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延威,魏 娜
(辽宁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辽宁大连 116029)
◄体育人文社会学
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制度研究
许延威,魏 娜
(辽宁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辽宁大连 116029)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产权交易制度,以人力资本理论、产权理论、微观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法学理论为研究基础,结合我国职业体育实践以及国外职业体育的成功经验,主要对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存在问题进行研究。研究认为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稀缺性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供需关系矛盾突出;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不完善,买方垄断、卖方垄断的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并存。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标要围绕明确职业运动员劳动者的地位,保护职业运动员合理的自由选择权与自由流动权;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供给;采取有效措施限制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过度竞争行为;设立职业运动员最低薪酬标准,保护普通职业运动员的权益等方面进行。
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产权交易;买方垄断;卖方垄断;薪酬
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性方式对运动员人力资本进行配置和对产权关系进行调节。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进行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换的场所和空间,是运用市场机制调节运动员人力资本供求关系和实现运动员人力资本配置的组织形式。市场化的人力资本产权交易是以运动员人力资本的“需求—供给”机制为基础,以物质资本对稀缺性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价值的竞争、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价值之间差异性的竞争以及运动员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博弈所形成的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价格来构建起一个自我调节系统,是使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使用价值获得社会承认,实现其人力资本价值的重要途径。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核心目的是运动员的薪酬,因此对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研究将围绕影响和制约职业运动员薪酬的经济学因素进行。
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供需关系是运动员人力资本薪酬水平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供需关系具有特殊性:“职业体育俱乐部对于普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需求是刚性的,对稀缺性的运动员人力资本的需求具有弹性;而运动员的供给方面,普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供给具有弹性,稀缺性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供给具有刚性。”[1]普通运动员由于供给的弹性和需求的刚性造成其供需的基本矛盾是供大于求;优秀运动员由于供给的刚性和需求的弹性造成其供需的基本矛盾是供不应求。在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过程中,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供需矛盾突出,特别是稀缺性运动员人力资本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稀缺性运动员人力资本的薪酬水平。以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为例,“2013年、2014年运动员薪酬总体水平已经接近职业俱乐部总收入的百分之九十”[2],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因素。运动员薪酬总体支出水平过高是我国足球超级联赛职业俱乐部收支不平衡,造成大部分职业体育俱乐部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一个成熟的职业联赛中,运动员的总体薪酬水平应该与职业俱乐部的总收入之间形成一个合理的比例,以美国NBA为例,“运动员薪酬总体水平占联盟总收入的 48%~51%之间”[3]。
1.1 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供给不足
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方面存在的高不确定性、高机会成本、高额经济成本制约青少年及其家庭投资的积极性,造成运动员的青训体系薄弱,缺少雄厚的人才储备,使运动员人力资本供给不足。中国职业运动员后备力量的培养与我国的举国体制存在共同的问题,即依靠职业体育俱乐部梯队和体育运动项目学校培养青少年运动员,与举国体制下的运动员培养一样存在着脱离正常文化教育的弊端,使青少年运动员面临很高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可以理解为在面临多个方案择一决策时,被舍弃的选项中的最高价值者是本次决策的机会成本”,运动员人力资本载体及其家庭进行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青少年一旦不能成才,那么运动员人力资本载体及其家庭所放弃的其他方向上的人力资本投资机会就会转化为机会成本)。同时与举国体制下的后备力量培养主要由国家投资不同,青少年及其家庭还面临很高的经济成本。目前职业体育项目后备力量的培养(主要是篮球和足球)培训学校要收取学费,目前这个费用已经由每年3万元左右涨到每年5万~6万元。假如一个孩子从10岁开始接受训练到18岁签订职业合同,其家庭至少需要 50万元以上的经济投入;另外,成为优秀职业运动员的高不确定性,必然阻碍青少年及其家庭的投资积极性。投资的高经济成本也使得目前职业运动项目中青少年运动员的家庭出身以城市中小企业主为主,普通社会阶层的孩子所占比例很小。由于后备力量的薄弱,造成优秀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供给紧张。另一个主要方面在于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部分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投资人重视短期利益,忽视俱乐部的长远健康发展。反映在运动员培养方面就是忽视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梯队建设,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职业运动项目运动员后备力量薄弱的问题。
1.2 职业体育俱乐部对优秀运动员的过度竞争
我国大多数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价值取向是非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而是更趋向于获胜最大化。我国大部分职业体育俱乐部,尤其是顶级联赛中的俱乐部其投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国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目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通过投资职业体育俱乐部达到对企业主业的广告效应;另一个目的是取悦地方政府,获得地方政府对企业发展的支持,这使得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更容易迫于政府、球迷的压力去追求联赛胜率的最大化,从而造成俱乐部之间对优秀运动员的过度竞争,从而推高稀缺性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使用价格。目前我国部分职业足球运动员薪酬虚高与广州恒大、河北华夏幸福、天津权健、山东鲁能等几家大俱乐部对优秀运动员的过度竞争有关。特别是近几年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依靠雄厚的资本,网罗国家队运动员,起到了“鲶鱼效应”,使得各个俱乐部为了留住本队的核心球员,不得不增加运动员的薪酬。
1.3 我国职业联赛规模的过快扩张
中国职业体育联赛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考虑优秀运动员供给数量的限制,过于追求职业联赛规模的扩大,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优秀运动员的供需矛盾。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规模从1994年的12只球队扩展到现在的49只球队,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从1995年创建时的12只球队扩展到现在的 20只球队。在高水平运动员的整体数量有限,甚至供给减少的情况下,职业体育俱乐部数量的快速扩张,必然加剧了各个俱乐部对优秀运动员的争夺。
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主要有买方单边垄断的市场、卖方单边垄断的市场和双边垄断的市场这三种主要形态[4],其中在双边垄断性质的市场中运动员的薪酬可以达到他所创造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边际收益,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理性的市场形态,而单边垄断的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意味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双方中必然有一方的利益受损。目前中国职业联赛中由于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专用性进行保护的制度不合理,造成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主要以买方单边垄断、卖方单边垄断形式存在,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中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中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买方垄断表现在三方面:由于限制了运动员初次签订职业合同时的自由选择权所形成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买方垄断,由于限制了运动员自由流动所形成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买方垄断,普通运动员由于其人力资本供需关系的特殊性所造成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买方垄断。
2.1 运动员初次签订职业合同时的自由选择权受限与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买方垄断
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为了保护其对青少年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的专用性,往往会用契约的形式约定青少年运动员的首份职业合同必须与培养他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签约,这样的约定在上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中国职业体育的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促进职业体育俱乐部对青训的投资,也制定专门的制度来保护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投资专用性,这样的制度主要是注册优先权与签约优先权制度。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职业体育俱乐部对自己培养的年轻运动员就具有了首次签约时的独占权,职业体育俱乐部往往会利用这样的独占权利强迫运动员与之签订一个长期的低薪合同,从而使运动员的权益受损。如在 CBA职业联赛中,由俱乐部自己的青训系统进入一线队的年轻运动员最低只能拿到5万元左右的年薪;中超俱乐部中这样性质的运动员最低的只能拿到12万元左右的年薪。在我国篮球职业联赛发展的早期,有的俱乐部甚至会与运动员签订一个长达20年的合同,以达到对运动员整个运动生涯的垄断;因此为了保护运动员的权益必须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优先签约权或注册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中国职业联赛关于职业体育俱乐部投资专用性的保护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目前正在从早期的偏向于职业体育俱乐部投资专用性的保护向运动员与俱乐部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过渡。中国篮球协会在2009年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优先签约权与注册权进行了限定:“俱乐部的青年队队员晋升到该俱乐部成年队时(应年满18周岁),俱乐部应及时与该队员重新签订一份成年队试训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合同期满时,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情况下,俱乐部对自己培养的运动员(即由自己的青年队晋升到自己的成年队的运动员)一次性享有为期两年的优先注册权或独家签约权(即5加 2)。[5]”在2014年最新公布的《中国篮球协会赛事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再一次把这个期限缩短为3年加2年。2009年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与转会暂行规定》中也明确了运动员职业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制度的变迁反映了职业体育联赛管理者加大了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但目前的制度仍然不够完善,5年的期限虽然比较合理,但在这个期限内由于缺少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制度,职业体育俱乐部依然可以利用独占的优势地位,过度压低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的价格。
2.2 运动员自由流动权受限与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买方垄断
限制职业运动员自由流动的权利同样会使职业运动员成为职业体育俱乐部的附属品,使得职业体育俱乐部形成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权关系的独占,从而降低运动员的薪酬水平,损害运动员的权益。职业运动员能否自由流动与职业运动员的转会制度密切相关,在我国职业联赛发展的过程中,对运动员合同期满自由转会的权利存在过诸多限制。比如职业足球联赛中实行过的关于运动员转会的“挂牌、倒摘牌制”、合同期满后仍然收取转会费的制度、合同期满后的注册优先权制度、合同期满后的优先签约权制度,这些规定严重制约了运动员人力资本自由流动的权利,也严重损害了运动员的权益,使职业运动员成为了俱乐部的所属物,职业体育俱乐部可以利用其垄断、独占的地位,肆无忌惮地侵害运动员权益,比如欠薪、强迫运动员接受不平等的合同、随意封杀、处罚运动员等。2009年中国足坛出现了具有冲击性的转会事件:李玮峰、冯潇霆、戴琳3名运动员利用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与国际足联转会制度的不一致之处,通过先利用国际足联的运动员转会规则转会到国外俱乐部,再利用国际足联的运动员转会规则转回国内俱乐部,使中国足协有关运动员转会的规定失去了对运动员的限制作用。在形势的倒逼之下,中国足协在2010年改变了中国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采用了与国际足联接轨的自由球员制度,打破了中国足球职业运动员要素市场上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买方垄断地位。但目前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依然存在对运动员自由转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同期满后依然收取转会费的制度;对专业体工队利益的保护。在 2014版的《中国篮球协会赛事注册管理办法》中依旧规定:“运动员申请长期交流,人事关系在地方体育局或解放军的,须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最近两年内曾入选各级国家队的,须经所属省级体育局或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中国职业篮球发展具有特殊性,一部分职业运动员是由体育局系统下的专业运动员培养体制培养的,而由职业体育俱乐部使用。中国篮协为了保护地方体育局的利益,对这部分运动员交易流动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而地方体育局为了全运会的利益,也往往阻止这部分运动员的自由流动,这也造成一种特殊的单边垄断,其结果是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中存在着同等能力水平的运动员在薪酬水平上却存在巨大差异的现象。
2.3 普通运动员由于其人力资本供需关系的特殊性造成职业体育俱乐部买方垄断
对于普通运动员人力资本来讲其供需关系具有特殊性,即人力资本需求具有刚性,不能通过需求来提高其薪酬水平;供给具有弹性,当普通运动员的薪酬水平降低时,运动员的供给也不会减少。因此对于普通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来讲,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永远是一个买方垄断的市场。对于普通运动员人力资本载体来讲,如果没有最低收入的保护机制,运动员的薪酬会低于他所生产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边际收益。在中国职业体育的低级别联赛中,正是由于这种单边垄断的劳动力要素市场,造成了部分运动员薪酬水平极低,大部分球员的月薪在3 000~5 000元之间,其薪酬水平甚至不能弥补其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家庭投资的经济成本,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青少年及其家庭的投资热情,也不利于中国职业联赛的健康发展。
中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中稀缺性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卖方垄断目前主要存在于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中国足协在2010年实行了自由球员制度,职业运动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具有了自由选择与自由流动的权利,但同时没有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过度竞争行为进行限制,在部分俱乐部追求胜率最大化的目标导引下,部分优秀运动员利用其人力资本使用价值的稀缺性,实现了卖方垄断,推高了这部分运动员的薪酬水平。目前中超部分顶级的国内球员可以拿到 1 500万左右的年薪,俱乐部主力球员可以拿到300万 ~500万的年薪。在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中,只有很少的具有自由球员身份的运动员可以拿到高薪,但由于中国篮协在 2014年实行了新的运动员注册制度,即俱乐部自己培养的运动员在一个3年加 2年优先选择权的合同结束后,俱乐部将不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优先注册权或独家签约权。可以预测在不久的将来,如果没有对职业体育俱乐部过度竞争行为的限制措施,势必又会迎来一个稀缺性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卖方市场。
4.1 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供给
4.1.1 基础训练阶段必须依托教育系统 基础训练阶段正好与我国儿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重合,如果放到教育系统就可以最大程度地覆盖我国青少年群体,有利于发现更多的好苗子。依托教育系统进行基础训练也可以明显降低青少年运动员的机会成本和不确定性,同时教育系统的非盈利组织的性质也可以明显降低青少年运动员家庭的经济成本。
4.1.2 加大职业体育俱乐部梯队建设 成为职业球员获得高额经济回报是对青少年运动员及其家庭投资进行激励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加强职业俱乐部的梯队建设,保证基础训练阶段涌现的优秀青少年运动员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之上可以进入职业俱乐部的梯队接受高水平的训练,但必须保证运动员能够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
4.1.3 在高中和大学要建立起高水平的联赛 在高中和大学建立起高水平的联赛,特别是拥有优秀教育资源的高中和大学要成为联赛的主体,以此作为克服青少年运动员及其家庭投资机会成本的手段。对于没有进入职业体育俱乐部梯队的运动员或者进入梯队但最后没有成为职业运动员的青少年,高中和大学联赛的建立,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而且具有优秀教育资源的学校对于青少年家庭来讲还是克服其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不确定性的一个重要激励手段。
4.2 采取有效措施打破俱乐部的买方垄断,保护运动员权利
4.2.1 明确职业运动员劳动者的地位,保护职业运动员合理的自由选择权与自由流动权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可见职业运动员的自由选择权与自由流动权是法定的权利,保护职业运动员的自由选择权与自由流动权与妥善处理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的投资关系和运动员的转会与交流问题密切相关。1)对职业运动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自由选择权的保护。目前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关系的保护主要倾向于物质资本方的保护,采用的手段主要是签约优先权。优先签约权是国际足球领域保护职业体育俱乐部在运动员青训阶段人力资本投资专用性的通行办法。目前我国对俱乐部自己培养的运动员初次与俱乐部签约的合同期限规定为篮球是3年加2年,足球为5年,这个期限比较合理。但优先签约权不利于保护运动员的利益,职业俱乐部可以用低薪与运动员签约,存在侵害运动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运动员达到合理的薪酬水平。本研究建议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改革:首先通过协商对新秀运动员合同规定一个明确的底薪、同时规定每年薪水递增的最低比例来保护运动员的基本权益;其次对受优先签约权限制的运动员,比照美国 NBA新秀条款引进竞争机制。在美国NBA中一名受限制的新秀球员,如果别的球队想要得到他,可以和他签署邀请合同,然后等待运动员所在的俱乐部在一定时间内来决定是否匹配该合同。所谓的匹配是指运动员现在的俱乐部如果想留住该运动员,就必须拿出一份与邀请合同在基本条款上基本一致的合同来与运动员签约。如果它现在的俱乐部放弃匹配,那么该运动员就可以不受优先签约权的限制选择和新俱乐部签约。通过俱乐部之间对受签约优先权保护的运动员进行竞争,打破原培养俱乐部对运动员的独占,来保护运动员的权益,但考虑到原俱乐部的培养成本,采用邀请合同与运动员签约的俱乐部应该补偿原俱乐部的培训费。2)运动员的转会与交流中对运动员自由流动权利的保护。目前在我国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中已经明确规定运动员合同期满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转会,但我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期满的自由转会制度还没有完全实行。对劳动合同期满运动员自由转会的限制与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相违背,运动员合同期满可以自由转会也是国际惯例,建议修改。目前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关于合同未到期运动员的转会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运动员也应该具有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我国目前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都不支持运动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运动员合同未到期,没有俱乐部的同意就不能转会。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没有俱乐部的同意运动员能不能转会;俱乐部收取转会费合不合法。欧盟委员会在1998年认定:“国际足联制定的有关合同未到期球员的国际转会规则构成了对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 1款的违反,即禁止限制竞争协议。”[6]国际足联、欧洲足联在欧盟委员会和国际职业球员联合会共同的压力下于2001年9月发布了新的《球员地位与转会条例》。新的条例明确规定:俱乐部与年龄在28岁以下的球员签约,合同的前 3年内享有保护权;球员只能在赛季末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面解除合同,那么合同相对方无论是球员还是俱乐部,都有权得到赔偿。新的《球员地位与转会条例》实际上为合同期内球员的自由流动扫清了障碍,同时也兼顾了俱乐部的利益,规定以赔偿费的形式来弥补俱乐部因运动员转会而可能受到的损失。本研究认为我国合同期未满运动员的转会问题可参照国际足联的规定,承认运动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保持与我国劳动法的一致性;同时为了保护俱乐部的利益,允许职业体育俱乐部在与运动员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违约金。这样,既有利于维护运动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有利于维护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利益,保障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
4.2.2 设立职业运动员最低薪酬标准,保护普通职业运动员的权益 由于供求关系的特殊性,普通职业运动员面对的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总是一个买方垄断的市场,如果没有外部干预,普通运动员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为普通职业运动员设立一个最低薪酬标准,是各国职业体育制度中普遍采用的保护普通职业运动员权益的方法。目前我国职业体育制度中由于缺少这样的规定,造成年轻队员、替补队员、低级别联赛中的运动员薪酬过低。国家虽然实行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但是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普通劳动者,目前各省、市制定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并不适用于职业运动员。首先,职业运动员与普通劳动者相比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具有更高的机会成本,需要在工资中补偿;其次,职业运动员在其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具有比普通劳动者更高的经济成本,需要在工资中体现;再次,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具有使用时间短、职业转化困难的特点,也需要在工资中得到补偿,因此职业运动员需要制定其特定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低收入普通职业运动员的利益,并且这样的规定也有利于促进青少年运动员及其家庭对运动员人力资本进行投资。本研究认为普通职业运动员最低薪酬标准的确定首先需要考虑维持运动员及其家庭生活的费用。这个费用可以参考各省市地区劳动者薪酬的最低标准。根据2014年的数据,每月大概在1 500~1 800元之间;其次,要考虑运动员及其家庭的经济投资成本,这个数额大概在 50万 ~80万元之间,如果考虑到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的风险性,把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年限确定在5年,平均到每一年应该在10万~13万元左右;再次,运动员职业转换期间维持运动员及其家庭生活的费用,如果把运动员职业转换期限确定为2年、把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年限确定在5年,(1 500~1 800)×12×2/5,平均每年应该在7 200~8 400元左右。经过以上的估算,普通职业运动员的最低年薪标准应该设定在12万 ~16万元范围内。
4.3 采取有效措施限制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的过度竞争行为,打破优秀运动员的卖方垄断
一旦运动员获得自由选择与自由流动的权利,俱乐部之间的过度竞争就会推高稀缺性运动员人力资本的薪酬水平,形成一个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卖方垄断市场。目前我国部分优秀职业运动员过高的薪酬水平已经成为影响职业体育健康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必须进行外部干预。既要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过度竞争行为进行有效限制,又不能矫枉过正损害运动员的权益。直接限制运动员自由流动的权利、直接对运动员的薪酬进行限制,虽然可以有效限制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对优秀运动员的过度竞争行为,但会造成一个职业体育俱乐部买方垄断的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使运动员的权益受损,并且直接限制运动员自由流动的权利、直接对运动员的薪酬进行限制来达到降低运动员薪酬的方式,面临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风险,并且与职业体育的发展方向相违背。这样的方法还会严重扭曲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的供需关系和价格信号,从而使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失去配置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功能,也失去了对运动员人力资本进行激励的功能。直接限制运动员自由流动和对运动员限薪都不具有可选择性,本研究认为我国职业体育应该引进对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竞争平衡进行调节的手段。对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竞争平衡的调节手段发展于美国职业体育联盟中,主要包括“选秀制度”“工资帽制度”“奢侈税制度”。需要明确的有两点:1)这些制度的形成是劳资双方谈判的结果,是劳资双方为了各自利益最大化进行合作与妥协的结果。2)竞争平衡主要是限制俱乐部之间的过度竞争,但其制度实行的结果也会间接限制运动员的自由流动权,仍然涉及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需要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美国法院之所以给予这些制度反垄断豁免是基于职业体育产业本身的特殊性——职业体育俱乐部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彼此之间是竞争的关系,但其生产的竞技体育服务产品是通过双方俱乐部之间的竞赛开展的,如果两个俱乐部之间的实力过于悬殊,就会影响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的质量,因此俱乐部之间的关系是竞争兼合作的关系,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俱乐部之间实力的均衡。“选秀制度”“工资帽制度”“奢侈税制度”是合理有效地限制俱乐部过度竞争行为的手段,对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具有较大借鉴意义。但实行“选秀制度”的前提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完整,美国职业体育的选秀对象主要是大学生运动员,美国大学生运动员与学校的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关系是一种“礼物交换关系”[7],学校并不追索其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产生的收益,而我国由于职业体育后备力量培养中多元投资关系的存在,“选秀制”在我国不具有应用的前提条件。“工资帽制度”“奢侈税制度”由于间接限制了运动员人力资本自由流动的权利,因此需要获得我国反垄断法的豁免。我国《反垄断法》第 15条第 3款规定:“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8]这样的规定为我国建立职业体育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创造了条件。“工资帽”和“奢侈税制度”有利于促使职业体育俱乐部在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上采取理性的竞争行为,并且对运动员经济利益的获得只是产生间接的影响,因此可以获得我国《反垄断法》的豁免。本研究认为对在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上过度竞争优秀球员的俱乐部征收奢侈税和为俱乐部设立工资帽是可行的,但标准不应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单方决定,而应该由职业体育俱乐部、职业体育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充分协商决定。考虑到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职业体育的发展还需要依赖投资人的投资热情,还需要引进高水平的外援来吸引球迷,因此还需要妥善处理大俱乐部与小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确定工资帽和奢侈税的标准。
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发育不完善,买方垄断与卖方垄断是目前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的主要存在形式,造成我国职业运动员薪酬水平不合理,部分运动员薪酬水平过高与部分运动员薪酬水平过低并存。为了完善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制度,短期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职业运动员合理的自由选择权与自由流动权;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供给;采取有效措施限制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过度竞争行为;设立职业运动员最低薪酬标准,保护普通职业运动员的权益。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制度发展的长远目标:建立一个基于职业体育俱乐部投资联盟和职业运动员工会的双边垄断的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这个长远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外部环境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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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艳春
Transaction System of Professional Athletes’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 in China
XU Yanwei,WEINa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Liaoning,China)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transaction system of professional athletes’human property right transaction system,a study wasmade on the problems in professional athletes’human capital elementsmarket in China,through combining professional athletes’practice in China and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professional sports abroad,w ith the guidance of human capital theory,property right theory,m icroeconom ics theory,new institutional econom ics and law theory.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problems in the transaction system of professional athletes’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mainly include the serious conflicts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of scarce athletes’human capital and the imperfection of professional athletes’human capital elementmarket-coexistence of both buyer’s monopoly and seller’smonopoly.The shortterm goal of the reform of China’s professional athletes’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 transaction system is to clarify the status of professional athletes,to guarantee the free option and mobility of professional athletes,to increase the supply of Human Capital for elite athletes,to lim it the excessive competitions in professional sports clubs and to set a m inimum standard for professional athletes’salary and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rdinary professional athletes.
professional athletes;human capital elementmarket;transaction system of professional athletes’human capital property right;buyer’smonopoly;seller’smonopoly;salary
G80-052
A
1004-0560(2017)03-0022-07
2017-03-06;
2017-04-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及其价值实现(13BTYO31)。
许延威(1971—),男,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