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洪国,王 松,崔佳琦
(1.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2.大连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盘锦 124221)
从“因材施教”视域窥学校体育的强制与自由
巩洪国1,王 松2,崔佳琦2
(1.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2.大连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盘锦 124221)
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以“因材施教”的哲学视角论述了学校体育的强制与自由。提出了“因材施教”的“知人、异类、择法”3大论点,即知人,意为知己、知他人,即学生本人熟知自己,体育教师熟知学生;异类,即以知人为基础,进行层次划分,划分不同层次类别的学生以实施“强制与自由”;择法,即建立于知人基础之上,将异类后分好的层次,选择强制或者自由之法。从体育学科规律、学生身心发展、强制与自由可行性3方面阐述了“因材施教”视域下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理论层面的可行性,并随之初探其实践层面的教学模式,以期能够以“因材施教”探寻强制与自由之“度”的把握,明确强制与自由二者关系界限,符合学校体育法则,有助于构建符合国家意志和学生身心发展需要的良好学校体育秩序,促进学校体育更好地“育”人。
因材施教;学校体育;强制;自由
长期以来,针对学校体育的“强制与自由”一直颇有争议,很多学术界精英一直苦于寻求矛盾体中“度”的把握及二者关系的边际,颇为苦恼,符合教育法则的是,学生的“自由”应建立于教师“强制”的根基之上[1]。2010年7月29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指出:“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纲要》中无一不透漏出“因材施教”的思想理念,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关爱每一位学生,为其量身裁衣,私人订制,“以人为本”施“教”强制与自由,用“因材施教”论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强制彰显必须,应予以弱化,把握其度;自由给人可能,应免于盲从,掌控其限。本文通过对“因材施教”的解读,摒弃“陈”,引发“新”,提出“知人、异类、择法”之论点,进而借此论点,阐明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推广“因材施教”的可行性,并提出初步的实施构思,以期探寻强制与自由之“度”,更好地服务于学校体育人性化内涵,并为后期研究者提供理论依据或者启发,具有雄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通过查阅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对2000-2016年间以“学校体育自由”或“学校体育强制”为主题或关键词的193篇期刊论文和7篇硕士学位论文和1篇博士学位进行分析,从中筛选出15篇极具权威性与代表性的核心期刊论文进行研读,为本文的研究伊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铺垫。
1.1 研究对象 以学校体育的强制与自由为研究对象。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基于研究需要,借助CNKI中国期刊网查阅相关著作2部,并以“学校体育”为关键词搜索了国内有关“学校体育”与“强制与自由”二者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15篇,并且对所查阅文献进行深入分析与解读,为本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1.2.2 专家访谈法 访问从事多年体育教育训练学研究且富有研究经验的张守伟教授(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院长)、何劲鹏教授(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副院长)等专家,就从“因材施教”中“材”的视域窥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的关系等内容进行访谈,并加以整理、归纳与总结,为本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学术价值支撑。
2.1 “因材施教”的解读 “因材施教”的思想源于孔子,成于朱熹之注,即“圣贤施教,各因其材,小以小成,大以大成,无弃人也”[2]。于是便有了“因材施教”的儒家式“教学论”。可见,人人都有所擅长,有所“好”,只不过选择不同罢了。换言之,即“材”异引“教”之异。所谓“材”,指学生的异体性,即对学生区别对待,个性化教学。由“材”之异,进而产生分层教学,注重“以人为本”,并承认学生主体的主动性。在学校体育教学领域中,“因材施教”的灵活施展主要体现在体育的强制与自由观,即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两大认知论的两种互斥的价值取向[3]。其中,学校体育强制观是社会本位论的价值取向,是立足于社会需求和国家利益“大家”的视角去实现其诉求,是一种实现社会本位观下强制体育所必备的操作性策略;学校体育自由观是个人本位论的价值取向,是立足于人之本位、身体自由的“小家”视域去完善其理性“个体我”建构,是一种以个人本位、追求自由、充分施展其个性的超越式自由体育理性自由观。
2.2 “强制与自由”的诠释 矛盾一词,语出《韩非子》,古汉语将其释义为逻辑上的不一致,它是客观与主观的对立统一,可存在于一切客观事物中,早在多年以前,黑格尔已领悟出存在的矛盾,但其表叙是晦涩难懂的。“强制”与“自由”是一对矛盾体,弗里德里奇・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曾提及,“矛盾体:‘强制’与‘自由’,对立而又统一,凭为种种差异的人提供平等,彰显其存在的价值,凸显存在之合理性”[4]。在学校体育研究领域中,强制与自由的关系普遍存在的一对矛盾体,二者之“争”仍处于白热化之“论”的态势,仍无果、无得、无获,也难以求同存异,只好各自据理力争。“强制”的反感排斥与“自由”的向往呼唤无时无刻不环绕于学校体育中,虽说“强制”与“自由”可谓自相矛盾,但往往二者同时存在。万物存在必有其合理性,强制与自由二者虽为矛盾体,但只要给予“度”的把握,即可强制中不失自由,自由中不乏强制,以实现双赢之效。本文以“因材施教”充其“度”,权衡学校体育的强制性与自由性,张弛有度,因“材”划分强制层与自由层“施”教。
3.1 推陈 自20世纪末以来,德国的“体验式体育”[5]、英国的“领会式体育”[6]、日本的“快乐体育”[7]等新兴的体育教学模式传于我国并广泛流传开来,倡导学校体育的自由,放任且又收敛,放荡但不放肆,迎合学生兴趣爱好,陶冶学生情操,陶醉于快乐体育之中,凌驾于“凡”之上而“脱”。正如物极必反,自由式体育的发展到某一程度必然会存其弊端,即学校体育洋溢着一片“快乐”的同时,乌云也悄然来袭,学校体育的自由变“质”了,过分强调兴趣,忽略技能习得,强调个性,忽略共性,强调自由,忽略强制,“本”是自由,却演化为“娱乐”“玩”或“开心就好”。于是,“放羊式”教学应运而生,泛滥至极,丧失学生体育兴趣,进而导致学校体育畸形发展[8]。再如,民国时期,南开大学鼻祖张伯苓推行强制体育,即普及体育,强制学生参与体育,被迫式运动已然形惯例[9]。无独有偶,清华大学马约翰教师深感民族危机感,为夺自豪感,实施强制体育,秉承“无体育,不清华”的理念,沿用至今。不难得出,以学校体育实施强制性,洗刷了南开学生、清华学生的体育面貌,汇聚成“体育风”,颇有成效。但是学校体育强制是否合理性仍有待探寻。康德在《论教育学》中曾指出,对教育施加一定的强制,是使其如何运用自由[10]。“一定”一词道出了学校强制的本质,将其限定,即学校体育强制“度”的把握,权衡强制性的界限,具有相当的难度。括而言之,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二者极端化的偏向任一一方,都易出现失衡,丧失其初衷与本质。可见,“陈”是有所缺陷的,应将其“推”。
3.2 出新 先其“推陈”,而后“出新”。也因此引出“因材施教”的论点,以“因材施教”引论,即由“因材施教”其“材”引发知人、异类、变法之论点。详而言之。
1)知人,意为知己、知他人,即学生本人熟知自己,体育教师熟知学生。“知人”,起源于《论语・学而》中“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发展于“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落实于“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知人,以一“知”字彰显其精髓,即知己、知彼,是人学的选择智慧论。若按其对象识“知”,可分为教师知与学生知,教师知,是以教师的视域去“知”学生,也就是教师知彼,即教师根据以往的教学经验、认知人的感觉、学生的内外环境及学生的三观规律去把握、度量、认知学生,作出初步判定;学生知,是以学生自己本身对自己的“知”,也就是学生知己,即学生对个人做出初步的评判,清楚地体会内心感受,而非盲目从众,人云亦云。在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领域中,“知人”之“新”,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1)教师“知人”,也就是上文提及的教师知彼,或者说,通过教师对学生的权衡、认知,内心初步分层,形成一个初步的强制与自由学生分层,即被动认知;2)学生“知人”,也就是上文所提及的学生知己,换句话说,学生自我评价、自我判断、自我认知,一切跟随学生的内心趋向,遵循个人意愿,主动形成强制与自由分层,即主动认知。
2)异类,即以知人为基础,进行层次划分,划分不同层次类别的学生,以实施“强制与自由”。异类,顾名思义,即根据人的不同分成不同种类。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与群分”,这从另一角度说明人与人肯定是不同的,再之,“道不同,不相与谋”也是同样的道理,人与人是不一样的,潜意识的人与人存在区别,再者从“人学”来看,从“人学”视角切入此次论述,通过将人进行分类来谈学校体育的强制与自由,把握“人”之异,产生教育之异。异人,即从人学角度,人存在与社会中,拥有其鲜明的社会属性,之后,人本事即不同的,即不同的社会环境会产生不同性质的人,进而,从人的人品、人性、人格都会随着改变,因为人会受外界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异类”即针对学生进行分类。学校体育教学中的分类与孔子的分类完全不一样,孔子将学生按照年龄、智力、性格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分类,而体育中的教学则不然,它有其鲜明的特殊性,按照学生的身体状况、运动年龄、运动技能水平、各项身体素质、性别、兴趣爱好等因素分类,这是体育教学中所重点考虑的,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方面。
3)择法,即建立于知人基础之上,将异类后分好的层次,选择强制或者自由之法。择法,以“知人”为基础、“异类”为手段而进行的方法抉择,即经教师被动认知和学生主动认知后,会产生初步的分类,最后在进行“法”择。而此处的“法”是已经限定后的法,即强制与自由之法。当然,择法源于“因材施教”之“教”的释义,笔者认为“教”就是指教育方法或者教学方法,也可以这样理解,就是因材施法,进而推及,因材施“强制或自由”。强制有度,不可扼杀自由,自由有限,切莫放任自流,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是学校体育的发展趋势,强制与自由是张扬个性化最有力的手段,也是其选择的必然过程与阶段。择法,既然涉及择,必生准绳,而“知人”“异类”即为准绳,故而,强制与自由的学校体育应该是一个方法的选择问题,不应以任一强制或自由的一方,以偏概全,故而合理地安排强制与自由的“度”,有效划分。
由推陈出新、“因材施教”引论即“论”,其实就是借“引论”之箭补“即论”之船,即推出“知人”“异人”“择法”之新论点,论“因材施教”的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而后再进行论证:也就是由新论点进行二次论证:一论,“因材施教”视域下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的可行性;二论,“因材施教”视域下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的初探。
4.1 引论即“论”的理论可行性 引论即“论”的可行性,即由“因材施教”论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的可行性或合理性,属于理论层面之“论”,主要从体育学科规律、学生身心发展、强制与自由可行性3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表现为:
1)体育学科规律。体育,又名体育与健康,特指学校体育,它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向学生传授体育的“三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基本方法)、增强学生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培养道德意志品质所进行的有目的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就此定义,从某种角度来看,“体”可作“强制性”,“育”可谓“自由性”,也就是学校体育进行身体的操练,以增强体质之功效,符合体育学科发展规律,而要达到此目的,就需要教育者“强制性”实施体育,属后天性行为;其“育”,即教育,也就是本文所提及的“因材施育”,根据体育学科规律以及学生身体、心理、生理的特点,按照学生喜好、兴趣,而后“育”,以自由、自主参与体育为目的和手段,也就是“自由性”体育,属先天性行为。
2)学生身心发展。近年来,随着逐年的全国青少年体质测试,结果显示男生的上肢力量、女生的腰腹力量惨不忍睹,甚至连最基础的6项身体基本素质也十分差,近视率、肥胖率直线上升,居高不下,却丝毫没有居高思维,换取来的仍是曲解化的“放羊式”或“解散式”学校体育的自由,进而导致学生身心弱化、尴尬。可见,丧失学校体育的强制实属不该,毛振明教授曾言,惰性、逃避劳累和痛苦是人类的天性,缺乏强制性的体育锻炼,效能必然越来越低[11]。因而,为有效阻遏学校体育学生身心弱化而实施学校体育强制乃被迫之举。也就是说,“因材施教”实施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从学生身心发展角度上来说是合理有效的,身心弱者强制先行,身心强者自由优先。
3)学校体育强制可行性与自由可行性,引发“强制与自由”可行性。其中,学校体育强制性在学校体育教育实践中是很少或几乎不可能不存在的[12]。学校体育强制是实现社会本位的诉求,遵循学校体育的规定,完成学校体育预设所采取的必备操作、方式与手段,充斥强制性,避免“随心所欲”,具有可行性;学校体育自由性是彰显个人本位自由价值观、体现学校体育灵活性、实现学校体育自由目的的隐性生成过程,多变、灵活,可自由调整,具有可行性。不论学校体育的强制性,还是其自由性都极具存在的可行性,因二者独立的可行性,增添了二者并存的可行性,同时,为“因材施教”论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添加了筹码,具备可行性。
3.2 引论即“论”的实践初探 引论即“论”的初探,即由“因材施教”探析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的初步教学模式或结构,属实践层面之“论”。“因材施教”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历史悠久,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已然做了尝试,孔子教导冉有与子路时说:“冉有为人懦弱,所以要激励他的勇气;子路武勇过人,所以要中和他的暴性”。在教育中针对学生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教学能够对其自身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这种教学方法在当今学校体育教学中仍旧具有重要的意义。重读孔子“因材施教”思想,深深体会“因”“材”“施”“教”,深深感悟到“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对促进体育教学有效实施仍有重要意义。从“因材施教”为切入点,阐述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与“材”之通。
“材”不同,即人不同,人异,即做“异类”层次划分,进而观其“法”,法即“强制与自由”,而后择。其内在之意为:由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之“度”的把握、平衡,转移到对“材”分类再“教”,也就是说,先根据学生特点进行分类,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学生大致分为3类:第一类是自控者,即学生可以有较高的自控能力,无需过多管教,有计划,有自己的目的,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完成所需要做的事情。此类学生分类分为“自由组”,适合自由式教学,只需要教育者引导。第二类是受管教者,这类学生自制力差,生性好动,标新立异,特点鲜明,哗众取宠型,自我约束力差,在同一时间学习,不愿完成所需要做的事情。此类学生分类为“强制组”,适合强制式教学,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措施进行教育。第三类是中间型学生,平庸类,这类学生持中立态度,跟风倒,看外在环境,外界环境决定他,外在是自制环境,即转为自制,外界是放荡不羁环境,也随着放荡不羁,成为善于学习型,无主见者。可以将这类学生作为实验组,一部分放于“强制组”,一部分置于“自由组”,可以粗略进行对照试验,对“强制体育”与“自由体育”进行比较。
对学生进行分类之后,针对“异类”学生类别,实施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这样的意义在于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可以因“材”实施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针对学生的类别,选择“强制体育”与“自由体育”,针对性强,目的性强,一方面解决了学校强制体育合理还是学校自由体育合理之辨,因“材”选择,其合理性是必然,有鲜明可行性。另一方面,解决了平衡强制与自由间的关系,解决了强制与自由的度的把握,也无需通过有度的强制体现有限自由的价值,通过有限的自由,阐释有度强制的意义,做无用之论。
学校体育中的强制万不可遗失,自由也不能放任自流,既要使学生主动陶醉于“百草园”式的自由学校体育,也要让学生主动接受“三味书屋”式的强制学校体育。强制要有度,自由应有限,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只需寻求基准点,即“度”的把握,方可达到一致与和解。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这首先就是人学”,所谓人学,即关于人学的哲学问题,以人为本的教育才是完美的教育。本文以“因材施教”为切入点,论述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有的放矢,二者本是先天矛盾体,无可厚非,故而笔者只能从人学角度立论,以“因材施教”中“材”引“知人、异类、择法”之新论点,从中论证,即知人,意为知己、知他人,即学生本人熟知自己,体育教师熟知学生;异类,即以知人为基础,进行层次划分,划分不同层次类别学生以实施“强制与自由”;择法,即建立于知人基础之上,将异类后分好的层次,选择强制或者自由之法。而后,又从体育学科规律、学生身心发展、强制与自由可行性3个方面阐述了“因材施教”视域下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理论层面的可行性,并构建、探析了实践层面的“因材施教”式学校体育强制与自由初步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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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ing the Compulsion and Freedom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eaching Stud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Aptitude
GONG Hong-guo1,WANG Song2,CUI Jia-qi2
(1.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24, Jilin China; 2.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Panjin 124221, Liaoning China)
Using literature, logic analysis and other research methods, this study discusses the compulsory and freedom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fromthe philosophic perspective of "individualized". Put forward the "individualized" people, heterogeneous, choose the three arguments, that is, to know others, friends, students of the well-known sports teachers know yourself students; to understand the basis of heterogeneous, i.e., the level of division, different classes of students to implement the mandatory and freedom; selection method, is established in one based on the heterogeneous after the good level, choose to force or self by law. From the physical education law, students'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 and compulsory the feasibility of three aspects of freedom On "individuali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compulsory and freedom theory feasibility, and then explore the practice teaching mode,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individualized" compulsory and free "degree" of the grasp, clea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compulsory and free boundaries, accordance with school sports law, which helps to build the good school sports ord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will of the state and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 of students need, and to promote the school sports better education.
teach stud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aptitude; school sports; compulsion; freedom
G807
A
1004 - 7662(2017)04- 0038- 05
2017-03-17
巩洪国,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