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作出承诺或者担保等决议。”6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2016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提出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边界。
多年来,地方人大通过立法积极保障决定权行使。2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北京、重庆、浙江等地,人大票决重大民生实事工程成为可供复制的范本。但是,从一些人大行权实践来看,少数地方人大决定权越位和缺位现象值得重视。一些地方决策中“先拍脑袋,再拍胸脯,最后拍屁股走人”的现象并不罕见。一些令人震惊的决策失误、决策腐败,甚至伤害群众感情和利益的行为,呼唤地方人大决定权走上法治大道。
目前,各地應按照中央实施意见,通过修改法规、完善政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和行权程序,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作为行使决定权的重点,把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列入决定权“权力清单”,既要依法认真作出决议决定,又要检查“一府两院”执行决定实效,防止人大决定成为“空头支票”。
来源:《公民导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