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一匡
(河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体育知识产权法与体育经济管理若干问题的研究
郝一匡
(河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伴随着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其与社会生活活动的日趋紧密,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现代职业体育俱乐部式体育的发展和研究。现代职业体育以其特有的形式和身份,从原本的以健身和娱乐为主转变为今日的体育产业化、公司管理体制化的规模发展,使得体育产业本身具有对于经济的无比潜力和研究价值。职业体育更应为其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和无比雄厚的发展潜力,使得世界各国都依法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保护各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而职业体育以后的发展和建设,以及因体育事业而带动的经济产业和体育性服务行业的发展,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从体育法制建设上,来衡量本国对于体育产业重视程度的高低,即是看其所对应的下属体育职能机构是否能对其所在体育经营性机构(或公司)及体育商品服务性行业市场有良好的监督管理运作及宏观调控能力,是否对其所在各职业体育训练及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其相应的公司隶属机构。而体育管理法规的完善与否,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体育及相关产品当前时期的发展水平及前景。本文试图仅从职业体育知识产权法与经济管理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思考,来进一步对体育事业、法律、经济管理三者之间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1.1 知识产权法在体育事业中的必要性
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研究,由于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各有不同的规定,因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概念,我国权威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定义,即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所谓知识产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知识产权主体在创造、使用和转让其作品、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知识产权解释为: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而对于体育知识产权法而言,客体即是体育知识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讲,即是由于体育事业而推引出的对于体育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智力成果的保护。体育知识产权法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持有者,但却否认运动员产权。体育产权因其特殊的文化及形式存在于社会和市场之中,其所有者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创造出某一形式的知识产权,理应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和认可以及其享有权,任何一种偷窃侵犯他人知识成果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而由于考虑到运动员因为享有某一知识产权而因此造成财富分配的不平衡等问题,一些国家就限制了运动员这种权利,但其表现出的意义却是积极的。二,对于因不良竞争而有损某种知识产权的法律事物处理以及从宏观长期角度对于体育产业所存在市场的调控与管理,法律为实现其职能而表现出的一定约诉力。在对由体育事业或产业的发展可以带来相当数量的财富这一论点上,如今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共识。美国是最早意识到体育经济可能带来的财富以及其在国民生产总值(GNP)中将可能占到的
1.2 体育知识产权法所表现的几种商业性职能
就体育知识产权法而言,其所能体现的商业职能可以表现在:一,由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带来的商业垄断性。由于体育产业发展的空前美好前景,所能带来的,不仅是吸引了大批的商家,同时也表现出国家对于体育产业的重视。有的国家,对其的无比关注,甚至不亚于其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家支柱形产业,因为各行业都希望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利润,国家也不外乎与此。对此,西方一些先进发达国家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发和利用体育产业这一块市场,都相继出台了一些保护性政策,意在鼓励商家进入该市场领域。有些国家的做法甚至就是直接承认体育产业的众多商家商业垄断性行为,包括对于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例如,美国就曾出台过体育产业产品垄断豁免权的法律。其它一些国家也都相继出台过此类法律,表明了不同国家对于体育产业以及体育知识产权所持有的各种不同的态度。尽管这是违背反托拉斯法案的。应此所造成的结果是刺激了体育事业的发展,给国家积累了不同程度上的财富,在切实保护了体育知识产权的同时,却也使得商家获得了由垄断而得到的巨额利润,从而会导致财富分配问题的越加不平衡。是否应此能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将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具有可交易性。其具体既表现在对著作权、商标权,智力成果等的转让、出售、买卖的权利。既然体育产业作为一种商业的形式参加到了市场竞争,那么对于由此产生出来的各种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权等,即可象一般性服务企业一样,对外出售其无形资产部分的无形商品。而一般性服务企业可涉及到的服务项目,如通讯业、建筑、技术以及管理等。体育产业同样具备同种权利。当然,上述的由体育知识产权法所带来的企业种种权利应建立在合法、正当的手段之上。
此外,知识产权法所表现出的商业职能,还应具有处理日常纠纷的职能作用。由于体育事业的特殊地位,即不但肩负着训练职业运动员和指导全民健身的责任,还有维护国家尊严的特殊任务,以及体育产业的日趋商业化,需要通过各种正当的手段进行资产融资和风险投资以及其后的有关经济效益如何分配的问题等,都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在对此类纠纷事务作处理时,应按照该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依法解决争议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相关其它内容。使得当事双方相应承担其法律责任。
1.3 我国的体育知识产权法
事实上,若相对于其它发达或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的体育知识产权法的建立是起步较晚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还有一定的缺陷和不完善,造成此现象的一个很大因素是由我国的国情而决定的。正是因为经济的落后局面使得体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经济和政治因素造成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包括体育产业以及其它一些产业在内的行业发展相对落后,体育产业也因此甚至直到今天也不能将其相应的乃至潜在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及开发和扩展,体育产业的资源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被浪费和闲置,尽管我们可以看到今天体育产业的销售之火暴。而作为任何一种法律法规,其所表现出的特征即是对于某个时期或一段时间上某种社会现象存在的侧面反映。法律法规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事县其在某一段时间或某个时期内的法律只能,即是要考察此种法律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所表现出社会现象的存在程度。法制的日趋健全并走向成熟化,并非和法律本身所约诉着的违背此项法律条例的社会现象存在的成熟化无任何关系。相反,我们可以看到,就我国体育知识产权法而言,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体育知识产权意识的完善,一种手段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切实可行地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及建设,来达到我们所期望的结果。在法的实践过程中,应切实依照现有法律法规条例为依据,办理各项事务。光就我国体育知识产权法来看,其长远的发展在于通过不同的手段进行自我完善和创新。
可以说,一个国家的体育经济发展的好坏是受本国经济力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水平两者共同制约的,要想更好的了解体育经济的发展,首先要做到的即是要考察当前市场环境适合于何种体育经济的发展。
2.1 体育产业在经济大环境中的市场份额与实现
根据权威调查结果显示,我国2015年时所做的关于家庭未来的主要消费预测分布,显示了在当时经济状况下用于体育消费的百分比份额(见表1)。由表1中显示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家庭中的主要消费倾向即是用于子女教育费用。占整个家庭消费的一半以上,而用于体育消费的部分,即体育器材和购买体育比赛门票的消费总和,仅占13.41%。
在所选取的样本消费水平中,仍处于中间位置。这样的结果,反映了不同程度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倾向,此种消费心理的产生,是由于当时经济发展状况所致。由于大多数的消费者在当时仍处于中、低层收入水平,导致他们没有更多的个人收入来满足除了关系到生计性消费以外的其它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在体育性消费这一部分,也可以看出由于管理以及正确指导体育产业发展等问题上存在的漏洞,致使体育产业的无比潜力在当时没有得到充分肯定,而任其在市场竞争中随市场的调节进行优胜略汰。最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当时的经济的不发达,刻意追求其它性质的消费在当时的环境中,也是不现实的。
到了今天,体育事业的发展无论在各国,都有了显著性的成就,体育事业所带动的各种类经济产业也早已今非惜比。由于政府对于经济运作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现代化先进的企业管理体制,以及世界各国贸易的日趋多元化、国际化的发展都不同程度的提高了生产力的增长。科学进步以及和工人工资水平的提高,以及不断增长的消费欲望,刺激了消费性增长。尽管在我国来说用于子女教育上面的费用仍然很高,但相对于其它行业性消费略有上涨。表明了不同程度的消费需要。作为体育产业来讲,在这一时期,如何快速、稳步的占领市场,将是十分必要的。体育产业因其职能表现等同于一般性企事业单位,其所经营范围限制在体育领域以及和体育有关的其它行业领域。体育产业所表现的良好势头,不能不引起世界各国各企业之间的密切关注,因而更会造成强有力的竞争,即使该市场是饱和。作为体育产业的经营者们,如何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实现营销机制,拓宽经营范围;如何更大程度地占有该市场份额将是经营者们备为关注的问题。
2.1.1 切实调查市场并合理经营
体育产业在形式上等同于其它产业。因此,要做到销售利润的增长,首先要注意的即是对于市场环境的充分考察,以产生出对经营者有利的经营决策与发展目标。企业要发展,必定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或要符合消费者购买消费规律。在这一点,企业经营者们何以通过各种渠道来对不同程度消费者消费心理倾向进行探测。此外,一些制约性因素包括当地政府的政策,其他同行业对于本企业的竞争,某些潜在因素如别的行业人士转行本行业而对本企业造成的威胁以及供货方和销售商对于本企业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政策因素影响等等,都可能制约企业发展。而作为体育产业其所受制约的诸多因素应该包括上面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外,体育产业的发展还要受到各国对于体育事业发展方向因素的制约。诸如经营者要考虑到本国体育某一时期的计划。打个比方 ,一段时间由于篮球的迅速发展造成的全国上下对于篮球事业的狂热。作为体育产业的经营者这时就要考虑到,生产出售关于篮球的有关用品及服务是否可以对企业造成利润之类的问题。总之,通过充分的调查来实现最大限度的吸引企业所占时常份额在整个经济市场领域都是非常必要的。且可以通过对现有统计资料和实地考察结果和良好的经营方式以求进一步减小企业所承受的风险。
2.1.2 体育性企业投资风险与企业融资
仅就体育产业而言,在对其经营和管理的同时,企业的投资同其他行业一样存在有不同程度的风险。比如,经营一家体育用品的公司在未对市场作全面的调查的同时,购买了一批体育用品,结果出现了销路短缺而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都是可能存在的。为了使企业在投资过程的同时,能够尽可能减小其风险,以达到增加企业利润之目的。可以采取前面所说的通过合理的经营管理以及市场调查的手段实现。但要说明一点,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能在上述情况下能对投资风险产生可遇见性且能赢利。比如抄股一样,即使是再权威的股市分析者也不能真的作到对某一阶段股市跌涨的预见性,所以从某中角度来说,投资风险只能尽量减小却是不可避免的。就投资风险如何减小的问题是与经营的投资者的决策和判断力有关的。
而对于企业的资金融资问题,一般有两种手段。第一是以固定资本存量的方式,这一方法就是说,企业通过生产将原材料等固定资本转化为产品,然后通过买卖交易转变为流动资金的过程。这一个方法比较常见。而对于资金融资的第二种常见
方式,既是通过信贷的手段来达到资金的周转。这种方式的运用,通常是针对某一大型的项目,此时企业可是向信贷方保证此货物已投放市场便可转变为流动资金。从而建立资金信贷信义。或是在某一特殊条件下,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需要借贷帮助。体育产业如同其它产业,在资金融资方式上也不外乎于此。我国常见的接待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银行和各种商业银行、信用社等。
体育知识产权法的出台,为体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正如前文所说,体育知识产权因其特殊的身份地位,其对于体育原有的著作权、体育知识的商标权以及其对于体育知识成果的保护等等,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体育知识产权法的肯定。而国际上对于体育知识产权这一块,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诸如《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西班牙体育法》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规,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家的政策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本国家的发展及前景。体育经济以及管理这一经济领域的分支,同样会受到各种法律的制约,这中间也包括受体育知识产权法的制约。而体育经济产权法对于体育经济的制约,又有别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其的制约。为了阐明这一观点,我们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首先,体育知识产权法的对象同其他体育法规一样作用于体育范畴。对于体育作用的直接结果即是对于知识产权享有者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持有知识产权享有者权利的管理和限制。体育知识产权享有权的持有者,经过一系列行为的转化即是要将有形的法律权利这一无形的资产,通过出售、转让使用许可证、买卖等手段,使之转变成为一定的经济效益。应为这一间接性手段使得体育知识产权法与体育经济就有了或多或少的联系。甚至可以说,从某种意义上,体育知识产权法法律所授予持有者的权利的多少,会制约着接下来发生的经济贸易产生的多少。反过来,如果在体育经济领域里,某一体育商品流通量看好,必然会导致厂商和消费者双方对于市场上这种产品品牌的重视。作为厂方,希望通过营造某一品牌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义;作为消费者,也希望好的品牌可以带来相应好的质量,消费者消费心理倾向也同样表明,消费者愿意购买某一值得信赖的品牌的产品。这中间,双方都希望能够通过体育知识产权法来对于该产品品牌进行保护和约诉。应为,只有通过规范的体育知识产权法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管理,才能营造出良好的商品市场氛围,而只有有了公平的、竞争的、良好的、健全的市场,体育产业经营的管理者们才能制定出相应合理的管理方针及手段。只有有了良好的管理制度,反过来,也会促进某地区该市场的成长。体育经营管理者所制定出的每一个目标前,都应考虑到当地法律的应素,若是跨国性经营者,更应该重视到本企业的产品在别国市场上,是否会引起不同产品或同一产品因同一品牌,而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体育知识产权法的出台,即是要避免上述诸种行为。而同时,体育产业的发展可以促进体育知识产权法的完善。由于这一点在1.3中已经做了阐述,这里从略。
总之,体育知识产权法既维护了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利又制约着体育经济和管理的发展,体育经济管理反过来可以刺激知识产权法法律法规的完善,两者既联系又促进。如何把握好两者的关系,是合理指导体育经济管理和体育经济发展的前提,只有把握好体育知识产权法、体育法规等,才能更好地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出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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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Some Problems of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Sports Economic Management
HAO Yikuang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Luoyang 471023,Henan,China)
从体育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体育知识产权法与体育产业,经济管理间的关系、经济与体育的关系以及体育知识产权法与体育经济、经济管理等几个方面讨论了体育、经济、法律三者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问题,以及研究的必要性。
体育知识产权法;体育经济管理;法律
郝一匡(1991-),河南洛阳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百分比值。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美国职业体育总收入由过去的30亿美元,猛增至70亿美元,成为美国经济的增长点,从而引起了美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基于此种高额利润回报的基础之上,吸引了众多商家进入了体育领域市场。他们对于体育领域市场的开发,主要是通过服装制造业、体育书籍创作出版业、体育代言食品加工业、出售体育彩票、体育用品等几大市场来吸引消费者的,并对于可能存在的体育产业市场潜力有着较浓厚的兴趣。对于这一点只要稍微看看今日体育用品业销售的火暴程度,即可清楚认识。而在如此大的利润以及市场潜力的诱惑和强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造成了个别企业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产品侵权或被侵权的行为。为保护当事人(或企业法人)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维持良好的市场运作机制,体育知识产权法法律颁布和实施,当然是十分急时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