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的培育

2017-12-12 08:13汪杰贵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责任意识效能

汪杰贵

摘要:当前我国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缺乏主要表现为公共精神缺失、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公共参与认知不足和公共参与效能感不强四个方面。公共精神缺失的原因在于公共参与地位不平等、积极性不足、公共价值观认同度低与组织成员公民精神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的原因在于对社会责任意识认知不足、未能将社会责任意识融入组织意识和未能实现社会责任意识规则化;公共参与认知不足的原因在于对村庄公共事务认知不足、对当前村庄治理方式认同感低与治理主体意识不强;公共参与效能感不强的原因在于评价机制与反馈机制不健全。当前应从以下两个路径培育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一是拓展农民自组织的组织意识内容,培育农民自组织成员公共参与意识;二是细分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内容,明晰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培育具体路径。

关键词:

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公共精神;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参与效能感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7)06-0051-06

当前我国农民自组织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积极性不高,原因之一在于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淡漠。因此分析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现状及原因,探索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培育路径尤为必要。而当前农民自组织相关研究侧重于组织构建、制度完善、参与行为和困境出路等方面,鲜有关注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方面。基于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现状及相关研究局限性,笔者从三个方面就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培育做具体研究:一是在分析组织意识和公共参与意识等概念基础之上,界定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概念;二是探索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现状及因由;三是从农民自组织的组织意识内容拓展和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内容细化两个维度探寻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培育路径。

一、农民自组织意识、公共参与意识与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

当前学界关于农民自组织的组织意识研究存在两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侧重于农民自组织成员的个体意识研究,而忽视了组织整体意识研究。如存在农民自组织成员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等研究,而鲜见农民自组织的公共精神、参与精神和社会责任等组织意识研究。二是偏重于农民自组织政治参与意识研究,而缺少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研究。如存在农民自组织对地方政府政策制定和村民自治组织运作的参与意识研究,而农民自组织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意识研究缺失。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是农民自组织参与村庄治理的理念基础,因此厘清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概念尤为必要。

(一)農民自组织意识

农民自组织意识主要是指农民自组织成员的共同价值观和共同理念,是农民自组织产生的理念基础、农民自组织制度构建的元理论和农民自组织行为指南。农民自组织意识包括自治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集体意识五个方面:自治意识是指农民自组织运作过程中所具备的自我治理意识;参与意识是指农民自组织依据组织制度和规则积极参与组织活动的意识;公共意识是指农民自组织应发挥其在解决村庄公共问题中作用的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是指农民自组织应当承担农村社会治理责任的义务意识;集体意识是作为农村社会组织系统的子系统,农民自组织应积极融入农村社会组织系统与积极参与村庄治理的意识。

(二)政治参与意识和公民公共参与意识

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概念界定还应建立在对政治参与意识和公民公共参与意识等相关概念的认知基础之上。政治参与意识是指公民对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认知、态度和愿望等。贾宝云、程成、班理等认为,“公共参与意识是指公民对公共事务、公共活动的自觉认识、积极投入的心理状态。公共参与意识是一个囊括了多种要素的综合指标。包括公共参与认知、公共参与态度和公共参与意愿等维度”[1]。

而张善根、李峰认为:“公民公共参与意识受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社会阶层、价值观等民众自身特征影响,同时受社会信任状况、政府法治化水平和公共机构的公信力等外部因素影响。”[2]基于对政治参与意识和公民公共参与意识的概念认知,笔者认为公民公共参与意识是政治参与意识在公共事务领域的拓展和延伸。当前学界侧重于从公民个体视角研究公共参与意识,组织维度公共参与意识研究不足。

(三)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

基于对农民自组织意识和公民公共参与意识的概念界定,笔者对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作如下界定。第一,就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的内涵而言,农民自组织在参与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意识和共同价值观,是农民自组织的组织意识之一,是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的理念基础和组织公共参与制度的元理论,是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的行为指南。第二,就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的内容而言,具体包括农民自组织公共精神、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参与认知和公共参与效能感四个方面。第三,就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特质而言,具体包括公共性、参与性、自主性和自愿性等特质。

二、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缺乏及因由

当前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缺乏主要体现在公共精神缺失、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公共参与认知不足与公共参与效能感不强四个方面。

(一)农民自组织公共精神缺失

村庄公共问题的解决亟待农村社会组织公共精神的培育,尤其是农民自组织公共精神的培育。罗伯特·帕特南认为:“共同体中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的平等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就构成为共同体的‘公共精神。”[3](pp.100130)当前我国农民自组织公共精神缺失主要体现在公共参与地位不平等、公共参与积极性不足、公共价值观认同度低与自组织成员公民精神缺乏四个方面。

第一,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存在地位不平等问题。农民自组织作为农村社会组织系统的子系统,与村民自治组织相比,其在村庄公共事务参与中的地位不高和重要性程度不够,由此导致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精神缺乏。究其原因在于:一是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法律支持不足和政策依据不充分;二是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存在身份合法性问题;三是农民自组织难以融入农村社会组织体系之中,从而导致其公共参与困境和公共精神缺乏。为此只有完善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法律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对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政策制定,强化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引导,才能促进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从而培育农民自组织公共精神。endprint

第二,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积极性不足。一是农民自组织对于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与其自身发展的重要性认知不足;二是在农民自组织目标设置中,公共参与目标缺失,为此目标导向下的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行为不足;三是在经济理性和利益最大化理念的导引下,农民自组织积极参与和组织当前经济利益相关的事务和活动,而在事关组织未来发展的村庄公共事务参与中严重不足。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公共问题凸显,已成为当前农村基层政府和农村各种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并会影响到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因而提升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积极性尤为必要。

第三,农民自组织公共价值观认同度低。当前农民自组织价值观因同时受社会主义价值观、市场文化和传统乡村社会文化的影响而呈现多元化状态,

但核心内容为自利性和自治性,缺失权利、义务、责任、互利、法治、公平和正义等内容。为此在社会主义价值观引导下,融合市场价值观,消解传统乡村文化价值观,提高对公共价值观认同度非常重要,其不仅关系到农民自组织发展,也关系到农村公共问题解决、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和农村社会和谐。

第四,农民自组织成员公民精神缺乏。吴光芸指出:“公民精神的内涵主要包括信任、宽容、互惠、合作、诚实、团结等公共精神。”[4]当前农民自组织成员由于深受传统乡村文化影响,尚未树立现代组织价值观,致使其公民精神缺乏。一是由于缺乏契约精神,农民自组织成员之间信任度低,成员间信任维系的基础为血缘、地缘和亲缘,信任缺乏制度保障。二是受利益最大化思维导向和自身有限理性局限,农民自组织成员宽容度不够。三是农民自组织间互惠制度缺失。互惠原则是农民自组织形成的基础,然而当前农民自组织成员的互惠建立在暂时的利益分配和资源共享上,互惠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致使互惠稳定性不足。四是战略性、全局性和整体性的思维不足以及合作机制不完善导致农民自组织成员合作性不强。五是农民自组织成员之间的诚实性有待提升,路径在于农民自组织运作的信息公开,由此必须完善农民自组织运作透明机制。六是农民自组织成员的团结精神有待进一步加强,因而提升农民自组织成员文化水平,培育其协作精神尤为必要。

(二)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意识不强

当前学界存在各类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研究,然而关于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意识研究不足。一是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概念研究。如李胜蓝、李长健指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 即在寻求实现自身发展的基本目标的同时, 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义务。”[5]二是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内容研究。如毕天云指出:“农村民间组织的主要社会责任包括增强公信力、提高农民素质、增进农村整合、提供社会服务、满足精神需求和扶助弱势群体等六个方面。”[6]由此可见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对利益相关者应承担的义务,尤其是对农村公共问题解决和农村公共事务治理应承担的义务。基于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概念界定,笔者认为,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意识是指农民自组织对组织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自觉认识状态。

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社会责任意识认知不足。一方面是由于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意识研究不足,农民自组织缺乏理论指导,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民自组织目标设置中公共事务和社会责任等内容缺失。二是农民自组织未将社会责任意识融入组织意识和组织文化之中,主要原因在于农民自组织的组织意识和组织文化还停留在传统组织阶段,现代组织意识和现代组织文化尚未建立起来。三是农民自组织未能将社会责任意识规则化,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意识未能外化为农民自组织成员的行为理念和行动指南。

(三)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认知不足

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认知概念界定建立在对居民参与认知、公众参与认知和农民主体认知等概念认知基础之上。居民参与认知主要反映的是居民个体对其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所形成的一种肯定或者否定、正面或者反面的知识和信仰,代表了居民对社区自然环境和物质环境的主体感知以及对其客观生活环境的评价与认可程度[7];公众参与认知具体指公共事务认知、权责认知和条件认知三项[8];而农民的主体认知包括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治理方式认同感三个方面[9]。由此可见,参与认知包括客体认知和主体认知两个方面:客体认知是指参与主体对认知对象的评价和认可度;

主体认知是参与主体对自我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度。基于参与认知相关概念界定,笔者认为,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认知包括客体认知和主体认知两个方面,

即指农民自组织对村庄公共事务认知、村庄治理方式认同感和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權责认知。

当前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认知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民自组织对村庄公共事务现状认知不足。究其原因在于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渠道缺乏,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系统和全面的公共事务现状相关信息。二是农民自组织对当前村庄治理方式认同感不高,这是因为当前村庄治理方式单一化,农民自组织等农村社会组织未能参与村庄治理过程。三是农民自组织对组织自身在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认知不足,原因在于其组织目标缺失公共参与目标、公共参与合法性不足和参与身份缺少政策支持。

(四)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效能感不强

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效能感概念界定建立在对政治效能感、公共组织效能感和公共参与等概念认知基础之上。罗伯特·莱恩认为:“政治效能感包含两个维度: 一是与他人相比,个人自认为对政府具有影响力;二是面对政治体系,个人自认为政府会对其要求有所回应。”[10]就公共组织效能感而言,叶先宝、林加扬认为:“公共组织效能感是公共组织成员对实现既定的组织目标与组织绩效行动过程中联合能力的共同信念。”[11]公共参与是指参与公共事务的一系列行为,如解决公共问题、制定公共政策、生产或提供公共物品等行为。笔者认为,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效能感是指农民自组织对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能力和效果的自我评价以及对地方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关于其公共参与效果认同度的自我认知。endprint

基于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效能感概念界定维度,当前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效能感不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自组织对其参与公共事务效能自我评价不高,认为其难以在公共治理绩效提升中发挥作用;二是地方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民自组织公共参回应率低,对其公共参与效果评价不高。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效能感不强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评价机制不健全致使其自我评价主观性强,评价标准量化不足,从而导致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内在效能感不强。二是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机制不健全与反馈机制不完善,由此农民自组织同地方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沟通缺乏,公共参与回应率低,致使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外在效能感不强。

三、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培育路径

(一)农民自组织的组织意识内容拓展与农民自组织成员公共参与意识培育

当前农民自组织的组织意识内容主要包括自主意识、自愿意识、自治意识、参与意识和团队意识等方面,但公共参与意识缺失。而当前村庄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村庄公共问题,解决村庄公共问题的路径在于村庄各类社会组织树立公共参与意识,形成公共参与系统。农民自组织树立公共参与意识,有利于融入农村社会组织系统,有利于农村公共参与系统形成,有利于农民自组织同其他农村社会组织相互支持,从而有利于村庄资源共享进而促进村庄治理。

基于农民自组织的组织意识拓展维度的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培育路径理路如下:培育农民自组织成员公共参与意识,从而形成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依据农民自组织成员结构,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培育可从以下两个维度出发。一是农民自组织领导者的公共参与意识培育。农民自组织领导者是农民自组织的组织意识的引导者和发起者,其公共参与意识培育决定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培育结果。应从增强公共参与认知、提升公共参与意愿、转变公共参与态度和改变公共参与行为四个方面着手。二是农民自组织普通成员公共参与意识培育。首先,加强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的宣传和教育,发挥农民自组织领导者模范和带头作用,引导农民自组织普通成员树立公共参与意识;其次,加深农民自组织普通成员对公共问题和参与公共事务重要性的认识;再次,改变农民自组织普通成员的“精明”思维,降低其有限理性负面影响,树立公共参与为其权利和义务的理念;最后,完善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制度和拓宽公共参与渠道,促进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行为,提升农民自组织普通成员公共参与意识。

(二)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内容细分与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培育具体路径

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培育关键在于其内容细分,明晰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具体路径。具体而言,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意识可细化为农民自组织公共精神、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参与认知和公共参与效能感四个方面。

第一,培育农民自组织公共精神。农民自组织公共精神是指农民自组织关注村庄公共事务,并为实现村庄善治而积极参与村庄治理的一种组织理念和组织价值观。培育路径具体如下。一是提升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地位。一方面,农民自组织同其他农村社会组织具有平等的公共参与权利,奠定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地位平等的理念基础;另一方面,拓展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的平台和渠道,增加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机会,为农民自组织公共事务平等参与权奠定现实基础。二是提升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积极性。首先,拓宽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公共参与重要性认识;其次,调查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动机,满足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需求;最后,改进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环境,提升公共参与氛围。三是增强公共价值观认同度。一方面,加强公共价值观组织学习,培育农民自组织成员公共价值观;另一方面,凝练农民自组织成员公共价值观,形成农民自组织公共价值观。四是培育农民自组织成员公民精神。

其一,构建农民自组织成员信任制度,提升成员间信任度;其二,转变农民自组织成员自利理念,提升谈判能力,增强宽容理念;其三,健全互惠制度,培育互惠思维;其四,完善合作机制,增强农民自组织成员合作性;其五,完善农民自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为农民自组织成员诚实度提升奠定制度基础;其六,培育协作精神,加强农民自组织成员团结意识。

第二,培育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意识。基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维度,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意识是指农民自组织对村庄公共问题解决和公共事务治理所应有的权利义务意识。当前农民自组织对其社会责任意识认知不足,导致社会责任意识缺乏和社会责任意识规则化缺失。农民自组织社会责任意识培育的关键在于农民自组织成员公民意识培育。笔者认为,农民自组织成员的公民意识应是指其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认知,尤其是对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权利和责任的认知。农民自组织成员公民意识培育路径如下:一是农民自组织加强对其成员公共问题意识的引导;二是树立农民自组织成员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权利意识;三是培育农民自组织成员对村庄公共治理的责任意识。由此农民自组织成员公民意识培育逐步凝结成农民自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三,提升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认知。当前农民自组织对村庄公共事务现状认知不足、对村庄治理方式认同感不高及对其在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认知不足。为此提升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认知路径有三:一是完善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制度和参与机制,从而实现公共参与稳定化和惯常化,促进农民自组织更深入了解村庄公共事务;二是实现村庄治理主体和治理模式的多元化,鼓励农民自组织参与村庄治理,提升农民自组织对村庄治理方式的认同度;三是完善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相关法律,制定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政策,细化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规则,明确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增强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效能感。当前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效能感不高可细化为内部效能感不高和外部效能感不高两个方面。为此增强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效能感路径有二。一是就提升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内部效能感而言,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内部效能感不高主要原因在于其对村庄公共问题认知不足,因而难以发挥其在公共问题解决中的功能。为此完善农民自组织内部沟通机制,加强农民自组织领导者同农民自组织普通成员间的联系,有利于农民自组织获得村庄公共事务信息,从而提升农民自组织公共事务参与能力和参与绩效,由此提升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内部效能感。二是就提升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外部效能感而言,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外部效能感不高原因在于农民自组织同地方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沟通机制不健全、反馈机制不完善、评价机制不科学,致使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评价过程不透明、评价速度缓慢和评价效果不高,从而导致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外部效能感低。首先,健全农民自组织同地方政府沟通机制,拓宽二者交流渠道。其次,完善农民自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沟通机制。具体而言,村委会可建立农民自組织联系办等机构,同时可构建信息化交流平台。再次,完善地方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的反馈机制,及时提供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相关信息。最后,构建科学的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外部评价机制,科学有效地评价农民自组织公共参与绩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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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英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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