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 长春 130000)闫秀丽(中国财政杂志社 北京 100036)
近年OECD成员国税制运行分析
王秀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 长春 130000)
闫秀丽(中国财政杂志社 北京 100036)
2008年经济危机后,世界各国经济增速普遍下滑。OECD成员国在探索通过税制改革提振经济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其税收运行情况显示,经济潜在增长率处于较高水平时,可以通过降低税负刺激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关注税种功能的协调配合,相关经验对我国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经济增长率 税制改革 税收收入结构
2008年经济危机后,世界各国经济增速普遍下滑。根据OECD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2015年,34个成员国中有7个国家①数据来源于0ECD数据库。GDP年均增长率为负数,10个国家增长率在1%以下,9个国家增长率居于1%-2%之间,仅8个国家增长率超过2%,OECD成员国都在寻求推动经济增长的方法,通过改革刺激并引导经济发展成为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经济全球化加速了税制趋同,但在新一轮经济周期中,OECD成员国税收参与经济的程度出现了分化,这种倾向在2014年以后愈发明显。
(一)基于整体税负水平的分析
分析OECD成员国经济潜在增长率与宏观税负水平的关系发现,2009年以后,OECD成员国税负与经济潜在增长率的关系呈现四种不同的倾向:经济潜在增长率较高,税负也较高;经济潜在增长率较高,但税负较低;经济潜在增长率较低,但税负较高;经济潜在增长率和税负都较低。
利用象限图分析OECD成员国经济和税收运行情况发现,第Ⅰ象限涵盖了经济潜在增长率较高且税负较高的4个国家,包括捷克、德国、匈牙利、卢森堡。第Ⅱ象限涵盖了经济潜在增长率较高、但税负较低的14个国家,包括墨西哥、智利、波兰、土耳其、爱沙尼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爱尔兰、斯洛伐克、瑞士、以色列、美国、英国。第Ⅲ象限涵盖了经济潜在增长率较低、税负也较低的5个国家,包括澳大利亚、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加拿大。第Ⅳ象限涵盖了经济潜在增长率较低、但税负较高的11个国家,包括奥地利、斯洛文尼亚、挪威、意大利、芬兰、丹麦、法国、比利时、希腊、冰岛、瑞典。
四个象限分布显示,2008年以后经济潜在增长率较高的国家主要以新兴经济体为主,传统经济体除美国、英国、德国以外,都处于较低水平。大部分国家处于第Ⅱ、Ⅳ象限,税负与经济潜在增长率反方向变化,相关系数测算结果也显著负相关②税收占GDP比重与经济潜在增长率相关系数为-0.269,显著性水平0.025.,说明税收占GDP比重与潜在增长率呈现显著负相关。。这说明近期OECD成员国除个别国家以外,大多数成员国税负与经济运行呈反向变化,整体税负对经济潜在增长率的释放存在负效益。
Ⅰ、Ⅱ象限涵盖经济潜在增长率较高的国家,其税负越高,经济增长率反而下降;Ⅲ、Ⅳ象限涵盖经济潜在增长率相对较低的国家,其税负与经济潜在增长率呈现u型关系,在经济潜在增长率较低的阶段,通过提高或者降低税负都有可能刺激经济增长。这一趋势提示,当经济增长率处于较低水平的阶段,适当提升税负强化财政支出或者降低税负都有可能挖掘经济潜力;当经济潜在增长率达到一定水平后,则要降低税负拉动经济提升。
(二)基于税种结构的分析
以2010年和2014年OECD成员国税收数据为例,对比其税收结构,各税种对经济潜在增长率变化存在以下效应:
1.对收入和利润征税对经济潜在增长率存在抑制作用。比较2010年和2014年情况发现,OECD成员国经济潜在增长率向均值收敛。34个成员国中有23个国家相关税种收入比重与经济潜在增长率呈反向变化。计算两组指标相关系数后发现,指标间存在负相关①2010年对收入和利润征收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与经济潜在增长率的相关系数为-0.27,显著性水平0.122;2014年其相关系数为-0.294,显著性水平0.092,说明负相关的趋势增强。,这说明整体上对收入和利润征税对经济增长存在负面影响。
2.发挥工资薪金征税的效能应综合考虑配套制度。OECD提供了16个国家对工资和劳动力征税的数据,工薪税比重与经济潜在增长率的相关系数不显著②2010年工资薪金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与经济潜在增长率的相关系数为0.057,显著性水平0.747;2014年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与经济潜在增长率的相关系数为0.075,显著性水平0.673。。就短期情况而言,大部分国家工薪税比重与经济潜在增长率同向变化,这说明整体上对工资和劳动力征税更多地体现了税收的收入效应,刺激了劳动力投入。但以匈牙利、冰岛、瑞典、丹麦为代表的7个国家则产生了替代效应,这些多属于高福利国家。以匈牙利为例,该国工资薪金税的税基为税前工资,税率为16%,配套的社会福利养老金、自然健康保险金、健康保险金、劳动市场贡献金占税前工资的比重达到18.5%,工资税增长,相应福利增加。实践效果表明,现有阶段高福利、高税负模式不利于经济潜在增长率的提升,发挥税收作用还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
3.财产税抑制经济潜在增长率的释放。通过分析来源于财产的税收比重与经济潜在增长率的关系发现,在显著性水平10%的情况下,财产税与经济潜在增长率负相关③2010年来源于财产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与经济潜在增长率相关系数为-0.19,显著性水平0.282,;2014年其相关系数为-0.204,显著性水平0.092。。34个成员国中有22个国家的财产税与经济潜在增长率呈反向变化,这说明近期大部分OECD成员国通过对财产征税实现了资本调节,但由于其所处的经济阶段不同,使得制度设计效果显现异质性。
4.货物劳务税对经济增长未形成明显负效应。在显著性水平5%的情况下,对货物劳务征税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与经济潜在增长率显著正相关。34个成员国中只有9个国家的货物劳务税比重提升,而经济潜在增长率下滑。在现有税制框架下,货物劳务税主要集中于流转环节,这说明在流转环节征税并未限制要素投入和生产率提升。
5.其他税种尚未形成显著影响。虽然部分OECD成员国其他税种比重与经济潜在增长率呈反向变化,但相关系数负相关不显著。这说明现阶段这些国家对新税源的探索尚处于初级阶段,收入规模较小未对经济构成显著影响。
通过分析OECD成员国各税种的效能发现,考虑规模情况,经济潜在增长率处于较高水平时,可以通过降低税负水平刺激经济增长。从税种运行效果判断,应重点减少对利润和收入征税和对财产征税的规模。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则需要关注税种的协调配合,重点应用对收入和利润征税的方式发挥调节功能,货物劳务税重点实现收入保障。
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使OECD成员国的税制结构呈现趋同特征,为解决新经济业态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国都在积极寻求改革方案,近期税制设计和政策变化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所得税成为改革主要方向
OECD成员国公司所得税普遍采用比例税率,也存在累进税率。2008-2015年,OECD成员国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为29%,美国和日本在40%左右,最低的爱尔兰为12.5%。多数成员国采用单一比例税率,包括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使用差异税率的成员国倾向于规模导向,对小企业采用低税率;另外由于财政体制因素,部分成员国在中央和地方采用不同税率。近期,OECD成员国普遍加大了公司所得税改革力度,34个成员国中有23个国家调整了税率,其中芬兰、匈牙利、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瑞典和英国等大部分国家下调了税率,释放资本红利,促进经济增长;日本连续下调税率并明确减税预期,2018年将税率进一步下调至23.2%,未来这种减税趋势仍将延续。
除了税率调整以外,OECD成员国还通过税收优惠引导行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行业和规模为标的,突出对中小企业、高科技项目和创新型项目的鼓励。匈牙利中小型企业可以按40%的比例减除购置有形资产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企业可计提投资准备金,免予征收计提后4个纳税年度内用于投资活动的金额。韩国企业亏损80%的部分可以在未来10个纳税年度弥补,小规模企业不受限制。日本为推动研发创新允许对20%的科技投资进行抵扣,允许研发费扣除70%的用于的基础技术开发的资金,某些研发最高抵免额为应纳税额的40%。意大利允许企业以140%的比例进行新设备的折旧。另外,部分成员国将优惠扩展到了税种间,智利鼓励储蓄和投资,将可以提取的分红作为企业所得税附加税款的减项。另外还有国家为消除地区差异采取区域优惠,匈牙利对在欠发达地区投资超过一定规模且解决就业人口较多的企业给予相当年限的免税。
(二)结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特征
为了激励劳动和消费,个人所得税调整倾向于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税负,提高高收入人群税负。OECD成员国普遍采用综合所得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式,政策调整主要是提高免税限额,拓宽扣除范围。例如,英国从2015年开始提高个人津贴扣除标准,2016年提高至10 600英镑;2013年起个人免税额增加1万英镑;为减少家庭负担、减免育儿消费,全面取消低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匈牙利个人所得税按家庭计征,依据家庭抚养人口确定扣除比例;冰岛规定了一定额度的税务贷款,夫妻间可以相互使用。
(三)流转税种重在实现消费调节①内容来源于OECD PUBLISHING中Consumption Tax Trends 2014 VAT/GST and excise rates, trends and policy issues.
OECD成员国认为增值税和消费税都作用于消费,随着税制的演化形成了增值税普遍征收,消费税针对性引导的功能划分。除智利和日本外,增值税普遍实行标准税率和简化税率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税种调节的普遍性和针对性。2008年以后,21个成员国提升了增值税标准税率,平均税率由2009年的17.6%提升至2014年的19.1%。欧盟限制法案要求对劳务和商品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不低于15%,部分严格限定范围的商品和服务简化税率不低于5%,欧盟国家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其他国家。近年来,OECD成员国不断提高标准税率,并通过简化税率和增加减免实现结构调整。这种方法虽然便于操作,但税率差异容易抑制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从科学和规范角度考虑应尽量减少税率差异。
针对特殊项目的消费税由收入功能转化为调节功能,税基集中于对身体有害的烟酒等项目的消费。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限制扩展至燃油、汽车等对环境存在负面影响的商品。OECD成员国近期税收政策变化以调整结构为主,提高特殊消费的税负,降低一般消费的税负。例如,德国香烟消费税每盒增加4-8欧元;澳大利亚取消对大众消费项目征税,多次调整烟酒、饮料的消费税和关税,普通啤酒税率降低2%,燃油消费税每升降低1便士;冰岛从2015年开始取消消费税,提高了一些日用品的增值税。
(四)环境税成为开征新税种的主要方向
环境税的设计初衷旨在减少不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从而减少环境污染,部分已开征环境税的OECD成员国正在着手扩大税基。意大利对功率较大的柴油车和汽油车征收环保税;一些OECD成员国将碳税纳入征税范围;日本等国将对环境税的探讨付诸实践。无论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还是调节需要,开征环境税是大势所趋。此外,英国、法国等为应对金融危机开征了银行税,也成为一种新趋势。
随着OECD成员国的税制调整,其税收结构发生新变化,发挥税收合力不能忽略税种结构的搭配。考虑到我国尚未开征社保税,因此对OECD成员国税收结构的计算剔除了该部分数据,近期OECD成员国的税收结构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对收入和利润征税比重下降,但OECD成员国间差异增大。大部分OECD成员国对利润和收入征税比重较高,21个成员国对利润和收入的征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40%以上,丹麦、瑞士、挪威和美国比重超过60%。OECD成员国对相关税种的依赖程度在2008年以后开始下降,由2007年47.27%下降到2009年45.35%,随后下降趋势延续但幅度趋于平缓。2009年以后,相关税种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变异系数从20.26%扩大到23.93%,这说明税收对经济参与程度的差异增大。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代表的经济潜在增长率较高的传统经济体普遍以所得税为主体,大多选择降低税率;而经济潜在增长率较高的新兴经济体,所得税比重相对偏低,基本保持了原有税率水平。
二是对工资薪金征税比重较低,但存在提高的倾向。2008年以后,OECD成员国中仅5个国家的工薪税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于2%,其余成员国普遍低于这一水平。该税种收入比重呈现扩大趋势,均值由2009年的1.41%提高至2014年的1.52%,但各成员国间差距较大①2008-2014年OECD成员国工资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变异系数为2左右。。经济潜在增长率较高的传统经济体一般未单独向工资薪金征税,经济潜在增长率较高的新兴经济体征税比例均低于2%,工资薪金列支占比较高的国家普遍处于经济潜在增长率较低的范围,这说明应关注工资薪金征税规模,征收过多可能阻碍劳动力的释放。
三是财产税比重相对稳定,OECD成员国间差距持续收窄。2008年以后,OECD成员国财产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集中在2%-16%。其中经济潜在增长率较高的发达经济体的财产税比重普遍达到10%以上,美国和英国甚至达到15%左右;新兴经济体财产税比重偏低,但有逐渐增加的趋势。整体上OECD成员国财产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均值上升,变异系数下降,财产税对经济的参与程度趋同。
四是货物劳务税比重提升,但OECD成员国间差距拉大。2008年以后,除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等经济规模相对较小的国家货物劳务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于60%外,大部分OECD成员国集中于30%-60%之间,其中传统经济体对货物劳务征税比重较新兴经济体低。2008-2009年,OECD成员国对货物劳务征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均值由43.77%提升至45.1%,之后基本保持稳定。但反映OECD成员国间差异的指标在2008-2009年下降,随后又在2009年基础上扩大,相关税种对传统经济体经济参与度增强。
五是其他税种比重相对较小。除对财产、所得、货物劳务等传统税源征税以外,部分OECD成员国开辟了新税源。实践情况表明,来源于这部分税种的收入相对较少,但小幅提升。其他税种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变异系数在逐渐缩小,这说明OECD成员国对突破传统税收结构、挖掘新税源已达成共识。
虽然OECD成员国税收框架已相对稳定,但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和经济结构调整,仍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现实需要。OECD成员国税制改革和税收结构变化的经验对我国税制改革具有以下借鉴价值:
一是强化宏观调控是OECD成员国应对经济问题的主要手段。从其税收运行情况看,优化政府的宏观政策手段,通过税制调整实现经济调节是OECD成员国普遍采用的方法,发挥市场作用不代表抹杀政府的作用,切忌片面强调市场功能。
二是实现调节功能应协调发挥各税种效能。OECD成员国主体税种呈现出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之间的平衡,这说明现阶段需要相对均衡地发挥税收公平性和效率导向,即依赖流转税高效筹集税收收入的优势,也不能忽视所得税的资本效能和公平导向,双主体结构更利于经济调节。
三是政策设计需要细化分析和考虑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OECD成员国经济和税收运行情况说明,对经济潜在增长率不同的地区税收引导的方向不同。从我国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减税应以结构调整为主,通过各税种的协调配合实现差异性引导。
四是对工资薪金征税应适度,过多征收不利于劳动力释放,政策搭配也是影响税种效能的重要因素。新兴经济体应注重发挥财产税的作用,未来还需要关注对新税源的挖掘。
[1]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国外税制改革方向与经验的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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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仲芳
An Operation Analysis for Tax systems of the OECD
Member Countries
Xiuwen Wang & Xiuli Yan
Gobal economic growth rate declines after the economic crisis in 2008.The OECD member countries attempt to boost the economy through tax reforms. The tax operation shows that economic potential growth rate at a higher level may stimulate the economic growth by reducing the tax burden. Considering the adjustment of economic structure, we need to focus on the tax function of coordination. Relevant experiences will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
Economic growth rate Tax reform Tax revenue structure
F810.42
A
2095-6126(2017)07-005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