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鸿声,田超杰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和社会无不都在经历巨大的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经营模式已逐步暴露出农地经营细碎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低、规模效益小、运营效率差等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这为我国探索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指明了方向。
家庭农场源自欧美,泛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经营自有、承包或租赁土地的农业经营形式。结合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可以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以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下土地流转为保障,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市场意识、科技意识、创新意识和品牌意识,以家庭劳力、资产及农业科技为生产要素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形式。
(一)发展现状
我国家庭农场已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从产业分布来看,目前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主要集中在蔬菜、水果、干果、水稻等产业,养殖业主要集中在家禽、水产、生猪以及少量特种养殖等行业。从分布区域看,地区差异明显,地区之间的发展相当不平衡。从组织形式看,个体农户是我国家庭农场的主要注册登记形式,其次是个人独资形式的家庭农场,再次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家庭农场。从土地规模看,平均经营土地规模较小,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规模明显比养殖业大,在种植业家庭农场中,水稻、干果类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比其他种类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普遍要大。从收入状况看,家庭农场家庭劳动力的人均纯收入超过了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经营效益比较高。
(二)存在的问题
与现代农业大国的要求相比,我国的家庭农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经营土地规模小。发展家庭农场的首要任务是发展农业的适度规模,改变土地规模小、细碎化经营的现状,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然而,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土地规模小的现状仍普遍存在。安徽、河南、河北等省农户经营土地的规模50%以上都在10亩以下,50亩以上规模的农户不到10%,农户土地的细碎化经营普遍存在。
2.土地流转难。家庭农场需要一定的土地规模,而这一规模需要现有农地资源的重新配置,即需要通过农地流转来使一部分农户的经营规模扩大,发展成为家庭农场。可是,由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少、土地流转相对困难,对发展家庭农场造成一定制约。
3.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瓶颈。家庭农场在经营初期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资金需求较大。而银行贷款比较难,目前银行发放的涉农贷款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占比仍不足5%。家庭农场中70%以上的投资是靠原始积累,或依赖于民间借贷,他们获得银行贷款的机会非常有限。
4.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家庭农场进行企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需要社会分工和配套服务。一个家庭农场经营几十公顷甚至上百公顷土地,必须要有农技、农经、金融、信贷、产品信息、销售等配套社会化服务,而且家庭农场经营层次越高,对配套的社会化服务要求就越高。目前,我国许多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缺失,成为制约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的“短板”。
(一)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起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制度,赋予农民土地承包权,并颁发土地承包权证,确保拥有承包权的农民权益未来不受损害,消除其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土地确权制度建立后,还要建立起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严格审批和监督,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和监管中心,全面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为有流转意愿的农户提供准确、丰富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做出合适的流转决策。针对土地流转周期过短的问题,政府可以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合适的流转期限,适当延长农场主租用土地的年限。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政府应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项目等方面采取一系列具体的资金扶持措施。在财政方面,可以利用财政项目扶持家庭农场的方式,给予家庭农场资金支持,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家庭农场承担。补贴方式方面,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将对粮食、良种、农机等方面的补贴直接打到农户银行卡上,这样可以减少补贴过程中的不良现象出现。税收方面,在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基础上,还可以减免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税收,增强其持续发展的能力。农业保险方面,应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搞好农业保险服务。同时对保险公司涉农保险提供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
要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产权以及大型农业机械抵押担保制度,以解决农民无有效抵押物和家庭农场“贷款难,找担保更难”的问题。允许更多金融机构进入农业市场,制定优惠的融资政策来扩大农场经营者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困难。形成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小额贷款等组织相互补充、功能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从农地流转、农业科技、农业信息、农业投入和信贷、农资、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建立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政府牵头,成立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优质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尤其是运输、储藏、加工等服务。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技术、信息、政策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组织或机构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种子、化肥供应、农资供应、信息服务、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等。
(四)加强立法保障家庭农场发展
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家庭农场法》,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家庭农场的内涵和法律主体地位,制定设立申报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土地流转的原则及具体的政府鼓励措施,包括财政、税收、国土、畜牧、农机、民政、水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家庭农场用电、用水、用地等方面的支持,农民流转土地利益保护,以及流转土地农民进城定居的待遇等。通过制定关于家庭农场的法律,可以更好地规范和推动有关工作,稳定农民的政策预期,激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吹响了我国建设家庭农场的号角。世界农业发展的实践表明,家庭农场不仅适应传统农业发展的要求,而且也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我国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不仅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农业发展的历史趋势,而且更是我国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选择。目前我国的家庭农场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应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加强金融支持,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经营素质,制定相关法律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我国的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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