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

2017-12-10 09:59:31李真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20期
关键词:补偿法律农业

李真

(渭南师范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刍议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

李真

(渭南师范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农业生态补偿,指的是运用特定制度来弥补农民在保育生态过程中承受的各项损失。从本质上讲,构建农业生态补偿的宗旨就在于缓解冲突,对农业生产者以及当地生态进行有效整合。从目前来看,很多地区都在尝试构建农业生态补偿的框架,通过法律约束的方式来缓和矛盾,在此基础上致力于平衡生态权益与农民本身的权益。从生态补偿的角度来讲,与农业生态补偿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仍然亟待健全,以便运用法律的途径来平衡农业生态。从现状来看,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生态补偿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结合现阶段采取农业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探求完善法律机制的可行措施。

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完善措施

在现阶段的产业体系中,农业应当构成其中的核心与基础,而农业生态与当地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对于各地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完善,将有助于消除农业生产带来的生态隐患,从而也保障生态与农业的平衡。然而在此过程中,对于生态环境如果要进行保育,那么很可能给部分生产者带来负担,这种现状实际上不利于提升生态保育的积极性。面对新的背景,我国亟待运用农业生态补偿的措施和手段来平衡各方利益,在保障农业生态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生产者偿付的代价。与农业生态补偿有关的法律体系应当加以完善,运用法律途径来提供基本保障,对于生产者与当地生态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缓解。

一、农业生态补偿的基本内容

从基本内容来讲,农业生态补偿指的是对于服务于农业生态的生产者给予适当补偿,以此来弥补生产者由于保育农业生态而损失的自身利益。在农业生态补偿中,负责环境保育的生产者可以获得来源于受益者的某些补偿。由此可见,设立农业生态补偿的宗旨就在于恢复或者改进整个的农业生态,因此有必要体现这项制度本身的针对性。建立农业生态补偿的有关制度,不应局限于保护性耕作、退耕还林以及建立示范性的生态园区,同时更应当拓宽范围。例如:针对乡镇企业在防控“三公”污染中承受的经济代价,有关部门也要予以相应的补偿。

近些年来,各地农业生产规模都在迅速扩大,同时也在逐步转向新型的现代化农业。农业生产虽然带有较强的效益性,但同时也很难从根源上消除或者杜绝污染。这是由于某些生产者并没有适当运用资源,以至于引发了资源短缺。此外,某些地区经常过度运用农药化肥或者农用地膜,很可能污染环境。面对新的形势,作为农业生产者亟待转变认识,对于整体的农业生态开展保育工作。长时期以来,农业生产者都表现为相对弱势的状态。因此,有关部门如果能健全生态补偿,就可以运用技术或者经济手段来消除生态保育中的不平等状态,进而实现了最基本的正义与公平。

二、现存制度缺陷

目前,我国与农业补贴以及生态保育密切相关的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健全,现已制定了超过30部相关法规。针对生态补偿涉及的主体以及方式,相关法律对此都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有必要对农业生态补偿构建相应的激励机制,针对森林环境、湿地与草原、水域等天然环境都要予以全面补偿。

但是从根本上讲,现阶段针对农业领域建立的生态补偿仍然欠缺体系性。例如,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被视作最基本的生态补偿法律,这部法律的宗旨就在于防控农业污染。然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专门涉及生态补偿。此外,现行的立法体系也缺乏生态补偿的专门性法律。《农业法》与《草原法》中提及了对于农业进行生态补偿,但是欠缺可供操作的细则,与之相应的下位法也没有实现配套完善。

除了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规之外,其他法律并没有界定生态补偿涉及的义务及权利、补偿义务主体、生态补偿基本标准等。较长时期以来,由于立法设立了笼统性的原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予以细化处理。受到单一补偿方式以及模糊补偿主体的影响,与生态补偿密切相关的指标体系也缺乏科学性。

三、健全法律制度的思路

目前,多国都已经确立了与农业生态补偿有关的完整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内部汇总了丰富经验。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亟待设立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运用制度化以及法律化的途径来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这是由于农业生态补偿的基本目标在于平衡多方的权益,从而有效补偿遭受损害的农业生产者。具体而言,健全法律制度的可行措施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构建体系化的生态补偿立法

有关部门如果要致力于健全与生态补偿有关的农业立法,那么关键就在于凸显立法的体系性。通常情况下,生态补偿立法只有构建了相对健全的体系,才能凸显自身的价值与意义。未来在调整《环境保护法》的同时,应当在环保法中设立最基本的生态补偿原则,确保生态补偿具有可以依靠的基本法律根据。与此同时,针对现行的法律条文也应当强化可操作性,对此设立相应的补偿主体,在此基础上也要体现农业生态补偿的增益性特征。相比于其他行业而言,农业环境本身就具有准公共的特征,因此受益人有必要交付特定比例的补偿金,以此来弥补农业生产者对此的投入。

(二)运用多样化的补偿措施

针对农业领域施行的生态补偿应当具备多元化的基本特征,综合运用多样的补偿措施与补偿手段。从基本类型的角度来讲,农业生态补偿通常可以划分为非经济与经济补偿的两种模式。在这其中,经济补偿主要针对资金补偿,具体包括专项拨款、减免税收、支付补偿金或者转移支付等,此外还应当包含特定的实物补偿。与之相比,非经济补偿可以选择政策性或者智力补偿的模式,针对负责农业保育的主体应当推广新型生产技术,或者为其提供所需的农业咨询与农业培训。综合运用多样补偿手段,有利于创新农业补偿的具体类型。

(三)创新补偿标准

对于补偿标准应当进行科学化处理,在此基础上确立科学性更强的补偿指标。农业生态补偿是否具备合理的指标,这与生态补偿的实效性密切相关。具体在设置指标时,对于生态系统应当予以全方位的考虑,依照因地制宜的思路来设计新型的补偿指标。在开展评估时,应当把调节当地小气候、涵养水源、防控水土流失等指标都考虑在内。

结语

经过分析可知,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有助于消除农业生产者由于保护生态而承受的各项负担,因此在根源上确保了其积极性的全面提高。从现阶段整体形势角度来讲,针对各地农业有必要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有必要针对农业生态补偿进行全方位法律监管。法律本身具备较强的权威性特征。通过运用以上措施就能有效弥补生产者遭受的各种损失,从而实现缓和矛盾以及提供经济补偿的基本目标。目前,农业生态补偿的有关机制正在逐步健全,然而并没有真正实现完善。未来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及其人员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通过健全法律制度来提供全方位的补偿,在此基础上推进可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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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兴 华]

F32

A

1673-291X(2017)20-0193-02

2017-05-15

陕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陕西省低碳农业评价与发展模式研究”(2016KRM078);渭南师范学院人文社科项目“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农户可持续生计研究”(17SKZD03);陕西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军民融合中的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分析”(17JMR11)

李真(1984-),女,陕西西安人,讲师,硕士,从事民商法、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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