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经济分配权的法理依据及应用研究

2017-12-10 09:59:31韦伟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20期
关键词:分配制度救济农民工

韦伟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农民经济分配权的法理依据及应用研究

韦伟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农民是我国人口密度集中的主体部分,农民的经济问题是我国重点关注的对象。农民经济分配权制度的合理性,关乎到农民的生存问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分配制度的改革虽然经历了四次,但在农民经济分配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通过分析农民经济分配权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法理依据,探讨农民经济分配权法律理论在农民经济分配方面的具体应用,为提高农民经济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农民经济分配权;法理依据;应用

引言

社会经济的繁荣与稳定,离不开合理的经济分配权制度。分配制度的公正关乎到社会生产与消费的稳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民作为社会的主体部分,其经济分配权制度的公正合理性与农民的生活质量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世界经济现状带来的变化,分配制度的改革已经是迫在眉睫。

一、农民经济分配权

农民经济分配权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出来,农民经济分配权一般是通过其他的法律条文做出规范的。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文有很多,与农民经济收入的来源有着相关联系。农民经济收入的来源有种植业、加工业、畜牧业、服务业、农村企业、合作社等,包括个体经济、企业经济、集体经济。其中涉及的法律条文有《宪法》、《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条文中都有关于农民经济分配的相关制度。

二、法律在农民经济分配方面的问题

(一)农民经济分配权存在政治意义

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分配权方面的四次改革可以看出,我国农民经济分配权与我国发展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分配权方面,相关法律条文并不是以分配权为中心,而是与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下面简单介绍四次分配权改革。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社会经济十分落后,依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集体劳作才能快速发展经济[1]。因此,1949—1978年之间的分配制度是平均分配,即将社会劳动成果按人均分配,使每个人都能够保障生活所需。改革开放之后,为解放劳动生产力,在1978—1987年之间采用的是按劳分配制度,即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1987年至十五大期间,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贡献分配和其他分配方式为辅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将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的负担,使农民能够有更多的途径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和改善生活。虽然这种分配制度为农民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对农民经济分配权的保护制度却没详细的划分,使公民的义务与权利存在一定的差距[2]。

党的十六大之后的分配制度包括要素贡献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分配制度,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权益分配、住宅地使用权等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经济分配权利和使用权利。这些分配制度的目标是发展农民经济,将农村资源转化为经济来源,使农民能够快速走上小康生活,实现我国大部分人口进入小康生活的目标。

根据我国四次分配制度改革可以看出,农民虽然是公民的一部分,但农民在政治方面的地位比较地下,而且是长期处在政治层面的最底层。分配制度虽然对农民经济分配权利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但对农民经济的考虑程度不足,仍然带有浓烈的政治意义。

(二)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方面的问题

法律方面虽然在合法财产权上加入了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但集体收益分配权在法律上面的规定还没有具体化。这种现状导致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没有完善的分配制度和法律依据,不利于农民经济的和谐发展。由于农民在集体收益分配权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乡村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经济上的财产纠纷。比如,企业通过一定的劳作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企业需要对这些利益进行分配,使每一个参与企业运营的农民获得劳动报酬。然而,一些企业在分配利益方面并没有按照农民的劳动成果进行进行分配,只是将一小部分利益作为酬劳发放给农民,这种现象在农民为主体的员工队伍中时有发生。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法律方面对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没有做出详细的法律条文规范,或者在规范中存在漏洞,使一些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经济分配上有漏洞可钻。

(三)劳动分配权方面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的增长率不断上升,这是因为农民中有很多青壮涌入了城市。一些农民为了生活所需,放弃了乡下的农田种植,开始进入城市从事服务业和加工业,以自己的劳力换取经济收入。农民工从事的职业一般都比较危险和劳累,如建筑施工、城市清洁、装修、搬运、建筑维修等。这些工作虽然危险和劳累,但却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因此很多农民工都愿意从事这类职业。

虽然《劳动法》对公民的分配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农民工是在城市的底层,一些企业对农民工的分配权利却没有引起重视。企业在进行农民工进行酬劳结算方面,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企业发放的工资与民工应得的报酬存在一定的差距,因为企业在农民工酬劳运算方面以一些理由为借口,对其酬劳做了一些减法。虽然减去的数额不多,也就几百或者一两千左右,但人数一多,那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若是农民工在工作中出现事故,一些企业可能会直接解除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象征性地给农民工一点劳动费用。而农民工也会因为企业经济分配的不合理与企业之间产生纠纷,严重的甚至会闹到法院。但农民工的地位地下,无法与企业这种深扎在城市中的大树相比,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不了了之。

(四)土地承包使用权方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使用权指的是农民对土地资源有承包和使用的权利,包括山林、鱼塘、田地等土地资源。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农民能够利用的土地资源有很多。农民可以通过这些土地资源获取相应的经济收入,丰富自己的生活。然而相关法律条文对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致使农民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处于弱势,无法通过土地资源获得相应的报酬[3]。

一些从事农业、畜牧业、果林业等与土地资源利用有关的企业,向农村租赁农田、山林、鱼塘等土地资源,作为项目开发的基地。像一些大棚蔬菜、家禽养殖、山林畜牧、果园种植、水产品养殖等项目,都是在农村建立基地,进行专门的培养,为蔬菜市场、海鲜市场、水果市场等提供大量优质的食物来源。这部分人群占用了农村一定比例的土地资源,尤其是农田方面,因为农田的土地比较肥沃,适合种植。而且因为是在农村,也可以花费少量的资金便可以获得大量的土地资源,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企业在进行田地租赁金额方面,一般是以农民年产量所获得的利润为基准。这种经济分配其实对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一些农民只能依靠现有的土地资源维持基本的生活,比较清贫。企业以廉价的金额换取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农民没了地方耕种,就没有了食物来源,需要用金钱从外面买生活资源。这对农民的发展没有任何好处,甚至会使一些发展比较落后的地方的农民生活得更加艰辛。另外,一些乡镇机构为了带动乡镇的经济发展,常常会与一些企业进行合作,将土地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为了确保乡镇企业的发展,一些地方部门并未考虑农民的利益,直接将乡镇的土地资源借给企业运用,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正因为没有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因此在分配利益时也就不考虑农民应得的经济利益。

这些情况的发生,是因为土地承包使用权方面并没有对农民的经济分配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使一些人或者群体在进行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方面,并没有考虑农民的利益[4]。

(五)农民救济权利方面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救济的权利。即公民可以利用自己的身份,接受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医疗方面、养老保险、贫困扶助金、残疾人士救助金等。农民是公民的一部分,而且是公民中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应该享有接受物质帮助的权利,像扶困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农民应该拥有部分经济分配权,享受公民应有的待遇。但一些扶困机构和救助机构对农民群体的救济权利并未给予关注,没有将农民应该获得救济金额和政策给予农民,使农民的生活质量并没有得到提高。甚至有些机构中饱私囊,将农民的救济资金放入自己的口袋里,对农民的经济分配权视而不见。这是因为相关的救济法律条文并没有对农民应该享有的救济条例罗列清楚,致使一些机构自然的忽视农民的经济分配权。

三、法理依据

(一)法理依据

法理依据包括原则和理论两个部分,其存在的目的就是弥补法律条文中存在的漏洞。因为法律条文虽然囊括了很多的方面,却在一些细节或者层面上考虑得不够仔细和全面,需要法理依据来补充。

(二)农民经济分配权的法理依据

1.农民经济分配权法理依据的原则

农民经济分配权的法理依据也有原则和理论两个部分。农民经济分配权的法理依据的原则应该以保护农民的经济为主,使农民能够通过分配制度获得应得的经济收入和政策扶助,确保分配制度的公平与公正。

2.农民经济分配权法理依据的理论

分配权理论有三个前提,包括初始性分配、调控性分配和促进性分配。初始性分配指的是市场经济分配,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为分配基准。调控性分配是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稳,不会出现畸形,引发法治问题。促进性分配是通过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对市场经济的分配做出规范和要求,使经济分配合理化,具有公正性。

根据农民经济分配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法理依据的理论包括维权理论、救济理论、促进理论、制度理论、私权理论等。

维权理论指农民对自己的经济分配权利要有维护意识。由于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经济分配方面对其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现象,包括工资拖延、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农民应该以共同利益为枢纽相互团结起来,聚成一个组织,对自己的经济分配权进行维护。当农民聚集成一个整体时,就会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其他公民在进行经济分配方面就不会忽视农民的经济分配权。因为农民背后有一个组织,若是公民在经济分配上对农民区别对待,就会受到农民组织的压力,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救济理论指的是农民拥有享受救济的权利,包括社会救济、工力救济、私立救济。我国地域广阔,农民分散的地方很多,农民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差距。农民依据律法可以享有社会对农民的救济、私人企业对农民的救济、相关执法机构对农民的救济等。

促进理论指的是依靠市场经济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民获得更多的经济来源。农民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获得一定的保险金额,维持日常生活。因为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地位较低,一些农民工在工作中容易面临失业的危险。

制度理论指的是法律条文对农民工的经济分配制度保障,包括工资制度、财政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要素分配制度、分配监管制度等。农民可以通过这些制度获得应有的经济来源。若有相关单位对农民工的经济分配制度存在问题,农民工可以通过这些分配制度,获取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

私权理论指的是农民依据公民权利应该享有的私人权利。农民的私权应该得到保护,增加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使农民在与市场交易、协商、谈判方面,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对农民的私有经济进行保护。想要实现农民的私权保护,就需要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在经济分配制度方面对农民进行适当的倾斜,使市场能够认识到国家对农民经济分配权的重视程度,从而提高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四、分析农民经济分配权法理依据的应用

农民经济分配权想要实现公平公正,可以通过两条路径来实现。第一,在现有的制度上对农民经济分配权补充,使农民的经济分配权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第二,根据我国农民经济分配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农民分配法》,将其规划为经济法的一部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制定《农民分配法》的难度太大,需要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只能解决目前的农民经济分配问题,对可预见的农民经济分配问题认知仍然不足,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必然存在缺陷,不利于对农民经济分配权的保护。笔者觉得,应该将现有的关于经济分配方面的相关法律整个起来,形成一个系统,再根据农民经济分配权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作出相应调整。

(一)维权理论的应用

维权理论想要得到应用,需要社会各方面对农民经济分配权进行维护措施,其中维护的主体有农民自身、国家、市场三个方面。

1.农民维权。由于农民处于乡村,其接受的文化程度不高,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分配权缺乏正确的认知。因此,农民想要维护自身的经济分配权利,就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文有详细的了解。农民需要培养自身的权利意识,提高自己的行动力。这需要相关部门对农民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使农民能够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相关法律部门在进行民事纠纷上,应该对农民的权利给予足够的关注。当农民的经济分配存在不公正时,相关法律部门应该根据相关农民经济分配条例,将农民应得的经济收益归还给农民,使农民能够意识到法律对自身经济分配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加强对农民分配权利的意识和行动力。

由于农民的地位相对来说比较低,农民想要在经济分配上获得公平公正,就需要通过利益纽带,组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比如,一些较为贫困的乡村,农民可以成立农村社区,对自身的经济利益进行保护,包括农民的土地资源、集体利益、企业利益等。乡村通过成立农村社区,将农村的经济利益捆绑成一个整体。那外来企业想要在乡村获得一些资源,就需要重视农村中农民的地位。在进行经济交易、谈判、协商时,农民可以从农村社区中选择一些代表与企业进行洽谈,为农民获得应得的经济利益,为农民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5]。

2.国家维权。农民是我国人民的主体部分,也是我国发展中必须面对的群体。农民经济分配权想要得到维护,就需政府部门在政策上对农民进行帮助。政府可以在一些经济问题上对农民进行适当的倾斜,为农民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处理农民经济问题方面,政府应该予以重视,使农民能够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获得经济分配上的公平。同时,政府也可以对农民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使农民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能够平稳度过,逐渐将乡村经济发展起来。

3.市场维权。农民工虽然只是活跃在社会的底层,但却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群体,没有了农民工,就没有了大量的劳动力,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就会出现一大片空白,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因此,市场经济想要拥有一个平稳的发展平台,就需要对农民的经济分配权进行维护。市场经济对农民进行维权可以从工资、待遇、福利、岗位等方面进行[6]。通过提高农民工的经济收益和提高农民工的地位,将大量的劳动力维持在一个平衡的状态中。而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对市场的风气进行整顿,培养人们的道德修养,以正确的眼光看待农民工这一群体。

(二)救济理论的应用

农民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应该享有救济的权利。救济的来源有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几个方面。

1.建立完善的救济单位。我国虽然在各贫困地区建立了相应的救济单位,如低保、医保、残疾保、补贴金、养老金等,但农民中能够享受到这些救济项目的较少,因为相关机构对农民的经济分配权不够重视。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救济单位的控制,使农民能够享受到应得的经济分配制度,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相关部门可以实行农村人口普查,安排相应的人员对农民的家境进行实地考察。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将每一个需要救济的农民记录在册,编辑成数据库。在发放救济金方面,应该加大执行力度,将农民应该领取的救济金发放的农民手中,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对于敢于私吞救济金的人员,应该进行一定的惩戒,使农民能够对救济单位产生信任,加强部门与农民的关系,便于后续农村发展工作的开展[7]。

2.建立社会扶贫机构。由于农民的基数比较庞大,仅靠政府部门是无法顾及到全部的农民的。这就需要社会上的爱心人士和企业建立社会扶贫机构,对农民的经济进行一定的帮助。因为社会经济对农民的经济分配权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在经济分配方面对农民的经济收益做了一些减法,这就需要社会扶贫机构对农民的经济进行补偿,使农民的经济收益逐渐平衡。

3.企业方面。企业方面应该做一些公益活动和慈善捐赠,改善农民的经济现状和加快农村的经济建设。在建立慈善捐赠和公益活动方面,应该保证所捐赠的资金能够落到实处,使农民能够享受到救济带来的益处。

(三)制度理论方面的应用

针对农民经济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部门制定相应的制度,使农民能够通过这些制度保护自己的经济分配权。工资制度能够提高农民的劳动报酬;财政制度能够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使农民的经济收益缓步增长;税收制度能够调整农民经济分配上的不公,对农民的收入作出补偿;要素分配制度能够帮助农民提高经济收益,加快经济流通、开发土地资源等[8]。

(四)私权理论方面的应用

私权是农民经济权利中的一部分,也是农民经济分配公平与公正的一个重要部分。农民的私权想要得到实现,就需要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使市场经济中的各个行业在与农民进行经济分配时给予农民足够的重视,确保经济分配的公正性。这需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在法律方面保障农民的经济权利,使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得到提高。

结语

我国虽然对分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但相关律法在农民经济分配方面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导致一些单位在与农民进行利益分配时,只对农民的利益作出了部分让步,其他的被单位以各种名义私吞。因此,农民经济分配权的法理依据十分重要,其法律理论能够弥补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应用方面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农民利益分配上的公平。

[1]李杰.云南省农村地区经济增长、收入分配与贫困的相关性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2.

[2]张金望.山东省合作社人力资源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7,(1).

[3]韩松.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法学.2012,(1).

[4]曹泮天.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基础[J].法学杂志.2012,(6).

[5]张志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问题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7,(9).

[6]刘长庚.江剑平.以公正分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增长[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A7).

[7]房建恩,赵秀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完善需求的实证研究——以河北省内丘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J].中国农学通报. 2012,(5).

[8]洪慧民.进一步加快我国土地税费制度改革[J].经济界.2014,(2).

[责任编辑 柯 黎]

F301.0;D90-052

A

1673-291X(2017)20-0185-04

2017-04-20

韦伟(1979-),男(壮族),广西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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