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公平原则价值研究

2017-12-09 15:49林琳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21期
关键词:公平性税法税率

林琳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税法公平原则价值研究

林琳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税法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首要原则,对我国税收具有基础性的指导作用,也是调整我国税法关系基础规律的抽象概括和法律准则。从我国税法公平原则的具体内涵入手,首先,就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法公平原则进行详细的比较和研究,从而得到税法公平原则的价值所在;其次,以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为例,就其在设计立法过程中存在的违反税法公平性原则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结合税法公平原则,就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税法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问题;法律准则;对策

当前,税法基本原则不仅是立法精神,更是以具体法律条文的方式存在,具有其他税法规范不同的调整功能。因此,人们往往将税法公平原则看成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一种体现和延伸。该原则不仅贯穿了整个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同时还被人们看成是基本的法律指导准则,是对法律正义价值的一种体现。虽然税法公平原则历史悠久,但是在我国却没有明确的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对此,本文从税法公平原则内涵入手,税法公平原则的价值进行论述。

一、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通常认为,税法公平原则是公平含义在税法上的具体体现,其主要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纳税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和分配。而在不同的税收法律关系中,这些纳税主体在法律地位方面首先是平等。而对于税法公平原则来讲,主要包括普通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其中,普通征税是所有具备纳税能力的人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纳税,即在法律面前,不同的纳税主体都是平等的,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红线的特权;而平等纳税则是税收负担要和纳税人自身的能力相互对应,即从横向来讲,纳税能力相等的人应该同等纳税,而从纵向来讲,则是不同能力的人应该按照不同等级进行纳税。如果让公民都全部平均分摊,而不去考虑公民之间的个体差异,那么税收就变成了税赋,显然这种纳税方式对富人有利。而如果过分强调不同纳税人在纳税中的区别,对纳税能力强的征收重税,那么很容易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因此,人们开始提出税收中应该按照某一个标准来衡量税收的公平性。而对于税收的征收原则,人们提出了三种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其一,机会原则是按照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进行分担,而其获利的机会则是按照根据其拥有的经济资源来决定,拥有的经济资源越大,那么分担的税收也就越多。这不仅符合税法公平的原则,还可以促进不同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升税法效率。但机会原则的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受到很多主观和客观的因素造成,在利用相同资源的同时,未必可以产生相同的收益。其二,受益原则,即按照个人获利多少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的分担。该观点是由亚当·斯密提出,后来经学者发展演变而来。该原则只适用于少量的受益者,对国防、教育等方面则不适用。其三,按照能力进行纳税。该观点是从自身的角度去考虑,而通过实践也认为,这种税制方式被人们广泛接受。而笔者认为,结合上述原则各自的缺陷,应该以能力原则为基础,兼顾吸收机会原则和受益原则的优势结合运用。

税法公平原则是在现代法治思想下所衍生的对税收公平的一种确认,即将原来的只局限在制度范围内的税收上升到法的角度,从立法的角度去看待税收征收问题。因此,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各个纳税主体不仅要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同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必须处在平等的地位。

二、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比较

税收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通常认为,税法是税收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而税收则是税法的一种内在实质,两者为表里之间的关系。对税收来讲,离开了税法,那么税收就如同无源之水,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和根据;而如果离开了税收,那么税法就如同没有了灵魂,不能将税法付诸于实践当中。由此可以看出,两者范围不同,但是密不可分。

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活动构成了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按照这个思路,税法就是一个国家法制税调整的依据和法律关系的来源。而根据“法”的一般原理,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承担传统的税收公平原则不能承担的重任,由此将税法公平原则看成是第一原则,那就无可厚非了。换言之,以法律的方式将税法公平原则看成是首要原则,是因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法律内容,也成为了法律体系的基础。即有什么样的法律原则,那么就会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与之相对应。如果按照税收公平的原则,那么制定出来的税法很可能只关注纳税人的税负公平,而没有给予纳税人主体之间的平等。由此我们看出,通过税收公平原则制定出的税法不利于公平,而税法公平原则的价值也就由此被体现出来。

同时,法律原则通常被人们看成是从法律的高度对产生的冲突进行协调,以此弥补传统法律规则存在的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在实际中法律规会存在滞后性,使得法律中不能对冲突进行协调。因此,在法律中往往会合理地确定自由裁量权,从而及时地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对于税法来讲,由于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法律规则不能直接管理的问题和内容,由此必须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依据自由裁量权对规则进行使用,以此提高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

三、税法公平原则应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一)基于税法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对于个人进行征税的一种方法,采用的是分类征税的方式。如对薪酬阶层的人来讲,其缴纳的比例计算方式是按照九级超额累进法进行征收;而对于个体商户来讲,则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同层次的缴税,但还是无法解决个人收入之间存在的不平衡,以及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造成该问题的原因很多,一方面,由于改革开放,使得人们工资收入增多,人们的工资来源也增多,如很多人们不再依靠单纯的工资收入,还可通过股票、基金、兼职等方式;另一方面,由于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从而很难区分收入的来源和种类,以此很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

另外,就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纳税主体按照不同的税率来进行分类征收的。采用这种分类征收的方式,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对于工薪阶层来讲,其缴纳的税额在5%~45%之间,层级多,同时级距太大,不适合工薪阶层。对于个体商户来讲,则按照5%~35%的累进税率进行缴税。采用这种分税制的方式,不仅浪费了征税人员的时间,而且对于工薪阶层来讲,无论薪资的多少,都是自己劳务所得,都是人们劳动的报酬,不应该实行差别化的征税方式。如对于一次性收入在2万~4万元会增加税收两成,而对于一次性收入在4万~6万元的收入则增加五成,这明显属于区别对待,违反了目前的税法公平原则。同时,对于商户来讲,其个人所得缴费比例为5%~35%,如一年产生5万元的收入,则缴纳35%,而如果工薪阶层一个月的收入超过5万元,就要缴纳30%的税款,这严重不能起到税收调节的作用。

再次,根据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在征收的过程中是按照个人薪资总体收入来衡量的,但是却没有将物价的因素纳入其中,也没有考虑不同地区收入的差异和经济发展的水平。由此没有很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公平性原则。

(二)个人所得税完善的建议

针对税法公平性原则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对现有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完善,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改变过去以个人作为主要征收的方式,而以综合制征收为主。根据发达国家级的征收方式所取得的经验看出,采用这种综合征税的方式可以帮助国家更好地发展。对综合制税收来讲,其税率和税基也可更加充分地体现出税法的公平性要求。而综合所得税就是对征收的个体进行综合征收,一般说来,对于综合征收制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比较多,并且大多是采用申报法来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其比较突出量能课税和公平税负。但是,这种税制对纳税人的素质要求很高。而通过这种税制,也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经济基础和家庭情况。然而,这种税制也不是没有问题,如手续繁杂,并且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第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大幅度减少税率的档次。改变目前的个体分级征收体系来讲,工薪阶层和个体商户之间的缴费比例严重不协调,缴纳金额大不相同,从而违反税法公平性原则。因此,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成为当前思考的重点。具体促使可以通过降低个人税率和边界税率的方式,并减少税率的层次,将薪酬所得税和个体承包的所得税进行合并。而采用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这两项其实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都是个体劳动所得,如果采用不同的税率,那么不能体现出公平性的原则。另外,在对档次进行设计中,将原来的九级降为五级,最高边际的税率最理想的是降低到35%。只有这样才可以充分显示公平性,也可以在法律主见上与国际相接轨。

四、结语

总之,税法公平原则是从立法的角度对纳税主体进行规范,并实现对内部冲突之间的协调。本文则通过比较得出税法公平原则的价值所在,并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征税主体和征收方式上存在问题。因此,提出综合税制和改进征收层级方式来提高公平性,实现税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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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春莲]

F812.42

A

1673-291X(2017)21-0198-02

2017-02-07

林琳(1981-),女,河南洛阳人,讲师,从事财政、税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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