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谈苑

2017-11-25 05:43
团结 2017年2期
关键词:业委会出版物场所

党员谈苑

引入专业社会组织,支撑业委会运作

业委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或承租人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强化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管理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社区和谐稳定大局,需政府部门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作为工作保障支撑。然而,伴随着近些年来房改的不断深化,大量各种类型房产纳入物业管理的轨道,业主自治日益走向社区建设的前沿,业委会建设的问题也随之开始不断涌现,比较突出的如:

一、业委会组建难、换届难、发挥作用难。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改选操作中存在人选把关难,筹备组内部意见难以统一、操作程序及结果缺乏公信力等突出问题。

二、业主、业委会成员不熟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对业主自治、民主管理产生误解,且业委会建设的专业化水平滞后于现实需要。

三、街道、房管部门对业委会的日常监督指导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或人力资源。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组改建工作,业主自治等方面的工作职能作了明确——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笔者以为,可以点带面,拓展创新社会治理之路,在具备条件的社区推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组改建和日常运作提供专业支持,促使业委会规范化运作。该社会组织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增强业委会工作能力。对业委员成员有针对性的开展专业知识培训,逐步增强业委会工作能力。

二、组建专家支持队伍。搭建专业支持团队,部分咨询费用可以通过多个小区共同聘请的方式将成本摊薄,或采取给予其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荣誉身份等方式,促使其提供志愿化服务或低偿服务。

三、编制业委会工作指导手册。依照有关法律和工作规定及本区情况,为业委会组改建和日常工作编制合法、系统,同时易于理解、操作的指导手册。

201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该意见要求,预计住宅小区的规模将出现缩小趋势,物业管理的单位也将从小区整体散布到单个楼栋。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将出现碎片化、微型化的趋势,业主自管也可能成为物业管理的补充模式。在此种情况下,单个业委会更是无力自行聘请律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有效专业支持的需求更为迫切。

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城市精细化管理,必须适应城市发展。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探索,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参与业委会运作,能对业委会组改建和日常运作提供专业支撑,可以提高小区管理质量,有利于提升社区自治水平,为加强基层建设,绣好城市管理的美丽画卷提供坚实的基础。(程元,民革上海市静安区二支部党员)

我国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亟待加强

水文化遗产是水文化传承的核心价值与表现形式,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14年起,浙江省的它山堰、通济堰、桔槔井灌工程和福建省的木兰陂、安徽省的芍陂、湖南省的紫鹊界梯田、四川省的东风堰7项古水利工程遗产陆续入围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这些水文化遗产在成功加冕世界遗产桂冠的同时,也对我国如何有效保护和利用水文化遗产提出了新的要求。

尽管我国各地水文化遗产众多,但长期以来因缺乏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许多水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普遍遭受着不同程度的损坏,也面临着各种自然与人为破坏威胁。当前,我国在保护与利用水文化遗产方面仍有不少短板:一是无论相关政府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水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仍比较淡薄。对大多数人而言,水文化遗产还只是一个崭新的语言概念,谈不上如何参与遗产保护;二是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对水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仍比较缺乏。现阶段,我国对水文化遗产调查等基础工作尚需深入开展,许多具体的水文化遗产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水文化遗产基础理论体系也有待建立完善,相关的关键性保护技术还需抓紧研究与落实;三是我国对水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与法律保障体系亟需完善充实。水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文保、水利等多个政府部门,但当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工作局面,极易导致这些政府部门基于各自不同的管理目标,在管理制度方面无法避免一些矛盾和冲突,甚至存在相互推诿掣肘;四是各地对水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投入严重不足。以它山堰等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为例,当地政府往往只热衷于前期申遗摘个世界品牌,而在“申遗后时代”如何保护与利用跟进不足,大多数遗产仍停留在前期设想与规划层面,且多限于旅游开发能否带来多大经济效益考虑,对水文化遗产的具体保护措施运用极为欠缺。

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从政府部门职能梳理、行业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水文化遗产尤其是世界级水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一是建立健全高效有力的水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建议给予水利部、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增加水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职能,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同时将文保、住建等部门纳入到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中,并逐步将水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区域或城市规划中,注重顶层设计,统筹落实好各项保护与利用工作。建议由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水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分别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水文化遗产的评审、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二是建议构建科学完善的水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水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撑;三是建议组织一次全国范围的水文化遗产调查与评估工作。以全面调查、深入摸底为原则,发动各地开展水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并以此建立水文化遗产数据管理系统。依据有关评估标准,启动水文化遗产国家级、省级、市级等遗产价值评估工作,并对有重要价值的水文化遗产建立保护名册,落实相应的保护与管理考核工作,实行一定年限的动态等级评估和末位退出机制,督促各地开展水文化遗产长效化管理;四是建议抓好水文化遗产基础研究与宣传教育工作。建议由中央和省、市水利、科技、文保等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科研工作经费,重点扶持水文化遗产基础研究工作,并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水文化遗产基础研究项目体系。(李杰,民革宁波市鄞州二支部党员)

民办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亟待优化

近年来,民办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呈现井喷式发展,但其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并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有所改善。

当前,民间组织管理局将民办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定性为民办非企业机构(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将其改为社会服务机构)。而根据民办非企业的管理要求,这些登记于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民办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在纳税规范上与企业相差无几,主要差别在于不能随意实现所有者权益,即不能随意分配利润。在这套管理体制下,出现了民办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通过做高支出(主要是人工工资)削减利润从而变相实现所有者权益的现象。以宁波市某民办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为例,在其财务报表上显示,2014年完成收入79万元,支出达到了125万元;2015年完成收入207万元,费用支出却有214万元。由此可见,将民办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归入民办非企业机构,只能迫使其在财务报表上动脑筋,或者是相关举办人以教育咨询机构的名义登记在工商部门、事实上却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从事教育培训。

一些地方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民办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应当归属于工商部门即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但工商部门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不愿意接手对民办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形成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实不符”的现象。

鉴于此,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承认既有现实,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赢利性质,从顶层设计上将其纳入工商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双重管理,即其教育资质的认定、教育行为的规范性由教育部门进行管理,其市场行为则由工商部门加以监管。同时,加强对该类型机构的税务监管。民办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的特点决定了其轻资产、高利润的特点,建议税务部门加强对该类组织的监管,并通过物价部门的介入防止其随意向家长转嫁成本。另外,还要加强对未登记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清理。(尤海娅,民革宁波市海曙基层委员会党员)

宗教场所散发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应被禁止

根据国家出版行业相关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等。至于违禁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详细列举了十余种情形,包括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宣扬邪教、迷信等。对于这两类出版物,国家一直采取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但目前,在一些宗教场所出现了非法和违禁出版物散发现象,应当值得高度重视。出现上述现象,主要是因为:

一是宗教行政管理部门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间的互动性不足,缺乏稳定的联动执法机制。承担宗教场所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宗教行政管理部门不具备出版领域行政执法权,也不具备出版领域的专业知识;而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虽然具备行政执法权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但由于宗教场所不属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执法场所,所以他们很难对宗教场所出版物实施监管,实践中甚至出现因为宗教场所不配合而无法进入宗教场所执法的情况。在这里要补充说明的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直辖市较早实施了文化综合执法改革,出版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划归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省份也实施了这一改革,所以在解决问题时不能忽视出版行政执法权变更这一因素。

二是宗教场所负责发放出版物的人员本身缺乏出版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政治敏感性。从实际情况看,宗教场所主要依托雇工、志愿者等人员,进行出版物散发。这部分人员普遍不具备出版领域的专业知识,难以识别混杂进去的非法和违禁出版物。此外,他们的政治敏感性普遍不高。

因此,建议:一是建立、完善宗教行政管理部门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对于已实施出版行政执法权划转改革的地区,还要考虑加上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这一执法力量。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执法、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宗教场所出版物监管联席会议等方式,强化对宗教场所出版物散发问题的监管,有效打击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利用宗教场所散发的行为。

二是通过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加大对宗教场所相应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相关政策宣传,组织宗教场所人员学习有关出版领域的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政治敏感性,使他们在第一线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三是注意矫枉过正,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对于正规、合法的出版物,要坚持按照一贯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管理。(郑伟,民革上海市静安区委机关支部党员)

醉驾入刑负面效应显现应当引起关注

2011年以来的醉驾入刑总体上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酒驾、醉驾人员大幅减少,因此产生的交通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也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与此同时,因醉驾入刑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显现,应当引起关注。

根据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成为刑事犯罪行为。现行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实际操作当中,20毫克/100毫升以上被认定为酒驾,80毫克/100毫升以上被认定为醉驾,但具体的判处实刑的标准则由各省自行确定。以浙江为例,判处实刑的标准定在110毫克/毫升以上,即80~110毫克/100毫升人员判处缓刑,110毫克/100毫升以上人员则判处实刑,相对判刑门槛较低,结果造成被判处实刑的人员数量相当之多,几近占到全国同类案件的五分之一。以宁波为例,2015年总共一万多起刑事案件中,其中涉及醉驾的案件高达三千多件。

大量的醉酒驾驶人员被判处实刑,的确有效减少了醉驾现象,但也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效应。一是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人少案多”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增加了基层政法人员的工作量。二是监狱关押人员持续增长,如浙江省目前监狱在押人员已达到了十万左右,硬件设施建设的要求不断增长。三是大量酒驾人员入刑导致社会对立面不断增加。

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两点建议:

一、掌握好酒驾打击的时间段。建议根据犯罪危害性的大小,将晚上7点到10点作为酒驾打击的主要时段,加大公安力量的投入,对酒驾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晚上12点之后的时段可适当降低打击力度,减少为完成酒驾查处指标而“蹲点”的情况。

二、完善酒驾惩处机制。简单将所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人员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相对过于简单,有惰政、懒政的嫌疑。建议逐步修改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将人身自由刑和行政处罚更好地结合起来使用。如对于20~80毫克/100毫升的人员,按照目前的做法进行扣分和行政拘留;对于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人员,取消目前判处缓刑的做法,适用5年禁驾的行政处罚,基本上可消除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而对于被行政处罚后再犯的人员,则可处以6个月拘役外加终身禁驾的严厉处罚。(王伟霞,民革宁波市直四支部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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