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与解答

2017-11-25 05:43裴雄卿
团结 2017年2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监狱

◎裴雄卿

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与解答

◎裴雄卿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对进入社区服刑的人员开展监管和帮教后,使其逐步知罪悔过,重新适应社会,不再重新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随着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的不断提升和形势的发展变化,基层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日益凸显。

一、社区矫正工作当前面临的困难

1.矫正人数不断上升。以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司法所为例,2013年该所全年累计矫正人数为77人,2014年为90人,而至2015年11月底,当年累计矫正人数已达107人,每年矫正人数增幅超过15%。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一部分原来应当进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进入社区矫正;二是因为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很多如醉酒驾驶、恶意拖欠信用卡帐、买卖高仿真枪支模型等相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逐步被列入刑罚范围,法院在对这类犯罪人员进行量刑时多倾向于判决其缓刑。

2.矫正人员情况复杂性增加。首先是人户分离现象相当普遍。近两年在石化街道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中,本地户籍人员占比逐年下降,非本地户籍人员(包括本市外街镇人员、外省市人员)比重不断上升。2016年人户分离人员数量约占总人数的6成,加上街道历史遗留问题,6成人中又有近2成人实际居住在城乡结合无具体居委会管辖地带;其次,有特殊情况的矫正人员增多。一是出现了因怀孕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吸毒人员和因高危疾病而监狱无法接收被纳入社区矫正的人员。这类服刑人员往往将身体状况当做挡箭牌,自认为就算自己有违法行为,监狱也不敢收监,故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遵守较差;二是开始有非中国籍社区服刑人员。2016年,石化司法所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中,出现了两名外国籍人员,1名为韩国人,一名为英国人。由于文化的差异,在对他们开展的审前调查和矫正工作遇到了很多问题。

3.矫正制度中的一些要求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完成。根据要求,司法所每月必须对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开展教育和劳动不少于8小时。但由于社区矫正人员不同于监狱服刑人员,很多都有工作且上班时间不同,司法所每月要找到两次所有在册服刑人员都休息的时间来开展活动不太容易。而强制要求所有人员都必须到场,则又可能会增加矫正人员因长时间请假旷班被单位开除的风险。若分期同意请假,则又与集中开展要求相违背,事后也很难做到集中补课。另外,个别补课也会对本来人手就紧张的基层司法所增加很多额外工作量。

4.矫正人员在刑意识薄弱。社区矫正在上海虽然已经开展12年,但在全国全面铺开却还不足4年,矫正人员的在刑意识普遍薄弱。如被判处社区矫正3个月以内的部分短刑犯,由于刑期较短,在对其开展矫正帮教时,刚使他明白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就面临期满,即使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也很难因达到3次警告而被收监执行的要求,因此特别不服管教,在刑意识特别薄弱。

5.基层司法所权力有限,不便于工作开展。譬如对涉毒犯罪人员的监管。这类人员在矫正期间再染毒瘾的可能性极大。但目前由于司法所并没有对他们开展尿检的职权,对他们吸毒情况的掌握只能依托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禁毒部门,而社区禁毒部门也没有进行强制尿检的权力。因此,如若吸毒人员找借口逃避尿检,则很有可能蒙混过关。再如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人员,这类人员表面是因恶意拖欠信用卡不还而获刑,但深挖后不难发现不少人背地里还欠有很多外债,他们经常为逃避债主追债而居无定所,债主也常会来到司法所要人,对社区矫正监管带来挑战。

二、社区矫正工作改进建议

针对目前基层所面对的部分现实困难,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灵活安排,多部门联合,解决制度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难题。关于集中开展教育劳动要求时间与对象工作时间相冲突的问题,可请有关部门以各区县矫正中心为平台,在各司法所固定时间开展集中教育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因工作原因缺席司法所集中教育的对象,另行安排时间到矫正中心开展补课;在社区服务上,希望能借鉴监狱模式,通过和当地经委等部门沟通协调,联系有意向的企业,将企业的一些简单的生产劳动任务(如装笔芯,折纸盒等)发包到矫正中心,再由矫正中心分包到各司法所,由各司法所组织对象每月完成8小时的工作量。这样不仅能使社区服务不受天气因素干扰,也能很好地解决劳动时间问题。对因自恃身体原因监狱不敢收而屡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甚至产生违法行为的矫正人员,希望有关部门能与看守所、监狱、监狱总医院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能切实收监执行,打破其自认为的“护身符”。

2.完善相关制度安排,赋予基层一定的权力。对于因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这类矫正人员,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赋予矫正中心查阅其个人财务信用情况的权力,使基层司法所能及时全面掌握对象外债情况,做好措施应对。对于涉毒人员的监管,可参考酒驾检测模式,赋予矫正中心为矫正对象进行尿检初检的权力。当司法所发现涉毒人员精神存在问题时,能及时对其进行初检,发现呈阳性的,再联系公安部门对其做进一步的检测,从而加强对这类人员的动态管控。

(裴雄卿,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金山区委会副主委/责编 刘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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