点的个人业务,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前台询问、证件核查、电话调查、书面鉴证、单证辅佐等多种方式进行业务核查,保证交易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记载备查。此外,必须在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以后,才能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同时要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个人客户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宏观审慎监管原则,保证业务持续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作者薛春风工作单位:交通银行淮安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作者陈莉工作单位:外汇局淮安市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