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英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比较分析

2017-12-07 06:39陈震
文教资料 2017年24期
关键词:融合教育美国中国

陈震

摘 要: 随着学前特殊教育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各国政府逐渐推广融合教育。本文通过比较美国、英国和我国的融合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念、教学模式、参与人员等,总结美英两国的经验,概括出可促进我国学前融合教育事业进步的可行性建议,如引入社会工作、扩大公益慈善、重视学前科研等。

关键词: 英国 美国 中国 学前教育 融合教育

“融合教育”是现阶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的核心理念。学前融合教育是将零到六岁的非正常幼儿融入普通幼儿园班级,期望在整体融合环境中通过让特殊学前儿童接受相同的教育和额外的照顾,增加其与普通儿童交流的机会,从而提升他们的受教育质量[1]。

一、英美中三国学前融合教育比较研究

学前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保护问题是世界性难题。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融合教育”理念并逐步推广。美英注重学前融合教育:美国政府积极立法、保障专项资金、创新教学模式等,英国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促进多机构跨部门合作、协调人员专业化沟通等。

(一)学前融合教育特殊立法比较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美国的学前特殊儿童是被隔离在普通学校系统之外的[2]。后来,美国政府相继颁布了《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law for all disabled children,1975)、《残疾人教育法》(Education law for disabled person,1990)等多部法律,逐步将学前特殊儿童从形式上与普通儿童在同一教室上课过渡为真正相互融合与共同学习[3]。英国政府在1976年的《政府报告》(The Court Report)、1978年的《沃诺克报告书》(The Warnock Report)、1994年的《特殊教育需要鉴别和评估实施章程》等多部法律中强调特殊融合教育的重要性。

我国在《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都对学前特殊儿童受教育问题做了相关规定;部分地方政府也有政策出台。可是我国在学前融合教育方面的规定偏向于鼓励号召型,可操作性偏差,缺乏法律执行硬度,有待进一步细化。

(二)学前融合教育理念发展比较

美国政府在历史上一直对特殊学前儿童采取隔离政策,残障儿童等都是被安置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左右,“融合教育”理念在美国传播开来。但是美国初期的学前融合教育仅仅将各类儿童放置在同一间教室里学习,特殊学前儿童因为得到的特殊帮扶和专业支持有限,并没有真正融入普通幼儿群体中。直到九十年代初,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明文规定了零拒绝、杜绝歧视性评价等指导性原则,真正的“融合教育”理念才实际落地。英国政府在接纳“融合教育”理念后,根据实践不断完善融合教育。因此越来越多的特殊学前儿童走进普通学校,与正常儿童接受同等教育。

我国学前融合教育事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学界对于“融合教育”理念的研究日益增多。目前,在我国很多经济、教育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接受“融合教育”理念并采用融合教育模式的幼儿园逐年递增,但是仍有不少正常儿童的家长抵触“融合教育”理念的推广。

(三)学前融合教育教学方式比较

美国为不同年龄段、不同身体状况的幼儿提供不同的教学模式,其中全、半和反向融合是主要形式。融合教育以游戏为主,促进特殊幼儿自发参与社会性活动,并帮助其学习与模仿同伴;在教学中加强语言的引导功能,激励特殊儿童根据语言提示探索;幼师为了吸引特殊幼儿参与合作型活动而精心准备课程材料;另外,幼师更愿意采用直接式教学,利用身体姿势、教师手势、面部表情、图片影片等直观方式引导学生学习。最重要的是,美国幼师注重给予特殊儿童及时有效的鼓励,不断增强特殊学前儿童的自信心。

在英国,在多元智能理论的指导下,幼师根据每个儿童不同的优势智能,將教学主题通过多种方式展现出来,以吸引特殊儿童加入学习,让各类学生都能在“融合教育”的模式下,合作分享,共同探索;同时,幼师会根据学生残障状况的不同判断其特殊的需求,给每个特殊幼儿制定个性化的教学方案,并引导特殊儿童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英国幼师更加注重的是激发特殊儿童内在动力,全方面提升他们的能力,将融合教育教学效果最大化。

我国学前教育机构现阶段给特殊学前儿童提供的是完全、部分、间断融入三种模式。但是,我国幼师数量缺乏,幼师日常工作任务繁重,融合教育又需要较多时间和精力进行课前准备,因此,我国现阶段学前融合教育实际教学中并没有真正落实“融合教育”理念,需要改进和探索之处还有很多。

(四)学前融合教育特殊服务比较

美国为特殊儿童家庭提供多方面服务,如培训、咨询和家访等,同时还有健康指导、交通通讯、社工服务等帮助。英国在学前融合教育服务方面则做得更为细致。在英国,各部门分工合作为特殊儿童提供鉴定、评价、监督和管理等服务。各部门从不同专业角度为特殊儿童提出相应学科的合理化建议,共同为特殊儿童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从而使特殊儿童的利益最大化。

我国现阶段的学前融合教育不仅需要借鉴国外的理念,在实践中也要加强特教专家的支持。现今主要给予家长基本的融合教育问题咨询服务,其他方面所做的还很少,有待充实。

(五)学前融合教育参与人员比较

在美国,法律要求至少需要十一类人士参与到学前融合教育工作中:特教专家、心理咨询师、听力/言语恢复专家、健康营养师等。在英国则是由多个部门合作负责学前融合教育: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福利部门和大量的社会志愿者组织。该跨部门合作模式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立法的强化,促进了英国学前融合教育的进步。

在我国,缺少大量专业人员对接学前融合教育工作;在很多地方政府部门中,没有管理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相应科室,学前融合教育处于无专门政府人员管理的状态。

二、对我国发展学前融合教育的启示

(一)加快政策立法

加快制定《學前教育法》,尽快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4],用法律政策保障学前“融合教育”理念的快速推广和扎实落地。学前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法律的建设。

(二)确保资金到位

在中央和地方各层面成立专项基金,由专门机构负责拨款,并保证专款专用,从而为学前融合教育解决资助上的后顾之忧。融合教育需要的资源、材料等都要求资金的供给及时到位。

(三)加强师资培训

我国现在负责学前融合教育的人员,大部分还没有真正掌握“融合教育”理念的实质,同时很多幼师没有实际的特教工作经验。因此,学前融合教育师资培训工作迫在眉睫。

(四)引入社会工作

很多国家的学前融合教育工作都有社工的身影,而且他们的参与确实为特殊儿童带来了很多教育、医疗方面以外的帮助。“助人自助、公平公正”的理念与“融合教育”理念有很多相通之处。社工通过专业性服务整合幼儿园、各科专家、社会企业等多方资源,让整个学前融合教育系统运转得更加顺畅,从而提升学前融合教育质量。

(五)扩大公益慈善

从事教育公益事业的力量在不断壮大。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很多企业公司、公益机构、慈善组织不仅可以为有融合教育需要的儿童、家庭、捐款捐物,还可以为学前融合教育做很多帮扶工作:如扩大对“融合教育”理念的宣传,组织特殊儿童参与公益融合教育活动等。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鼓励爱心人士和组织参与到学前融合教育事业中。

(六)重视学前科研

合理的学前融合教育工作离不开科学理念的指导。那些特殊幼儿的家长们及幼师们急需对“融合教育”理念的正确阐释。我国政府应学习美国制定相应政策法规,保障学前教育科研工作[5];同时,应敦促高校加强对学前融合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工作;各教育科研单位应在自身负责范围内,从不同学科对学前融合教育加以深化研究。

三、结语

我国现阶段有不少特殊学前儿童亟待学前融合教育的科学哺育。我们应在分析、探讨美、英学前融合教育各方面优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其在政策立法、教育理念、教学内容、评估科研等方面的可行性政策与科学做法并加以改进实施,以促进我国学前融合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婕琼,昝飞.美国、日本、中国大陆地区融合教育的比较与思考[J].中国特殊教育,2003(4).

[2]张朝,于宗富,方俊明.中美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实施状况的比较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13(11).

[3]Chuck Hitchcock, Anne Meyer, David Rose & Richard Jackson. Technical Brief: Access, Participation, and Progress in the General Curriculum[J]. Center for Applied Special Technology, 2009:125-132.

[4]洪秀敏,庞丽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与政府责任[J].学前教育研究,2009(2).

[5]沙莉,庞丽娟. 立法保障学前教育科研:美国学前教育法的重要内容[J]. 学前教育研究,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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