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英秀
商业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对策
周英秀
在商业银行资产清收处置中,会遇到抵押人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先行查封、扣押,甚至轮候查封等情况。就法律而言,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并不影响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从操作实务来看,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将增加商业银行抵押权实现的时间和成本,影响商业银行债权的顺利实现,同时被动形成不良贷款。鉴于此,笔者结合资产保全工作实际,借鉴兄弟单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经验,谈谈抵押物被查封对商业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对策。
关口前移,防患不良贷款于未然。商业银行要转变观念,摒弃“唯抵押物”论,不要盲目认为办理了抵押担保,就能保障债权顺利实现,从而忽视抵押物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一要依托全国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法院裁判文书网等公共平台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对外融资、对外担保、涉案涉诉涉税等事项的贷前调查,及时发现拟设定抵押的资产已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情况,将抵押物风险扼杀在授信准入阶段。二要尽量减少采用异地抵押物抵押担保。异地抵押物被查封冻结的信息难以及时获取,容易造成信息严重不对称,不利于商业银行及时、有效防范抵押物风险。
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享有抵押权的资产要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一是积极主动,确保首先查封,保证抵押物优先处置权。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商业银行要及早、全面了解借款人或抵押人的所有资产情况,迅速采取查封等资产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抵押资产采取首先查封。另外,按照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相应的比例交纳费用,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这比过去严格按照保全财产金额收取费用的规定,已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费用支出。
依法合规分类应对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情形。1.抵押物被多家法院查封,若商业银行既是该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又是该抵押物的首先查封人,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加强与银行提起诉讼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快审快执,执行阶段直接申请法院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处置,拍卖成交并支付价款后,买受人可持拍卖成交裁定到有关单位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2.抵押物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首封法院已进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阶段的,在抵押物处置后可能完全覆盖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直接向该法院主张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无需另行诉讼,既节约诉讼成本,又提高处置效率。
3.抵押物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首封法院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商业银行应尽快对出现风险的抵押贷款提起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法院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收到首封法院移送执行函的回函后,商业银行执行法院便取得了抵押物处置权。商业银行执行法院在处分该抵押物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对非首封的抵押贷款或疑难问题要主动反映、积极沟通、加强协调,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就商业银行自身而言,发现抵押物风险后应采取快诉、快封,争取首先查封,对于执行中需要政府、其他查封人或抵押人配合才能推动执行的,要加强与法院和相关当事方的联系沟通,争取多赢局面。对抵押物非首封难以执行的问题,商业银行应统一向当地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等报告,请监管部门出面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还可以请监管部门以提案的形式提交人大或政协,以期尽快解决首封法院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
提升客户经理队伍素质。资产保全和防范信贷风险是每个客户经理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一是客户经理要熟悉法律法规,要详细掌握客户的基本信息,加大对客户的筛选,甄别与动态监管及时反映情况,主动控制风险;二是严把客户准入关,近年来信贷风险暴露,不良急升,与客户经理盲目放贷,粗放管贷不无关系,越在复杂环境下,越要做到心细和审慎,把好放贷关;三是强化贷后管理,发现风险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掌握先机。
多方联动、多策并举,有效应对因抵押物被查封影响资产的清收处置。资产的清收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商业银行主动肩负清收处置的主体责任,也要依靠党政、政法、人行、银监和行管等的领导、帮助、支持和协调;既需传统的依法清收,也需尝试创新的资产转让等处置方式;既要依法合规,又要务实高效;既要防微杜渐,又要敢于亮剑;既要各个击破,又要举一反三;既要打攻坚战,又要打持久战。
(作者单位:四川威远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