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 四川峨眉614200)
快递业,是指承运方通过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方式,运用专用工具、设备和应用软件系统,对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快件揽收、分拣、封发、转运、投送、信息录入、查询、市场开发、疑难快件进行处理,以较快的速度将特定的物品运达指定地点或目标客户手中的物流活动,是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就是“快”。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将物品运达到目标地点,但是运量相对较小,运费较高,同时由于要经过不同的站点,几经周折,易使物品流失或损坏,安全系数相对较低。
我国快递行业目前处于国内快递行业和国际快递巨头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相对国际快递巨头,我国民营快递公司处于比较弱势,国内快递企业多争夺于底端市场,与发达国家达到GDP的1%左右相比差距很大。2012年邮政行业业务总量完成2 030亿元,同比增长26%;业务收入完成1 980亿元,同比增长27%。其中,全国规模以上快递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 000亿元,同比增长39.2%,步入千亿元时代。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56.9亿件,同比增长54.8%。2013年1月,我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6.9亿件,同比增长152.3%;业务收入完成113.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2.6%。
1.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快递行业“营改增”后,快递行业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等购置成本可以纳入抵扣范围,从而鼓励企业在设施设备方面加大投入、加速更新,随着将来不动产销售、金融、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也将纳入抵扣范围,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投资的作用将持续显现,快递行业标准化、信息化、自动化程度将不断提升,加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2.带动产业链发展。快递行业“营改增”后,快递服务所含增值税将可以抵扣,从而消除快递与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制造业等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税制障碍,打通抵扣链条、理顺抵扣关系,有利于推动业内企业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融入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和服务链,加快向综合型物流运营商转变,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
3.加快“走出去”。现如今,国际商贸交往密切,促进快递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实施“营改增”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快递收派等服务将免征增值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这将有力地引导企业拓展境外网络、发展国际业务,有效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1.快递行业税收划分与国家行业划分标准不一致。按照国家新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邮政业术语》国家标准(GB/T10757-2011),邮政业包括了邮政基本服务和快递服务,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第六章也将快递业务纳入邮政业。“营改增”前由地税部门管理征收时,快递业绝大多数被纳入邮政通讯业,小部分快递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货物代理业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邮政业定义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将快递服务中的收件服务、分拣服务、派送服务定义为收派服务归入物流辅助服务并入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将跨城的运输服务归入交通运输业范围。因此“营改增”后快递业将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两个行业进行税务管理。快递业税收上的分类方法与《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不适应,给纳税人带来困惑,也造成“营改增”后快递业税收政策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试点政策大打折扣。
2.适用两个税率政策落实难度较大。完整的快递服务包括收件、分拣、运输、派送,各环节不可分割,收件时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完整环节投递到户的服务费用。例如客户有一单快件从福州邮往北京,快递费30元,快递公司需要将30元在跨城运输费用和收派服务之间进行拆分,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对于快递业纳税人来说,一项服务一笔收入要割裂成现代服务收入和交通运输服务收入,给企业成本核算带来困难,同时也带来一笔业务同一个客户开具两张发票的问题。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兼有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大部分民营快递企业财务核算能力薄弱,如何准确界定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成为一道大难题,而一旦无法准确确定,将认高适用11%税率,这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税负。快递业按两个税率征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也增加了管征的难度,加大了税收管征的成本。目前尚没有统一的适用高税率与低税率的收入划分标准。
基于以上分析,快递业“营改增”按照两个行业两个税率征收,在实际执行中有较大难度,纳税人抵触也较大。据调查,现在快递业除了极个别的纳税人按照两个税率征收,绝大部分的快递业还是按照6%低税率征收。
3.“同城”区划标准不一造成纳税人税负水平有差异。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文件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收派服务定义中的收件服务和派送服务都是指同城收件或派送。由于收派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税率相差较大。对快递业纳税人来说,“同城”范围大,适用6%税率的收派服务收入就大,税负就轻;“同城”范围小,则反之。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未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同城”区划范围,各省市自行确定“同城”区划规定不一致,部分省市将“同城”区划确定为设区市,部分省市确定为跨县市区。全国范围内“同城”区划税收政策不一致,导致快递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造成差异。
4.人工费、路桥费等抵扣范围有限。人工费、路桥费等抵扣范围有限使企业纳税成本增加。“营改增”后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快递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上门收件、集中分拣、派送到户依赖的都是人力资源,根据行业协会测算,快递业人工成本占比平均高达约39.03%,而人工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抵进项税源相当有限。路桥费在快递企业的成本中也占据了不小的比例,公路运输占比较大的,路桥费占比更高。由于路桥费属于财政体系,不属于税务体系,因此无法取得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申报抵扣。再加上部分快递企业对政策吃得不透,存在抵扣不充分的现象。
5.地方选择另类畸形模式。国家规定大的框架,地方自己选择具体的操作模式。基于目前的“营改增”政策,有部分快递企业将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增加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集团内成立专业运输公司,快递企业将运输工具分离给专业运输公司,跨城的运输业务外包给集团内专业运输公司运作。这样,快递企业按照货物运输代理在收取快递费用时按照物流辅助业6%纳税,并取得专业运输公司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集团整个增值税链条管理来看,快递业务由分别按11%和6%纳税变为整个产业链条按照6%进行纳税,有效进行合理避税。
6.压价竞争促使民营快递企业税收流失严重。快递市场竞争激烈,国际快递公司、电子商务企业,从早期自建物流的卓越亚马逊,到淘宝、京东商城,再到当当、易讯,综合类电商自建物流也加入快递竞争行列。低价竞争成为民营快递公司生存主要手段,为了争夺市场,有的甚至以低于综合成本的价格取件。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后果之一就是逃避纳税,减少税收成本。部分企业将快递业税收筹划成货代业,把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增加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货代业),集团内成立专业运输公司,快递企业将运输工具分离给专业运输公司,跨城的运输业务外包给集团内专业运输公司运作。税收筹划后,快递企业按照货物运输代理在收取快递费用时按照物流辅助业6%纳税,并取得专业运输公司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集团整个增值税链条管理来看,快递业务由分别按11%和6%纳税筹划成整个链条按照6%进行纳税。无论是故意逃税还是税收筹划,快递业税收流失都会日益增加。
7.发票管理问题复杂化。由于两档税率需分开核算,增值税发票也要分开办理。快递企业在各地布有收货点,客户送货到收货点办理快递业务时可当场取得增值税相关发票,但是绝大多数快递业都提供上门收货服务,上门收货时收取快递费用,如果客户需要发票又没有事先沟通,容易造成服务双方的矛盾,快递人员再另行上门送发票会增加快递成本,“营改增”后快递企业涉及发票方面的投诉增加。
8.快递业经营信息不透明。“营改增”后快递企业涉及发票方面的投诉增多,再加上一些民营快递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账证不健全,现金交易极为普遍。快递收入50%以上是来自网络购物,与之相关联的电子商务税收管征也不完善,大部分不需要开具发票,收入不入账现象较严重。此外,快递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有直营、有加盟,物流信息化水平差次不齐,基层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经营信息较为困难,从客观上也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
快递企业要积极适应政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认识行业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并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完善财务制度,提高核算能力,准确界定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的界限,做到分别核算、区别纳税,要尽量扩大进项税来源,选择财务核算健全、发票开具规范的供应商,公开透明结算,索取正规合法抵扣凭证,理顺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结算关系,要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充分利用“营改增”抵扣政策优势,加大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投入,提高企业科技含量,逐步降低劳动力成本,提升全行业科技化水平。
“营改增”政策确定的快递行业按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按6%和11%税率区别征收的征管体制给快递业发展带来了障碍,实际执行过程中同城区划又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无法保证政策执行到位。建议调整快递业“营改增”政策,不再实行交通运输业与收派服务的区分,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下增设 “快递业”征收品目,统一按照6%增值税税率进行试点,保持快递业“营改增”前后整体税负持平或者略有下降,这不仅符合整体改革思路,避免纳税人税收筹划,造成同业不同税,也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地方政府出台补贴措施,避免行业波动对于政策实施初期快递行业出现的税负增加问题。建议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各项优惠补贴措施,对快递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超过原3%营业税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或设立“营改增”改革试点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快递企业税负明显增加的部分进行财政扶持。
针对快递业上门服务的特殊经营模式,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试行移动设备网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来解决服务双方发票需求矛盾。
长远来看,实施“营改增”是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的重要制度,快递行业要把握税改机遇,积极适应政策内容,加强技术创新,把利好政策用好用足,平稳有序推进“营改增”,同时目前的政策内容还有进一步完善改进之处,应加强“营改增”影响分析测算,逐步调整政策实施细则,确保“营改增”试点政策充分体现快递行业特点,发挥税改的助推器作用,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