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正案草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挥别”历史舞台

2017-11-26 23:02
商业会计 2017年22期
关键词:会计法资格证资格证书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新修正的《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正式施行。

《会计法》的此次修改总共修改了5项条款:一是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修改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二是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将第二款“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修改为“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将第三款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三是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并删去第二款。四是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五是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制度,是基于更多地减少政府的行政许可,进一步简政放权,让市场主体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考虑而作出的一种改革。尽管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给了单位更多对会计人员的选择权利和空间,但绝不意味着国家放松了对会计工作的要求,实际上还加大了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的工作责任和任务。会计管理机构要从以往注重资格认证式的“门槛监管”,转变为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实施“实质监管”,据此发现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再以问题为导向,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从基层会计管理部门的视角出发,财政部门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对会计人员做一次普查,并更新现在的会计人员库,进一步分析会计人才数据,找到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中心工作以及会计改革与发展的融合点,充分挖掘会计人才数据的价值。在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后,仍然要继续做好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丰富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并继续做好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工作。(据《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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