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策》“给与”义类词研究

2017-11-30 23:38何汝贤杨丽莹
北方文学·上旬 2017年33期
关键词:战国策

何汝贤 杨丽莹

摘要:本文以义位为分析单位,结合语义场理论,对《战国策》52个“给与”类动词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根据词的层级关系将其分为上位词和下位词两大类,并从双方关系、给与事物、事物所有权三个层面做进一步切分。在此基础上,从詞汇学角度得出了三大特点:全为单音节词,动词之间可并用或换用,且在动作的虚实性和完整性上呈现出区别。

关键词:《战国策》;给与;义类词;语义场

《战国策》由西汉末年刘向编定整理,记述了战国时代游说之士的策谋和言论,也记载了各国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各方面情状。其中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换活动,特别是给与行为十分频繁。《战国策》“给与”类动词系统词汇数量很丰富,共有52词,格局也格外复杂。

前人对此多有论述。第一类是概述性的先秦时期的双宾结构动词研究,如廖振佑《先秦书面语的双宾语动词类型》(1990),将动词按意义划分为赏赐、进献、奉送、等几个小类;第二类是就《战国策》谈双宾结构的动词,张先坦的《<战国策>双宾结构动词研究》(2003)进行了初步的分类和量化,总结出34个给与类动词,在所选词条和所记词频上与本文均有差异;第三类是辨析一对“给与”类动词,如武振玉《先秦时期的“赏”、“赐”之别》(2009),将历时与共时相结合,运用到了《战国策》一书的相关语料。

总的来看,前人对于“给与”动词的研究多侧重于语法语用分析或同义词辨析,动词分类也尚处在初步阶段,对义类词的研究尚有很大空间。因此,本文将以义位为单位,结合语义场理论,构建《战国策》“给与”类动词的语义场,并对词汇特征进行归纳总结。

一、“给与”义类词的界定

与,《说文·勺部》解释为:“赐予也,一勺为与。此与與同。”给(gěi),《汉语大字典》的第一个义项即是“交付;给与;使对方得到”。“给与”类动词自成系统,在《战国策》中特指这样一类词:1.存在施事和与事双方,存在施事所施亦即与事所得的“受事”,施事主动地使受事转移到与事的过程就由“给与”动词表示;2.“给与”是完整的,不是只有一个方面、一个动作;3.“给与”是由施事主动发出的,不是被动的;4.以给与这个词项为中心,以同心语义关系为基础,类聚为一个同心语义场。

需要注意的是,给与义类词的义类是“词的概括义、静态义”,或称理性意义,而不是语境义。因此根据《说文解字》及《汉语大字典》中对“与”、“给”的释义,以义位为基础,结合给与义类词的定义筛选,统计出《战国策》中52个词条,分别含有“给与、献给、赐给、留给、借给、封给、增给”等义位。

二、给与义类词的分布及语义场分析

(一)给与义类词的语义场分析

根据词的意义层级关系将52个词分为两大类:上位词和下位词。再根据词的意义侧重面将第二大类下位词又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侧重于双方关系,第二类侧重于给与事物,第三类侧重于事物所有权。本文中的归类虽为了进一步区别,但是也会有义域相互交叉的情况。

1.第一大类:上位词

这一类包括与(予)、致、遗1、输、给、假2、供(共)、送、待9个词。它们之间意义差别很小,且都属于“给与”语义场的较高层级,义域涵盖广。

这类词中,“与(予)”的使用频率最高,共有128次,“与”在这类词中占据了核心地位,是为核心词,“假2”、“供(共)”“送”、“待”使用频率较低,是为边缘词。

《说文·勺部》“与,赐予也,一勺为与。此与與同。”徐灏《说文解字注笺》:“一勺未见赐予意,当以與为正字。与者,舆之省耳。舆从①,举以予人也。从臼者,容受之也。”可见,许慎说解字形有误,不过“与”之正字“舆”仍有给与义。在《战国策》中,“与”用作连词表并列关系的占大多数,表给与的仅102例,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在施与双方的类型方面,“与”不对两方类型、地位高低有限制,或者说施事与事的性质和关系,在动词“与”上不会区别性地显现出来。如:

①与秦,不若归之大国。(《东周策·秦兴师临周而求九鼎》)

②子之数来者,犹无与耳。(《东周策·秦兴师临周而求九鼎》)

③魏王以国与先生,贵合于秦以伐齐。(《东周策·谓周冣曰魏王以国与先生》)

④张仪欲以汉中与楚。(《秦策一·张仪欲以汉中与楚》)

例①是周室与秦国之间,例②是西周之臣与齐国国君之间,例③是地位高的君王给地位低的臣子,例④是地位低的策士与地位高的楚王,可见“与”不区分双方性质也不强调双方的地位差异。

2)在给与的事物上,“与”的受事多种多样,涵盖宽泛,既有具体物质又有抽象事物,既有具指又有泛指。物品类别最主要的是土地如高都,其他还有宝物如九鼎、官职如上卿、宗庙、人口、田、金等等。如:

①王翦恶之,乃多与赵王宠臣郭开等金,使为反间。(《赵策四·秦使王翦攻赵》)

②子哙与子之国,百姓不戴,诸侯弗与。(《齐策二·韩、齐为与国》)

③夺其所憎,而与其所爱。(《赵策三·秦围赵之邯郸》)

④以鼎与楚,以地与魏,王不能禁。(《秦策一·司马错与张仪争论于秦惠王前》)

⑤臣恐西周之与楚、韩宝,令之为己求地与东周也。(《东周策·东周与西周争》)

⑥代曰:“公何不以高都与周?”(《西周策·雍氏之役》)

例①具体到金,例②③是抽象概念的“国家”甚至笼统的“所爱”,例④⑤⑥具指名词和概括名词皆有,体现出“与”在“给与”语义场里所占区域之广。

3)在语法上,“与”可以接双宾语,可以用介词“以”引入受事,构成“以某物与某对象”的句式,有时受事或与事被省略,但“与”本身仍是一个三价动词。如:

①公何不与周地,发重使使之楚,秦必疑,不信周,是韩不伐也。(《东周策·秦假道于周以伐韩》)

②以鼎与楚,以地与魏,王不能禁。(《秦策一·司马错与张仪争论于秦惠王前》)

③张仪欲以汉中与楚。(《秦策一·张仪欲以汉中与楚》)

④秦责赂于魏,魏不与。(《秦策四·楚魏战于陉山》)

例①带双宾语,例②③都属于“以(受事)与(与事)”的句式,例④由于上下文语境中已间接表明受事、与事,故受事与事均被省略。

(予)

甲骨文字形②,《说文·予部》:“推予也。象相予之形。”段玉裁注:“予与古今字……象以手推物付之。”予、与虽是同一个词的古今字,但是在《战国策》中并存,故单列出来。予在语义上与“与”无甚差别,但没有出现“以(受事)与(与事)”的句式,如:

①君予金三十斤。(《东周策·宫他亡西周》)

②赵背秦,不予焦、黎、牛狐。(《赵策三·秦攻赵蔺离石祁拔》)

甲骨文字形③,《说文·夊部》:“送诣也。从夊从至。”《战国策》中表“给与”的“致”一共20例,在语义和语法上均有一定特点:

1)不对双方关系和给与物品有限制。如:

①魏王因使孟卯致温囿于周君,而许之戍也。(《西周策·犀武败于伊阙》)

②敝邑有宝璧二双,文马四驷,请致之先生。(《魏策三·齐欲伐魏》)

③大王若不察臣愚计,必欲快心于赵,以致臣罪。(《中山策·昭王既息民缮兵》)

例①是君王与君王的平等层次间的交换,例②中敝邑是对自己国家的谦呼,这句话虽出自策士之口,但仍属于国家给士人的上对下的交易,例①②是实物,例③是抽象事物。

2)强调与事收到了物品。这与“致”的本义“送去;送到”有关,需要到达对方的手里,特别是会用介词“于”引入与事,构成“致(受事)于(与事)”的句式,这种句式占20 例中的11例。如:

①魏王因使孟卯致温囿于周君,而许之戍也。(《西周策·犀武败于伊阙》)

遗1④

古文字字形⑤,《说文·辵部》:“亡也。从辵贵声。”会意兼形声字,会物品丢失之意,是为本义。《广雅·释诂三》:“遗,与也。”则是由本义引申而来。《汉语大字典》中“遗”字念作“wèi”时第二个义项为“给与”。共有16例,呈现出两个特点:

1)和“与”等义域广的上位词一致,“遗1”不区分双方关系,也不局限于某种特定物品,但在所统计的语料中其受事均为具体名词而无抽象名词。如:

①因以文绣千匹,好女百人,遗义渠君。(《秦策二·义渠君之魏》)

②鲁连乃书,约之矢,以射城中,遗燕将曰……(《齐策六·燕攻齐取七十馀城》)

③昔智伯欲伐厹由,遗之大钟,载以广车。(《西周策·秦令樗里疾以车百乘入周》)

例①是秦王给义渠君物资和美人,例②是策士给将领书信,例①②③均是具体可感的实物。

2)“遗1”的给与,通常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交易。施事一方往往出于某种原因或预期才给出物品,可能是把物品作为报答,如例①;更多地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给与”表面上是慷慨赠送,实则暗藏秘密,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如例②③④:

①子之因遗苏代百金,听其所使。(《燕策一·燕王哙既立》)

②昔智伯欲伐厹由,遗之大钟,载以广车。(《西周策·秦令樗里疾以车百乘入周》)

③乃遗之女乐,以乱其政……乃遗之美男,教之恶宫之奇。(《田莘之为陈轸说秦惠王》)

④既至秦,持千金之资币物,厚遗秦王宠臣中庶子蒙嘉。(《燕策三·燕太子丹质于秦》)

例①的“因”、例②的“欲”、例③的“以”都鲜明显现施事方“遗1”物的原因或期望,即便是没有明显写出来的④,根据上下文也可窥探施事方的目的性。

《说文·车部》“委输也。从车俞声。”《汉语大字典》“输”的“交出,献纳”、“捐献”,均是本义“运送”的引申之义。有5条,如:

①宫他亡西周,之东周,尽输西周之情于东周。(《东周策·宫他亡西周》)

②陈轸为王臣,常以国情输楚。(《秦策一·陈轸去楚之秦》)

③轸为人臣,而常以国情输楚。(《秦策一·陈轸去楚之秦》)

④输饮食而待死士(《齐策五·苏秦说齐闵王》)

例①②③都是把国情输送给或者泄露给别国,说明在给与物品上“输”有其特殊性。而从例④来看,“输”的给与义还残留着本义的痕迹,侧重于送出一方,后面需接上其他动词才能最完整地表达出和得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给与义不够饱满的动词。

《玉篇·糸部》:“给,供也。”共有5例,如下:

①寡人之国贫,恐不能给也。(《秦策四·秦王欲见顿弱》)

②孟尝君使人给其食用,无使乏。(《齐策四·齐人有冯谖者》)

③与之,则无地而给之。(《赵策三·秦攻赵于长平》)

④以有尽之地,给无已之求。(《赵策三·秦攻赵于长平》)

可以看出除了例②是现时性行为外,其他几例动作性均不强,特別是例④,不是实在的递给而是较为虚化的转移;另外,虽然有一个转移的过程,但和“与”这样最具代表性的“给与义”动词相比,仍侧重于“供”的施事方和动作。

其他四个词条“假2⑥、供(共)、送、待”在书中表示给与义时,用例较少,故不详述,如:

①苏子曰:“请假王十年。”(《燕策二·客谓燕王曰》)

②子日日造问,供太牢,异物间进。(《燕策三·燕太子丹质于秦》)

③李兑送苏秦明月之珠、和氏之璧、黑貂之裘、黄金百镒。(《赵策一·苏秦说李兑》)

④输饮食而待死士(《齐策五·苏秦说齐闵王》)

2.第二大类:下位词

这一类包括43个词。根据施事与事的关系、给与事物以及给与事物的所有权,又可继续划分为三个次语义场,均是“给与”语义场的较低层级。三个次语义场各有意义的侧重,且其中不同词的使用范围或者说义域,也各有不同。

(1)侧重于双方关系

属于这一次语义场的有24个词,有地位高低和时间前后两个小类。

首先,在地位上,可分为由低位给高位10词和由高位给低位10词,透过动词一般可看出双方等级的差异、地位的悬殊、胜负的不同。

由低到高的“献给”类有:

甲骨文字形⑦,《说文·犬部》:“宗廟犬名羹献。犬肥者以献之。从犬鬳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献本祭祀奉犬牲之称。引申请之为凡荐进之称。”共49例,是“献给”次语义场的核心词。表现出以下特点:

1)双方关系都是由低到高,可以是臣子对君王;弱国对强国;或是在政治博弈中占下风的国家对占上风的国家;还可以是某国以物品为条件来求得别国帮助,也体现了地位的高低。四者分别如下:

①王明日朝群臣,皆令献其计。(《楚策二·楚襄王为太子之时》)

②周赖大国之义,得君臣父子相保也,愿献九鼎。(《东周策·秦兴师临周而求九鼎》)

③楚王闻之,恐,益割地而献之,尚恐事不成。(《齐策三·楚王死》)

④魏之所以献长羊、王屋、洛林之地者,有意欲以下大王之兵东击齐也。(《魏策三·芒卯谓秦王》)

2)给与物品多为土地(14例)、书(9例)、宝物(不死之药、宝剑、骇鸡之犀、白璧一双)等等。与其他动词比较可以得出,臣子给君王呈送奏章或计策一类“给与”义,很明显多被“献”一词承担了。如:

①王明日朝群臣,皆令献其计。(《楚策二·楚襄王为太子之时》)

②至秦,献书于秦王曰……(《赵策四·秦攻魏取宁邑》)

3)“献”有很强的恭敬色彩。这与它的本义有关,祭祀必然毕恭毕敬,也与它所使用的的场合有关,外交辞令或者朝堂之上往往贬低自己而抬高他人,并且这种恭敬色彩也更加突出了双方地位的差异。如:

①周赖大国之义,得君臣父子相保也,愿献九鼎。(《东周策·秦兴师临周而求九鼎》

《广韵·效韵》:“效,效力也。”在《战国策》中排除通假字有39条,都表示含有敬意地呈给,而“效”的受事中有25例是土地或城邑,如:

①魏王闻之,恐,效上洛于秦。(《秦策四·楚魏战于陉山》)

②效万家之都。(《楚策一·张仪为秦破从连横》)

③仪有愚计意效之王。(《齐策二·张仪事秦惠王》)

(効)(xiào)

《玉篇·力部》:“効,俗效字。”有2例,如:

①不立,则曰来効贼也。(《韩策二·韩咎立为君而未定》)

(郊)(xiào)

“效”、“郊”字通,互为通假字,仅1例:

①郊邺者,使者之罪也,卯不知也。(《魏策三·秦赵约而伐魏》)

甲骨文字形⑧,本义为向前或向上移动。“奉献,送上”之义是由本义引申而来。共17例,其受事除了2例为计策外,其他不管是人还是物都为具体实物。如:

①昔者帝女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魏策二·梁王魏婴觞诸侯于范台》)

②人各进议于王以事。(《韩策一·魏之围邯郸也》)

(尽)

“尽”用作“进”的通假字表示给与,共2例,如:

①西周之宝可尽矣。(《东周策·东周与西周战》)

《说文·贝部》:“赂,遗也。从贝,各声。”共16例用作动词,表示赠送物品以示好意或尊敬,且物品均为土地或名都,如:

①王不如因而赂之一名都,与之伐齐。(《秦策二·齐助楚攻秦》)

②今王割地以赂秦,以为嫪毒功,卑体以尊秦,以因嫪毒。(《魏策四·秦攻魏急》)

《汉语大字典》收入“交纳;贡献”的义项,有6例,如:

①以阳武赐弊邑,而纳顺子欲以解伐。(《秦策二·陉山之事》)

(内)

甲骨文字形⑨,《说文·入部》:“内,入也。从口,自外而入也。”《汉语大字典》“内”念作“nà”时有“纳;交入”的义项。古文字内、纳通用,作致献义的共9例,如:

①赵以公子郚为质于秦,而请内焦、黎、牛狐之城,以易蔺、离石、祁于秦。(《赵策三·秦攻赵蔺离石祁拔》)

甲骨文字形⑩,《说文·入部》:“内也。象从上俱下也。凡入之属皆从入。”本义为由外到内,又引申为“交,交纳”。共有11例,如:

①以忠太子而使楚益入地。(《齐策三·楚王死》)

②信君再拜受命,入言于王。(《赵策三·或谓建信》)

小篆字形!,《说文·部》:“承也。从手从廾,丰聲。”《广雅·释言》:“奉,献也。”“进献”义是由本义引申而来。共10例,如:

①请奉社稷以事秦。(《齐策一·张仪为秦连横说齐王》)

②臣請令山东之国奉四时之献,以承大王之明制。(《楚策一·苏秦为赵合从》)

③奉以上庸六县为汤沐邑。(《楚策二·楚怀王拘张仪》)

④轲既取图奉之,发图,图穷而匕首见。(《燕策三·燕太子丹质于秦》)

由此可见,“奉”表给与义有三个特点:一是形象性、画面感强,让人联想起双手捧着物品的动作,即便物品不是实物,如例①的社稷,仍能引发人们对于捧给这一行为的想象;二是正是由于这个双手捧起的动作,使得“奉”增加了恭敬谦卑的色彩;三是侧重于“给”的一方和动作,没有完全地覆盖“给与”的整个过程。总之,“奉”的给与义呈现出动作性强而侧重“给”方的特点。

其他词条还有“抱、归2(kuì)@、荐”,如:

①抱安邑而倍秦,秦得安邑之饶。(《赵策四·五国伐秦无功》)

②与秦,不若归之大国。(《东周策·秦兴师临周而求九鼎》)

③登之为人也,善以微计荐中山之君久矣。(《中山策·犀首立五王》)

由高到低的“赐给”类有11个词:

《说文·贝部》:“予也。从貝易声。”共有24例,体现出两个特点:

1)在双方关系上一般是由高到低的给与,君王对臣子,如例①;官员对民众,如例②;但也会是外交场合上的尊他自谦之语,此时关系不一定是上对下,如例③:

①秦王目眩良久……而赐夏无且黄金二百镒。(《燕策三·燕太子丹质于秦》)

②臣窃矫君命,以责赐诸民,因烧其劵,民称万岁。(《齐策四·齐人有冯谖者》)

③齐以阳武赐弊邑,而纳顺子欲以解伐。(《秦策二·陉山之事》)

2)给与事物对于与事来说通常是某种好处,如例①②。另一种特殊情况是,君主下令臣子死,此时对臣子来说实属噩耗,但由于古代的君臣关系,君叫臣死臣不得不从,死亡因其来自于君主于是也就成了一种“赏赐”,如例③:

①赐之上卿命而处之。(《秦策二·甘茂亡秦且之齐》)

②能相集者,赐家六金。(《赵策一·秦王谓公子他》)

③倉曰:“受命于王,赐将军死,不赦。”(《秦策五·文信侯出走》)

(易)

通“赐”时表示“赐给”义,仅1例:

①不如易馀粮于宋,宋王必说。(《齐策六·濮上之事》)

古文字字形#,《说文·贝部》:“赏,赐有功也。从贝尚声。”赏与商同源,在甲骨文中都是个酒器形,古代赏赐有功者要赐以酒宴,故用酒器“商”表示赏赐,赐给即是“赏”的本义。共出现10次,与其他赐给类动词相比,“赏”无一例外都强调与事必须是有功之人,无功不受赏,如:

①秦王目眩良久。而论功赏群臣及当坐者。(《燕策三·燕太子丹质于秦》)

《广雅·释诂三》:“施,予也。”共8例,都是由上至下,具备两个特点:

1)“施”意为给别人好处,语义上已包含施给的物品,故受事不会显现出来,9例均是如此,如:

①公仲啬于财,率曰散施。(《韩策一·颜率见公仲》)

2)“施”的受事通常比较笼统不具体,比较抽象不实在,如例①的好处、例②的政策:

①田单之施,将欲以取我国乎?(《齐策六·燕破齐齐破》)

②臣闻古之贤君,德行非施于海内也……(《赵策一·赵收天下》)

例①意思是田单给人好处笼络人心,例②犹言政策措施未达于全国。

《汉语大字典》收录“授予,付给。后作‘授”的义项。“受”字本义为两手相授受,表给与义后写作“授”。《战国策》中“受”大多表示接受,表给与仅6例,如:

①王大悦,封为武安君,受相印。(《秦策一·苏秦始将连横说秦惠王》)

(授)

小篆字形$,《说文·手部》:“予也。从手从受,受亦声。”“授”由“受”孳乳衍生而来,共出现6次,受事都是政治事物,如:

①于是乃以执珪%而授之。(《楚策四·庄辛谏楚襄王》)

②禹授益,而以启为吏。(《燕策一·燕王哙既立》)

③臣闻贤圣之君,不以禄私其亲,功多者授之。(《燕策二·昌国君乐毅为燕昭王合五国之兵而攻齐》)

赍,俗齎字。齎,《说文·贝部》:“齎,持遗也。从贝齊声。”《广韵·释诂四》:“齎,送也。”共6例,受事有土地、宝物、金、人质,如:

①是赍苏秦车马金帛以至赵。(《燕策一·苏秦将为从北说燕文侯》)

由高到低的“赐给”的,还有六个边缘词“布、散、加、为、偿、问”,如:

①臣闻古之贤君,德行非施于海内也,教顺慈爱非布于万民也……(《赵策一·赵收天下》)

②公仲啬于财,率曰散施。(《韩策一·颜率见公仲》)

③三世积节于韩、魏,而齐之德新加与。(《秦策三·谓魏冉曰楚破》)

④王为臣赐厚矣。(《东周策·谓周冣曰魏王以国与先生》)

⑤求所以偿者,闵王不肯与,军破走。(《齐策六·齐负郭之民有狐咺者》)

⑥故寡人问子以璧,遗子以酒食,而求见子。(《赵策二·王立周绍为傅》)

其次,在双方的时间关系上,有由前往后的动词3个“传、遗2、流”:

《汉语大字典》有“传授”义项,共4例,均表示传位或传国家给后人,如:

①是禹传天下于益,其实令启自取之。(《燕策一·燕王哙既立》)

遗2^

《汉语大字典》有“遗留”的义项,仅1例:

①今建国立君,泽可以遗世。(《秦策五·濮阳人吕不韦贾于邯郸》)

《汉语大字典》收录义项“传布”,仅1例:

①名实纯粹,泽流千世(《秦策三·蔡泽见逐于赵》)

(2)侧重于给与物品

属于这一次语义场的有4个词,有物品性质和物品数量两个小类。每个属于“给与”语义场的动词必然都存在受事,或是写明或是隐含,但其他动词并不像封、资、益、分四个词一样,强调给与事物:它们的类型、它们的存在、它们的数量增减。

首先,在事物性质上,有“封”和“资”两个词。

小篆字形&。《说文·土部》:“爵诸侯之土也。从之从土从寸,守其制度也。”《汉语大字典》中收录的义项为“帝王以土地、爵位、名号赐人”。书中共54例,受事也是这三项,土地最多,爵位、名号次之,如:

①楚果封之于江南。(《齐策一·田忌亡齐而之楚》)

②封之执圭,田六百畛。(《楚策二·威王问于莫敖子华》)

③赵王大悦,封为武安君,受相印。(《秦策一·苏秦始将连横说秦惠王》

《说文·贝部》:“货也。从贝次声。”《汉语大字典》中“给与;供给”,是本义的引申义。分为两类,一是已经隐含了受事的“资之以物”义,不写明受事;二是写明资助的物品。不管哪类,表给与的“资”都承袭了它的本义——“货物、钱财的总称”,因而语义上强调用物品来助力他人。具体来说,物品有土地、金、兵、车、宝器、珠玉或者不写明,共14例,如:

①翦令楚王资之以地。(《东周策·周共太子死》)

②乃资万金,使东游韩、魏……(《秦策四·秦王欲见顿弱》)

③君资臣,臣请为君止天下之攻市丘。(《韩策一·五国约而攻秦》)

其次,在物品的数量上,有“益”和“分”两个词。

小篆字形*,会意字,会水流器皿外之意,引申为增加,共8例,如:

①秦且益赵甲四万人以伐齐。(《秦策二·陉山之事》)

②赵王曰:“善。”将益之地。(《赵策三·秦攻赵平原君使人请救于魏》)

③于是出私金以益公赏。(《秦策二·甘茂攻宜阳》)

例①是秦王增加四萬秦国士兵给赵国,例②是赵王增加土地给平原君,例③是增加自己的钱给公共的赏赐。

表示“分配;给与”有4例,如:

①田单见其寒,欲使后车分之衣。(《齐策六·燕攻齐齐破》)

(3)侧重于物品所有权

属于这一次语义场的有15个词,分为所有权在施事或与事两个小类。一般来说施事掌握了物品的所有权,上位词或下位词中的双方关系类、给与物品类语义场中的动词均是如此。然而从语义上的侧重来看,他们都不强调所有权,故不属于此语义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义域有交叉但语义更有侧重。

首先,是事物的所有权原本在施事。共有12个词:

假1(

《广雅·释诂二》:“假,借也。”然而“借”的意义既可以表“借……给”,又可以表示“从……借”,因而筛选排除后者后,得出有3例,如:

①秦假道于周以伐韩,周恐假之而恶于韩……(《东周策·秦假道于周以伐韩》)

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豫部》:“籍,叚借为藉。”《说文·艸部》:“祭藉也。一曰艸不编,狼藉。从艸耤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又为假藉之义。”故籍是“藉”的通假字,可表借给义,如:

①胜丛,丛籍我神三日;不胜丛,丛困我。(《秦策三·应侯谓昭王》)

《说文·人部》:“假也。从人昔声。”《汉语大字典》中有“把属于自己的人、财、物暂时给别人使用”的义项。同样也是强调所有权在施事,并和使用权分离。共2例,如:

①借臣车五乘,请为张唐先报赵。(《秦策五·文信侯欲攻赵以广河间》)

《说文·言部》:“听也。从言午声。”本义为“应允;认可”、后引申出“给予;奉献”,书中共有15例,表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1)因为是言语承诺无实际动作,故“许”的动作性不强。也因为已承诺把事物给对方,故而较借给义的动词(假1、籍、借)所有权明显在施事方,“许”的所有权开始游移,有从施事转到与事的倾向。如:

①寡人之得来反,主坟墓,复群臣,归社稷也,以东地五百里许齐。齐令使来求地,为之奈何?(《楚策二·楚襄王为太子之时》)

2)“许”突出许诺的事物具体是什么。所有语例中都出现了受事,没有一例省略了物品,不是空口无凭地“许与事”。并且通常有这三种句式:许与事受事、许与事以受事、以受事许与事。如:

①不拔宜阳,韩、楚乘吾弊,国必危矣。不如许楚汉中以懽之。(《秦策二·宜阳之役冯章谓秦王》)

②楚、魏战于陉山,魏许秦以上洛,以绝秦于楚。(《秦策四·楚魏战于陉山》)

③楼子恐,因以上党二十四县许秦王。(《齐策二·秦攻赵》)

3)且许诺的物品通常为土地(占12例),其他三物为宝剑、自己的生命、百金。如:

①果使冯章许楚汉中。(《秦策二·宜阳之役冯章谓秦王》)

②输象床,郢之登徒不欲行,许戍以先人之宝剑。(《齐策三·孟尝君出行五国》)

③老母在,政身未敢以许人也。(《韩策二·韩傀相韩》)

④卫客患之,乃见梧下先生,许之以百金。(《宋卫策·卫使客事魏》)

4)“许”带有强烈的危机感和紧急性,如:

①不拔宜阳,韩、楚乘吾弊,国必危矣。不如许楚汉中以懽之。(《秦策二·宜阳之役冯章谓秦王》)

②楚、魏战于陉山,魏许秦以上洛,以绝秦于楚。(《秦策四·楚魏战于陉山》)

③楼子恐,因以上党二十四县许秦王。(《齐策二·秦攻赵》)

④客患之,乃见梧下先生,许之以百金。(《宋卫策·卫使客事魏》)

例①的“危”、例②的战略措施、例③的“恐”、例④的“患”,都表明“许”这类给与带有临时性和危机性,是迫于险峻形势或出于战略需要,不得不口头承诺给别人实实在在的东西。

《广韵·纸韵》:“委,属也。”《汉语大字典》义项二是“隶属;托付”。共15例,具备两个特点:

1)在双方关系上,不区分上下。有君主对臣子,如例①;弱国对强国,如例②;还有相当于平等关系的后宫妃子对朝廷臣子,如例③:

①先王举国而委将军。(《燕策二·昌国君乐毅为燕昭王合五国之兵而攻齐》)

②芮宋谓秦王曰:“魏委国于王,而王不受,故委国于赵也……”(《魏策四·芮松欲绝秦赵之交》)

③郑袖曰:“愿委之于公,为之奈何?”(《楚策二·楚怀王拘张仪》)

2)给与物品均为抽象事物,国家最多(7例),还有政务(3例)、自己的事情(2例)和某个使命(1例)。国家和政务对于本国君主来说无疑是属于自己的,如例①②;一些关系到个人命运的事情也属私人事务,个人无法实现时就需要拜托他人,如例③;而使命,如若施事者将它视为本人应当完成的任务,那么就是属于自己的,也可以托付于人,如例④:

①芮宋謂秦王曰:“魏委国于王,而王不受,故委国于赵也……”(《魏策四·芮松欲绝秦赵之交》)

②西河之政,专委之子矣。(《魏策一·魏武侯于诸大夫浮于西河》)

③郑袖曰:“愿委之于公,为之奈何?”(《楚策二·楚怀王拘张仪》)

④此丹之上愿,而不知所以委命,唯荆卿留意焉。(《燕策三·燕太子丹质于秦》)

《广韵·烛韵》:“属,付也。”《汉语大字典》义项之一为“托付,委托。后作‘嘱”。书中有6例,受事为政事或国家,如:

①燕、赵闻之,亦以事属犀首。(《魏策一·陈轸为秦使于齐》)

②燕王因举国属子之,子之大重。(《燕策一·燕王哙既立》)

实为“讬”),《说文·言部》:“寄也。从言乇声。”《方言》卷二:“凡寄为托。”引申出委托之义,有4例,如:

①寡人托国于子,焉更得贤相?(《秦策二·甘茂相秦》)

②今子无母于中,外托于不可知之国。(《秦策五·濮阳人吕不韦贾于邯郸》)

③虽少,愿及未填沟壑而托之。(《赵策四·赵太后新用事》)

例①是国事、例②均为自己、例③为儿子,故托付的事物都是抽象的,并且所有权在己。

《说文·宀部》:“讬也。从宀奇声。”共3例,如下:

①寄怨而诛不直。(《齐策五·苏秦说齐闵王》)

②王曰:“是何言也?固且为书而厚寄卿。”(《赵策四·楼缓将使》)

③魏王必惧,公因寄汾北以予秦为和。(《魏策三·魏太子在楚》)

例①意思是假手于人自己不主事,把原本会到自己身上的怨愤寄托给别人,从而达到不主怨的目的;例②我一定会写信给你出使的国家,说明把重任委给你;例③是说把本国土地付与秦国。

《说文·禾部》:“禾相倚移也。从禾多声。一曰禾名。”本义禾苗柔弱的样子,后由摇晃貌引申表移动,逐渐引申出给与义,仅1例:

①陈轸曰:“请移天下之事于公。”(《魏策一·陈轸为秦使于齐》)

陈轸本掌握着诸侯国国事,此时他将之委托于犀首。

归3 _

《汉语大字典》中有一义项为“向往;归附;归依”,与《战国策》中的1例委托义相近,如下:

①夫樊将军困穷于天下,归身于丹。(《秦策三·燕太子丹质于秦》)

总的来说,委托类动词(委、属、托、寄、移、归3)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与借给类、许给类相比,所有权进一步由施事转移到与事。“借给”本就强调所有权在己,只是暂时的使用权在他;“许给”则是口头相授,所有权尚未完全交付;而“委托”就已经把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托付给他人了。二是不区分双方关系。三是给与之物较为抽象,且多为政治事务。

《说文·言部》:“相责让。从言襄声。”《汉语大字典》收录了“把好处让予给别人”的义项,本义为“责备”,经传多以为谦让字,后引申出了让予好处的意思。具体来说“好处”有三种,国家(即王位,共5例)、相印和百金。共7例,如:

①君何不此时归相印,让贤者授之。(《秦策三·蔡泽见逐于赵》)

《说文·手部》:“排也。从手隹声。”本义为向外用力使物体移动,因此可以由本义引申出推给之义。“推给”与“让给”有细微差别:前者的受事是坏事,而后者一般是好处;且“推”的给与义,因其由本义的动作引申而来,故形象性更强。仅1例:

①请为王推其怨于赵。(《赵策四·齐欲攻宋》)

其次,是所有权在与事,有3个词“归1、反、还”:

归1+

小篆字形1,《说文·止部》:“女嫁也。从止,从妇省,声。”其本义指女子出嫁,引申为往、依归义,有往必有还,因而又引申为返回、归还义。表归还的“归”共18 例,有两个特点:

1)物品所有权本就在与事,如:

①丛籍其神三日。从往而求之,遂弗归。(《秦策三·应侯谓昭王》)

2)虽是归还物品,但出于战略选择或因为某些原因,仍是主动而非被动地给与:

①蔡泽相秦王数月,人祸恶之。惧诛,乃谢病归相印。(《秦策三·蔡泽见逐于赵》)

小篆字形2,《说文·又部》:“覆也。从又,厂反形。”其本义湮没不闻,而翻转为其常用义,归还则是引申义之一。书中有9例,归还的事物大多为土地(6例),如:

①反宋地,而归楚之淮北。(《燕策一·齐伐宋》)

小篆字形3,《说文·辵部》:“复也。从辵瞏声。”其本义为返回,后引申出归还义。有2例,如:

①赵取周之祭地……赵乃还之。(《东周策·赵取周之祭地》)

三、给与义类词的词汇特征

(一)整体系统:

1.本文搜集的给与义类词均是单音节动词,无复音词,体现了上古汉语单音节成词的特点;

2.同属于给与语义场的动词,词义各有侧重,构成各个次语义场;

3.尽管各有侧重仍有义域重合的情况,存在动词之间可并用或换用的现象,并用如:

①君何不此时归相印,让贤者授之。(《秦策三·蔡泽见逐于赵》)

②秦三世积节于韩、魏,而齐之德新加与。(《秦策三·谓魏冉曰楚破》)

换用则如:表示由下赠土地给上时,“献”、“效”均可;表示由上赐官职给下时,“赐”、“授”均可,等等。

(二)单个动词:

1.许多表给与义的动词,均由某个实在的动作引申而来,如致、輸、送、进、入等等;

2.给与的动词虽然都表示物品在转移这一动作,但虚实程度不一。有的偏实,特别是由实在动作引申而来的动词,如奉,有的则偏虚,如许;

3.存在有“给”有“得”的过程,但有的动词覆盖得不饱满,具有偏向性。有的动词偏向于“给”,如奉;有的动词偏向于“得”,如致。

四、结语

《战国策》中的给与义类词数量多,本文收录的有52个,且各有特点。按照意义层级和可分为上位词和下位词,按照意义侧重可分为双方关系类、给与事物类、事物所有权类,各次语义场又可继续细分。经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这一语义场中的动词均为单音节,相互之间可并用或换用,且在动作的虚实性和完整性上有所区别。

注释:

①来源于《说文·廾部》。

②来源于《古文字诂林》4册,第329页,田予之印。

③来源于《古文字诂林》5册,第653页,5·384。

④“遗1”是上位词,以示与表遗留的下位词“遗2”的区别。

⑤来源于《古文字诂林》2册,第423页,遗卣。

⑥“假2”表示普通的给与,不强调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与表借给的“假1”不同。

⑦来源于《古文字诂林》8册,第602页,前8·11·2。

⑧来源于《古文字诂林》2册,第340页,新4001。

⑨来源于《古文字诂林》5册,第424页,燕253。

⑩来源于《古文字诂林》5册,第418页,前4·29·5。

!来源于《说文·部》。

@“归2”表示由低到高的“献给”,与表归还的“归1”、表委托的“归3”相区别。

#来源于《汉语大字典》第二版,第3888页,佚528背。

$来源于《说文·手部》。

%或写作“执圭”,楚国的爵位名,为最高爵位。

^与上位词“遗1”相区别。

&来源于《说文·土部》。

*来源于《说文·皿部》。

(“假1”强调事物所有权,是下位词,不同于上位词“假2”。

)简化字中,“託”、“托”归并为一字,但古时二者并非一字,“托”为宋代以后的后起字,《战国策》中有“託”而无“托”,本文按汉字简化标准写作“托”。

_“归3”表委托,不同于归还的“归1”或表献给的“归2”。

+“归1”表归还给之义。

1来源于《说文·止部》。

2来源于《说文·又部》。

3来源于《说文·辵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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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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