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的产品创新

2017-12-09 14:41夏霖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22期
关键词:信用证办理融资

文/夏霖 编辑/韩英彤

结合市场形势的变化和客户业务需求,参考其他融资方式的优点并弘扬自身业务特点,福费廷业务就可以实现更多的形式创新。

福费廷业务是购买应收账款的一种形式,意指无追索权地买断由金融工具或付款责任所代表的未到期债权。一般来说,福费廷要求依靠代表基础性付款责任的可流通或可转让的金融工具,例如本票或汇票、信用证下已承诺付款的远期或延期付款单据、已被加保(PER AVAL)的远期应收账款等。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是福费廷包买商直接从应收账款卖方手中购买应收账款的业务,二级市场业务是银行、福费廷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从初始福费廷商(一级市场包买商)手中再次购买应收账款的业务。从操作类型来说,福费廷业务包括自买、中介、包买、风险参与形式。

福费廷业务与其他出口融资产品的比较

与议付业务的比较。议付业务是对远期议付信用证的一种付款(或融资)方式,是信用证下被指定议付行按照信用证的指示,在到期日之前对于相符单据的融资(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符合UCP600定义的议付业务受到国际惯例的保护。议付业务是否有追索权,要看议付协议及国家法律的要求。福费廷业务如针对的基础产品是远期议付信用证,融资行又是信用证下的指定银行,则可以视同议付行并受到UCP的保护。福费廷业务无追索权。

与贴现业务的比较。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需要在付款人承兑之后进行,都可以在一级市场操作后再在二级市场转卖。两者的不同点在于:贴现业务一般针对金融票据(最常见的为汇票),受到票据法的保护,其追索权要参照票据法的规定;而福费廷业务可以扩展到票据之外的付款承诺,依据相关国际惯例和福费廷协议开展,且没有追索权。

与保理业务的比较。两者都是对于应收账款的融资,不同之处在于:保理业务是对赊销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购买,取得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可以有追索权也可以没有追索权;福费廷业务是对金融工具的购买,取得金融工具的合法付款权利,没有追索权,也没有保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分户账管理及催收、坏账担保等附加服务。

福费廷业务产品创新

结合市场形势的变化和客户的业务需求,参考其他融资方式的优点,弘扬自身业务特点,福费廷业务还可以创新出多种形式。从基础金融工具角度说,除信用证、票据外,还可以拓展到被保付的所有应收账款付款责任(例如托收或赊销项下),也可以拓展到电子化时代下的BPO(银行付款责任)产品,信用证则可以从国际信用证拓展到国内信用证业务。从资金来源角度说,可以从集团内到集团外,从银行到非银行投资公司,还可以跨币种办理。从授信角度说,一般来说应扣除承诺付款银行的授信,在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应扣除担保银行的授信,对于大型项目下的福费廷,可以结合出口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考虑占用保险公司授信。从操作方式说,银行可从目前最常见的自买和中介方式,向包买和风险参与方式拓展,也可以发展代理福费廷业务。

目前,市场上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已推出了多种福费廷的变型或创新产品。以下将对几款主要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点进行分析。

NRA客户信用证福费廷

该款产品是在出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为在银行开立NRA账户的境外出口商办理的中介型福费廷业务,一般用于集团内外联动融资。NRA客户在境内银行开户,可以将原来在境外办理的出口业务转移到境内办理。对于银行而言,如果进、出口方客户均在本行开户,可以将进出口业务一并在本行办理,有助于理顺业务流程,提升操作效率,增加本行的业务量。一般情况下,出口方银行会与本系统的境外分支机构联合办理业务,客户可以视市场机会获得低成本融资,而境外分支机构则可以获得融资收益和锁定价格的金融市场业务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NRA客户融资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机构可将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用作境内质押境内融资,除此之外,对人民币和外币NRA账户融资均无特别明确的规定。鉴此,通过中介形式,采用境外资金办理福费廷业务比较稳妥;在当地监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也可在境内办理自买型福费廷。

跨币种信用证福费廷

对于境内银行开出的跨境人民币信用证,该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对境外受益人或境内NRA客户办理的外币融资业务,可以办理中介型福费廷或自买型福费廷。可以操作的类型包括“人民币出单、外币融资、人民币还款”,或“人民币出单、外币融资、外币还款”。对于NRA福费廷业务,还可以在境外外币融资结汇后汇入境内。

此种业务一般也是在同一银行系统内办理,可根据市场资金价格,利用外币低成本融资;但也要做好境外跨币种的汇率风险控制,锁定远期汇率。还要注意符合监管政策,遵循实需原则,避免给无贸易背景的套利行为以可乘之机。

托收保付福费廷

除市场上较为通行的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对采用托收等结算方式的客户,也可以办理福费廷业务。该产品一般也是用于NRA出口方客户,将本属境外的出口融资业务争取到境内办理。由于托收业务的基础是商业信用,所以需要境内银行为托收项下应收账款加保,如通过汇票PER AVAL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人是境内客户的汇票加保,也可通过担保形式为托收应收账款加保。基于监管要求,此类中介型福费廷业务一般以同一银行系统的境内外机构合作办理为宜。

进口方福费廷

一般福费廷业务都是由出口方客户提出申请,满足自身融资需要。对于进口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办理进口信用证下押汇等融资的业务,境内银行也可邀请境外机构作为包买商,在境内银行对外承兑的基础上,办理由进口方发起申请的中介型福费廷业务,实现对进口方客户表内进口融资的替代和转化。一般在出口方客户占据优势,需要进口方客户即期付款或承担融资利息,进口方银行表内融资规模受限或境外融资利率有价格优势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此种创新融资模式。境外融资机构要做好融资协议设计,与境内银行协同完成贸易背景和反洗钱调查,做好风险控制。

代理福费廷

业务根据境内金融机构而不是客户的申请,由银行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付款承诺下的应收账款,操作方式包括自买、中介、转卖他行及风险参与。与一般福费廷不同的是,代理福费廷项下申请方是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其目的是利用本行资金价格优势或代理行网络优势开展融资业务,或在代理出口信用证结算业务之后办理一揽子融资业务,以此扩展服务,赚取手续费。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需与申请方银行而不是出口方客户签署代理协议,约定相关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和制裁风险都属于申请方金融机构,融资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

2016年人民银行发布了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为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制度基础。国内信用证下议付定义是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的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与UCP不同的是,国内证下议付包括了单据存在不符点情况下到期付款责任已确认的情景,这就为国内证下指定行自买型福费廷融资扩展了业务场景。另外,国内证福费廷二级市场发展很快,很多一级市场包买商都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转卖,借助大行资金充裕的优势和价格优势腾挪本行融资规模。这也给二级市场包买商带来了更多的市场契机和增收机会。办理国内证福费廷要注意“自开自贴”型业务的法律风险,尽量在不同银行或不同分行间办理;如均本行办理,必须完善进出口客户和融资行的三方协议。

二级市场和风险参贷业务

对于一级市场福费廷商而言,如果自买或包买他行的福费廷需要占用本行贷款规模,在需要释放额度或二级市场资金存在价格优势时,可以在二级市场转卖,通过规模腾挪来办理更优业务,还可同时赚取融资差价。同样原因,二级市场福费廷包买商也可以再向其他后手包买商转卖。再一种情况是,银行对付款承诺行的授信不足,或大额业务需要风险分担,此时,可以寻找参贷行共同办理福费廷业务。对于参贷行来说,其既可采用融资并参贷风险的方式,也可采用不融资仅参贷风险的方式办理福费廷业务,赚取利息或参贷费。对于这两类业务,二级市场福费廷包买商和风险参贷行应注意完善合作协议,分清双方责任;一级市场福费廷商应该保证基础金融工具的合法有效性,金融工具项下的权利应不可撤销及必须无条件转让,不受任何第三方索赔的影响。此外,二级市场包买商还可以要求一级市场福费廷商提供必要的单据,以及对基础交易背景和反洗钱等进行审查,并在协议里约定在欺诈等情况下保留追索权。

BPO(银行付款责任)项下福费廷

与信用证类似,BPO是赊销业务项下不可撤销的银行付款承诺,付款行在贸易数据与基础信息匹配的情况下,承担对收款行的付款责任。BPO不是以单据为基础,而是以业务数据为基础,是纯电子化结算工具,可用于国际或国内贸易,是国际商会近年来主推的产品。在未来贸易愈来愈电子数据化的情况下,BPO可能会有一定的市场发展机会。在BPO项下,贸易数据包与基础信息匹配后BPO成立,卖方银行可以BPO为基础工具向卖方提供福费廷融资。鉴于BPO是数据的验证和匹配,银行必须要做好贸易背景调查,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大型项目福费廷

与保理业务相比,福费廷更适用于为大型设备进出口商提供融资。大型设备进出口贸易具有金额大、期限长的特点,一般具有工程背景,可以远期、延期信用证方式结算。该类业务在开证行承兑或承诺付款后,出口方银行可以办理福费廷融资业务,结合工程项下卖方信贷等其他融资方式,协同为大型项目提供融资。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工程项下福费廷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需要银行对相关项目做好风险控制,包括可能涉及的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等,在支持国家战略、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做好自身的保护。

与其他第三方合作的福费廷

对于客户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银行也可在落实好相关担保的情况下,凭客户提供的基础贸易单据、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向客户提供无追索权融资(即出口信保项下福费廷)业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为银行开办了福费廷保险险种,有利于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增信。另外,对于IFC、ADB、EBRD、IDB等国际组织的全球贸易融资项目协议,凭国际组织对金融工具的保兑,融资行可无追索权地买入客户持有的未到期债权。此类业务可以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或国际金融组织的政策优势,对于某些国家风险较大的出口业务开展融资。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业务一般是为支持客户拓展新兴市场的需求而在基础金融工具项下的增信措施,特别是保险业务的理赔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因此融资行要同时做好基础风险防控,两条腿走路,全面防范融资风险。

福费廷业务的风险控制

办理福费廷业务,银行要注意做好风险防范。一是注意操作风险的防范。要注意信用证下付款承诺的真实有效性,需以加押报文形式承担银行自身到期付款责任,其他形式的保付责任要清晰明确、无条件和不可撤销,且不禁止保付项下权益转让;基础金融工具(如信用证)需符合国际惯例,索汇路线清晰;福费廷业务要留有一定的宽限期,避免到期不能回款。二是注意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严格审核相关单据。特别是在国内证项下,应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确保拥有的未到期债权真实有效、不可抗辩且可以自由转让,避免因涉嫌欺诈而被追索的风险。三是加强合规性审核,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特别要关注涉及套利业务的风险,以及反洗钱和涉敏风险,避免债权到期由于涉敏等原因无法收到款项。四是关注信用风险。付款承诺行或保付行要在本行具有足额授信;对大型项目福费廷业务,要确保国家风险可控。五是关注法律风险。一级市场包买商与客户之间的协议、二级市场包买商与卖出行之间的协议,均应对双方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债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要求任何对债权的变更均需要包买商的同意,并在欺诈、涉敏等特殊情况下,保留对客户或卖出行的追索权。六是防范市场风险。对于跨币种福费廷、大型项目福费廷业务,要注意汇率、利率风险,在业务办理时就做好价格锁定或风险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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