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吉珥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江苏 无锡 2140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分流的关系研究
邱吉珥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江苏 无锡 21400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保权、激励、分流和息诉的功能,各项功能间相辅相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刑事案件分流还需要在立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协调各机关职权、构建刑事预审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分流;诉讼效率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该决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提倡认罪认罚制度,与其紧跟特定的时代发展态势紧密相关,是我国法治进步在当前阶段的直接体现。”[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概括起来包含四项内容:保权、激励、分流、息诉。
第一,保权。即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实体与程序权利,坚守司法公正价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权功能映射到实体上则要求对被告人应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对被害人应贯彻伸张正义、权利救济等理念;在程序上则应更加凸显被告人主体地位,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等诉讼权利,让被害人更多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赋予其更多的话语权。
第二,激励。即鼓励确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这是公正前提下效率提升的功能路径之一。结合我国的本土情况,激励功能目前只能更多地定位于量刑激励。该功能的发挥则要求在实体上形成科学合理的量刑指引体系,且尽量符合可预测性原则;在程序上则要求尽快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晓并正确理解认罪认罚的量刑减让规定。
第三,分流。即按照简化简单多数,优化复杂少数的原则将案件分类处理,以提高司法效率。刑事案件分流“发挥着重要的调节器作用”[2],是经济学上的“二八定理”在司法中的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基石为其分流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可能。分流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在程序侧面优化形成一套繁简得当有机统一的认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息诉。即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让被告人、被害人等信服判决,执行判决,做到案结事了,及时终结诉讼程序。息诉功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内在要求,只有实现了司法公正,诉讼各方才可能接受判决结果而息诉,而只有达到息诉的效果,诉讼程序才能及时终结,进而提升诉讼效率。
分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之一,尽管不是唯一的功能,但是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其它各功能之间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刑事庭审程序尤其是第一审普通程序,要求包括审判者、控方与辩方在内的诉讼各方均投入大量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诉讼程序的推进是以控辩双方的有效对抗为前提的,这种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制度,使得诉讼程序的设计非常的复杂和繁琐。特别是在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等国的正式审判程序中,法庭的审判程序,特别是陪审团的选任程序,更是极为复杂,这就必然带来司法资源的极大消耗。如果所有的刑事案件不分性质轻重,无视争议大小,也不顾及当事人的意愿,均通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进行审判,司法系统能够审结的案件将极其有限,刑事案件将会大量堆积,这将会极大降低司法机关的纠纷解决能力,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尤其是二战结束后,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的犯罪率不断上升,面对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持续增加的办案压力之间的巨大矛盾,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犯罪案件,或是在侦查或起诉阶段即终止诉讼进程不予交付法庭审判,或是对应进行法庭审理的案件适用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易的审理程序,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构建起一套多层次、多元化的刑事诉讼体系,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承载的重要功能。
作为以提高诉讼效率为直接价值追求的刑事诉讼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针对应当提起诉讼交付审判的刑事案件以被追诉人自愿认罪为标准,将刑事案件进行分类,对被追诉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程序,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在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等国,被追诉人一旦做了有罪答辩并且为法庭所接受,法庭便不再召集陪审团对定罪问题进行审判,而是直接对量刑问题进行审判。这种快捷的审判方式,可以省去繁琐而庞大的正式审判程序,减少诉讼参与人的诉累,节省法院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使法院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被追诉人不认罪的案件中,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例如英国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以被追诉人认罪的方式审结的,这一比例在刑事法院约占70%,在治安法院约占80%。[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对刑事案件分流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认罪认罚制度还存在诸多亟待改进之处,其对刑事案件分流的作用想要得到更好的发挥还需要对制度设计进行完善。现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规定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依据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有关决定,刑事案件分流工作应当有法律条文作支撑,因此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其二,协调各机关职权。刑事案件的合理分流需要各机关之间的有效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在特定程序中重新理顺各机关的处理权限和相互关系。其三,构建刑事预审制度。刑事预审制度是指:“预审法官在刑事案件立案和受理的过程中,依法对相关机关或个人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及渉案财产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预审,以确定案件是否可以进入审判程序或者需要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4]刑事案件分流的规范化正在于构建完整合理的刑事预审制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其中。
[1]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2):49.
[2] 苑宁宁.我国刑事公诉程序分流现状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91.
[3] Murielle Dermas Marty and J.R.Spencer et al: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595.
[4] 罗晖.刑事预审制度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武汉:武汉大学,2015.
邱吉珥(1977-),男,汉族,江苏无锡人,大学本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D926.4
A
1672-5832(2017)12-01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