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欧盟 环境有变

2017-12-10 08:42唐承慧王莹严涛编辑王亚亚
中国外汇 2017年17期
关键词:经济部修正案德国

文/唐承慧 王莹 严涛 编辑/王亚亚

投资欧盟 环境有变

文/唐承慧 王莹 严涛 编辑/王亚亚

德国《对外经济条例》第九修正案的出台,暗合了当前欧洲多国乃至欧盟加强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的趋势。对此,中企可结合自身境外投资经验,在变化中寻找新的契机。

近几年,中国企业对德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意向持续高涨,仅2016年,中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的数量就比2015年增长了70%。然而,中企在德也出现了新的并购阻力。2017年7月14日,德国政府颁布了《对外经济条例》第九修正案(下称《修正案》),对外商投资审查范围和程序进行了全面修订。《修正案》已于2017年7月18日生效,同时以德国为代表的欧盟地区对来自海外的投资也出现了新的监管动向。对此,中企要提前研判,做好应对。

《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

根据《修正案》,若外商并购交易完成后并购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并购德国企业25%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则经济部作为外商投资审查主管机关,将有权开展监管审查。德国对外商投资的审查主要针对两个层面:一是特殊行业审查,二是跨行业审查。本次《修正案》的变化也主要是围绕这两个层面进行细化与调整。

有关特殊行业审查制度的调整

首先,《修正案》将特殊行业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修正案》出台前,根据《对外经济条例》,被外资并购的德国公司凡开发或生产《德国军事武器控制法》军事武器清单中的产品、作战坦克引擎或传动系统或其他军用装甲车,或处理国家机密信息的信息科技安全产品或对信息科技安全功能至关重要的组件,均需受到经济部的审查。即使被并购公司不再生产或研发前述产品,但若被并购后继续使用相关技术,这种并购仍需经过审查。此次推出的《修正案》则将对特殊行业的审查范围扩展至《德国军事武器控制法》出口清单中的相关产品,包括火控系统、成像或电子对抗装置、用于军事和军情模拟的专业产品、军事机器人、核能设施及核动力推进和其他特定电子军事设备,凡被外资并购的德国公司制造前述产品的均在审查范围之列。

其次,对特殊行业的审查期限被延长。《修正案》出台之前,特殊行业审查的初步评估期为一个月。即经济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将在一个月内做出初步评估:如确定不再进行正式调查,则发放许可;如确定正式调查,则进入正式调查,调查期限也是一个月。评估期满后,若经济部既未发放许可也未确定进行正式调查,则视为发放许可。同样,正式调查结束后,若经济部没有发布禁令,也视为许可交易。《修正案》则将初步评估和正式调查的期限都延长至三个月,因此,整个交易期限将被显著拉长。

需要注意的是,收购交易只有在经济部发布许可或是期限届满但没有发布禁令时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是无法交割的。

有关跨行业审查制度的调整

当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之外的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时,除特殊行业审查外,外国投资者还可能会受到跨行业审查。如被并购的德国企业从事关键基础设施产业,外国投资者也有向经济部进行申报的义务。

一是调整了经济部的调查权期限。《修正案》将经济部决定对并购是否展开调查的三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从并购协议签署之日调整为经济部得知并购协议签署之日,而一般而言,经济部得知的时间比收购协议实际签署的时间要晚得多。《修正案》还规定,在协议签署后的五年时间内,无论经济部何时得知该并购协议的签署,经济部均有权开展跨行业审查。审查后,若经济部认为交易会威胁德国公共秩序或安全,则有权禁止交易或对交易附加条件。

二是启动了申报义务。根据《修正案》,如被并购的德国企业从事关键基础设施产业,或从事关键基础设施行业专用软件的开发或修改、处于熟悉远程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特定的云计算服务技术等行业,外国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济部进行申报。这些关键基础设施,尤其是行业专用软件(包括用于发电、供电、供气及供暖系统的技术,供水及污水处理维护系统的技术,维护银行和金融服务的软件,公共运输系统的运营软件,食品供应网络的运营软件,确保医院运营和医药供应的软件等等)均被纳入申报义务范围。

三是对无异议证书的调整。为增加交易在法律上的确定性,跨行业审查中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签署并购协议之前,向经济部申请无异议证书。根据之前的规则,经济部将在一个月内评估是否发放证书或者对并购案进行正式调查。如果其在一个月内没有发放无异议证书,也没有启动审查程序,则视同发放了无异议证书。《修正案》生效后,前述一个月的时间延长至两个月,而经济部也将原来两个月正式调查期限延长至四个月。如果经济部在调查期间和并购各方就德国公共秩序或安全保证进行谈判,前述四个月期限的时效还将在谈判期间暂停。

如果并购方认为可能面临经济部的跨行业审查,应在并购协议签订之前主动提起无异议证书申请。由于《修正案》将经济部调查权期限从三个月改为五年,主动申请无异议证书以满足经济部得知相关收购信息的法律要求变得尤为重要。因此,今后在签署保密协议时,收购方应该确保可以通过主动向经济部申请无异议证书来增加在德国并购时法律上的确定性。

欧盟其他国家环境亦变

自2009年12月《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取得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排他性管辖权,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定有关措施并在全欧盟范围内予以实施。但事实上,欧盟目前仍缺乏一个统一的外商投资管理法规。根据中国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2017年3月发布的消息,中右翼人民党党团的欧洲议会议员正在草拟一项议案,呼吁欧委会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政府的要求下,欧委会已经开始研究对外资进行审查的可能性。议员们认为,当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投资不符合市场规则,或者受益于政府补贴导致可能的市场干扰,或者存在类似投资条件不对等的情况,欧盟应进行干预。议员们还呼吁扩展欧盟关于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时限制外国投资的法律规定,并希望通过新的法规,能够建立欧盟投资政策的互惠原则,同时建立欧盟外国投资委员会来审查和控制敏感外国投资。欧盟未来加强对外投资审查已初现端倪。

具体到成员国,除德国外,法国和意大利等国也一直在寻求加强政府对外国投资的监管力度,尤其对外国投资者对本国高科技公司的收购。两国政府呼吁,应赋予其在必要时阻止这类收购的权利。2014年5月,法国颁布了2014-479号法令,扩大了需经法国政府事先批准的外商投资的“战略行业”(Strategic Sectors)目录。该目录中的所谓“战略行业”,主要是指与国防、国家安全及信息科技等相关的行业。新纳入的战略行业包括能源、水务、交通、电子通讯、公共健康和重要基础设施。该法令颁布后被媒体指责带有“保护主义”色彩,而类似的“保护主义”在其他欧盟国家也存在。

赴欧投资建议

当前,欧洲市场的外商投资监管态势虽然趋紧,但中国企业无需惊慌,可结合自身的境外投资经验,以审慎乐观的态度,在变化中寻找新的契机。

一是在欧盟监管变动中寻求新的投资领域。本次德国《对外经济条例》的修订,其目标是提高外商对德国公共秩序、安全领域的投资门槛。欧盟其他国家也担忧中企对涉及其国家安全利益的高新技术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过多。若中企对欧投资未涉及上述敏感产业,其受到限制的应会相应降低。尽管过去一年,中德之间的交易主要集中在机械、信息和通信、能源、交通与基础设施等“高危”行业,但当前,中国投资者的兴趣已逐渐转向了医疗、服务、环保技术和消费品等领域。随着中国经济转型的推进,未来中德乃至中欧交易,会在新的经济增长点下寻找合适的结合点。这样就可以避开审查雷区,排除投资欧洲的路障。

二是及时关注欧盟经济政策的变化,做好思想和行动准备。鉴于个别欧盟成员国要求欧盟层面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限制外商投资,且2017年7月德国汉堡G20峰会上,与会各国领导人就国际贸易达成了认可自由贸易与对“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的妥协,未来,欧盟可能会有更加严格的外国投资监管规则出台。对此,中企应密切关注欧盟经济政策和有关外国投资法律的变化,研究准入资格和条件,在目标行业与当地法律监管之间寻求更好的平衡;同时,在制定对外投资策略、参与投标时要切实做好功课,以避免因前期准备不足而造成损失。

三是要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纽带作用。从法律角度看,符合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法律要求,是中企进入欧洲市场的前提条件;从商业运作来看,熟悉当地市场并深入了解目标公司,是中企进入欧洲市场的成功保障。为有效地识别和防范各种潜在风险,中企要高度重视法律、财务、税务、技术、金融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发挥这些服务机构的纽带作用。

四是积极树立正面舆论形象。当前,欧洲尚未走出债务危机,经济复苏低迷,加上许多国家都处于政府换届的震荡中,中企在欧投资会面临一定的舆论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只要中国投资者能在欧洲市场上稳健经营,树立起诚信守法的积极形象,努力融入本土经济和文化,为当地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和经济效益,并注重正面舆论报道,就一定可以化解当地市场对中企投资的担忧情绪。

作者单位: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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