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分立理论的发展及其在美国的实践

2017-11-25 03:05
长江丛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行政权立法权

胡 蝶

权力分立理论的发展及其在美国的实践

胡 蝶

权力分立理论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源自古希腊罗马时期,在近代资本主义发展时期逐步形成,且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成功地将这一理论和实践结合,并逐渐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了其政治制度,对西方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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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力分立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权力分立学说的思想历史久远。学术界一般认为,分权思想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阿是其代表人物。[1]而近代意义上的权力分立学说,在继承古希腊罗马的分权学说的同时,也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有洛克和孟德斯鸠。

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把国家的权力划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及外交权三部分的人。在洛克的理论中,“立法权是指享有指导使国家力量守卫社会和成员的权力”。[2]立法机构制定了法律后,需要执行机构进行监督和实施,这一机构的权力被洛克称为行政权。除了以上权力外,洛克认为还有一种权力,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3]洛克称之为对外权。在这三种权力之间,洛克认为,执行权与对外权应该合在一起,交由君主掌握。不过洛克强调,“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的和隶属于它的。”[4]洛克将这三种权力进行这样的分配,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他又将行政权和对外权交由君主行使,就像恩格斯所提出的那样,是“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5]

孟德斯鸠吸继承且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他明确地将政府权力设计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这样写道:“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与国际法事项有关的行政权、与民政法规事项有关的行政权”。“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称第二种权力为国家行政权。”[6]他将司法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机关,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同时,他强调:“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7]即,必须使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国家机关来掌握,以保证三权彼此之间互相制约以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洛克思想的基础上,又有很大的进步。“他对于三权的明确划分,对于司法权独立地位的确认,尤其是对制衡理论的阐述,都具有独创意义”。他的这些政治设计首先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了反映。

二、权力分立思想在美国的实践

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基础上,建设者们将美国的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从而使分权理论更加适合美国政治体制的建立。

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掌握,而且两院的选举方式也不同。由州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有两名,任期为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人比例分配,任期两年。参、众院互有立法否决权。这样的政治设计带来的好处是:“作为立法机构之一的众议院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的利益与要求,比较具有进取精神;而参议院则更多地反映各州的利益,同时具有更长远的眼光,更具有专业性和保守的特点,两者相互牵制与平衡”。

在行政权方面,总统由选举产生,且对国会立法拥有否决权。若总统无此权力,“则无法保护它的权力不受立法部门的侵犯”。同时,国会对总统也有制约权。国会有建议、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的权力,有批准总统对外缔结条约的权力,有通过弹劾撤换总统的权力。

联邦党人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他们认为,想要保障法官的独立,则“必须通过任命制以保证其素质与威望,通过终身制以保证其任职固定,通过高薪制以保证其衣食无忧”。此外,法院“必须有权宣布,如果违反宪法明文规定,则其立法无效。如无此项规定,那么所有特定权力与特权的条款便形同虚设。”

“制约与平衡”理念不仅表现在美国政府内部的三权分立上,而且也反映在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上。联邦党人们认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这是美国联邦党人在继承孟德斯鸠理论基础上的一大创新。

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已实施了二百多年,表明“三权分立”对于防止权力滥用和个人专政,保障公民自由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科学性,对西方其他国家进行权力机构设置产生了深远影响。

[1]朱光磊.以权力制约权力[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

[2]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社,1957.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6]汉密尔顿,麦迪逊,伊杰.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馆,1980.

[7]余凯.近代分权学说的发展:洛克、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之比较[J].兰州学刊,2008(3).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胡蝶(1992-),女,汉族,甘肃平凉人,硕士,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研究方向:世界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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