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

2017-11-27 21:14榻勇斌
商情 2017年34期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投资

榻勇斌

[摘要]私募基金最早进入我国是20世纪末,近些年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私募基金概念相对宽泛,它主要是指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我国金融市场上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需要私募基金管理制度来约束,但我国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私募基金监管等工作尚未得到进一步明确,这就对私募基金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都需要人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法律法规;投资;回报

引言

私募基金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产物。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在运作方式、信息披露、成本设立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容易出现盲目性和无序性等弊端,在内控机制、保底分红做法等方面也容易面临诸多问题,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作用就显得异常重要,对于我国而言,借鉴西方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这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一、私募基金的特点分析

(一)针对性较强

一般而言,公募基金主要面向普通大众,而私募基金主要针对社会上少数的富裕阶层和机构。它主要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在投资目标上的针对性较为明确,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选择投资服务产品,在为客户提供完善服务的同时也实现了投资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别化。目前市场上所存在的私募基金各个特征不够明显,收益也不够突出,很多投资者或机构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私募基金对他们吸引力并不大,但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上看,我国中产阶层逐渐崛起,私募基金的需求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投资限制相对较少

从事私募基金的专家都有一个主要的目的,那就是创造出一种和传统资产不同的收益和风险的组合,以便于更好的进行理财,这也就意味着和传统的投资相比,私募基金在投资规模和投资策略上面临的限制相对较少,不管是股票、债券等传统的投资工具,还是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亦或是各种产业投资基金等实业,私募基金都可以进行投资。而且,私募基金可利用的投资策略也相对广泛,不仅可以利用传统的理财产品,还可以拥有更大的杠桿手段的使用空间,投资相对灵活。

(三)激励性更好

和其他投资方式相比,私募基金能够带来相对较大的利益,拥有很强的激励性。一方面,从事私募基金只需要给管理者提供一部分固定的管理费,帮助管理者维持开支即可,收入则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照比例提取:另一方面,基金管理者一般持有基金3%-5%的股份,但在国内这一比例经常会超过10%,如果有亏损的情况发生,这部分基金将首先被用来支付。私募基金在收益和风险上的特征也让投资者和管理者拥有高度一致的利益,二者相互激励,使得私募基金激励性的特征尤其明显。

二、我国私募基金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我国,“私募基金”尚未得到合法认证,运作过程和手段并不规范,这给我国的股市带来不少的问题。已经被查处的几家公司就存在“私募基金”违规操作的问题,一些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的股价走势也暴露出不规范的“私募基金”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危害,这也给我国投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合法性相对缺乏

我国的私募基金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国内一些私募基金行为处在一种自发的状态,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募基金。我国很多私募基金会做出保底收益的承诺,表面上私募基金风险较低、收益较好,实际上这就很容易让其和“私下集资”联系起来,这种非真正意义的私募基金在我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也就制约了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的进步和发展,也容易导致一些欺诈事件,给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

(二)主体不合格

依照我国现有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益性质的基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从而保障受益人的财产安全。但由于银行利率的下调和物价的上涨,存款和投资国债很难满足人们对基金进行保值增值的需要,因此很多基金管理机构将公益性质的基金委托给中介机构,一些拥有闲置资金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为追求较高收益,有时也会将大量资金委托给中介机构,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受托人并没有被授予监管资格,实际上也就是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资格,很多受托人不具备资金监管的资质,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有可能会面临威胁。

(三)信息披露不完善

大部分私募基金都会获得良好的收益,但也有着较大的风险。在我国,对冲基金的一大特点就是对投资战略进行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任何与投资战略相关的消息。一般基金管理者只会向投资者口头介绍投资过程中的基本操作和过去的投资回报率等大致情况,很少会真正透露出投资中涉及到的诸多细节,也不会对投资者保证可以绝对盈利。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对冲基金可以说完全是出于对经营者的信任,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很难获得较为全面的投资信息,这在无形中会增加投资者经营投资中的风险。

(四)市场缺乏监管,自身运作不规范

总体来说,我国尚未形成“私募基金”运作的行业规范,有些私募基金运作并不合理。在资金运作方式,风险控制、投资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制约,资金运作并不规范。我国大部分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在运作上参照美国相关市场规则和管理章程,在风险控制上相对较严格,这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但与之不相匹配的是,相关的市场监管无论在法治建设和监管手段上都相对落后,对各种问题缺乏合适的应对之策,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

私募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从本质上讲属于信托制度的安排,是投资信托的行为。目前我国颁布了《信托法》,为规范各类信托业务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各个监管部门按法人主体分类监管,监管缺失和多头监管的现象都不少见,政策信号不统一。因此,我国要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过程中的监管机构,各个监管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将监管覆盖到投资的各个方面,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活监管缺失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endprint

(二)建立新型投資模式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很容易导致更多的市场波动,影响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我国要积极建立以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为主的私募基金投资模式,为投资者提供相对完善的风险预估,提高投资者抗风险的能力和投资意识,帮助投资者能够有更多更好的方法去面对较高的投资风险,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很多私募基金的受托人和投资人缺乏合法性,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提高受托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性。我国投资基金法应明确规定发起人和管理人的资格,尤其是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管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必须保证管理合伙人自身的财力,这是其承担责任的重要保证。一般符合公募基金发起人或管理人资格的都可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发起人,但从我国当下的市场状况看,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进行适当限制,严格审查管理人资质,对其个人履历、信用情况、个人能力要谨慎考察,从而为投资人权益提供保证。而对于已经获得受托人或投资人资格的,也应对其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一旦出其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处罚,必要时也要令其退出,从而为合格投资者的利益提供充分保证。

(四)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较大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这样投资者很难真正把握到基金的投资经营状况,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我国要严格规定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加强风险提示,虽然不用对社会公开,但必须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向投资者公布与经营相关的细节,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从而帮助监管部门进行及时地监督和管理,有效制止私募基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让投资者对于投资收益和风险做出正确的判断。

四、结语

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风起云涌,私募基金特点鲜明,优势较大,这给它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国外很多国家,私募基金有很长的发展历史,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监管制度均已成熟,但私募基金在我国得到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在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很不完善,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规范私募基金,推动其健康发展,降低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和法律环境并不能对私募基金进行有效的控制,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私募基金的成长之路任重而道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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