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前进 刘梦婷
摘 要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信息、知识、科技传播所设定的限制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一种制度。这个制度平衡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等新的传播工具的出现,传统的法定许可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变化要求,新的时代要求其进行必要的更新。本文将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研究,寻求新时期法律的修改方向。
关键词 法定许可 网络环境 集体管理组织
作者简介:董前进,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刘梦婷,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61
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自实施以来,一方面对于协调著作权人经济利益和社會公共效益起着极大的积极作用,在激励著作权人不断为社会创作优秀的作品的同时也为全社会的精神生活做出了极大的贡献,这一点上这个制度是一项法律规制。另一方面来讲,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特别是网络传播的出现,科学技术的爆炸发展,以及人类对于知识的新需要等的变化上,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没有跟上现实需要的脚步。基础的五项法定许可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这需要迫切的完善法定许可制度,特别是从网络传播的角度,我们要适当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一改以往制度之无法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利益之状态。
一、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
(一)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范围过窄
从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列举情况有十二种,而法定许可却仅有五种法律规范。从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合理使用的范围过于宽泛已经不利于著作权利益的保护。以往信息传播较慢,且需要更多的考虑社会整体效益,允许适当牺牲一部分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而网络信息时代下,作品通过借助信息化渠道的传播已经能够满足大部分的社会需要。合理使用的范围对于现今社会来说显得过于宽泛,因此迫切需要增加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以增加对著作权人的保护。目前许多国家已经推动将合理使用的类型转变为法定许可,比如私人复制等。我国也应该在充分考虑现实需要以及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的同时重新考量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适当的延伸其范围。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不足
以往的规定中,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分别是编写出版教材法定学科、报刊转载法定学科、制作录音作品法定许可、制作课件法定许可、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这五种情形在网络媒介充分适用的现今,已无法跟上网络的传播变化的速度。
1.编写出版教材法定许可,仅仅限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是国家为了促进教育的发展而选择的法定许可制度。这项制度可以在保证教育工作者编写教材可以不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从而简化程序。但网络的出现,我国新出现了一些教育资源的需要,如数字图书馆,网络教材的编订等,这些新出现的远程网络教育都是国家为了推动教育的发展而出现的,但都无法使用该法定许可,这种立法上的迟缓会限制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2.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这项规定也是严格规定报刊与报刊的转载才适用,现今网络新闻媒介的出现极大的改变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改变了以往的传统报刊与报刊的转载方式,现在基本上大家都是通过网络媒介来获取知识。如今信息转载也变化为网络媒介的相互转载,网络媒介之间的互相转载如火如荼,但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作品广为流传,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极大的伤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知识文化的创作。
3.制作课件法定许可,这一法定许可也是基于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教育机构开始利用网络开展课程教学,在这些课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需要使用作品的片段来制作教学课件,学生也需要这种网络课程来扩宽获取知识的渠道,可以说不解决网络课件制作的法定许可问题,著作权人利益将会受损,网络教育的发展将受到限制。
4.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这两个传统的平台许可也是需要适应网络上播放作品和播放录音制品的发展,以保护著作权人合理的经济效益。
(三)缺乏有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集体管理组织对于作品的传播和维护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方面起着极大的积极作用,因为著作权人和其创作的作品几乎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作品的使用人对于作品的使用数量上也是无法确定的,那么对于出于提高效率节省社会资源的角度来创造一个中介,这个中介的一端是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另一端是使用人。著作权人通过授权将作品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使用人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这个平台来获取作品,将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再将报酬交给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有效的提高作品的传播和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也存在着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的影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特殊的官方主义色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不是西方国家那种平等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管理者具有得天独厚的管理权限,不会平等的考虑著作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很容易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无法代表著作权人的利益,出于其官方背景,很容易出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情形。比如收费不合理,利益分配不均等。
二、关于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我国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促进社会文化传播的过程中起着积极的作用,在激励作者创作方面也有着鼓舞作用。但其在实施过程中因为网络的发展,适用范围需要得到扩充,因为法律保障措施和执法措施的缺失,需要重新建立新的保护著作权人的配套措施,因为国家历史的原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着官僚气息,需要建立市场化的集体管理组织等。endprint
(一)适当扩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我国长期以来在著作权的保护上不断加强立法,不断加大力度保护著作权人各种权益。与此同时为了促进文化的发展,我国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也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其中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是最显著地规定。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原先规定合理使用有十二条规定,法定许可有五条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合理使用的范围过宽限制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效益。许多国家已经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些类型转化为法定许可。我们有必要重新考量我国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法定许可的范围,适当的将某些传统的合理使用转化为法定许可。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扩充
我们在第二部分中已經分析过网络的发展对传统法定许可制度的冲击,从各个方面都要求我们的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扩大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扩充:
1.制作网络课件教科书法定许可,这是对制作课件法定许可制度的延伸,传统的制作课件法定许可具有几个特征:一是为了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二是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三是应当按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我们现在的网络教育平台只要是为了社会公益性,为了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和教育规划制作课件教科书,那么这种网络上的形式就是符合法定许可的立法宗旨,只要是为了全人类的社会效益,将其纳入法定许可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具体规定上要有一些限制。主要是网络平台使用上的限制,比如必须只有注册能够现有教育权的人才能使用,平台不再传播等。
2.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这一条是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延伸,以往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局限于报刊与报刊之间的转载,书籍与报刊、书籍与书籍之间都不能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已经无法适用现今社会对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要求。过去信息主要通过报刊传播,这条法定许可制度已经能够很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但现在信息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大量的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作者却无法得到应有的经济收益,使用人因为没有法律限制而肆意损害作者的经济权益。这种现状要求我们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延伸到网络上,即网络转载法定许可。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法定许可制度解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效益的平衡问题,力图促进信息的传播,人类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法定许可制度的使用者可能众多,著作权人无法一一收取费用,使用者也不可能在使用作品的同时去一一联系作者。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大幅度简化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程序,提高信息使用效率。这也是法定许可制度和集体管理组织结合的现实基础。
1.引入竞争机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古以来就具有垄断的特点。这种垄断的特点是国家可以任意的对著作权人的权益进行干预。垄断模式的特点是国家可以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和监督,对于作品使用报酬的收取和侵权诉讼也会更加有效。垄断会导致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失去选择的机会,集体管理组织也会因为其垄断地位就懈怠履行自己的职责。
2.建立合理透明的使用费收转分配机制。制定合理的使用费收取、分配标准之外,还需让使用费用的收取、分配和管理的公开透明化,使得使用费收转分配机制得以良好运行。
3.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一,加强外部行政监督。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设立和运行时受到政府的干预和监管,在运行的过程中也受到政府各种程度的影响。法律必须划清政府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组的关系,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化,毕竟市场竞争的监督可以极大地消除政府操控的弊端。但是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改革也是一个渐变的过程,目前最大的努力是对其加强监管,特别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从外部对其进行监督。
第二,建立内部监督机构。除了以上的外部监管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进行监管,设立必要的监督机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行的是会员制,内部设有最高权力机关,在内部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选举出监督机关,具有内部最高的监督权。
第三,接受公众的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仿效一些企业的做法,进行信息公开,公开收费和财务等信息,让著作权人能够得知其权利的保护状态,有利于公众的监管,也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
[4]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
[5]王立明、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王清.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
[7]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法商研究.2006(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