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丽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司法策略
袁丽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形式多样,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较强。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曾归纳总结出四大类、十二种非法集资类型。当前,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从直接吸收公众资金演变为形式多样的产品销售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非法集资从发展实业为名转为投资理财、期货交易等虚拟经济形式。笔者就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司法困境与对策谈一些个人看法与经验。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难于发现和预警。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正存款类犯罪往往以合法形式为外衣,一些非法集资活动最初表现为民间借贷,有效地逃避监控,游走在法律边缘,因此监测预防非法集资存在一定难度。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准确认定。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刑交叉,因此,难以准确界定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集资犯罪案发后取证难。非法集资类案件被害人众多、犯罪涉及面广,无法在短时间内寻找全部被害人查明每一起犯罪事实。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处置困难。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群众,且时间跨度长、异地作案,这些因素给案件的处置带来非常大的难度。
——司法机关应合力加大惩处力度。为深化社会预防效应,司法机关要加大惩处力度。首先要加大侦破、查办力度。加强经济犯罪情报信息专业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其次,建议提高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量刑幅度,对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实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加重处罚,从而增强打击效果,提高此类犯罪的成本,增强威慑力。再次,要加大对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强化对赃款去向和被告人资金状况的调查,及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为给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各级公安、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立案侦查时,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不能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产不明的案件移交下一诉讼环节。
——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由于企业亏损造成资金链断裂,被害人损失较小的,尽量不做犯罪处理,以保障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受偿关系。对于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行为人因资金周转一时陷入困境仅为躲债、回避矛盾等暂时躲避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逃跑的行为人愿意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以偿还债务的,可予以从宽处理。对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通过客观行为分析主观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告人一般人数较多,在办理此类案件对被告人量刑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生产经营的;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犯罪后有自首、立功和认罪悔罪表现的,或者在犯罪中处于受支配或从属地位的,以及案发后积极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挽回损失的,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要考虑犯罪数额、造成损失大小、对经济秩序、社会造成的影响范围、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地应注意本地区量刑均衡。
——打击犯罪与化解涉案矛盾并重。在依法及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应把矛盾化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全程。首先,应加大追赃退赔力度。最大限度的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缓解因追赃难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予从轻,以充分调动被告人退赃的积极性;对于进行非高风险投资经营的公司,应根据情况暂缓立案,由政府暂时接管,解决资金追缴、资产处置方面的具体问题,帮助公司回笼资金、盘活资产项目、修复资金链,推动风险化解处置工作;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应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依法处置。
其次,应加强对被害人的接访和疏导工作。建议政法委牵头成立处置办或由各单位安排专人或小组负责接访;接访中要求被害人派出代表或诉讼代理人(律师),进行个别沟通交流,避免群体上访引发新的冲突;在接访中,注意疏导被害人情绪,结合办案做好对被害人的法律咨询和解释,引导被害人理性表达诉求,避免过激行为;加大涉访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利用张贴公告、滚动屏幕和QQ联系群、微信群消息等方式主动及时公开案件处理信息。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