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思想中“分”与“群”之人伦关系辨析

2017-11-26 19:52陈光连
文教资料 2017年21期
关键词:名分人伦礼义

陈光连

摘 要: 荀子从天人之分出发,当这种分的自我意识转向人与人所构成的人群时,便体现为对人我、贵贱、亲疏的辨别与区分,这是人不同于一般生物的本质特征的更高体现,即“有辨”和“能辨”。“分”在群体之中是礼的普遍精神在自己身上的投射,是扬弃个人欲望而实现礼的客观普遍精神的过程,在社会人伦之间展现为各种辨别或差異的形式。荀子所谓君、臣、父、子等处于群体关系中的每个个体要各行其行,正其分位,修己立德,君要像君、臣要像臣,社会中的每个个体要谨分伦理秩序,谨守伦理本位。贯穿于“名分”、“分工”、“分职”之中并将三者联结起来的实际是秩序等级之分,荀子所言作为“人能群”的内在本质性规定的分,实际上是以分位等级之分为其核心要义,这样“分”便成为群存在的必要方式。

关键词: 荀子 “分” “群” 人伦关系

荀子思想的鲜明之处在于以分的思维方式处理社会人伦关系问题,这种思维方式具有鲜明的理性特征,在荀子一书中用分的思维路径对人类世界之人伦关系各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并用“辨”、“别”、“等”、“度”、“界”、“养”、“饰”等表示分的含义,把这些内涵贯穿于他的天人、人性、人群等特定概念之中,而其价值旨归在于成就伦理有序、社会至善,进而处理人德规范、人伦之理之间的各种冲突和矛盾:道德与自然、伦理与存在、知识与道德、义与利、荣与辱、德与福、德与得,在化解这些矛盾的过程中,分的内涵表现着多种含义。根据储昭华的分析归纳有:日常具象意义上的分解、分割、划分之义;作为名词的区别、差异之义;作为动词的区分、分别、分析之义;分辨、判别之义;分配之义;分界之义;职分之义;分工之义;纲领关键之义(常以复合词“大分”的形式出现);分歧、纷争之义;等级、名分之义等十一种[1]。

一、分:群的存在之基础

《论语》用分的思考方式分析社会问题非常丰富,孔子认为为政之要在于正名。分所具的思维意识内在地渗入并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成为早期经典儒家的思维范式。由此,荀子从天人之分出发,当这种分的自我意识转向人与人所构成的人群时,便体现为对人我、贵贱、亲疏的辨别与区分,这是人不同于一般生物的本质特征的更高体现,即“有辨”和“能辨”。“人之所以为人者,何也?曰:以其有辨也”(《非相》)。人之所以能形成群体便是以分为基础,由分而构成。“人何以能群?曰分”。何为分?荀子曰:

丧祭、朝聘、师旅一也;贵贱、杀生、与夺一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王制》)

从这段话可知,荀子所言的群分之分表现为名分、分职与分工三个层面的含义。正如郭沫若先生所言:“荀子所说的分,不仅限于分工,它已经是由分工而分职而定分(去声),在社会是农农、士士、工工、商商;在家族是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在国家是君君臣臣,要各人遵守自己的岗位,遵循着一定的秩序,而通力合作。”[2]不同的名分决定了社会分工之差别,决定了人的职分之差异,这种差异内在地表现为等级之别,因而名分是社会人伦存在之基础,它是由以社会群体等级为特点的名分决定的。荀子关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说法,就是要求个人的存在都要契合其本身之精神。也就是说,社会人伦关系中的君臣父子乃至于每个个人,其存在都要契合人伦本位,而伦理秩序的有序和无序,在君臣父子之间是与对名分的相关状态相联系。在原始儒家对社会人伦秩序的制定中,按照群体之间的人伦之理的要求确定每个人的具体分位及不同分位上应遵循的礼义规范,以便建立起统一的群体之间的社会人伦秩序。

“分”在群体之中是礼的普遍精神在自身身上的投射,是扬弃个人欲望而实现礼的客观普遍精神的过程,在社会人伦之间展现为各种辨别或差异的形式。诸如荀子所谓的礼则,其本身即具有黑格尔所谓的普遍性之特征,可以说,分在荀子思想中尤其表现在人伦之间更具有名分之内涵,因此,中国文化中的伦、分关系以外在的普遍礼则精神而存在,诸如君臣之理、父子之理、夫妇之理、朋友之理、兄弟之理,它以确定或制定社会人伦之间的个体之名分而表现,每个名所确定的分亦是对于不同人伦之理的遵守,因而,作为个体为社会统一秩序的实现应做的努力其基本方向在于极力维护社会群体之间的人伦之理,或者可以说,就是通过对群体的伦的维护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是从孔子到荀子等前秦儒家尽力追求的价值目标。

又由于伦的实体性精神,也就是说,父子之间之子为父隐,夫妻之间之夫妇有别,兄弟之间之兄友弟恭,等等,子对父、妻对夫、弟对兄的那种隐、别、恭的情感方式其本身不是体现单个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对这样相互之间的人伦之理的维护,人伦之理即黑格尔所谓之实体,主要以精神状态表现出来,贯穿于伦理、道德、教化之中,表现了人存在的客观精神,而这种精神,就是在群体之中每个人所恪守的社会之礼则,这种礼又以分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社会群体、各行各业都要以分而实现社会之和谐。只有达到对道德责任之认同,人才能在群体或群己关系之中以合乎礼的行为返回自身,或者可以说,人在礼的规约下才能回到人的精神实质,这种回归,即在于每个社会群体中的人要明确自己的“分”,也就是孔子所谓的名分到底是什么。

荀子所谓君、臣、父、子等处于群体关系中的每个个体要各行其行,正其分位,修己立德。《礼记·中庸》:“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易·艮卦·象传》:“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据东方朔先生考察,荀子汲汲于言止即礼义之道之别称,如是,儒家价值优先的立场在理论上得以确立,止于礼的确切含义即归于礼义,或以礼义为最高目标,从而有兹于人的德行的发展,有益于人的心身和谐,家国天下之群居和一之义[3]。其着眼点在于安于其位、明于其分并进行道德教化秩序的建构,当然,荀子所谓“君臣父子”各种分位其本质的规定是对德的要求。

二、分:群的存在之方式

荀子所谓名分是基于对人人伦上的贵贱、亲疏的区分或分辨而确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与每个人的特殊地位、身份的贞定,总是在分别的基础上确立名分,本质上是分从单纯的本体论、认识论的层面转向社会历史和道德伦理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贯彻,是人运用分辨的能力加以明是非、识善恶、分美丑的结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荀子这种对人的能动性、人与人区分的强调是对道家消融一切区别、差异立场的一种有力回应。荀子批判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道家虽重分,但道家的分是为了一,是有意抹杀事物之间的差异。荀子和道家的分虽重视一,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道家的庄子还是作为儒家的荀子其价值理想是通过分实现社会的一,但是庄子的一是无差异的一种混沌状态,表现在人性中诸如婴儿的质朴赤子之心,荀子的思想和道家正好相反,恰恰以分的差异性实现社会人心之安顿,秩序之和谐,荀子所言分则和,和则一其意即如此。由此,荀子以名分作为基础和起点,不同的名分决定了社会分工的差异,并最终决定人的职分的区别,这种区别内在地表现为等级之义,是由以等级为特征的名分决定的。荀子论证了分工与分配的具体内容:endprint

掩地表亩,刺草殖谷,多粪肥田,是农夫众庶之事也。守时力民,进事长幼,和齐百姓,使人不偷,是将率之事也,高者不旱,下者不水,寒暑和节而五谷以时熟,是天之事也。若天兼而覆之,兼而爱之,兼而制之,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则是贤君贤相之事也。(《富国》)

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配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分揔方而议,则天之共己而已。(《王霸》)

孔孟少言分,韩非寡言分,商鞅、管子多言分,从文本来看,荀子的分义和先秦法家思想存在某种程度的契合或关联,可以说,可能荀子继承了先秦法家分的思想,但在致思路经上从法家的分以定法向儒家的分以定伦进行了逆转,并把分和礼义相结合,沿着“农农、士士、工工、商商”的思路,荀子进一步将人群细分为“农夫、将率、圣君、贤相”或“农、贾、工、士、诸侯、王公、天子”等不同的等级,并在人伦社会之间制定了各个不同等级的分工与分职。显然,“农夫众庶之事”,“将率之事”,“圣君贤相之事”三者之间语境不同,即所谓“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富国》)。直言之,荀子所说的社会分工与分配其实是依据等级名分在人群中划出“役”与“被役”的等差关系。《王制》云:“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于庶人。虽庶人之子孙,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但是,有德之人即使出身卑微,也可以追求道德之极,也就是说礼所规定的社会等级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他说:“谲德而定次”(《荀子·儒效》);“谲德而序位”(《荀子·儒效》);“论德而定次”(《荀子·君道》);“德以序位,能以授官”(《荀子·致士》)。同时,荀子认为如果每个个体都安于本身的本位,则“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王制》)。其实,荀子所了解的均等并非个体绝对的平均,与名分相契合之差异,荀子此言的道德哲学背景在于,“经济与伦理”和“自然与道德”一样处于辩证互动甚至矛盾的冲动体系之中,人伦本位是自然经济条件下伦理——经济成为“冲动体系”的价值基础。

一般说来,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是确定人的谋利欲望,并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导到谋利活动中来,成为经济发展的直接推动力。然而,传统社会中伦理——经济关系的着力点并不直接就是经济,而是伦理,具体地说,是“安伦尽分”、“安分守己”的“正名”。任何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具有一定的组织,家庭就是一种自然的组织形式。但是,这种自然组织都遵循与其他社会组织完全不同的逻辑,它的组织逻辑的基础就是以血缘关系中的不同伦理地位组织生产,建立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便是所谓人伦本位。人伦本位的基本概念是名分,名是人们在伦理关系中的地位;分是与之相应的权力义务。于是,名在经济生活中便具有某种绝对的意义——不仅对生产,而且对分配来说都是如此。“安伦尽分”不仅体现为一种经济生活的分配原则,更表现为一种社会生活中的伦理追求。

荀子在此提出的“莫不平均”,并不是平均之“均”,而是指公正,更重要的是,这里所谓的公正,并不是经济制度上的公正,而是伦理意义上的公正,伦理公正是按照人们的名分进行生产、分配和消费。正因为如此,荀子才将“正名”作为“治辨”的伦理秩序的根本。如此,实际上是次序等级之分贯穿于“名分”、“分工”、“分职”之中,并将三者结合起来,荀子所言作为“人能群”的内在本质性规定的分,实际上是以分位等级之分为其核心要义,这样分便成为群存在的必要方式。

三、分:群的存在之秩序

荀子论证了分对于群的存在之人伦秩序意义。首先,分是确立群之人伦秩序的重要手段。荀子说:“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富国》)在这里,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伦之礼,或者说通过礼分而实际上成为个人存在的前提,正是通过群,人不断地征服自然,作为群体中的一员而安于本位,实现了自身的价值。群作为与人自身相对的社会组织形式,本身通过分加以构建,在此,群本身不仅具有社会学的含义,更多地表现为道德哲学之内涵。

因为在群中,包含诸如孟子所谓之社会五伦,五伦之间又相对应着不同的人伦之理,而个体在五伦之间所遵循的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规范——礼义,如此,在群中个体的所作所为即在恪守礼义规范中修身立德,使自己的思想与言行与社会规则相符合,群就成为个体生存其间的实体,以礼的普遍精神表现于外,以分的方式展现其中,具体来说,分表现为一种等级名分,在群体之中把社会成员区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为不同等级规定相应的名分,在此基础上才建立稳定的群体组织,所谓“明分使群”即对这一过程的概括。

礼即分,分总是意味着承认个体的差异,在荀子即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区分或划分而确定的贵贱之等,在《荣辱》篇中,荀子具体地指出了这一点:“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虑、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有其事而各得其宜。”在肯定这一思想与前期儒家仍有承续关系的同时,必须看到其中已经凸显出明显的重心转移,无论是在孔子还是在孟子那里,尽管期间不乏亲疏贵贱的思想倾向,但都未明确从分的意义论礼。在《孟子》一书中,提到分的情况并不多(共出现8次),在《论语》中,分的表述出现得更少(2次),其义仅止于分开、分辨。

荀子说:“故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而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富国》)个体的生活之需,要靠百技所养、百工所成,但是在群体生活中,人不能兼通各种技能,故此社会生活需要有分:“人之百事,如耳目口鼻之不可以相借官也。”(《君道》)尤其要确立社会之人伦规则、秩序,确立人之责任、义务。荀子所向往的社會是正理平治、群居和一,“上取象于天,下取象于地,中取象于人,人所以群居和一之理尽也”(《礼论》)。

分与群是荀子思想中两个核心的概念,这两个概念不是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的。分以“辨”、“别”、“等”、“度”、“界”、“养”、“饰”等形式贯穿群中,实现群的等差秩序,差序和谐,这就是荀子所谓的“群居和一”之道。分如黑格尔所谓的以力的形式存在而对群形成秩序压力,即荀子所谓的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亦在群体之间对社会五伦形成秩序合力,这种合力是个体依礼而遵循社会的人伦之理,以分贯穿其中,展现了君臣、父子、夫妇等人伦之理的各个样态。因此,我们所谓的群亦不是诸多学者指出的仅仅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或者仅仅个体结成的社会组织或集体。而是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精神的哲学概念。如此,“一方面,个体的存在以群体建构为前提,另一方面,合群又以个体的各得其宜为条件,群与人表现为一种彼此协调的关系。荀子这种化解个体与群体的紧张与对立,强调群己统一的价值取向,无疑体现了儒家传统积极的一面”[4]。

在群中分布着不同的社会人伦,不同的社会人伦遵循不同的人伦之理,不同的人伦之理相互作用而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朋友有信,因而各个个体在群体之中体现的不是原子式的关系,而是各个个体依分贯礼对所处的人伦规范负责,诸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人人各依本分而立,社会何尝不正理平治?对于群来说,各个个体依礼而渐渐在群的人伦之间向着仁性回归,分而致和,和则合一,社会谐和,民族团结,国家屹立而不倒,这就是分与群相关联的道德哲学之真谛,这对于当今社会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总之,在荀子的思想中,只有分才能恰当地解释人的存在方式,也才能将人与动物真正区别开来”[5]。

参考文献:

[1]储昭华.明分之道[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0-133.

[2]郭沫若.十批判书·荀子的批判[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3:209.

[3]东方朔.荀子的所止概念——兼论儒家“价值优先”立场之证成[J].河南社会科学,2011(1).

[4]杨国荣.善的历程——儒家价值体系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84.

[5]陈继红.先秦儒家人性理论新解[J].江海学刊,2009(1).

2015江苏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5ZXB0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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