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定性

2017-12-23 18:46栗新
市场周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肇事者要件

栗新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定性

栗新

我国交通事故的死亡率长期居高不下,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屡见不鲜。《刑法》上规定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规定了肇事后逃逸的共同犯罪问题。这两项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量刑依据,但学术界却对此纷争不断,主要是其与既存的法学理论存在冲突。文章以交通肇事者的先行义务为出发点,通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相关要素进行分析论证其符合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独立性

对于加重构成犯罪的规定,刑法理论上认为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结果必须基于同一个基本犯罪行为,而且两个犯罪结果侵犯的法益也需要具有同一性。

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共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通过对违反公共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来降低在公共交通领域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逃逸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死亡结果,首先从行为上与交通肇事行为不是同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其次,从所侵犯的法益上来看,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法益保护对象主要是公共交通安全,而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则主要是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权的侵害,这点从《刑法》所规定的因逃逸而致被害者死亡的加重量刑中就可以看出。因而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的构成是不符合刑法理论的。

除了《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人以上(三人以下)重伤并且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外,其他情况下逃逸行为并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以及其所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这样,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下,便存在侵害被害者人身健康权的肇事行为和侵害被害者生命权的逃逸行为,对后者的重新定罪便不会违反禁止评价原则和一罪变数罪的规定。

二、对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客观要件的适用

不作为犯罪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没有履行其应为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进而造成了与作为犯罪相同的犯罪后果,而不是像作为犯罪一样因为某种特定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犯罪结果。因而,对于不作为犯罪来讲,其构成要件主要围绕特定的作为义务展开。对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等。本文采用三要件说中的一种来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否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判定:一是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二是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与作为形式的犯罪具有等价性。

(一)逃逸人负有救助被害者的特定义务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作为义务的来源采取了形式上的“四来源说”:法律明文规定的、职务要求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肇事者交通肇事后对受害人的救助义务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是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首先,国务院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这实质上为交通肇事者肇事后的救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肇事者的救助义务成为了一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其次,过失犯罪的行为人目的不是为了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放任不管或者故意忽视,其主观上的恶意便难以否认,也就不符合过失犯罪的要求。因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当然的应该具有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以适应其相对较轻的刑罚规定。所以交通肇事行为作为一种过失行为能够成为行为义务的先前行为,也就是说肇事者有基于交通肇事行为所产生的救助受害者的行为义务。

(二)逃逸人能够履行救助被害者的特定义务

行为人履行义务的现实可能性是否存在是判定其不作为是否违法可责的基本要求。在义务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刑法便没有理由要求行为人实施作为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在作为义务能够履行的情况下讨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才是有意义的。对于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者来讲,便是考虑其能否实施一定的行为以避免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一般而言,交通肇事者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并不需要其亲自动手进行救助的行为,例如不需要其必须具有救护知识,而是只要求其实施的行为能够有效的拯救被害人的生命即可:简单的拨打电话叫救护车、向具有救助条件的第三人求助、或者开车送被害人去医院等等都可以。此种情况下,肇事者既然能够驾驶车辆逃逸,便当然的具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可能性。

(三)逃逸人的不作为与故意杀人罪具有等价值性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由于缺少直接的积极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与作为犯罪有着不可否认的矛盾。之所以对不作为犯罪能够进行定罪量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作为犯罪能够等价值的看作作为犯罪,与其有着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用到本文来讲,就是判定肇事者逃逸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能否与故意杀人罪的价值相等。

1.杀人行为

日本的日高义博提出了在具体案件中的特别行为要素上,不作为犯罪能够在没有实施具体直接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能够与作为犯罪构成等价值性的判断,主要在于这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在不作为发生之前就存在了“不作为人自己对侵害法益的发展方向的设定”,也就是说不作为人在不作为犯罪之前就对犯罪结果存在因果上的联系。不作为人不履行这种先前的“原因设定”所引起的行为义务与杀人的作为便具有价值上的相等性。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中,肇事者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伤害,这就为被害人的死亡设定了原因。如果肇事者没有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而是采取了不履行义务的逃逸行为以至于被害人死亡,肇事者在不作为之前就由自己设定了被害人死亡结果产生的可能性,又没有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避免这种可能性,其不作为便与杀人行为具有等价值性。

2.犯罪结果

犯罪结果上自然不用细说,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与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导致的犯罪结果相同,均是被害人的死亡。只是可能因为造成结果的行为不同、方式不同或许会受到不同的法律规制。

3.因果关系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的因果关系,同样是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话题。对于认定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足够的因果关系上,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把被害人留在人流较大的公共交通领域时逃逸人并没有形成对被害人的排他性支配的情形。没有这种排他性支配,逃逸人的不作为便不具有与故意杀人行为相同的恶意和影响,也就不能适用故意杀人罪。本文认为,不作为成立犯罪的内在原因便是作为义务的存在,也就是说对作为义务所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肇事者作为不作为人,在其既具有作为义务又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情况下,此种作为义务所可能引起的责任已经为其所负有。第三人在没有作为义务的情况下便不能期待其有救助作为的可能性,其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可期的。基于此,本文推论这种第三人的行为影响的仅仅是犯罪结果是否产生,而不是不作为犯罪的成立与否,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产生的我们不再需要考虑定罪量刑的问题,而对于死亡结果产生的则构成犯罪即遂。

三、对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主观要件的适用

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对其主观上的认定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杀人行为,二是行为人存有想要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愿。同等的来看,不作为形式的杀人罪在主观要素上同样需要满足这两者。

(一)对不作为的认识

既然存在作为义务没有履行并且有作为可能性时不作为才能与作为同价,那么在主观方面便也要求不作为人认识到自己的作为义务以及作为的可能性。在肇事者逃逸的情形下,肇事者是否能够或者应该认识到自己有作为义务?也就是在问肇事者是否知道有救助被害者的义务?从法律制度上来讲,肇事者既然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领域行驶,其就应该熟知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理应知道救助被害者的特定义务的存在。从社会道德的层面上讲,对于自己的过错所引起的损害结果,负有一般的挽救弥补的责任是一个正常的公民应该认知到的。也就是说对于多数人来说认识到交通肇事后需要救助被害人是应该的。

所以,对于逃逸人的主观认识上的不同观点不是对作为义务的认识,而是对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的认识上,即逃逸者能否认识到自己有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性。简单的来讲可能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由于紧张的原因首先想到的便是赶快逃离事故现场而根本没有想到是不是有救助被害人的可能,又或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形。事实上,对于交通肇事后救助被害人的“作为”要求已经非常简单,即只要是叫救护车等可能有效的方式就可以。反应在主观上,不作为人认识不到自己的作为可能性的情况是及其特殊的,就像上述具体情形。因而,在合理的通常情况下,肇事者认识到救助行为的可能性是简单的也是应该的。

(二)对犯罪结果的放任

在认识因素外,肇事者是否有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出现的意愿也是主观要素的重要内容。对于不作为犯罪来讲,由于没有积极的作为形式,便没有当事人主观意志的载体,也就很难说明当事人的直接故意。对于确定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有直接的故意同样是难以证明的,但是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如果认识到已经造成了人员伤害,并且意识到了自己的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或者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仍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对这一犯罪结果的放任态度却是真实存在的,也就是说间接的故意是存在的。这种主观上的放任已经超出了遗弃罪的要求,遗弃者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认识与容忍的心态时便成立杀人罪。对于不作为的犯罪,处罚的原因是由于没有履行一定的义务而对犯罪结果产生的责任要求,更加偏向于命令性规范的范畴。因而间接的故意便可以满足不作为杀人犯罪的主观意志要求。

四、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从客观要件上来讲,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完全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从主观要件上来讲,肇事者交通肇事后有意识的逃逸行为一般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只有肇事者没有意识到救助义务的存在或者不能预料到死亡结果的可能时才能根据肇事者缺乏主观上的不作为认识排除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因而,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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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

A

1008-4428(2017)11-143-03

栗新,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研究生管理大队学员十八队学员,2015级硕士研究生,军事法学系,研究方向:军事法理与军事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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