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楠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过程中,不断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提出了一系列监督新举措。党内监督路径上“嵌入”与“协同”相互配合;党内监督策略上辩证分析“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党内监督内涵上突出纪律、规矩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监督效能上强调改革和调整监督机构设置,巡视和派驻相结合,加强纪检机关自我监督;党内监督要素上从党章和领导干部入手,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监督实践;党内监督制度上明确了保障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等价值取向,有力地指导了新形势下党内监督的实践创新。
[关键词]
十八大;全面从严治党;党内监督;党风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7)06001607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战略布局之一,其重要内容是党内整风肃纪,从严管党治党,预防和惩治腐败。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推进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和制度建设,这其中哪一项也少不了对党内监督工作和制度的加强与完善。我们党在积极探索党内监督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丰富了党内监督的理论体系,拓宽了党内监督的渠道,为进一步指导党内监督实践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党内监督路径的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内监督呈现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严肃党内风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二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党内监督语境下的腐败治理协同配合、相互促进。在从严管党治党的过程中,我们党创造性地开辟了“嵌入式”和“协同式”的党内监督新路径。
(一)将党风廉政建设嵌入反腐治理
“嵌入”是政治学专业术语,是指一个组织或者一个系统通过某种关联机制与另一个组织或系统发生有机联系,在二者相互作用基础上形成共同意志或行动;从功能上看,“嵌入”不是机械套装,而是组织之间的有机融合和植入,从而带来组织功能的整体性发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整顿党内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義、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着力构建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权力制衡体系。中央提出抓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反对奢靡之风,就是提出了一个抓反腐倡廉建设的着力点。将党风廉政建设嵌入腐败治理,抓住了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关键所在,为构建惩治和防范腐败体制起到关键作用。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嵌入式”政治理念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在分析中国共产党党内问题的基础上对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指导思想的升华。党的作风建设作为反腐的突破口,在推进腐败治理的同时,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进程。一方面,党的作风建设由虚入实,不是“挂横幅,喊口号”,而是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想实招,求实效。另一方面,党的作风建设不是一阵风,而是关乎党的建设和发展,稳定党心、民心的关键所在,党中央从统筹全局的高度突出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期性和经常性。我们党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先后贯彻执行了“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在党内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党的忠诚教育活动等,以讲规矩、守纪律作为严肃党风党纪的重要评判标准,提出党风廉政建设要抓关键节点、关键环节,对岁末年初、传统节日、婚丧喜庆和干部提拔晋升等问题易发多发时段,多敲打多提醒,防患于未然。党中央通过一系列战略部署将党的作风建设由“务虚”推向“务实”,遏制了腐败现象的继续蔓延,增强了党内监督的实效性。
(二)腐败治理与国家治理相互协同
腐败治理与国家治理互为因果关系,当前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最大威胁是党内腐败蔓延,腐败会导致国家治理能力下降,而国家治理能力低下会导致腐败。党中央将党的作风建设嵌入腐败治理,以党的作风建设为突破口治理腐败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变革党内监督理念,还需要变革行政理念,摒弃传统的办事理念,以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要求,统筹全局,落实细节,形成腐败治理与国家治理相互联动、相互协同的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这一目标指引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多个领域,具体包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强化法治建设、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等多方面体制机制及法律法规安排,推进国家治理顶层设计。国家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方法、治理途径多样化,以实现多元治理为目标指向,这一过程涉及权力行使的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规则和边界,为抑制腐败蔓延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党中央将腐败治理的体制机制寓于国家治理体系层面,对反腐工作中党纪法规、理念原则、机构设置、职能设定及一系列具体的运行机制进行调整和优化,强化司法反腐的职能定位,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处置功能,增强监督效果,创新监督方式,不断提升党和国家腐败治理能力。
二、党内监督策略的新变化
我们党正确分析和判断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标本兼治,强化党内监督,在“治标”和“治本”过程中展现出党的政治智慧和坚强决心。
(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强化党内监督要做到“标本兼治”,这里的“治标”是指解决党内监督面对的现实问题,即整风肃纪,遏制腐败,使领导干部不敢腐;“治本”是指从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入手,从源头上制止党内不良风气和腐败问题的产生,使领导干部不能腐。
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打好作风建设攻坚战持久战,坚决铲除腐败这个致命“污染源”,进一步推进标本兼治,全面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中国共产党辩证处理“治标”和“治本”的关系,“治标”是“治本”的起始点,而“治本”是“治标”的最终落脚点。习近平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1](P56)他结合反腐形势的严峻性,首次提出了“治标”重于“治本”的治理思路。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只有依靠强大外力才能打破事物既定运行轨道,因此,强力“治标”可以打破腐败惯性机制,重塑党内运行机制。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严惩腐败,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不断打破腐败“禁区”和“惯例”,逐步进入反腐“新常态”,持续的反腐高压态势使腐败的存量和增量逐渐减少,凸显了党内监督的综合治理效果,为标本兼治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条件和政治氛围。endprint
(二)“三不机制”是标本兼治的最终归宿
“标本兼治”是我们党根据党内腐败严峻形势制定的政治策略,最终目的是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三不机制”及类似观点在十八大以前就提过: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惩治腐败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的提法做了微调,提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强化“不敢腐”氛围,逐步实现“不能腐,不想腐”[1](P135)。这样使“三不腐”的提法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有力。十八届中纪委七次会议指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气象”[3]。因此,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的过程中,构建“三不机制”,使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才是最终归宿。
(三)构建“三不机制”重在“两个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要紧紧牵住牛鼻子,党委和纪委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责任主体,也是党内监督的责任主体,对构建“三不机制”负有主要责任。党委和纪委在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明确分工,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和纪委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全面从严治党以来,各级党委发挥监督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批评教育等方式方法实施全方位监督,各级纪委履行专门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加强党内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内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同时,中央强调责任落实,各级党委、纪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责任追究完整链条,提升了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治理成效,为构建“三不机制”奠定了制度保障。
三、党内监督内涵的新指向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
党内监督从内涵上讲,是党在自身组织架构内部,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规矩,相互间检查是否遵规守纪的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创新和发展,进一步丰富了党内监督的内涵。
(一)党内监督要把“纪律挺在前面”
中纪委强调:“强化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5]党规党纪是党员的底线,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用纪律管住8800万党员,让党员干部牢记党规党纪这条红线,自觉做到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从而远离腐败、抵制腐败、反对腐败。把纪律挺在前面,要做到严重违纪和轻微违纪一起抓,既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又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把纪律挺在前面还要“小题大做”、“锱铢必较”,体现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培育全党对纪律和规矩的敬畏之心。近年来,我们党审时度势,把严明党的纪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着力点,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五个必须”要求,确立了纪律的“底线”保障作用。
(二)党内监督要树立“规矩意识”
规矩是规则的标准和尺度,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而言,成文的规矩既包括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也包括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不成文的规矩专指后者,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规矩,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的规矩体现了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体现为对党纪和国法的敬畏和尊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习近平指出了一些“不守政治规矩”的现象,并將不守规矩概括为“七个有之”:任人唯亲有之,拉帮结派有之,阳奉阴违有之,收买人心有之,封官许愿有之,造谣生事有之,妄议中央有之[6](P69)。纪律不可能囊括所有的规矩,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过程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应该作为党内规矩予以遵守。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要将讲规矩和守纪律结合在一起,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接受党内监督。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习近平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的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5]。这项要求直接采用了“四种形态”的表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又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它科学回答了现阶段“党要怎么管”、“纪要怎么严”、“党委怎么办”、“纪委怎么干”等一系列问题,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对纪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督执纪要从原来重点盯违法、盯少数转变为盯违纪、管全体,既要治“病树”、拔“烂树”,又要保护“森林”,在执纪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发现、分类处置、提高效率,以高层次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的能力,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治理中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党内监督效能的新提升
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党内监督效能的提升,通过监督机构调整、职能结构重设、专门监督机关增设等结构性改革和体制机制完善、监督方式整合等内涵式调整,更加注重党内监督“质”的提升,增强了党内监督能力,强化了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治理的效果。endprint
(一)“改革与调整”提升党内监督效能
我们党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治理工作力度,对中央和各地纪委进行机构调整和职能重设,创新体制机制,大大提升了党内监督效能。在机构设置上,委部机关撤销绩效管理监察室、执法监察室,新设立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撤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党风廉政建设室,新设立党风政风监督室。通过新設、增设、整合等方式改革内设机构,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同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向一线办案和监督工作倾斜,各地纪委也纷纷启动内设机构调整工作。在职能方面,党中央以党章为依据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厘清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针对职能泛化、方式固化、作风虚化等问题,提出纪检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落实执纪问责。同时清理纪委职能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聚焦监督责任落实,使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制度路线重新发挥制度预设功能。在体制机制上,纪律检查机关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工作,各级纪委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不仅要向同级党委汇报,还要向上级纪委报告,解决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权问题,体现了“两个为主”的具体安排,避免了空泛化的监督制度建设,促进了双重领导体制的功能发挥。
(二)“巡视与派驻”让党内监督不留空白
我们党对巡视工作进行重大调整,进一步提升了巡视工作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7](P156)巡视效果涉及巡视组、巡视组组长与被巡视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用建立巡视组长库,权力一次一授等方式较好地规避巡视中的权力滥用。为弥补常规巡视的不足,中央巡视组在履行常规巡视职责的同时,又采用专项巡视,
体现出“灵、准、狠”,“短、平、快”,“专、兼、广”的特点,进一步保证了巡视质量。此外,党中央进一步明确巡视的政治性,强调巡视不是从业务上查找问题,而是从政治上查找问题,要以政治的视角回看巡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巡视范围上,积极构建全覆盖的监督格局,回顾中央巡视组巡视进度,从2013年5月到2016年8月,中央一级巡视全覆盖已完成近80%,党内监督效力大大提升。
派驻监督是中央纪委纪律检查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的结合,将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至驻在部门,对驻在班子和成员形成实质性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采取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派驻、归口派驻两种形式,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重新定位派驻机构职能,明确派驻纪检组的问责范围和工作要求,这种内涵式调整使党内监督的效果得到优化和提升。派驻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前哨”,从问题线索抓起,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前端,收到问题反映、发现线索能够马上处理,具有早发现、早处置的效能。派驻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不走的巡视组”,派驻监督聚焦监督执纪,提高履职能力,推动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抓好本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三)强化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和执行党的纪律的职能部门,落实监督责任是党的各级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党中央不断加大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出“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干部不具有天然的腐败免疫力”、“纪检机关不是廉洁保险箱”、“严防灯下黑”等一系列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的理论,并将忠诚、责任、担当确定为纪检干部的基本要求。2014年2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知》,展示了中央纪委加强自我监督的自信。在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方面,我们党积极进行组织和制度创新,包括健全内控机制、新设监督机构、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回避、保密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反映了我们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治理腐败的决心。特别是在内部监督机构建设上,中央纪委首次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事内部监督工作,地方各级纪委也相应成立对应机构,至此,全面科学的党内监督网络已初具雏形。
五、党内监督关键要素的主抓手
党内监督的主体、客体、方式方法、程序、依据是构成党内监督的关键要素。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党内监督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关键,应以党章为总依据,在推进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发挥主体作用,同时,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有力武器,不断增强党内监督的效果。
(一)党章是党内监督的总依据
党章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总章程、总规矩,是约束全党行为、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大法,对党的建设具有指导作用。贯彻落实党章是加强党内监督最基本的途径,习近平强调:“全党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8]从党章的发展历程看,党内监督自始至终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时代发展经历了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新形势下,无论是解决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治理腐败的问题,还是制定党的政策法规,都必须把党章作为总依据和根本要求。党章意识不强、党的观念淡漠,是党内存在的一大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党中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旨在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自觉履行自身的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党章为依据,回应了当前为完成党的历史使命、推进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为新时期党内监督指明了方向。
(二)强化党内监督要抓好“关键少数”
加强党内监督,重点在于抓住“关键少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领导干部的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责任就越重,其考量标准就越高,监督也就更加严格。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更是“关键中的关键”。新时期,我们党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积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在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转换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党的建设的目标、路径和决心,领导和掌控他们所在党组织建设的进程,因此,强化党内监督就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从近年来的一些腐败案件可以看出,腐败往往引起连锁式反应,一把手违纪违法引起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成为恶化当地政治生态,带坏当地党风政风社风民风的主要因素,追究其重要原因在于党内监督执行不力,没有抓住关键要素。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与其受到的监督应该成正比,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其所受到的监督就应该越强。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2],这为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指明了工作思路。endprint
(三)强化党内监督要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必要手段。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员个人、党组织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入剖析,在原则性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的建设实践证明,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整顿党内政治风气,建设良好政治生态的有力武器,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得好,党内就风清气正,党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就强,党的事业就蓬勃发展;反之,黨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就会走弯路。近年来,党中央强调领导干部要积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时常清理思想垃圾,时常反省自身言行。“观于明镜,则瑕疵不滞于躯;听于直言,则过行不累乎身”,党内不良作风的消除不仅需要法律的约束和惩处,还需要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监督效力,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提醒、适时制止,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做到防微杜渐。党的组织生活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载体,通过“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会活跃党内氛围,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提出整改建议,从而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
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新取向
我们党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整顿党内风纪,严肃惩治腐败,积极构建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党内监督以提升制度执行成效和监督效果为导向,在制度建设方面,先后颁布多部法规制度,更加强调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一)党内监督要以制度做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深刻反思“文革”教训,提出制度建党的重要思想,认为制度是保障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决定因素,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7](P212)。
我们党重视制度建设,提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党内监督的对象、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底线以及制度科学性和严密性提出明确要求,对于解决“制度虚设”、“牛栏关猫”等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党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大力加强包括党章党纪、条例规范等在内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执行力,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内监督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相互补充配合,正在逐步形成国家监察、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法律、民主、舆论相协调的监督体系,全方位、多角度扎密制度的笼子,压缩权力膨胀空间,不断显现“笼子”对权力的约束效果。
(二)党内监督要体现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制度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表现在制度的执行成效上,习近平指出,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9]。“于法周延”是从制度体系层面出发,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系统配套,共同构成严密的制度体系;“于事有效”是从制度操作层面出发,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具体,求实管用,我们党将制度建设与实践相结合,追求制度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结果。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制度的实际操作性,规范制度内容,严密制度程序,颁布制定了党内巡视派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健全和完善了干部考核制度,进一步扎密制度的笼子,科学、有效地推动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健全和完善了党内监督制度,体现了党内监督的与时俱进,更加突出执纪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展现了“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
(三)党内监督执行要体现严肃性和权威性
党内监督制度是指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以约束和制衡领导干部权力的一系列规范体系,本身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但这种严肃性和权威性更应该体现在制度的执行中,体现在党员对党的纪律的遵守中。党内监督制度以权力约束和制衡为价值取向,旨在提高制度的执行成效,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制度的执行成效强调责任落实,强调党员无条件遵守党的纪律。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我们党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无论官职大小,只要违反党纪党规就会受到惩处,纠正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体现出党中央从严治党管党的决心,也使制度治党成为管党治党经常化、常态化、长效化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各级党组织严肃执行党的纪律,积极创新党内监督方式方法,严肃处理违反党纪党规和失职失责的行为,并对影响党内风气及腐败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扯掉违纪违法人员的“隐身衣”。尤其是对党委、纪委实行责任追究,从严从重从快处理顶风违纪行为,实行“一案双查”,改变了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以来较少有党委、纪委受到责任追究的现象,体现出党内监督制度的刚性执行力,逐渐在党内形成重制度的氛围,使党内法规执行效力明显增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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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杰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