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战“全国通关一体化”

2017-12-10 08:42杨孟洵编辑章蔓菁
中国外汇 2017年17期
关键词:原产地归类征管

文/杨孟洵 编辑/章蔓菁

迎战“全国通关一体化”

文/杨孟洵 编辑/章蔓菁

海关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既为企业带来了申报和通关流程的便利,也对企业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在前期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的商品;同时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则不再办理相关业务。此次改革推出后,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全部商品,都将适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通关作业流程,同时启动企业自报自缴和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等改革举措。对于企业而言,上述政策的出台一方面为其带来了显著的改革红利;另一方面,也对其自身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关一体化改革强调“企业自律”,企业承担如实申报的主体义务。

机遇与挑战并存

此次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通关流程上实行“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税收征缴环节上实行企业“自主申报、自主缴税”;通过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强化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与此相对应,企业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显著影响:

一是企业的申报、通关过程更加便利和顺畅。通关一体化改革消除了申报的关区限制,企业可以选择任一地点进行报关,申报的选择自由度增强。同时,原先的“接受申报、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的“串联式”通关作业流程转变为“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新型通关管理模式,通过设立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实现了安全准入风险的审核前置和税收征管风险的审核后置。改革后,除少量存在重大安全准入风险和税收风险而需要实施放行前干预的报关单外,大部分报关单在企业完成自报自缴后即可实现放行通关,大幅简化了口岸通关环节的手续,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通关效率。

二是企业的沟通成本有望进一步降低。在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按照商品和行业分工,在上海、广州和京津建立了三个税收征管中心,由税收征管中心在货物放行后根据风险参数对报关单的税收征管要素实施批量审核,筛选风险目标,统筹实施放行后验估、稽(核)查等作业。其中,上海税收征管中心负责机电大类的税收要素审核,广州税收征管中心负责化工大类的税收要素审核,京津税收征管中心负责其他杂项商品的税收要素审核。对于企业而言,原先的分散化、碎片化逐票审核模式转向了集中、一体化的批量审核模式,有助于归类、审价等税收要素认定标准的统一,使企业无论在哪个口岸报关,均不影响其所面对的监管标准,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沟通成本。

三是企业进出口如实申报的责任将大幅提高。通关一体化改革强调“企业自律”,海关征税由“审定制”转变为“受理制”,海关不再逐票对审价、归类、原产地等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核,以及核定企业应缴税款,而是先受理企业申报,对税收征管要素进行事后抽核;企业则承担如实申报的主体义务,需要自报税收要素,自行计算并缴纳税款,自打税单,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这就对企业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把握税收要素、合规进行单证操作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要应对举措

从操作角度来看,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来自于验估岗位的事中验估和稽查部门的事后稽查。这两类审核的重点集中在税收要素的核查,主要是完税价格、归类和原产地三类税收要素。其中,完税价格的确定决定税收基数,归类的确定决定适用税率,原产地的确定决定是否征收特别关税或者适用优惠税率。通关一体化改革后,企业应该准确把握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和现有制度,确保税收要素的如实申报。

一是善用海关归类裁定、归类决定及“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有效提高归类正确率。商品归类是一项专业性较高的技术工作,涉及对归类原则的理解、税则品目的逻辑判断和商品知识的储备,是企业申报的最大难点。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企业可通过充分运用归类裁定制度、归类决定制度和“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实现正确申报。

海关归类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归类海关事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就进出口商品的归类的确定在货物拟进出口前的三个月向直属海关提交裁定申请,直属海关初审后由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受理并统一对外公布行政裁定。海关做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均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鉴于这种普遍的约束力,如果企业需要长期进、出口某一特定商品,而该商品的归类或者原产地认定又相对复杂,可以考虑申请归类行政裁定。

归类决定是由海关总署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主动对进出口货物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归类判断,来源于海关总署及其授权机构在处理海关内部疑难问题中发现的需要公开统一规范的商品问题。对于归类决定,企业应当给予高度关注。

“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的试点商品范围,涵盖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第80、81、82章商品,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可以通过该功能选取与本企业进出口商品相同的归类先例数据,进行归类申报。

二是提高合规意识和内部单证管理水平。首先,鉴于海关在事中验估和事后稽查过程中会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行审查,企业应熟悉完税价格的审查程序。海关是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并在成交价格成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调整项目,最后加上运输、保险费用形成完税价格。其次,考虑审查完税价格会涉及对企业相关单证的核查,因此企业应当留存好合同、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信用证、结付汇凭证、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等相关的贸易单据,在进口货物前应查询海关是否针对商品或贸易方式有特殊的单证要求。如果买卖双方存在关联方等特殊关系,建议向海关提供卖方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证明该特殊关系没有影响成交价格。再次,由于价格认定的专业性和程序性较强,现实中存在大量企业对磋商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和最终价格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例,因此建议企业在面对海关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过程中,做好书面记录,并妥善留存《价格质疑通知书》《价格磋商记录表》等相关文书证据。

三是关注贸易救济措施和优惠贸易协定,妥善留存相关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具体而言,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海关总署会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涉及上述措施的商品税号和特别关税税率的适用。优惠贸易协定是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对全部或部分商品规定较为优惠的关税的协定。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则决定是否对其征收特别关税或者适用优惠原产地税率。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税号如果涉及海关发布的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涉及的税号,需要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无法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将会被以最高税率征收特别关税。企业进口原产于优惠原产国的商品,应及时向授权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留存运输单据,并正确填写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和“单证对应关系表”,以确保能够享受优惠税率。

四是有效运用“主动披露”制度,降低违规风险。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口岸海关将侧重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监管场所等方面的监管;属地海关则侧重对企业的稽查、信用管理等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的“属地稽查”将成为常态。对此,企业可考虑运用新《稽查条例》中提出的“主动披露”制度,降低自身的合规风险,披露的形式为提交书面报告,并需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根据《〈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如果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此外,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其滞纳金,并规定了三类不属于主动披露的情形。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制度,建立并完善贸易合规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并在发现问题后与海关及时沟通,将违规成本降至最低。

作者单位:天津保税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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