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凤
浅析县域企业落实女职工产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以邵武市为例
吴秀凤
为了深入了解女职工产假延长后县域企业的落实情况,邵武市人社部门组织开展一场专项调研活动,笔者根据调研结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县域企业落实女职工产假“难”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看法与建议。
县域企业女职工产假延长纠纷
《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8天。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15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为了了解该政策落实情况,进一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邵武市人社局通过深入企业访谈、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女职工产假落实情况展开一次调研活动。调研结果显示:女职工产假的延长在县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落实存在一定的困难,笔者就有关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本次活动,我们走访了3家企业,组织25家企业职工代表召开了一次座谈会,与会人员多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者财务人员,共向28家企业发出问卷。参与问卷调查的企业中:国有企业15家、非公有制企业13家;规模50人以下的4家、50~200人的14家、201~500人的8家、500人以上的2家。调查数据显示:女职工的权益保障仍待提高。
在招聘女职工时,许多企业都会有所顾虑:约21%的企业因女职工产假的因素而优先考虑男性,约32%的企业在雇佣女职工时看重其婚姻、生育状况,53.6%的企业因女职工身体状况而产生顾虑;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时长:产假少于98天的企业有9家,98天的8家,98~158天的1家,159~180天的7家,180天以上的3家;82.14%的企业为女职工购买了生育险,生育险覆盖率达80%以上的企业有17家,覆盖率达51~80%的企业5家,覆盖率50%以下的企业6家;女职工产假超过98天的企业中有10家不发放薪资待遇,5家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4家按生育津贴发放,4家按产假前月平均工资发放,5家选择其他方式发放;67.86%的企业为男职工安排陪产假,陪产假天数15天及以上的企业占14.28%,7~14天的占46.43%,7天以下的占39.29%;85.71%的企业表示没有遇到过因执行产假而导致的员工纠纷。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被调查的28家企业中,女职工产假真正按158~180天执行的不到一半,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标准也参差不齐,特别是产假超过98天的约35.77%的企业不发薪资待遇。
(一)从女职工的角度分析
产假延长对于女职工来说是个福利,不仅有利于产妇产后恢复、有利于婴儿母乳喂养,也对亲子教育、培养母子感情产生一定的帮助,进而实现优生优育。但是,产假延长对职场女性来说也是个挑战。首先,现代企业技术改革、产品更新换代日新月异,女职工产假过后即面临重新适应职场的压力;其次,产假延长将进一步加剧性别歧视,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更加青睐男性,甚至以各种借口将女性拒之门外,使女性求职就业更加困难;再次,产假延长更大程度地限制了女性职场晋升的机会。现在职场竞争激烈,许多女性白领因为害怕失去晋升的机会而放弃了生育的权利。可见,产假的延长对于职场女性的影响更加不利。
(二)从企业的角度分析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女职工产假的延长增加了企业人事上的压力,更重要
(三)从政府的层面分析
从政策的角度来看,女职工产假延长政策虽好,但是一些配套政策的衔接没有跟上,产假期间女职工的薪资待遇企业负担不起,政策落实困难。从福建省南平市目前的政策来看,产假延长到了158~180天,但是生育津贴的待遇却只享受98天。因此,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工资待遇,特别是98天生育津贴以外的这部分工资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负担,也是此次调研大家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
从我们人社部门的角度来看,产假延长在县域企业执行困难加大,因此而产生的劳资矛盾也增加,随之也增加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压力。随着两孩政策放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实施和宣传,女职工产假延长至158~180天,女职工的维权意识也进一步增强。从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近几年的数据显示:从2016年起开始受理一些有关产假的纠纷案件,其中,2016年受理1起、调解1起;2017年至今受理2起、调解1起,撤销1起。几起案件的共性都是因女职工孕、产期内,企业不愿意继续留用女职工而引发的劳资纠纷。从这次调研的数据也可以看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许多企业均没有严格按政策足额落实。为了继续留在企业,绝大多数的职工还是选择接受,只有在与企业撕破脸了才会选择维权。由此可见,这项政策还是存在许多隐性的、潜在的矛盾,需要我们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日常的排查、监督、指导工作。
(一)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现行的用工制度下,女性休产假本身就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并不在于产假的长短。若不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即使女性不休产假,用人单位也很难在工作方面实现男女平等,故政府部门可通过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以日常开展的一些活动、培训为契机,以工作执法为抓手,加强对《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广泛宣传,强调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从而转变观念。
(二)重视企业的人工成本
《劳动法》《女职工特殊保护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对女职工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女职工要求的除外。不过,从此次调研的数据来看,要想让所有的县域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一些效益不乐观的企业都严格遵守有一定的难度,有些用人单位宁愿因违法而赔偿,也不愿继续留用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仲裁近年来受理的案子都是这类情况,和赔偿相比,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更大。因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是,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大大增加:一是劳动管理制度要求定岗定员,女职工因产假短期缺岗还可以暂时由其他在岗职工分摊或顶岗,若产假太长,企业生产秩序无法正常维持,则需要重新招聘和培训新员工,势必给用人单位增加人事上的压力;二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其负责的工作要由其他的员工分担或增加人员来承担,企业要额外承担新增员工的工资及培训新员工的费用;三是新老员工工作效率的差别也给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及企业效益造成一定影响,间接上提高了用工成本。固然要保障,但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成本也不容忽视,政策虽好,但不要成为县域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负担。如果政府能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助来降低企业这方面的成本,缓解企业成本上的压力,也许用人单位就不会从根源上歧视女职工。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
立法是根本,执法是关键,要解决县域企业女职工产假落实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也是刻不容缓的问题。首先,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的队伍建设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实县(市)级劳动保障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其次,强化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加强企业对劳动法律、法规、条例等遵守情况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后,对于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企业要加强培训和教育,对于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提高违法的成本,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及我国立法的威严。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
在追求效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本身就面临着很大的压力,而延长女职工的产假,依法保障她们的福利待遇,将大幅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这就要求个体权利和社会环境彼此协调,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社会保障,以缓解企业的压力、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比如延长产假的同时相应地延长生育津贴享受的时间、提高生育津贴的标准,或者根据女职工实际享受产假天数来定生育津贴,条件成熟了再逐步完善为产假期间职工待遇由生育津贴全覆盖,这样减轻企业压力的同时,女职工的产假在非公企业特别是县域企业的执行和落实也会更加容易。
(作者单位: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