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 姗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对科技的掌握及运用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而科技创新人才是人才队伍中具有研发和创新能力的特殊群体,其数量和质量决定了科技竞争力的高低。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
然而我国目前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尚存在诸多问题,这其中税收政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完善的税收政策可以留住人才,减少科技创新人才的外流。其次,全面细致的税收优惠条款可以吸引大量外来的科技创新人才,并将其制度和理念带入国内,引领国内科技创新人才的发展,这对于我国正在实行的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第三,激励型的税收政策可以培养大批针对性的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满足我国经济转型期的现实需要,有助于我国企业在人才提升上的需要。
国内学者对此部分内容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三类。一类学者主要研究对创新人才的培养,这部分研究进行的比较深入也基本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思路,认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主要来自于三方面,政府、高校或科研机构和企业。方阳春、黄太钢、薛希鹏(2013)通过借鉴美国、德国、韩国在高校、企业和政府三方面的经验,提出建议,包括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政策支持、完善创新型人才教育体制、发挥企业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1]
第二类学者主要是对支持或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贾康、刘薇(2015)通过对现行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落实和运用税收政策激励支持科技创新的建议,包括推进“普惠性”政策的实施、运用结构性减税支持科技创新、总结示范区试点经验、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鼓励长期科技投资、加强创新成果商业化等建议。[2]第三类学者主要针对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这一类的研究文献较少。胡勇辉(2007)通过对美国、加拿大、英国和韩国在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培育的税收政策方面的研究,最终提出了我国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培育的税收政策选择,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教育税等政策建议。[3]
从上述文献综述中可以看出,以往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创新人才的培养提出需要政府、企业和高教或科研机构的合作,或是从支持或激励科技创新的角度研究如何更好地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期达到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而对于如何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人才的发展,以及民族地区如何利用税收政策促进创新人才的发展的研究则很缺乏。因此,有必要对民族地区的科技创新人才税收政策进行研究。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方法,并结合系统分析方法将其归纳综合,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提出适合民族地区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的税收政策。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将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作为人才队伍的首要任务。《宁夏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则在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特点,提出“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以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等目标,[4]并提出到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研发人员总量要达到1.9万人,其中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总量要达到1500人左右。总体来讲,宁夏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具有以下特点。
(一)结构不合理
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欠缺。专业技术人才门类还不能完全覆盖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领域。尤其是国家提出“一带一路”建设以来,宁夏作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经济合作贸易合作的窗口,既懂经贸合作又熟悉阿拉伯国家民族文化的专门人才非常缺乏。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及高技能人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够优化。人才在地区、行业、产业和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的分布也不是很适当。少数民族人才和妇女人才尤为缺乏。
(二)素质欠优良
主要劳动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为17%左右,每万劳动力中研发人员为38.6人/年,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为20%左右,人才贡献率为26%左右。
(三)环境不够优化
有利于各类人才发展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机制不够健全,支持创业、激励创新、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尚未建立。
税收政策在促进民族地区科技创新人才发展工作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本地区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的工作中,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二是创投企业投资额抵扣优惠,目前,该政策主体已经扩大到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其从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优惠。三是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技术进步以及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国家对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10个行业购进固定资产实行更加优惠的加速折旧政策,简化了政策条件,扩大了优惠范围。四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2013年,国家扩大研发费用目录范围;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完善这一政策,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五是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税收优惠。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企业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省(部、军)级以上组织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等。六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包括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免征企业所得税。七是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包括经认定后享受“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上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还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在增值税和进口税中。相对于其他发达地区的科技创新人才发展,民族地区的科技创新人才发展更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创新活动对资金要求较高,企业开发新产品不仅需要支付大量的技术开发成本,还要投入大量的市场开拓费用、营销费用、超市上架费用等。民族地区企业由于诸多原因,往往会遇到内部资金不足,外部融资困难等问题,影响企业的创新发展力度,并影响科技创新人才的发展,导致大量科技创新人才外流。因此,完善细致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减轻民族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帮助企业留住资金,并最终留住人才,为培养、引进和激励科技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氛围。
(一)税收优惠政策门槛偏高
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虽然每年有所增长,但人才资源总量仍然不足,尤其是优势特色产业的科技创新人才紧缺问题更加突出。目前涉及能源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信息、生物工程、现代商贸物流、国际商务、现代农业科技、金融财会、生态环境、城市规划等经济领域急需高层次、紧缺人才2万人;在防灾减灾、宣传文化、教育卫生,民族和社会研究、现代社会服务、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羊绒等优势特色产业急需高层次、紧缺人才3万人。从人才的质量上看,高技能人才、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都相当紧缺。面对这种现状,现行的某些税收优惠条款的适用门槛就显得相对偏高。如当前科技人才奖金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仅限于省(部、军)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奖金,省级以下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下单位颁发的奖金则无法享受此免税优惠。又如,对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按目前的政策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无疑增加了科研成果转化的成本,降低了科技创新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必然会引起人才的外流,影响良好氛围的建立,最终影响宁夏地区科技创新人才的发展。
(二)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
如上述,宁夏科技创新人才尤为紧缺。因此,目前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远远不能支持宁夏的科技人才发展需求。如,企业职工教育经费2.5%的扣除比例显然抑制了企业进行职工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对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自我发展起到了制约的消极作用而不是促进激励的积极作用。又如,宁夏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几乎涉及到宁夏经济的各个领域,创造了大量的城镇就业岗位。而这些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盈利空间小,管理手段落后,又没有足够的政策支持,常常是连年亏损最后倒闭。在这种情况下,当前实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抵免政策、折旧政策以及亏损弥补政策等显然无法起到支持企业生存发展的作用,也就很难吸引和留住科技创新人才。
(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很多,但最后的结果都是企业无法用足这些优惠政策,无法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如目前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仅适用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这类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六个条件的企业,其中一项条件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这样的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中小型企业居多,有五千户左右,约有二百多万人在中小企业中实现就业。中小企业本身的科技创新能力弱于大企业,60%的限制性规定基本就使得能够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条款的企业少之又少,制约了促进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力度,最终导致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落实到位。
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人才,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以宁夏为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一)企业所得税中的科技创新人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一是计提科研专项准备金。可按企业总收入的3%计提科研专项准备金,技术密集型企业该比例为4%,生产资料企业该比例为5%。二是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对宁夏中小微企业,可按实际研究开发费用的80%或者是100%加计扣除,增加企业净利润,创造优厚创新氛围,留住、引进并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三是宁夏中小微企业特殊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最低折旧年限可以达到规定年限的50%或40%,并扩大可以加速折旧的设备范围。四是取消亏损企业弥补亏损的5年限制期,以利于宁夏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五是提高专用设备投资额的抵免额度,将抵免额度由10%提升到3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六是提高企业捐赠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捐赠扣除比例。七是提高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8%。
(二)个人所得税中的科技创新人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一是以专利、发明或者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的,其所获收益增值部分应免征个人所得税,从而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积极性。二是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应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是自主创新科技人才的技术转让所得和技术服务收入,应比照稿酬所得,按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征30%。四是取消限制,省、部委、军以下单位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应予以免纳个人所得税。五是个人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的捐赠,捐赠金额应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六是鼓励个人及其家庭增加教育支出。鼓励个人接受终身教育及提高子女受教育程度,所需支出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七是为国内服务的外国科技创新人员5年内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产学研联合的科技创新人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科研成果转化困难一直是我国科技创新工作的瓶颈,也制约了我国科技创新人才的发展。宁夏处于经济薄弱的西北民族地区,这方面的劣势更为明显。鼓励产学研联合是国家和宁夏共同的既定方针,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成为促进产学研联合的重要支撑力量。首先要建立以企业为主,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其次,应将企业的重大技术课题列入国家科技计划,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同进行研究。最后,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应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吸引自主科技创新人才,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的引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树立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实践机会,促进我国科技创新人才的快速发展,切实有效的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使我国早日成为科技创新大国。
[1] 方阳春,黄太钢.国际创新型企业科技人才系统培养经验借鉴——基于美国、德国、韩国的研究[J].科研管理,2013(12).
[2] 贾 康,刘 薇.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5(1).
[3] 胡勇辉.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培育的税收政策选择[J].财政研究,2007(11).
[4]陈文裕.借鉴国际经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创新发展[J].涉外税务,2012(9).
[5] 孙岩岩.完善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J].中国税务,2016(2).
[6] 马 斌,李中斌.中国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与发展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2011(10).
[7] 刘 斌,杨开元.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优化思路[J].税务研究,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