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丹东+++莫南
大学生李文星误入传销而死,再次引发全社会对传销活动的重新审视。铲除和瓦解传销土壤,既需个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更需立法、执法等多领域的治理联动。
顺利毕业找份工作是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可这份本以为能大展宏图的“聘用通知函”,却成了大学生李文星的“死亡通知书”。
从2017年5月15日在招聘平台上发送简历,到2017年7月14日被发现客死天津静海区,短短两个月时间,一个生龙活虎的求职学子因误陷传销而被逼走上了“不归路”。
李文星不幸身亡后,“传销”再度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其实,相关部门从未放松打击整治传销,但传销活动给人的感觉依然是“屡禁难绝”。其中原因何在?
千变万化的传销“面孔”
传销并非一成不变。从最开始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传骨灰安放格位”等,傳销不断变换手法,更具欺骗性,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
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更具隐蔽性。一些不法分子还盯上了“微信朋友圈”这个平台,诱骗朋友圈好友,以商品零售为幌子,以发展下级代理商的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2013年5月,公安部在网上发布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其中提到,“传销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拉人头式传销仍处于高发期,个别地区屡禁不止,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日趋严重,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传销活动更加隐蔽,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警示第一条就指出,要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广大人民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无论何种形式,传销的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以发展下线人员作为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的行为。
有专家指出,识别传销,需要看3个主要特征:一是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缴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二是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三是团队计酬,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李文星案发生后,天津市打响了一场打击取缔非法传销专项行动“歼灭战”。专项行动开展两天,端掉传销窝点420处,清理传销人员85人。8月9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号通报,静海检察院已依法批捕9名“蝶贝蕾”传销组织犯罪嫌疑人。
2017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称,近期传销组织活动猖獗,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利诱欺骗有关群众误入传销骗局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部门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屡禁难绝”原因何在
“传销的存在形式多样,非常具有迷惑性,很多人容易将其与分级销售等销售方式搞混。因此,传销很容易发展下线形成组织,且作案地点隐蔽易转移,特别是现在的网络传销模式,监控取证难度更大,打击传销窝点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相对来说,作案易,侦破难。”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分析认为。
高艳东说,传销的方式可以让传销分子快速大量获得金钱,迎合了社会上不少人“赚快钱”的心理,这样的诱惑让许多人“飞蛾扑火”。
同时,传销一旦形成规模,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迅速扩大,大雪球也容易分散出一个个小雪球,所以在打击时很容易出现“漏网之鱼”。这些“漏网之鱼”熟悉传销手法,很容易再上手。“不仅如此,很多分级销售经营模式,比如微商,也很容易发展成传销。”
在南华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副教授欧阳爱辉看来,传销“屡禁难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于传销尤其是网络传销带有很强的技术性和隐秘性,识别起来较困难。其次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经济人”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急于发家致富等心态难免给各类传销活动留下可乘之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传销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屡禁难绝”有三方面原因:一是传销违法收益高,违法成本低,传销的组织者、头目和始作俑者见利忘义,铤而走险;第二个原因在于参与者往往求财心切,“想挣大钱发大财”;第三个原因在于欺骗性强,基本是先洗脑,也就是先上课做讲座,讲座的核心内容就是快速致富,讲不劳而获、投机主义,基本上都是颠覆价值观的内容。
哪些心理作祟作怪
在不少专家看来,陷入传销活动与人们的内心活动分不开。
“人的心理过程分为认识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三者互相影响。一个人倘若进入一个传销组织或长期耳濡目染,受群体压力影响,就会产生从众心理,在自我意识上会有意无意地认同传销的一系列观念。此外,传销的大量出现还与熟人社会心态有着密切关系。就现实社会中的传销来说,很多人都是轻信亲朋好友等熟人而被卷入传销;就网络传销而言,彼此都是在互联网空间出现,虽然缺乏熟人社会中彼此之间互相的、无形的约束力,但容易出现更加无所顾忌的问题。所以,熟人社会心态也给传销提供了可乘之机。”欧阳爱辉说。
在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丽天看来,一些人陷入传销,有三方面的心理。
一是自我欺骗、自我麻木心理。不少传销参与人事实上对传销或多或少都会有些了解,但仍有一部分人沉迷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心理因素就是自我欺骗、自我麻木。久而久之,这种心理就会让传销参与人认为自己所参与的并非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一部分人在意识到自己受骗后会产生报复心理,将自己所受到的伤害转嫁给别人,这一方面能完成所谓的业绩,另一方面会使其产生心理满足感。endprint
三是“击鼓传花”的心理,即使认识到是传销骗局,但有些人觉得只要自己能挣到钱,就不用顾他人的权益,因此会乐此不疲地积极进行传销。
对于传销“屡禁难绝”背后的社会心理,高艳东认为有四点:“一是盲目追求金钱的心理。绝大多数人虽然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但在实际中仍抗拒不了。二是‘搏一搏,单车变摩托的赌徒心理。大多数人掉进陷阱被骗了许多钱后,往往会有一种只要发展下线就有机会把钱捞回来的心态,这会让人在传销泥潭里越陷越深。三是拉别人下水的心理。当自己陷入泥潭时,有些人往往会想拉个人做垫背的,一方面可以回本,另一方面就算不回本也有人陪着自己。四是从众心理,看到身边很多人在做传销时,往往会丧失判断,也觉得没有什么问题。”
如何压缩传销空间
其实,我国打击传销的立法起步并不晚。
在行政法规方面,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在处罚上更加细化。条例明确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立法上,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专门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刘捷表示,传销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不完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认为,现实情况中,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传销人员的刑事责任很难,以致当前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大多以涉及非法拘禁等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打破传销“屡禁难绝”怪圈?
欧阳爱辉建议:第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有更加准确清晰的界定,从而令其具备更强的适用性。第二,对传销的打击应更多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和稳定化。第三,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针对高科技手段层出不穷的网络传销,相关部门应利用技术手段做好各类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第四,要加强对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并强化其风险意识。
在陈丽天看来,打击传销还要端正公众的认知,要让公众充分认识到传销活动的危害性,不要等到出现了严重危害结果才有所警醒。“要加大宣传力度,要以类似打击电信诈骗的宣传途径方法来宣传传销的危害与各种表现形式,使公众能够认清传销的本质及其各种特征。”
当前,传销隐蔽性日趋增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在高艳东看来,传销的隐蔽性不能仅从字面意思来理解。“首先,传销方式多样,让人难以分清,它可能仍然在一个相对较大的圈子里活动,但仍不易被人察觉;其次,在互联网时代,传销组织会采取线上发展,不法分子躲在网络背后异地操作,不透露姓名;同时,现在的传销骗术十分高明,他们把打击传销行为说成是宏观调控,内部待人有礼,不限制自由,教你努力、坚持,甚至还有反侦查模拟演习,这样一套模式使一部分传销组织极具隐蔽性。”
不过在欧阳爱辉看来,隐蔽性是相对的。“假如我们能够将传销和其他活动做出明确界定,加强法治宣传,提高人们风险意识,并强化对网络平台的监管,相信可以很大程度削弱傳销的隐蔽性。”欧阳爱辉说。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