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

2017-12-15 15:02曾英姿
中国市场 2017年35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公司法

曾英姿

[摘 要]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以及公司管理上,相较于旧“公司法”更具操作性也更具完整性,也让股东的权益在新“公司法”中引起巨大转变。文章针对“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方法与措施,以供大家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进行参考。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结构;治理机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5.057

《公司法》是保护市场顺利发展的法律法规,并不归属于行政法律体系,但该法律适用于《刑法》以及《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破坏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的处罚。由此可知《公司法》是作为维护市场统一以及方便经济发展等重要项目的法律法规,该条文主要适用于公司结构以及相关事项。作为经济法律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在市场内早已将公司法全面渗透经济发展进程中,有效保障了股东治理机制和市场治理的规范化。

1 概述《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与主要内容

1.1 股东治理机制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他们开办公司并聘请管理人员协助其管理公司。依据学术界某些专家的观点,股东与公司的管理者必定会有利益矛盾,主要成因是管理者与股东所处的两个不同位置。双方都期待能够从公司或企业的经营收入处获得更多的利润与经济效益。所以会出现铤而走险的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或企业的财产,严重影响公司的长远规划与发展。依据信号不对称理论,部分专家认为股东作为出资人,可是并未经常参与公司的日常运作与事务处理,所以相当一部分股东都无法及时得到公司经营的准确数据。当管理人具备信息管理以及信息控制能力时,股东就要相应地将自身所得利益进行有效保护,并提升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力度。《公司法》在管理者跟股东两者间成为一种无形的力量,既具备制约能力同时也具备监督管理能力,并运用公司或企业的内部构架,把会造成徇私舞弊的职位进行科学有效的权力分化。并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限制公司管理層过大的岗位权限。我们通过以上一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1.2 股东治理机制的内容

股东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点,股东具备对企业或公司进行重大决策的时候有参与权;第二点,股东具有股份转让权。

首先,笔者谈的是股东的重大决策权,该特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出现重大转折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以确保股东的利益。二是在《公司法》中有严格规定,股东如果在非常时期可以召开董事会的临时会议。三是如果股东单独或者说合计持有公司或企业的3%以上的股份时,就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前10天向公司或企业董事会书面提交临时提案,而董事会必须在两天内要将所有股东通知到位,同时也要把该提案向大会进行提交与审核。四是新《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在进行董事或者监事人员时,表决权与竞选人数要相符,股东可以集中使用自已的表决权。要注意的是,这与普通的投票制度不一样,是实行累积投制,股东们可以将手上表决权用在多人或个人身上。

其次,笔者再说一下股东股份转让权。在新的《公司法》内容里添加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规定。新《公司法》规定说股东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必须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股东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征询其他股东意见,若其他股东接到书面涵之日起30天内未有回复则视为同意转让股权。二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分转让更加便捷。类似这样的硬性规定让股权的转让更具灵活性。同时相较于旧《公司法》,旧《公司法》规定是三年内不允许转让股权,而新《公司法》规定说发起人股分在公司成立一年内就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2 以股东为核心的治理方式

在公司管理模式上,是运用平衡公司关系人利益为主的机制,还是运用确保股东利益的机制,从《公司法》的角度上看不单只是法律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公司的发展方向。依据国内情况分析,作者在文中建议运用股东为中心的治理形式,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体现。

2.1 提升国内生产力水平

现阶段国内经济基础不高,而以股东为中心的治理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并满足生产力水平的需求。《公司法》将股东治理作为核心导向,通过公有制的思维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关注,在立法过程中确保国有资产的利益不受损失。《公司法》则是保障股东的利益不受到损失,从而提升投资人投热情,没有过于在意利益平衡。《公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将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保障,同时也须要运用委托或者代理的方式才可以全面地保护利益相关人员。

2.2 各国《公司法》的真实反映与需求

各国《公司法》虽然在表面上弱化股东大会和加强董事会,实际上权利依旧掌握在各个股东手里。所以《公司法》的核算心依旧是保护股东权益。这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公司法》设立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其主要目的就是协助调查董事会与各股东间的关系,以确保董事会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二是《公司法》将经营权授于董事会而公司又被董事会约束,所以被误导成董事会获得公司管理权。由于经营人对公司的管理不是展现在公司的决策上,其主要职责就是控制公司。例如营业转让以及合并和解散,也包括董事的任用与免责等方面。这些关系重大的权力依旧在股东大会中。

3 《公司法》中股东治理机制存在的不足

3.1 国内公司法律制度更新过快

法律制度的快速更新实际上不能意味着市场情况变好。如果常常变动、调节《公司法》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那么会造成多数中小型企业或者公司跟不上法律以及法规的快速变化。而最重要的就是国内中小型企业占多数,而这些小型企业公司在现阶段并没有具备足够的资源储备和人力来帮助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全面调整管理。

3.2 《公司法》制度虽然章程全面但执行力度不够

《公司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了公司企业高层管理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限制股东的行为及部分权力。有某些股东为逃避《公司法》对其所引起的束缚,放弃这起决定作用、确保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的法律。最后造成公司价值大量流失,极大地破坏了公司股东的所得利益,从而引起公司破产或是被其他公司吞并。

3.3 国内企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待提升

我国长期处于发展中,现阶段致力于提升国内的教育水平,想要通过“人才强国”的观念来进行教育改革。可是国内教育模式长期处于僵化的应试教育,造成许多人才被应试教育机制所打败,成为普通人。

4 国内股东治理机制的改变

为了让公司股东治理能够彻底地进行落实,我们要进行适当的改变,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4.1 政治方面

我们从政府角度来看,国内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降低经济法等相关法规的调节,或者说在原来的条例中每年做出适当的调整。经济制度改革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并非要盲目地跟风国外法律制度。另外,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要与时俱进地改良现有的应试教育模式,将实用性强的素质教育作为主要教育方式,从而保障国内公司企业对人才的需求量,解决现阶段法律人才稀缺的现象。

4.2 企业方面

国内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果《经济法》或者相关制度规定出现调整的时候我们要按照公司现有资源,紧随国家改革的脚步,以适应国内的发展趋势。此外,国内企业也必须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构,尽量招聘具备高学历高能力的年轻人才加入企业中,帮助股东治理,打下稳固的基础。

5 结 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国内司法在股东治理当中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要科学有序地运用《公司法》相关制度,从而有效保障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卢祥兴.新时期《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J].法制与经济,2017(6):64-65,68.

[2]李玉林,赵河军,王占友,等.股权变动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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