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浩 彭 平
构建广州融资租赁仲裁体系的研究
王 浩*彭 平**
广州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引发笔者关于构建广州融资租赁仲裁体系的思考。笔者认为,构建广州融资租赁仲裁体系应将重点放在未来的南沙不动产融资租赁公示难题制度设计上,建立不动产融资租赁物权公示制度、融资租赁合同仲裁条款、融资租赁仲裁员专家队伍、融资租赁纠纷之仲裁规则等一系列完整制度,推动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和繁荣。
仲裁条款 专家队伍 仲裁规则 不动产融资租赁物权公示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主要从事电脑租赁等相关产业,掀开现代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程。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全世界租赁成交额1978年为410亿美元,1987年为1038亿美元,截止2000年,达到5000亿美元,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融资租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超过30%。
中国融资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在中国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满足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为了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和美国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1981年4月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我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1981年7月,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成立了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通过采用融资租赁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等,改善了产品质量,提高了中国企业竞争力,对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两家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2007年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
2007年-2015年上半年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亿元)①《2015上半年中国融资业租赁发展报告》,商务流通部,2015年。
根据上表从2007年到2015年上半年的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数据变化,我们可以看出,近年来,中国融资租赁产业获得了大力发展。但是中国的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只有约5.5%,与欧美(欧美市场的渗透率普遍在20%左右)相比,中国做大融资租赁还有非常巨大的发展空间。
法律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即监管、法律、会计、税收政策环境)之一,法律本身的发展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保障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其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机制的建立则是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障融资租赁业健康、安全发展的重中之重。《合同法》第十四章专门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加之201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机制已经构建完毕,依法保障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成为现实。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和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数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的态势。据统计,2008年全国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为860件,结案率为87.48%;2009年受理1677件,结案率为88.53%;2010年受理1928件,结案率为84.08%;2011年受理2808件,结案率为85.45%;2012年受理4591件,2013年达到8530件。
上海仲裁委从2010年1月1日至今,已经审理数百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95%以上都是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或担保人承担合同责任,涉及的租赁物包括大型研究设备、工程机械等工业设备。涉及的诉讼请求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是请求支付租金;第二是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逾期利息等方面;第三是请求解除合同,涉及租赁物取回和损失赔偿等方面。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3年共受理融资租赁案件24起,自2009年以来,5年共受理50多起,涉案标的为2.52亿元人民币.此外,还受理了20多起类似融资租赁的长期分期付款保留物权纠纷案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1986年开始受理第一起融资租赁纠纷。
广州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已经迎头赶上,目前,100余家融资租赁公司已在广州市注册,注册资金达500余亿元。其中,截至2015年6月,在南沙区已注册近40家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金超过150亿元,南沙成为了广州融资租赁发展最快的地区。2013年广州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300亿元,2014年约为1000亿元,预计到2016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将达到5000亿元。
广州融资租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风险及法律纠纷正在逐步显现:
首先,在合同文本的争议管辖条款选择上,融资租赁公司在拟定融资租赁合同模板时面临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两难局面。融资租赁公司普遍认为,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融资租赁纠纷方面,并未有自己专门的仲裁规则或者指引,其更愿意相信法院审理该系列纠纷的专业性。
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公司违约,目前已存在一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但是,迄今为止,广州未审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在为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修订融资租赁直租合同及售后回租合同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时,当笔者提出用仲裁方式取代诉讼管辖时,该融资租赁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让笔者体会到让当事人明白仲裁在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有益之处以及采纳仲裁方式来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建立广州融资租赁仲裁体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长期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的实际法律需求,笔者认为构建广州融资租赁体系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目前,多数企业对仲裁委员会感觉比较陌生,企业不了解仲裁委员会的制度和规则,不清楚仲裁与诉讼的区别。除了企业对仲裁程序比较陌生之外,很多律师对仲裁程序也不熟悉,承办的仲裁案件也比较少,若此时企业聘请一个不熟悉仲裁制度和仲裁规则的律师做法律顾问,则企业在制定合同文本时,面对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时就很难作出仲裁条款的安排。由于中国古代政府兼任审判职能,自古以来形成的老百姓到衙门告状的习惯很难改变,1949年建国后,每个公民均长期经历了相信政府相信党的教育历程,有困难找政府解决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维惯性,仲裁制度毕竟是西方舶来品,中国百姓和中国企业在仲裁机构不是政府机关的情况下,再加之没有很好的获得仲裁知识普及,没有体会到仲裁的优势时,在面临选择去法院“打官司”还是去仲裁委申请仲裁时,自然人及企业首选通常是法院诉讼方式而不是仲裁委仲裁方式。之所以前述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中不愿意选择仲裁条款,相信也是基于上述理由。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加大仲裁的推广力度,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小组,深入各融资租赁公司,了解融资租赁行业状况及特点,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在解决争议问题上的真正需求,向融资租赁公司宣传介绍仲裁制度,让融资租赁公司了解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让融资租赁公司深知仲裁的优势: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就什么事项仲裁,协商仲裁规则的选择以及仲裁员的选择等;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尤其是涉外仲裁裁决,在司法执行方面,根据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规定,如果发生了商事纠纷,在《纽约公约》147个缔约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获得的仲裁裁决,若当事人一方不主动履行该裁决,另一方在其他任一缔约国法院都可按照公约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对仲裁程序的介绍,促使融资租赁公司了解仲裁,信任仲裁,选择仲裁。
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与融资租赁公司加强沟通,了解融资租赁的各种业务模式,在各融资租赁合同模板中定制融资租赁仲裁条款,以促使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磋商时与合同相对方就可能发生的争议达成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
仲裁的优势之一就是专家办案、服务性强,仲裁员是从各行各业中选聘的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在专业技术领域能体现他们的特长。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仲裁审理上,若想取得一定的突破,仲裁委员会需要建立一支精通融资租赁专业的仲裁员队伍。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一批精通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人士加入到融资租赁仲裁员队伍中,通过融资租赁专业培训、沙龙、研讨会等方式提高仲裁员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水平,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仲裁时选择专业的仲裁员。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赋予融资租赁合同如下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合同会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售后回租合同中出卖人和承租人合二为一)〕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组成,其内容是融资,但表现形式是融物。
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说是脱胎于信贷合同,但是远比信贷合同复杂得多。信贷合同是指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借贷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则是指出租方购买承租方指定的租赁物然后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交易行为。借款合同只涉及货币,是单纯的融资;融资租赁既涉及货币,又涉及租赁物,为融资和融物结合的行为。
实务中,借款行为一般通过借款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形式进行操作,即贷款人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放款,同时与借款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形式对借款协议提供担保。
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类型也在不断增加,有直租业务、售后回租业务、委托租赁业务、厂商租赁业务、联合租赁业务、保理业务、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通道业务,还有租赁资产证券化甚至包括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或新三板上市业务。下面仅仅以其中的内保外贷形式为例来阐明融资租赁业务的复杂性:内保外贷是指境外的金融机构以境内的金融机构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境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从境外金融机构贷的款项与境内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或者售后回租业务。其市场机会在于境外贷款利率远低于境内贷款利率,利用境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在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内保是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金融机构提供保函或信用证做担保,外贷则是境外金融机构在取得境内金融机构的保函或信用证后向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一项内保外贷业务通常需要签订如下相应合同:一是承租人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保函或信用证时与境内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或担保合同,为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保函或信用证提供担保;二是境内金融机构以境内融资租赁公司为受益人向境外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信用证所形成的担保合同关系;三是境外金融机构与境内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外债借款合同);四是境内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直租合同(其中境内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与出卖人签订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或售后回租合同;五是境内金融机构为防范保函风险,与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将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的租赁物抵押给境内金融机构做保函或信用证担保的抵押合同;六是境内金融机构为防范保函风险,与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将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应收账款做保函或信用证的担保而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七是境内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将融资租赁公司用于收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的账户及向承租人支付售后回租业务的购买租赁物的账户开设在境内金融机构并接受境内金融机构的监管,将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承租人租金的账户(同时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归还境外银行贷款本息使用)开立在境内金融机构并接受境内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委托境内金融机构按时向境外金融机构划款偿还贷款本息;八是在境内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为防止汇率波动风险,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根据境内金融机构对外汇汇率变化所发出的指示,由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增补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数额用于保证外汇汇率波动所产生的外汇汇率敞口风险,避免境内金融机构承担保函责任;九是境内金融机构还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者第三方为境内金融机构的保函承担保证责任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抵押合同。
从内保外贷融资租赁业务的九个合同关系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业务远比借款合同业务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比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多,如果单纯的用现有仲裁规则去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显然不能满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需要,需要仲裁委员会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自身特点,相应修改完善现有的金融仲裁规则,为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件打好基础。
1.广州利用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发展不动产融资租赁的现实意义
国家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目的就是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统筹谋划,加强协调、先行先试,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为全国改革积累经验,从而将成功经验进行全国推广和普及,为国家下一步深化改革和开放服务。因此,广州可以凭借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学好用足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利用《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中提到的国家将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全国统一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之优势,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合作,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强化国际贸易功能集成,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培育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为全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由于广州及南沙已经初步形成了融资租赁产业规模,广州市将南沙战略定位为广州市融资租赁基地,发展融资租赁产业已经成为南沙的历史使命和政治任务,广州在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融资租赁必将成为推动广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下一个增长点。
目前,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融资租赁方面已经走在全国的前列,已经在动产方面制定了一整套相当完善的制度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天津已经把融资租赁的发展作为支柱产业予以扶持。如果广州南沙的融资租赁政策一味地学习甚至抄袭天津、上海的制度和做法,将永远不可能超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的融资租赁产业政策,只有在学习、吸收上海、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先进融资租赁产业政策和做法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将其特色部分吸纳为南沙所有的基础上,再行创新出更加鲜明、更具广东特色的不动产融资租赁产业政策。换而言之,南沙的融资租赁产业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必须体现自己的特色,必须正视天津、北京、上海融资租赁业已经发展成熟的优势,错位竞争,制定出一套天津、北京、上海均没有的领先全国的不动产融资租赁政策,才能将广州打造成为华南融资租赁聚集中心以及中国融资租赁第三极。
目前,全国各地的融资租赁政策均尚未能对不动产融资租赁政策形成有效突破,难点是不动产融资租赁的不动产所有权过户登记的问题。不动产融资租赁通常需要进行两次产权过户,第一次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不动产租赁物的选择购买不动产或者是出租人购买原属于承租人所有的不动产形成出租人对不动产的第一次所有权变动,以解决承租人融资的需求;第二次是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不动产租赁物以实现承租人取得该不动产租赁物所有权,从而产生第二次所有权变动。不动产进行融资租赁的两次所有权变动依法需要缴纳契税,仅契税成本就高达6%,而融资租赁的收益率大概只有1%。南沙如果能够率先制定不动产融资租赁法律标准,明确融资租赁不动产规则,确定融资租赁不动产合法性,解决不动产融资租赁中两次不动产所有权过户登记之难题,必将吸引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落户南沙从事不动产融资租赁,有望启动万亿元级别,甚至十万亿元级别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市场。
2.仲裁委员会在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中抢占先机之思考
首先,仲裁委员会应利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赋予仲裁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地位,制定不动产融资租赁所有权变动之物权规则。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规定了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但并非所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需要登记才能产生效力,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原则。
登记生效主义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法律允许有例外情形:“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无需登记即能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已经起到物权公示的效力,所以自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即发生法律效力。”①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72页。“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作为公示手段,虽然具有使权利关系明晰和保护交易安全的优点,但因其要求过于严格,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不尽符合交易便捷性要求。因此,在将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同时,对某些本身已经符合公示性要求的物权变动,例外地承认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其生效要件,正可以弥补公示要件主义过于严格的缺憾。”②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124页。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既然赋予了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地位,仲裁委员会可以积极运用这一规定,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规则,通过仲裁文书的形式确定不动产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规则体系。
其次,不动产的诉讼管辖特性决定了仲裁在不动产融资租赁中的优势地位。
我国不动产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院诉讼的方式,一种是仲裁委员会仲裁方式。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只有存在仲裁协议且仲裁协议有效时,才能启动仲裁程序解决不动产纠纷,否则,需由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动产纠纷。不动产融资租赁纠纷也同样面临着诉讼和仲裁两种解决途径的二选一局面,当事人往往也比较纠结于如何去选择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不动产融资租赁纠纷时,仲裁的优势是明显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我国1982年、1991年、2007年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均如此规定。司法实践中,2015年2月4日之前只要是涉及到不动产的纠纷,法院习惯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其他法院根本不予立案,根本不区分是关于不动产的物权纠纷还是关于不动产的债权纠纷。广州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广州之外做不动产融资租赁,因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也同样将面临被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而面临不动产所在地地方保护主义的风险。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将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但是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又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规定为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利。且融资租赁纠纷实务中,绝大多数的纠纷是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引起的,又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设立在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等地区和城市,如果在偏远地区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不动产融资租赁,诉讼途径解决不动产融资租赁纠纷将很难保障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利益,且偏远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法院的法官有些根本就不了解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对内保外贷、资产证券化等甚至未有所闻,融资租赁公司在诉讼中很难获得公平对待。笔者2015年在新疆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一起内保外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代理人,要求受理法院向被告交付原告起诉证据时,竟然被告知当地法院未有在开庭前向被告交付原告证据之做法。开庭时,原告仅携带证据原件和一套证据复印件当庭提交,导致笔者和法官只能同时有一方可以看到证据内容。笔者除了对该做法感到深深的无奈之外,更加确信建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审理机制的便利性及重要性。
仲裁的无地域性恰恰解决了经济发达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在偏远或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诉讼风险。只要从事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仲裁条款,且该仲裁条款有效,则根本不用考虑不动产所在地这一因素,不论不动产在哪里,甚至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只要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委员会和仲裁条款且仲裁协议有效,就依法应当由合同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来审理该不动产融资租赁纠纷。因此,设立在广州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广州之外的地区开展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由于承租人需要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在合同谈判上处于弱势地位,融资租赁公司完全可以要求承租人接受仲裁条款而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审理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再者,融资租赁专业方面的仲裁员是国内外知名的融资租赁专家学者,国内融资租赁界顶级专家甚至一辈子专门研究的就是融资租赁,精通融资租赁的创新业务,熟悉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动态,专家仲裁优于法院法官审理。
前面已经论述,广州需建立一批精通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仲裁员队伍,可以聘请国内外融资租赁专家学者或者权威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门审理仲裁融资租赁法律纠纷。随着融资租赁业的飞速发展,近年来,传统融资租赁业务与金融产品创新结合起来,新业务模式不断涌现,这些融资租赁专家学者或者权威人士,主要研究的就是融资租赁专业,尤其熟悉了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可适应案情复杂、科技含量高、法律问题复杂等新情况,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由这帮专家学者或者权威人士审理融资租赁仲裁纠纷,具有法院不可具备的优势,法院根本不可能聘请全国融资租赁专家学者或者权威人士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审理融资租赁纠纷,一般都是受理法院法官审理,法院最大的可能就是在重大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邀请专家论证而已。因此,从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人员角度比较,仲裁具有法院无法比拟的优势。
第四,南沙已设立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具有抢占广州南沙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模式之地缘优势。
2011年12月,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共同在南沙设立非盈利性的国际商事仲裁平台——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实现我国大陆法律、英美法律及境外大陆法律的共同运作,开创独树一帜的创新模式,与现代融资租赁业务不断创新不谋而合,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创新、不动产融资在业务上的创新、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和法律创新互相融合渗透,必将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仲裁委员会可借南沙国际仲裁中心,致力于成为我国不动产融资租赁规则的领航者,促进不动产融资租赁的业务发展,将南沙发展为我国不动产融资租赁的聚集地,从而带动广州下一轮经济的增长。
广州南沙的不动产融资租赁产业政策,应当重点在不动产融资租赁上寻求突破。仲裁委员会应抓住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发展机遇,积极协调广州市政府、南沙区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将重点放在未来的南沙不动产融资租赁公示难题制度设计上,建立不动产融资租赁物权公示制度、融资租赁合同仲裁条款、融资租赁仲裁员专家队伍、融资租赁纠纷之仲裁规则等一系列完整制度,推动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和繁荣。
Study on theEstablishment of GuangzhouFinanceLease Arbitration System
Wang Hao Peng Ping
Guangzhou’s finance leasing industry develops rapidly,leading the author to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Guangzhou finance lease arbitration system.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o build Guangzhou finance lease arbitration system should focus on the future institutional design for the finance leases real estate property announcement in Nansha,the relevant arbitration clause,arbitrators team,the special disputes arbitration rules etc.to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e lease business.
Arbitration Clause Arbitration Rules Expert Team of Arbitrators Finance Lease Real Estate Property Announcement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李卓平、刘执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