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招商局的船舶自保史

2017-12-16 07:19赵兰亮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上海保险 2017年11期
关键词:自保招商局轮船

赵兰亮 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轮船招商局的船舶自保史

赵兰亮 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2013年12月,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注册地为新疆克拉玛依市。据称,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第一家财产自保公司。2017年2月8日,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正式在上海自贸区挂牌营业,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0亿元。资料显示,它是目前国内唯一的航运自保公司,也是上海唯一的自保公司。随着自保型保险企业的出现,这一对国人而言尚属鲜见的公司模式,逐渐走进了普通民众的视野。可是,如果我们把时钟回调到晚清时期,则会发现这一自保模式的曙光曾经在历史上显现过。而带来这一曙光的,则是众所周知的轮船招商局。

1872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是近代中国第一家新式民族航运企业,也是第一家股份制企业。作为航运企业,轮船招商局的重资产无疑是价值不菲的各艘轮船。如何保障这些巨轮本身的航运安全,成为轮船招商局的头等大事。

一、福星轮沉船事件

轮船招商局成立后,初曾有意购买另一家民族企业江南制造局所造的轮船,遗憾的是江南制造局一时造不出来,只好转而委托英国造船企业建造。1872年年底,造价高达50397两白银、容量一万担的伊敦轮(ADEN)驶达上海,是为轮船招商局的第一艘轮船。伊敦轮随后向沪上的外商保险公司投保船险,但各大洋商保险公司却以伊敦轮悬挂晚清龙旗和双鱼局旗的理由,拒绝承保。经过轮船招商局的多次沟通,怡和洋行和保安保险公司才勉强同意各保一万五千两,保期仅仅十五天,且保费昂贵。满期后轮船招商局改为直接电商外国保险公司承保,保费核减一半,但仍贵得难以承受。以洋商保家行开出的承保条件为例,每船限保六万两,超过部分由轮船招商局自己承担。保费一律按年收取,每月一分九扣,风灾、触礁、碰撞等危险均在承保范围,价值十万两的一艘轮船每年所交纳的保费须一万两有零。后来轮船招商局之所以创办自己的保险公司,“未始非受洋商保险行垄断之刺激而有以玉成之也。”

保费高是一大原因,福星轮的沉没则给了轮船招商局沉重又直接的打击,深深刺痛了它的神经。

福星轮是轮船招商局委托格拉斯哥造船厂建造的一艘铁甲巨轮,载重一万七千担,造价七万四千两白银。1873年4月该轮到沪,定名为福星轮,轮船招商局将其安排在北洋航线,装运漕米及载客来往于上海天津之间。

1875年农历二月二十八日,公历4月1日,俗称的愚人节之日,老天爷跟轮船招商局开了个天大的悲剧性玩笑:福星轮沉了。当天,福星轮正运载漕米北上,上午十时三刻,在黑水洋以南僚木洋面因大雾弥漫被怡和洋行的澳顺轮从船头右侧猛烈撞击,致使福星轮船身中断,仅仅三分钟的时间,船身即沉没不见。获救者仅53人,其余溺毙者包括浙江海运委员蒯光烈等在内共63人,所载漕米及其他船货也尽数沉失。事后英国法庭判轮船招商局胜诉,澳顺轮应赔偿船货损失白银四万二千余两,人员死亡抚恤金一万一千两。然而澳顺轮的船主脱逃,怡和洋行赖账,轮船招商局最终仅追回英镑一千镑,合计白银三千七百两而已。余数尽由轮船招商局自己承担,损失不可不谓惨重。轮船招商局后来禀报直隶总督,获准每年从漕运运费所得中提取二千四百两作为抚恤金,连提十年。

二、收购旗昌轮船公司与自保船险基金的建立

福星轮的悲剧骤然加快了轮船招商局创办保险公司的步伐。1875年11月初,由轮船招商局出面,在《申报》上刊发了保险招商局的招股公告。公告得到了各口岸民众的积极响应,因民众交纳股银踊跃,原定十五万两的股本提高到了二十万两。12月28日保险招商局正式成立,开门营业,从而标志着近代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的诞生。1876年8月19日,轮船招商局再接再厉又创办了仁和保险公司。旗下拥有两家保险公司,无疑使得轮船招商局的保险能力今非昔比,大为增强。保险招商局和仁和保险公司成立后,在业务上既承保船身险,也承保船货险,超出承保能力之外的再由轮船招商局交给各外商保险公司承保。

1877年初,轮船招商局以二百二十二万两的价格收购了美商旗昌轮船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各式船舶、各地码头、栈房、地产等,这是近代中国民族企业第一次购并外资公司的创举,意义重大而影响深远。收购资金中的一百万两由公款拨给,剩余资金则由轮船招商局以增发股份的形式向市场募集,可谓是对资本市场的娴熟运用。盘交来的轮船计有江船九艘、海船七艘、小轮船四艘及趸船六艘。如此一来,轮船招商局拥有的船舶数量大为增多,合计已超过三十艘。保险招商局和仁和保险公司无疑是承保不了的,如再按照惯例,“六成归洋商”保险公司承保,则又面临着巨额保费的流失。怎么办?轮船招商局的总办唐廷枢斟酌再三,创造性地提出设立自保船险基金,将所有船舶一律收回自保。其规定为:“轮船、趸船、驳船等船只,均系自保船险。保费每千(收)五两。每月将各船应任保费付各船船帐而收自保船险。”同时又规定:自光绪四年(1878年)正月起,每年提取自保船险公积金十五万两,以应对船舶面临的损失风险。

可是,自保船险基金甫一设立,轮船招商局五天之内却连遭两艘轮船失事的重击。1877年农历腊月二十九日,厚生轮自汕头返航上海,在厦门附近海域触礁沉没,货物全损,幸亏人员伤亡不大,仅大副一人失踪。来年正月初三,江长轮由沪驶汉,在距离汉口九十里之处的猴子矶触礁失事,货物又全失,火夫一人失踪,四十分钟后该轮沉入江底,仅剩烟筒露出水面。厚生轮的近十万两损失由刚积攒起来的自保船险基金赔付。赔偿之后,所剩无几,江长轮的损失只好留待后续的基金来赔偿。

▶表1

1879年农历二月十七日,伊敦轮在大沽口载货时突然倾覆,五十二名装运工被倒置船下而溺毙,米茶糖等货物损失一万七千余两。由于货物均已投保,由各保险公司赔付,装运工人由带水公司自行雇佣,则由该公司负责抚恤。这一事件也证明了自保船险基金是仅仅负责船身安全的,其他货物险等则由另外的保险公司承保。两者界限清晰,泾渭分明。1886年2月,轮船招商局所属的仁和与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合并成仁济和保险公司后,也是仅承担各轮船的货物运输险一类的水火险业务,船身险(或船壳险)按照惯例仍一律由自保船险基金负责。

1929年1月16日,轮船招商局的新华轮在香港触礁失事,损失惨重。媒体报道说该轮在仁济和保险公司保有船壳险及货物险等,暗示可以获得赔偿,请商民放心。1月18日,仁济和保险公司迅即发表了澄清公告,公告说:“阅贵报登载招商局新华轮船在港触礁各节,内有该轮本身由本局仁济和保险,闻保额近三十万两,七年之中所纳保费亦有二十余万,故保险上不生问题等语。确系调查错误。查招商局江海各轮,向由该局自保船险,与敝公司毫不相涉。惟各轮货物水险,间有由敝公司承保者。即此次新华货险,敝公司亦仅保至汕头卸货为止,实无丝毫关系。合亟声明。敬希迅予更正为感。此致申报编辑部。”

三、自保船险基金的累积与赔付

自1878年决定每年提取十五万两划入自保船险基金,在没有出险下的理想状态,这个基金数额定会节节增高。但是上面已提到了厚生轮和江长轮的失事,1881年和众轮与汉广轮又连接失事,和众轮在福建洋面被英国兵舰撞沉,汉广轮在山东洋面触礁沉失,仅和众轮而言就损失船本九万两,两艘轮船的损失悉数由自保船险基金偿付。拨入与赔付两相抵消下,1882年该自保船险基金积存额达到二十五万六千余两,1884年已累积至八十万两。

1888年轮船招商局再次决定在自保船险基金外,每年另提取五千两作为自保趸船险基金,两者累积,一并使用。此后,这笔自保船险基金年有增长,累计额最高时曾达到二百六十五万多两,成为轮船招商局会计体系内最大的一笔专项资金。

自保船险基金的设计用意是赔付船身损失。自设立以来至1929年,统计由该基金赔付的轮船失事案,除上面提到的以外,重要的还有1883年的兴盛轮失事、1887年的保大轮失事、1890年富有轮失事、1892年的新盛轮失事、1895年的拱北轮失事、1904年海琛轮失事、1904年丰顺轮事故、1905年协和轮失事、1911年美富轮失事、1911年汉口趸船损失、1911年江天轮触礁案、1911年江新轮事故、1916年新裕轮失事、1917年安平轮失事、1917年普济轮失事、1918年江宽轮失事、1918年致远轮失事、1920年新大轮失事、1922年江通轮失事、1925年飞鲸轮失事、1926年江永轮失事等。这些重大轮船失事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说明轮船招商局管理上的严重不善与混乱,另一方面更直接损害了该企业的运力与盈利能力,幸而能从自保船险基金得到赔偿,使轮船招商局九涉险境而不绝,起死又回生。关于轮船招商局自保船险基金的建立过程及概况,可参见表1。

▶表2 轮船招商局自保船险基金数1912-1926(单位:银两)

四、自保船险基金的移作他用及缺陷

表1的统计是粗略的。1912年至1926年,自保船险基金有着更为准确的统计数据,参见表2。

从表1中我们很自然地发现,自保船险基金不仅赔付了轮船招商局所属船舶出险后的船本损失,使轮船招商局能重新添置船舶,恢复营运,后期更成为该局移作船栈折旧和政府报效的资金来源,应该说严重偏离了它的设立初衷,无疑这也是该局管理者颟顸的表现。表2则反映了,尽管屡被移作他用,但这笔自保船险基金数额始终是巨大的,也就自始至终有能力来偿付失事轮船。

当然,对自保船险基金的缺陷,时人都看得很清楚。1927年国民政府清查整理招商局时对此曾有过一个清晰的断语,负责审查的会计师徐广德在报告里这样说:“查该局对于轮船保险,采取自保船险办法,已历有年所。惟查自保船险一门,按照欧美各国办法,必得将按期提出之保费,另行存储,以期稳固可靠。今该局对于各轮,每月按船价抽千分之五,为自保船险准备金,即每万两提五十两为保费。以全年计,每万两存六百两。此款若能分别存储,不作别用,未始不可。乃阅该局丙寅年(指1926年)帐略,该自保船险一项,计共九十九万五千七百余两。虽有此项科目,事实上该局并不将该项现金提出,分别存储。每次提出若干,仅就账上转过一遍。考诸事实,实与自保船险原则不符。又查得该局第三十八届发股息廿九万两,乃用该局汉冶萍股票四十万元折合发给,由自保船险项内开支。第三十九届发股息三十万两,亦用汉冶萍股票四十万元折合发给,照旧由自保船险项下开支。又该局第三十八届及第三十九届船身折旧,均由自保船险项下扣除抵冲。又四十一届船本估价增加,而自保船险费并未照增。凡此种种,均与自保船险原则不相符合。”一言以蔽之,本意是好的,但人生南北多歧路,不免有时入它途。

虽然有以上种种缺陷,会计上不独立,屡次被挪作他用,更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自保公司性质,局内人士也大都认为“自保船险为准备金性质,专备抵补损失,计分自保船险及自保趸船、拖驳船险二户,均在各款总登内。”但是,这并不妨碍它在历史上的开创性与积极意义。自保船险基金是近代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第一次试图用自保的形式来解决经营中所面临的巨大风险问题。换言之,轮船招商局是近代中国第一家开创船舶自保模式的企业。这值得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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