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聚
奇葩规定让她萌生去意
刘桂霞今年38岁,来自河南安阳滑县一个普通农村,和丈夫育有一儿一女。2017年春节过后,刘桂霞把两个孩子托付给公婆照顾,和丈夫来到郑州打工。丈夫在一处工地做钢筋工,她在某制衣厂打工。
应聘那天,制衣厂副厂长黄天成和刘桂霞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桂霞试用期为三个月,工资每月2500元。谈妥条件后,黄天成拿出一份材料递给刘桂霞,让她在上面签字。刘桂霞仔细地阅读材料。黄天成见刘桂霞迟迟不在上面签字,便催促道:“进厂的员工都要签字的,你愿意干就赶紧签字,我还有其他事情要处理呢!”刘桂霞见状,只好签名。
第二天,刘桂霞正式上岗了,厂里分给她的工种是裁剪,这对心灵手巧的刘桂霞来说十分简单。她干起活来又快又好,质检还当众夸奖她。
3月20日是刘桂霞干满一个月的日子,她盼望着能快点领到工资,然后寄回家里。然而,直到下班,她都没等到领工资的通知。于是,她询问一位工友关于工资的事,工友说:“你不知道呀,试用期满才发工资,我们当初也是这样熬过来的!”工友的话让刘桂霞很是吃惊,她疑惑地问:“三个月的工资一起发,那员工怎么生活呀?”工友说:“实在没钱了,就找厂里先借一些用着,打借条就行了。”
刘桂霞打算向厂里借钱,恰好丈夫发了4000多元的工资,丈夫劝她别借了,三个月一起发也好,刘桂霞就没向厂里借钱。
刘桂霞对厂里的情况越来越熟悉。她发现,制衣厂员工流动性很大,很多员工干不到半年就辞职了,与刘桂霞走得较近的工友李春芳告诉她,制衣厂老板蛮横霸道,经常利用苛刻的厂规克扣工人工资,还逼着员工无偿加班。很多员工对此敢怒不敢言,一些员工找到好的去处,就毫不犹豫地辞职。因为在这里,大家都看不到希望,只有被欺负、压榨的痛苦。
听了李春芳的描述,刘桂霞心里更不安了。良鸟择木而栖,不如早些抽身,找一家靠谱的工厂。4月15日,刘桂霞提出了辞职申请,得到了“工作到当月30日”的批准。
不堪被欺负寻求法律帮助
4月30日,刘桂霞办理工资结算时得知,原定的2500元工资降到了2000元,且按每月28天的工作日计算。她上了两个月零十天的班,一共领到2650元工资。
刘桂霞拿到那点报酬时,心里的火苗不断地往上蹿,她找劳资科长理论,劳资科长说:“你别在这里瞎闹,你跟黄厂长达成的口头协议,你找他理论去!”
刘桂霞气乎乎地去找黄天成理论,谁知黄天成的态度比劳资科长更横:“去去去,你都办过离职手续了,还来找我干啥?”没等刘桂霞提出质疑,黄天成就把她推了出去,随后关上了门。
第二天,刘桂霞去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就她的遭遇向律师作了咨询。董律师告诉她,现在很多无良工厂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任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克扣工人工资,并把厂规当法律,员工一旦违反,就会受到惩罚。由于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维权成本较高,很多员工选择了忍气吞声,这也助长了那些无良工厂的嚣张气焰。
就刘桂霞的遭遇,董律师指出了厂方违反劳动法的几个地方,并鼓励刘桂霞申请劳动仲裁,为她以及遭受不公待遇的工友们争口气。董律师说,无论是维权还是打官司,都要靠证据来说话,像胸卡、劳保服装、工资条等,都是维权证据。提起仲裁时,一定要让自己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刘桂霞下定决心维权,并恳求董律师帮助。董律师对刘桂霞的态度十分赞赏,答应随时为她提供无偿帮助。刘桂霞离开时,董律师还赠给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几本有关劳动法方面的小册子,让刘桂霞回去好好读读。
在董律师的指点下,一周后,刘桂霞向郑州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她在申请书中请求仲裁委裁令被仲裁方每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且月薪按每月2500元计,要求制衣厂补足工资并赔偿未按时发放工资的经济损失共计3500元。
刘桂霞递交仲裁申请书一个月后,二七区仲裁委下达了裁决书。仲裁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裁令被仲裁方制衣厂应补给仲裁申请人刘桂霞2700.8元工资及800.2元补偿金。
法庭上靠自辩赢官司获法官赞赏
仲裁赢得胜利,刘桂霞第一时间向董律师报喜。董律师向她表示祝贺的同时,提醒她赢得仲裁并不意味着能拿到补偿,因为对方有可能提起上诉。就如董律师预料的那样,刘桂霞拿到裁决书后没几天,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让她6月28日到庭应诉。刘桂霞这才知道,制衣厂上诉到法院了。
对一个不知道法院大门往哪开的农家妇女,到法院打官司有些底气不足。董律师鼓励她不要怕,有理走遍天下,何况现在的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条款还是很明确的。
在董律师的帮助下,刘桂霞做着精心的应诉准备。董律师让她把可能用到的相关条法律条文用笔划出来,然后把页码做好标记,法庭上用到时可以翻书。听董律师说可以带法律书籍到庭,刘桂霞踏实了许多。
开庭日期临近,刘桂霞每天都在学习劳动法相关知识,为了适应法庭上的庄嚴气氛,她还在网上看了一些法院的开庭视频。
2017年6月28日上午,二七区法院正式开庭。为了给刘桂霞助阵,董律师坐到了旁听席上。第一次坐在被告席上,刘桂霞有些紧张,她深呼吸了几口气,极力让心情平静下来。
法庭进行到了辩论阶段,对方代理律师说:“员工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员工部分工资,待试用期满后支付全部工资。因此,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的方式无可挑剔。”
刘桂霞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娴熟地找到用红笔标识的那一页,大声答道:“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试用期内不发工资,试用期满一起结算的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答辩完,她向旁听席望去,董律师向她报以赞许的目光。
接下来,对于原告律师提出的“员工提前离职违反厂方《约法四章》的辩解,刘桂霞从容地回答:“任何厂规都不能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否则都是无效规定!”在法庭上,刘桂霞思维敏捷,应对从容。对于记不住的法律条文,她当庭翻开相关法律书籍读出来。
二七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被告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且已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和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随后,法院下达了判决通知书。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原告必须扣除被告法定休息时间,每月按21.9个工作日计,原告企业应按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2700.8元,因原告延迟支付被告工资,应承担被告25%的经济补偿金800.2元。
判决书下达后,制衣厂没有上诉。刘桂霞靠自辩打赢官司的消息传到了厂里,昔日工友对她刮目相看。
该案庭审法官对刘桂霞更是赞赏有加,他说,尽管刘桂霞搜集到的有些法规不适用于本案,但她为农民工维权树立了榜样,在法律面前,就算不请专业律师代理,正当的合法权益依然会得到法律的保护。