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俊,王 挺,黄晓亚
(浙江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2)
基于水库库区特征水位下的洪水保险费率厘定初探
马 俊,王 挺,黄晓亚
(浙江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2)
根据“因水库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的原则,提出在水库库区建立洪水保险的设想。针对洪水保险的核心问题——保险费率厘定问题进行研究,初步提出了历史损失率调查法、抽样损失率调查法和设计损失率分析法3种方法,为水库库区洪水保险试办期洪水保险费率厘定提供参考借鉴。
水库;洪水保险;费率;特征水位
洪水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在国外已得到广泛应用。最为典型的是美国实行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NFIP),住在海岸区与洪泛区的居民及企业主可以为其财产购买洪水保险,虽是自愿,但若不参加NFIP,则无权享受国家的救灾贷款和相关的救济援助[1]。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对洪水保险开展了积极的研究和多种形式的尝试,积累了丰富的成果和经验[2]。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捆绑式洪水保险制度,并不单独设置险种,而是各类财产险种中包含因洪水引起的灾害责任,大多属于非强制性保险。由于家庭财产参保率不高,广大居民家庭财产所需的洪水保险保障仍然严重缺失[1]。我国洪水保险未作为强制性保险全面推行的主要原因,除了洪水风险的小概率大损失、可保性弱等因素外,还存在诸多的技术障碍,如历史洪灾损失基础数据库缺乏、科学厘定费率有难度及区域洪水风险概率不够清晰等。
水库作为控制性工程一直是防洪体系中的主力军,在发生洪水时为下游保护对象发挥重要的蓄洪削峰作用,但水位上涨难免会淹没上游库区周边造成损失,防洪调度往往受到掣肘,导致水库的防洪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考虑通过保险手段,用市场行为缓解政府的救灾资金压力,应胜于一次性拿出巨资进行灾后救助。在水库建设费用越来越昂贵的今天,浙江省首次提出在水库库区开展洪水保险的设想,并在个别地区开展了试点,尝试进一步运用非工程手段挖掘现有工程的防洪潜力。
水库库区洪水保险是一个新事物,目前还处在单个水库的探索试验期,尚未积累足够的运行数据,风险可保性、保险费率测算等理论技术研究还不成熟。水库库区是特殊的蓄滞洪区,本文尝试从库区特征水位角度出发,在传统洪水保险费率厘定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一套简化易操作的费率厘定方法,供洪水保险试点阶段参考借鉴。
水库库区洪水保险的具体涵义是指:水库按照防汛调度指挥部门批准的调度原则进行防洪调度,拦洪过程中出现超蓄造成库区房屋和农田等财产淹没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保险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征地水位至防洪高水位之间的区域。
水库库区洪水保险设计的主要依据是我国现有的防汛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38条规定: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规定: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洪水调度指令,因水库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将水库库区洪水保险定性为具有政府抚恤、救助性质的政策性保险,与一般商业性财产保险不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宗旨,对受损对象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以满足灾后恢复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
根据恢复生产、适当补偿的要求,水库库区洪水保险实行低保额初始成本保险,其理赔金额远低于受损财产的市场价值,属于不足额保险,保额标准主要根据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综合确定。水库库区水位上涨造成的灾害不及河道洪水冲击危害大,发生房屋倒塌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库区房屋保险金额按进水一定深度确定不同的保额标准,主要承保房屋内部财物受损及清洗等费用,并设定每户最高补偿限额。库区农田保额参照农险按种植农作物的物化成本确定,由于库区周边属于淹没风险较大的洪泛区,不鼓励种植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保额标准统一按当地参保的粮食作物保额标准确定。高价值财产及经济作物可另外购买商业保险,获得更高的洪水保险保障。
由于水库库区洪水保险的不足额补偿性质,且实行统一的保额标准,房屋进水和农田淹没达到一定深度以上,无论实际损失有无差异,均按同一限额给予补偿,因此,保险费率的厘定中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率与相同淹没水深下标的物数量的分布具有相关关系,而与淹没的持续时间、标的物不同价值等相关性较弱。
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基于损失概率测定纯费率,再加上附加费率得到保险毛费率的过程。财产保险费率多采用判断法、分类法和修正法3种方法来厘定[3],一般都是由精算师通过大量的历史数据给出。由于附加费率在保险费率中所占比例较小,通常用纯费率的百分比表示[4],因此保险费率的厘定,关键是确定纯费率的大小。
纯费率的理论计算公式为
纯费率=保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
保额损失率是一定时期内赔款金额总和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率,它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以及以往较长时期内某类保险业务的损失赔偿资料,用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出来的。
由于洪水保险缺乏损失赔偿资料,现有的洪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都是将保额损失率等同于多年平均洪灾损失率,一般是过去若干年洪灾损失率的算术平均数加上损失率均方差[5]。而洪灾损失率的理论计算方法比较复杂,与农作物的受淹深度、淹没时间、灾后减少投入费用、灾后补种费用、灾后补种收益等有关,其他各类财产还与时间价值、灾后剩余价值等有关。基于水库库区洪水保险的不足额补偿特性和补偿标准一致性的特点,提出用受淹标的物单位数量与库区标的物总数量的比率,即多年平均损失率代替洪灾损失率的简化方法,包括历史损失率调查法、抽样损失率调查法和设计损失率分析法3种方法,计算水库库区洪水保险纯费率的参考值。
统计水库发生洪水淹没损失的历史数据,与库区内保险标的物总数的比值进行多年算术平均,得到近似的历史洪灾损失率,但此数值实际是淹没损失的风险概率,并非真正的损失率。类似于白茶气象指数型保险,用历史统计的低于某一气温的时段数除以总时段数,得到其损失的风险概率来代替损失率。根据收集的浙江省各水库历史淹没统计资料,计算得到房屋类多年平均损失率为0.2%,农田类多年平均损失率为3.8%。由于历史洪灾损失的统计数据可能存在部分缺失,因此,该方法分析的数据还不够精确,需要进一步修正。
通过抽样选取浙江省内调查资料较齐全的12座典型水库进行统计分析,以典型水库建库以来各年被淹没的农田、房屋数量与总数量的比值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到房屋类多年平均损失率为0.2%,农田类多年平均损失率为3.5%。抽样损失率与历史损失率数值较为接近。
水库在设计时,利用长系列历史水文数据分析不同频率的设计洪水,然后通过调洪计算得出不同重现期的特征水位,这些特征水位值实际代表了一定的历史风险概率。每一条水位线上的损失风险率可以近似于相应的频率(也叫重现期)。
不同水位线之间标的物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可以用频差法计算,即:
(1)
将统计保险范围内(水库征地水位至防洪高水位)标的物数量分布情况,代入式(1)计算得到综合的设计损失率,可以作为拟定库区洪水保险纯费率的参考值。在缺乏历史灾害统计数据,即历史损失率调查法、抽样损失率调查法不适用的情况下,可以基于库区调查数据分析多座或单座水库的保险费率,也可用于计算单座水库开展库区洪水保险试点的费率初值。
按照历史损失率调查法、抽样损失率调查法和设计损失率分析法计算出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具有不稳定的特点,保险人不能直接将其作为纯费率,纯费率的计算还需考虑适当的稳定系数。稳定系数是保额损失率的均方差与平均保额损失率之间的比率。为保证保险人必要的业务费用开支,还需考虑一定的附加费率[6],最后得到保险方案执行的毛费率。
在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保险公司对每一类风险所适用的费率都是在该类风险大量损失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科学的损失分析方法确定并在使用中随损失经验积累经历多次修正而成。同时,保险公司保险费率的厘定还会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限制和市场竞争的影响。因此,上述计算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参考值只能作为水库防洪超蓄调度保险试行之初,在缺乏调查数据积累情况下的暂时费率,后期还需要建立长期平衡机制进行调整。在实际的保险业务中,费率的调整往往比费率厘定之初的计算更为重要。
考虑到水库库区洪水保险无可参考的依据和先例,政府机构对于公开招标的要求,以及保险公司担心一次性理赔金额太高、压力太大等不稳定因素,建议建立5年期连续投保的平衡机制。在保额一定的情况下,若前1年未发生理赔则第2年保费进一步降低,依次递推;若前1年发生理赔则第2年保费增加,依次递增。
保费负担是广大被保险人不愿参保的主要原因。为促使我国风险性较高、损失较大的农业保险等保险业务的开展,国家往往制定特殊的政策,对农业保险等领域给予特别支持。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无论是何参保对象均需自己承担部分保费,因此仍有部分农户尤其是散户未参与投保。水库库区洪水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库区农户,他们在建设水库时已经做出了牺牲,很多水库移民征地补偿不到位,即使按照当时标准补偿到位的,其标准也是相对偏低的。一旦发生洪水淹没,库区群众的利益再度受到损害,且损失程度远远大于政府的救助额度。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水库若发生拦洪超蓄,其目的是为减轻或避免下游洪水灾害,无形中将下游的灾害风险转移到了上游地区,水库防洪具有较大的公益性。因此,在保费政策上应给予库区农户特殊的照顾。建议水库库区洪水保险保费由政府财政统一承担,参考有关农业保险、公益林保险的做法,由水库所在的县级政府财政承担为主,省级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我国的防洪减灾工作主要得益于一大批水利工程发挥作用,特别是水库工程的蓄洪拦峰作用。随着防洪观念的变化,作为非工程措施的洪水保险措施得到重视。洪水保险是一类具有政府抚恤、救助性质的政策性保险,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宗旨,实行不足额补偿、统一制定低标准的分类保险限额政策。出险后补偿金额远低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其保险费厘定不必追求精准,可参考传统洪水保险费率厘定方法简化处理。
本文针对保险费率厘定提出3种简化的厘定方法,供洪水保险开办之初或试行期选择时参考。以浙江省水库库区为例,历史损失率调查法计算得到水库库区房屋类多年平均损失率为0.2%,农田类多年平均损失率为3.8%,抽样损失率调查法计算得到水库库区房屋类多年平均损失率为0.2%,农田类多年平均损失率为3.5%,两者测算结果较为接近。而设计损失率分析法可在缺乏历史灾害统计数据的情况下,基于不同特征水位区间的风险概率与财产调查数据的相关关系得出单个水库或多个水库库区洪水保险费率的初值。
建议对保险费率初值建立长期平衡机制进行调整,在试行期不断完善。同时考虑到水库库区的特殊性,建议库区洪水保险保费由政府统一承担,为库区财产提高安全保障,缓解水库防洪调度与淹没的矛盾,恢复和提升流域整体防洪能力,发挥水库最大的社会效益。
[1] 杨霞.洪水保险制度比较:国际经验与中国“双低困境”[J].经济问题探索,2012(2):182.
[2] 付湘,刘庆红,黄俊.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洪水保险费率厘定中的应用[J].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2006,39(2):28-31.
[3] 张洪涛,张俊岩.保险学[M].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4] 施国庆,谈为雄,李秀焕.防洪保险费计算方法与应用[J].水利经济,1993,11(4):27.
[5] 吴秀君,王先甲,袁红梅.洪水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研究[J].水利经济,2004,22(6):12-13.
[6] 李国芳,华家鹏,朱元甡,等.洪水保险研究的新进展[J].水利水电科技进展,1997,17(1):22.
马俊(1978—),男,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水利发展规划研究。E-mail:25591211@qq.com
10.3880/j.issn.1003-9511.2017.06.015
F842.6
A
1003-9511(2017)06-0076-03
2017-06-09 编辑:胡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